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姥爷的园子里精心打理着南瓜、西葫芦、沙葱、韭菜、葱等,也种几株山莓、小草莓。2014年,姥爷去世,后来姥姥和二舅迁居县城,老屋冷清,园子荒弃,本家的舅舅将山莓、小草莓移栽到自家院中,杂种其他蔬菜,仅偶尔回乡照看。每年夏天,这位本家的舅舅都会摘一些送到家。我妈发给我,也发到群里,二哥说,这还是我们家迁过去的。
姥爷离开我们八年,这是人世间我们唯一和他保有联系的鲜活事物。
姥爷离开我们八年,这是人世间我们唯一和他保有联系的鲜活事物。
刑诉:
附条件不起诉;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6个月到12个月,需要同时具备下面条件: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不以当事人的和解为前提,只要有悔罪表现就可以
2.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一、犯罪嫌疑人有异议的,如果是对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有,那么原则上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提出无罪辩解且理由成立的,可以作出法定不诉的决定。二、对条件考验期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合理的,可以采用意见;认为不合理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3.被害人有异议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这里是不能进行自诉的。
4.公安机关有异议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考察机关是检察机关。迁居的,考察机关不变,迁入地检察机关协助。
6.考验期内出现新罪、漏罪或者严重违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6个月到12个月,需要同时具备下面条件: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不以当事人的和解为前提,只要有悔罪表现就可以
2.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一、犯罪嫌疑人有异议的,如果是对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有,那么原则上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提出无罪辩解且理由成立的,可以作出法定不诉的决定。二、对条件考验期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合理的,可以采用意见;认为不合理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3.被害人有异议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这里是不能进行自诉的。
4.公安机关有异议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考察机关是检察机关。迁居的,考察机关不变,迁入地检察机关协助。
6.考验期内出现新罪、漏罪或者严重违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刑诉:
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是看交付前还是交付后来决定是谁;对于其他的(管制、缓行、假释),由人民法院来决定进行社区矫正。
2.10日以内自行报道或者是被移送报道。
3.迁居的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批准;对于电子定位是可以使用,而非应当使用;对电子定位的批准,应当要求负责人进行批准,时间是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4.对于解除矫正还是终止矫正,如果是满、赦的(期满、赦免),是解除矫正;如果是收、死(收监、死亡)的,叫终止矫正。(满赦解、收死终)
5.社区矫正的报道方式是不相同的:管制,缓刑,假释是自行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是移送报到(10日内)
6.因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理新罪、漏罪的法院来决定;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原审地或者执行地的法院来撤销缓刑、假释。
7.对于因撤销缓刑、假释而收监的,决策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用的是裁定。过程中可以逮捕;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而决定收监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或者是法院(主要是看谁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决定就由谁来决定);用的是决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是监狱。
8.撤销缓刑、假释而决定收监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注意:非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而决定收监的,不存在委托律师的情形。
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是看交付前还是交付后来决定是谁;对于其他的(管制、缓行、假释),由人民法院来决定进行社区矫正。
2.10日以内自行报道或者是被移送报道。
3.迁居的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批准;对于电子定位是可以使用,而非应当使用;对电子定位的批准,应当要求负责人进行批准,时间是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4.对于解除矫正还是终止矫正,如果是满、赦的(期满、赦免),是解除矫正;如果是收、死(收监、死亡)的,叫终止矫正。(满赦解、收死终)
5.社区矫正的报道方式是不相同的:管制,缓刑,假释是自行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是移送报到(10日内)
6.因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理新罪、漏罪的法院来决定;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原审地或者执行地的法院来撤销缓刑、假释。
7.对于因撤销缓刑、假释而收监的,决策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用的是裁定。过程中可以逮捕;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而决定收监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或者是法院(主要是看谁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决定就由谁来决定);用的是决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是监狱。
8.撤销缓刑、假释而决定收监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注意:非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而决定收监的,不存在委托律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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