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体系化视角完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进一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系统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济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执行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是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必须响应这一要求,并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作为一般原则,形成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构造。在执行实体救济上,应当建立请求异议之诉,增设执行回转之诉,慎待执行文付与制度,完善债权人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救济上,应当设立“移审异议+原审异议”的二元救济。如此,才能建立起满足民事诉讼与执行、执行与执行救济、各执行救济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自洽之要求的体系。(来源:检察日报)
进一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系统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济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执行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是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必须响应这一要求,并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作为一般原则,形成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构造。在执行实体救济上,应当建立请求异议之诉,增设执行回转之诉,慎待执行文付与制度,完善债权人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救济上,应当设立“移审异议+原审异议”的二元救济。如此,才能建立起满足民事诉讼与执行、执行与执行救济、各执行救济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自洽之要求的体系。(来源:检察日报)
#一带一路在这里# 【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七轮谈判举行】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七轮谈判11月18-21日在以色列举行。双方就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环境、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法律与机制条款等议题展开磋商,取得积极进展。中以双边经贸关系紧密。中国是以色列第三大贸易伙伴,以色列是中国在中东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合作伙伴。2018年中以双边贸易额达139.2亿美元,同比增长6.1%。(商务部网站)
#我顾问# “一事不再理”的重要性
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一审过后只能进入二审程序,二审过后只能通过再审进行救济。二审主要是法律审查,发回重审与改判机会相对不大。而再审本身就是相当困难的事,一般需要专业的律师辅助才能提起。因此一审是整个诉讼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最为容易被接纳,法庭辩论也更为充实。而在后面的二审与再审,由于程序制约较多使得诉讼目的较难实现。所以在“一事不再理”与二审程序的制约下,尽可能的处理好一审,争取在一审中获得更好的诉讼效果才是最为重要的。
结语
一审只有一次机会,把握好一审程序,才能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因此大家可别乱用了。
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一审过后只能进入二审程序,二审过后只能通过再审进行救济。二审主要是法律审查,发回重审与改判机会相对不大。而再审本身就是相当困难的事,一般需要专业的律师辅助才能提起。因此一审是整个诉讼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最为容易被接纳,法庭辩论也更为充实。而在后面的二审与再审,由于程序制约较多使得诉讼目的较难实现。所以在“一事不再理”与二审程序的制约下,尽可能的处理好一审,争取在一审中获得更好的诉讼效果才是最为重要的。
结语
一审只有一次机会,把握好一审程序,才能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因此大家可别乱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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