蔡依林粉丝的手段也太低级了吧 不如对家的一根手指头[笑cry][笑cry][笑cry]
btw 孙燕姿肯定不是第一 可能第二都不保吧 前十年大家都是神仙打架 后十年的热度四大垫底[二哈]所以说 自我感动不重要 重要的是传销[doge]传销到对家都认为是保二争一了 手段是真的高[666][666]
轩贝甘拜下风[开学季][开学季][开学季]真的可以学起来 真的是楷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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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在我国,对于争议纠纷的解决分三个层次,即通过民事手段解决,为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第三个层次是通过刑事处罚的手段加以解决。
司法机关在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时候,应当按照递进的原则,优先采用第一层次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绝大多数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协商、沟通、调解、民事诉讼等民事手段完全可以得到解决,而且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民事纠纷都通过上述民事手段加以解决,纠纷得到了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对于这些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解决的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他们尽可能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解决,不要付诸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
第二个层次,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部分纠纷比较尖锐,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但是尚未触犯刑法,通过民事手段难以解决,但是又没有违反刑法,不能通过刑事手段加以解决的,可以选择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根据其违法程度给予行政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的时候,还应当根据违法程度优先选择警告、罚款等非人身处罚措施,只有对那些违法程度比较严重,采用警告、罚款等非人身处罚措施难以纠正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时,才可以考虑给予行政拘留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个层次是刑事处罚手段。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可以短期、长期乃至终身剥夺当事人的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故刑事处罚必须坚持谦抑性的原则,慎重采用刑事处罚手段。只有对那些情节、后果严重,已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采用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方可采用刑事处罚手段,如果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采用民事、行政手段可以解决争议的,就不能诉诸于刑事处罚手段。
在实务中,在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应当采用递进的方式,优先采用第一层次采用民事手段解决当事人纠纷;只有在第一层次无法解决纠纷时,才可以考虑采用第二层次的手段解决,只有在第一、第二层次均无法解决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采用第三层次,即通过刑事手段解决。切忌跳过第一、第二层次,动辄采用刑事手段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司法机关缺乏对法治的敬畏之心,过于迷信刑事手段,对当事人之间司空见惯的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对当事人予以抓捕,付诸于刑事手段,严重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让当事人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扩大了打击面,造成了新的冤假错案,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奔波不止,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故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应该进行审查,首先应当审查纠纷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加以解决,如果可以解决,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旗帜鲜明地做无罪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在我国,对于争议纠纷的解决分三个层次,即通过民事手段解决,为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第三个层次是通过刑事处罚的手段加以解决。
司法机关在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时候,应当按照递进的原则,优先采用第一层次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绝大多数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协商、沟通、调解、民事诉讼等民事手段完全可以得到解决,而且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民事纠纷都通过上述民事手段加以解决,纠纷得到了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对于这些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解决的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他们尽可能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解决,不要付诸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
第二个层次,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部分纠纷比较尖锐,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但是尚未触犯刑法,通过民事手段难以解决,但是又没有违反刑法,不能通过刑事手段加以解决的,可以选择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根据其违法程度给予行政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的时候,还应当根据违法程度优先选择警告、罚款等非人身处罚措施,只有对那些违法程度比较严重,采用警告、罚款等非人身处罚措施难以纠正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时,才可以考虑给予行政拘留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个层次是刑事处罚手段。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可以短期、长期乃至终身剥夺当事人的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故刑事处罚必须坚持谦抑性的原则,慎重采用刑事处罚手段。只有对那些情节、后果严重,已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采用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方可采用刑事处罚手段,如果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采用民事、行政手段可以解决争议的,就不能诉诸于刑事处罚手段。
在实务中,在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应当采用递进的方式,优先采用第一层次采用民事手段解决当事人纠纷;只有在第一层次无法解决纠纷时,才可以考虑采用第二层次的手段解决,只有在第一、第二层次均无法解决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采用第三层次,即通过刑事手段解决。切忌跳过第一、第二层次,动辄采用刑事手段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司法机关缺乏对法治的敬畏之心,过于迷信刑事手段,对当事人之间司空见惯的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对当事人予以抓捕,付诸于刑事手段,严重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让当事人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扩大了打击面,造成了新的冤假错案,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奔波不止,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故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应该进行审查,首先应当审查纠纷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加以解决,如果可以解决,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旗帜鲜明地做无罪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夏夜诉心〉散文,作者:余凤英
我看到一篇《撒娇的女人最好命》。我想说:其实向男人撒娇的女人并不多。在几个情况下,会的。第一:她喜欢这个男人。第二:她有求于这个男人,或者是职业上需要这样的手段。第三:她在金钱上依赖于这个男人,为了生存。所以,男士们,头脑清醒些都会明白的。
我的文字里常常出现"知音"一词。现在为大家细诉,何为我的知音。朋友是普通的来往,没有互相欣赏,气场不相似的人,没有灵魂的触电感。知音,是气场相似,才华相通,互相吸引而欣赏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成为爱人的。
我和其他人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多了一份大爱的情怀,还有,眸子里少了一些杂质,比别人多了些无欲无求。我最喜欢在谈笑风生之间,把撒旦对手击败,令它黔驴技穷。我一向不和小人物争斗的,因为不值得令我出手。我一边轻吟浅唱,一边暗暗地重拳出击。把最强大的敌人打败,才是最快乐的事情。
地狱是真的存在吗?是的!地狱在星球里面,除了地球之外,其他星球也有。
有人问我,野人是什么东西?我答:野人是未进化的人类。是长期生活在荒郊野外的人类,因为要与野兽博斗,所以它们的力量很大,个子也更高大。它们的体毛是有御寒的作用,为了适应环境而形成的。就像那些海底人,长了一身鳞片。
我看到一篇《撒娇的女人最好命》。我想说:其实向男人撒娇的女人并不多。在几个情况下,会的。第一:她喜欢这个男人。第二:她有求于这个男人,或者是职业上需要这样的手段。第三:她在金钱上依赖于这个男人,为了生存。所以,男士们,头脑清醒些都会明白的。
我的文字里常常出现"知音"一词。现在为大家细诉,何为我的知音。朋友是普通的来往,没有互相欣赏,气场不相似的人,没有灵魂的触电感。知音,是气场相似,才华相通,互相吸引而欣赏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成为爱人的。
我和其他人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多了一份大爱的情怀,还有,眸子里少了一些杂质,比别人多了些无欲无求。我最喜欢在谈笑风生之间,把撒旦对手击败,令它黔驴技穷。我一向不和小人物争斗的,因为不值得令我出手。我一边轻吟浅唱,一边暗暗地重拳出击。把最强大的敌人打败,才是最快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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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野人是什么东西?我答:野人是未进化的人类。是长期生活在荒郊野外的人类,因为要与野兽博斗,所以它们的力量很大,个子也更高大。它们的体毛是有御寒的作用,为了适应环境而形成的。就像那些海底人,长了一身鳞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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