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 #蒋凡卸任淘宝法人及董事长#】
据天眼查App 显示,4月 1 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蒋凡退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蒋凡当前已无法定代表人职务,关联企业共 7 家,其中 3 家已注销。此外,蒋凡还于 3 月 31 日卸任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汪海接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
85 后的蒋凡曾是阿里巴巴高层中最年轻的管理者之一。他在 2006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系,并在同一年加入谷歌中国,参与 Google 地图、搜索质量、内容广告的研发。当时拼多多创始人黄峥也是谷歌中国的员工。
早在去年年底,阿里的内部信中提到,戴珊将分管大淘宝业务,包括淘宝、天猫和阿里妈妈,蒋凡负责全球速卖通等国际业务。资料显示,蒋凡自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淘宝总裁,并从 2019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天猫总裁。在 2019 年 12 月分管阿里妈妈。
据天眼查App 显示,4月 1 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蒋凡退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蒋凡当前已无法定代表人职务,关联企业共 7 家,其中 3 家已注销。此外,蒋凡还于 3 月 31 日卸任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汪海接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
85 后的蒋凡曾是阿里巴巴高层中最年轻的管理者之一。他在 2006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系,并在同一年加入谷歌中国,参与 Google 地图、搜索质量、内容广告的研发。当时拼多多创始人黄峥也是谷歌中国的员工。
早在去年年底,阿里的内部信中提到,戴珊将分管大淘宝业务,包括淘宝、天猫和阿里妈妈,蒋凡负责全球速卖通等国际业务。资料显示,蒋凡自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淘宝总裁,并从 2019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天猫总裁。在 2019 年 12 月分管阿里妈妈。
【#哔哩哔哩收购魔爆网络全部股权# 】现有网友发现,广州魔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3 月 25 日发生工商变更,原股东均退出,新增B站关联公司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为股东,持股 100%。
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1 月,法定代表人为郑彬炜,注册资本 107.4 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动漫游戏开发;软件开发;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
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1 月,法定代表人为郑彬炜,注册资本 107.4 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动漫游戏开发;软件开发;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限期交车公告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本院严厉督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交付本院,特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单位)名下车辆交付本院执行局(交车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文贤路660号,联系电话:0513-68910063)。
二、如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车辆,本院将依法查封、扣划你(单位)账户内资金,处置扣押、查封的财产,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移送破产审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采用联合惩戒措施,通过电视台、报纸、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予以曝光。
三、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将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执行人在公告期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将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进行保密。
举报电话:0513-68910063
特此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限期交车案件清单(见下图)
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拨打上述法院联系电话或添加法院“执行微信号”了解具体进展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本院严厉督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交付本院,特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单位)名下车辆交付本院执行局(交车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文贤路660号,联系电话:0513-68910063)。
二、如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车辆,本院将依法查封、扣划你(单位)账户内资金,处置扣押、查封的财产,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移送破产审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采用联合惩戒措施,通过电视台、报纸、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予以曝光。
三、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将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执行人在公告期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将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进行保密。
举报电话:0513-68910063
特此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限期交车案件清单(见下图)
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拨打上述法院联系电话或添加法院“执行微信号”了解具体进展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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