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款,能否优先在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案情简介
A公司因经营所需,以开发的商业楼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3亿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A公司逾期还款,B银行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亿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并要求在债权范围内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仲裁裁决作出后,A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B银行遂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决定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A公司提供抵押的商业楼,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6月5日,抵押物最终以2亿元的价格被第三人竞得。6月15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并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次日,法院向A公司发出缴纳拖欠税款通知。7月8日,法院在拍卖款中扣缴了A公司拖欠增值税等税款合计500万元,并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同日,法院向A公司和B银行送达了执行结案裁定书。
问题
现,B银行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在拍卖款中将A公司拖欠税款优先扣除,理由是:1.B银行对A公司的抵押债权成立在先,应当优先于税款债权受偿,拍卖款本就不足以清偿A公司所负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还优先扣除A公司所欠税款,更进一步损害了B银行的利益;2.拍卖公告明确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税费,因此应由买受人向税务局缴纳该笔税款。
问:B银行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1
为何法院会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税款?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B银行的异议申请,认为税收具有优先权,根据2005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相关要求,在纳税人拒不缴纳因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时,为避免税务流失,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征收税款,但这并不代表税款最终由A公司承担。
《复函》:“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2
税款债权与设定担保的债权,何者优先?
基于上述《复函》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的规定,如法院所称,其在拍卖价款中扣除税费的行为属于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收的行为,看似合理合法。通常来讲,如果拍卖价款扣除税款后能够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有异议;反之,则会产生税款债权和民法上的债权何者优先的问题。对此,《税收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税款作为公法上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民事债权,不论其发生在先还是在后;而对于存在担保的债权,如果税款债权产生在后,则不具有优先性。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在经济法领域尤为突出。税法从性质上看属于经济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是立法者在公益与私益的保护之间,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衡平考量的结果。从国家利益出发,税款债权具备优先性,而在民事领域,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两种优先权碰撞在一起,何者优先?按照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判定,是最简单同时也是目前看来最合理的原则。
3
因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款是否具有优先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似乎不难得出结论,即:
因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款,从时间上看,明显产生于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之后,如果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则该税款可以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如果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属于存在担保的债权,则该税款不可以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案例中,司法拍卖发生所有权变动后产生的增值税,属于A公司应当缴纳的税款,但该税款明显产生于B银行的抵押债权之后,其本身不具备优先性。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税款的行为,可能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进而影响B银行抵押债权的实现。
一方面,从保护国家税收角度出发,《复函》第四点要求人民法院协助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税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条文,而《复函》作出时间是在2005年9月12日,其理应考虑到税款债权与民事债权优先性问题,但却一律要求所有税款都在拍卖价款中扣除,这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形式上来看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如案例中的法院一般,依据《复函》的规定执行;也有法院一律拒绝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税款。应当说,这两种做法均不可取。如何避免这种实践中不统一的做法,除了司法机关审慎适用法律外,也有赖于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和不同法律法规及文件在规范层面上的统一。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A公司因经营所需,以开发的商业楼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3亿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A公司逾期还款,B银行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亿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并要求在债权范围内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仲裁裁决作出后,A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B银行遂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决定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A公司提供抵押的商业楼,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6月5日,抵押物最终以2亿元的价格被第三人竞得。6月15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并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次日,法院向A公司发出缴纳拖欠税款通知。7月8日,法院在拍卖款中扣缴了A公司拖欠增值税等税款合计500万元,并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同日,法院向A公司和B银行送达了执行结案裁定书。
问题
现,B银行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在拍卖款中将A公司拖欠税款优先扣除,理由是:1.B银行对A公司的抵押债权成立在先,应当优先于税款债权受偿,拍卖款本就不足以清偿A公司所负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还优先扣除A公司所欠税款,更进一步损害了B银行的利益;2.拍卖公告明确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税费,因此应由买受人向税务局缴纳该笔税款。
问:B银行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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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院会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税款?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B银行的异议申请,认为税收具有优先权,根据2005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相关要求,在纳税人拒不缴纳因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时,为避免税务流失,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征收税款,但这并不代表税款最终由A公司承担。
《复函》:“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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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债权与设定担保的债权,何者优先?
基于上述《复函》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的规定,如法院所称,其在拍卖价款中扣除税费的行为属于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收的行为,看似合理合法。通常来讲,如果拍卖价款扣除税款后能够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有异议;反之,则会产生税款债权和民法上的债权何者优先的问题。对此,《税收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税款作为公法上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民事债权,不论其发生在先还是在后;而对于存在担保的债权,如果税款债权产生在后,则不具有优先性。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在经济法领域尤为突出。税法从性质上看属于经济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是立法者在公益与私益的保护之间,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衡平考量的结果。从国家利益出发,税款债权具备优先性,而在民事领域,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两种优先权碰撞在一起,何者优先?按照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判定,是最简单同时也是目前看来最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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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款是否具有优先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似乎不难得出结论,即:
因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款,从时间上看,明显产生于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之后,如果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则该税款可以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如果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属于存在担保的债权,则该税款不可以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案例中,司法拍卖发生所有权变动后产生的增值税,属于A公司应当缴纳的税款,但该税款明显产生于B银行的抵押债权之后,其本身不具备优先性。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税款的行为,可能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进而影响B银行抵押债权的实现。
一方面,从保护国家税收角度出发,《复函》第四点要求人民法院协助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税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条文,而《复函》作出时间是在2005年9月12日,其理应考虑到税款债权与民事债权优先性问题,但却一律要求所有税款都在拍卖价款中扣除,这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形式上来看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如案例中的法院一般,依据《复函》的规定执行;也有法院一律拒绝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税款。应当说,这两种做法均不可取。如何避免这种实践中不统一的做法,除了司法机关审慎适用法律外,也有赖于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和不同法律法规及文件在规范层面上的统一。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欧洲电影#片名:《非凡的艾玛》
剧情简介 :
艾玛是享誉世界的捷克女高音歌唱家,她刚刚结束的美国巡回演出引起轰动。时逢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艾玛的经纪人劝她留在美国,但艾玛深爱着祖国,毅然登上回国的轮船。临行前,她接受了爱国人士托她带回国的情报,没想到刚一入境就被警察扣押盘查,布拉格国家大剧院也拒绝她登台演出。被软禁在故乡家中...
剧情简介 :
艾玛是享誉世界的捷克女高音歌唱家,她刚刚结束的美国巡回演出引起轰动。时逢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艾玛的经纪人劝她留在美国,但艾玛深爱着祖国,毅然登上回国的轮船。临行前,她接受了爱国人士托她带回国的情报,没想到刚一入境就被警察扣押盘查,布拉格国家大剧院也拒绝她登台演出。被软禁在故乡家中...
妈呀谁能想到我这两周真的累成狗[二哈]每天回家都不想动,本来说打算第二周就做好的,硬生生拖到今天[二哈]好了我的《兔子甜点》来了
素材全部来自网络(侵歉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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