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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寄了批货值80000元的红酒给客户,运费198元,花5块钱保价2000元,可客户收到红酒后,只看了一眼,就直接拒收了。并拍下视频发给王女士,说酒有不同程度的损毁,甚至有打碎的情况,外包装也很烂,她立马找到物流公司,可对方却只愿赔偿2000元。
王女士这批酒都是进口红酒,总共15箱,进价是900元一箱,也就是13500元。这里我忍不住感叹一句,这进口红酒的利润是真高,货值差不多是进价的近6倍。
通过物流信息显示,在达到上海派送点时,有专门标注“10快件破损”。事发后,王女士要求对方赔偿进价13500,可是物流公司表示,只能按照10倍运费,也就是1980元赔偿,由于她的保价是2000,所以最多赔2000元。
对于这个说法,王女士难以接受。而且,由于赔偿事宜迟迟没能协商一致,红酒一直放在物流仓库里,并没有返还给王女士。
最近的天气炎热,距离事发时,已经过去了40多天,当记者陪同王女士来到仓库,将这批红酒拿出来时,王女士尝了尝,发现红酒已经不能喝了,也就是说,这批红酒算是废了。
这件事从头到尾,都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对方也承认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坏,那么就应该进行赔偿。现在的焦点,就是赔偿金额的问题,快递公司只愿意按照保价2000元赔偿,而王女士要求赔偿13500元。
那么,到底谁更有理?
1、快递公司赔偿2000元,合理吗?
《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
物流公司给出的10倍运费赔偿,就是根据的这条规定,规定没问题,但却有个疑问,物流快递服务适用于《邮政法》吗?
《邮政法》的适用对象是“邮政普遍服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通俗点说,邮政法基本限于我国邮政系统,即国有的邮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而非公有制的普通快递公司不适用于此法,出现纠纷属于民法典中的合同约定,所以,快递公司的赔偿不太合理。
2、王女士提出赔偿13500元合理吗?
客户付了运费,就和物流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到客户手中,但是这件事中,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物品严重损坏,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的实际价值。所以,王女士可以提供红酒的价值证明,若有理有据,快递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
目前,王女士和对方仍在协商之中,若协商不成,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这件事谁是谁非一目了然,物流公司要做的,就是尽量协商赔偿问题,而不是拿保价来说事,只愿意赔10倍运费,难道不保价,货物就能随便损坏了吗?
王女士这批酒都是进口红酒,总共15箱,进价是900元一箱,也就是13500元。这里我忍不住感叹一句,这进口红酒的利润是真高,货值差不多是进价的近6倍。
通过物流信息显示,在达到上海派送点时,有专门标注“10快件破损”。事发后,王女士要求对方赔偿进价13500,可是物流公司表示,只能按照10倍运费,也就是1980元赔偿,由于她的保价是2000,所以最多赔2000元。
对于这个说法,王女士难以接受。而且,由于赔偿事宜迟迟没能协商一致,红酒一直放在物流仓库里,并没有返还给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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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公司赔偿2000元,合理吗?
《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
物流公司给出的10倍运费赔偿,就是根据的这条规定,规定没问题,但却有个疑问,物流快递服务适用于《邮政法》吗?
《邮政法》的适用对象是“邮政普遍服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通俗点说,邮政法基本限于我国邮政系统,即国有的邮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而非公有制的普通快递公司不适用于此法,出现纠纷属于民法典中的合同约定,所以,快递公司的赔偿不太合理。
2、王女士提出赔偿13500元合理吗?
客户付了运费,就和物流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到客户手中,但是这件事中,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物品严重损坏,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的实际价值。所以,王女士可以提供红酒的价值证明,若有理有据,快递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
目前,王女士和对方仍在协商之中,若协商不成,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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