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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8月,卫某与刘某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辆出租车交由刘某经营至2024年3月,押金4万元,提前解约不退押金,管理费每月5500元。但自2021年11月起,刘某再未支付过管理费。卫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认为受疫情影响,其已长期处于亏损营运状态,且腰椎、颈椎患病,无法继续营运,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知识点】合同解除(第9章 债法)
【依据及解析】《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卫某作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租客刘某已无力履行并持续违约,涉案合同的履行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注本条第四项),故应予解除。刘某虽明显违约,但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不退押金,违约金标准过高,故酌定违约金为一半押金。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扣除应退还的押金后,刘某再向卫某支付租金1.2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提示】《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未明确解除权归哪一方行使。该条款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出来,而非惩罚违约方。本案中,因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作为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只要符合以上法定情形,违约方也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应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019年8月,卫某与刘某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辆出租车交由刘某经营至2024年3月,押金4万元,提前解约不退押金,管理费每月5500元。但自2021年11月起,刘某再未支付过管理费。卫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认为受疫情影响,其已长期处于亏损营运状态,且腰椎、颈椎患病,无法继续营运,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知识点】合同解除(第9章 债法)
【依据及解析】《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卫某作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租客刘某已无力履行并持续违约,涉案合同的履行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注本条第四项),故应予解除。刘某虽明显违约,但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不退押金,违约金标准过高,故酌定违约金为一半押金。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扣除应退还的押金后,刘某再向卫某支付租金1.2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提示】《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未明确解除权归哪一方行使。该条款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出来,而非惩罚违约方。本案中,因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作为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只要符合以上法定情形,违约方也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应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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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苏南京,80岁老人李某某在健身馆办了个游泳卡,82岁时续卡却因为年龄过大被拒绝,他把健身馆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健身馆停止歧视老人,必须续签健身合同。
【知识点】自愿原则(第7章 民法总论)
【依据及解析】《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可见,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有权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消费者有权选择在这家店消费,也有权选择在那家消费。而商家同样有权选择自己交易的对象,有与某个消费交易或者不交易的权利。否则就成了强买强卖。就本案而言,李某某有权选择在任何健身馆健身,同时健身馆作为企业也有自主经营权,能够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其签订合同。否则,将违背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拓展】强制缔约(第9章 债法)
强制缔约,是指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发出要约或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在公共服务领域内大量存在强制缔约的规定,比如电、水、气、热的供应者就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他们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江苏南京,80岁老人李某某在健身馆办了个游泳卡,82岁时续卡却因为年龄过大被拒绝,他把健身馆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健身馆停止歧视老人,必须续签健身合同。
【知识点】自愿原则(第7章 民法总论)
【依据及解析】《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可见,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有权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消费者有权选择在这家店消费,也有权选择在那家消费。而商家同样有权选择自己交易的对象,有与某个消费交易或者不交易的权利。否则就成了强买强卖。就本案而言,李某某有权选择在任何健身馆健身,同时健身馆作为企业也有自主经营权,能够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其签订合同。否则,将违背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拓展】强制缔约(第9章 债法)
强制缔约,是指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发出要约或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在公共服务领域内大量存在强制缔约的规定,比如电、水、气、热的供应者就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他们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
#税务师##税务师超话##张小泉剪刀#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师交流群
【事件】那个说中国人不会用菜刀的张小泉总经理,被央视爆出学生时代用欺骗手段卖书,有违商业道德,张小泉回应,这是夏乾良总经理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个人诚信,与公司无关吗?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13章公司法)
【依据及解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第1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事件中,夏乾良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尽管“学生时代用欺骗手段卖书”不属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 但本条第(五)项禁止的就是“个人信用不良”,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公司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问题并非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与公司信用密切关联的问题。
【事件】那个说中国人不会用菜刀的张小泉总经理,被央视爆出学生时代用欺骗手段卖书,有违商业道德,张小泉回应,这是夏乾良总经理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个人诚信,与公司无关吗?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13章公司法)
【依据及解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第1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事件中,夏乾良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尽管“学生时代用欺骗手段卖书”不属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 但本条第(五)项禁止的就是“个人信用不良”,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公司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问题并非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与公司信用密切关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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