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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八)、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两年,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编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普法课堂# ⚖️⚖️#劳动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八)、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两年,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编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普法课堂# ⚖️⚖️#劳动法#
转发本条微博,抽3位粉丝送出非虚构写作《在工作中,看到中国》各一本。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工作”都被摆在生活中的首要位置。为了更好的生活,几代中国人都在不断适应时代的变化,不曾停歇,也不能停歇。
面对工作,我们有着各不相同的面貌和价值选择。工作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不同代际、地域、性格的个体多元的三观。
《在工作中,看到中国》精选网易人间“寻业中国”栏目的非虚构写作,收录各行各业从业者的真实故事:
农民、app内容审核员、销售或是历史老师;
跳槽、应届生求职、职场pua或是行业衰亡……
一览当代中国各行各业的行业秘辛、人际关系、职场逻辑。我们做着最普通的工作,却汇集成了这个时代。将这些故事聚合在一起呈现给读者,就是这本书想要做的事情。 https://t.cn/A6ae3Z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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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华录》宋引章令人生厌,是演技问题,还是剧情问题?
要说最近的电视剧中,哪部剧的热度和关注度最高,那非《梦华录》莫属。
酷云全网热度、猫眼全网热度,持续多日保持在第一的位置。
豆瓣小组成员接近12万,小组讨论超过3.5万;微博热搜几乎每集几个,话题阅读量已破百亿。
热度和关注度已经赶上《人世间》和《开端》,绝对称得上是2022年的现象级大爆剧了。
关注度越高,在角色和剧情的讨论上,自然也就会越精细。
这不,最近关于宋引章这个角色,就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
对于讨论点“宋引章这个角色让人生厌反感”,相信大部分网友的意见都是一致相同的。
分歧点就在于,宋引章这样一个身世凄惨,(和安陵容相似)可怜可悲又可惜的角色,为什么观众看了只会生厌,而激不起他们半点的怜悯。
一方认为是演员演技不行,导致宋引章这个角色的心理变化没有被演员准确把握和表达。
一方则认为剧情以赵盼儿为主,对宋引章的刻画的较少不完整,让宋引章许多行为没有站得住脚的逻辑支撑。
那么,情况到底是怎么的?
我们先不理论,先梳理分析一下关于她的剧情,然后我们再回头来看,自然就知道哪种观点更有道理了。
一、林允对宋引章这个角色的表达准备吗?
开播初期,由于宋引章在剧中的人设比较单一,她一心想要“脱籍”,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傻傻的有些叛逆;这时林允在表达这个角色上的演技的确还算过关,所以当时并没有人挑这个角色的刺。
可剧情来到中后期时,宋引章和周舍私奔受尽折磨之后,这个人物就开始变得立体复杂了,这个时的林允在对宋引章的把握和表达上,明显就已经拿捏不住了。
就拿她去萧相府献艺,为顾千帆仗义执言和弹奏《凉州》那段来说,按说这里是这个角色的高光片段。
结果她为顾千帆执言时,表情依旧生硬又呆板,生生把这段演的让观众觉得她那段直言有些多余。
弹奏琵琶那段,剧中对这个角色又是特写,又是回忆,她的表达方式却是从头到尾瞪大眼睛,目露凶光,眼神里只有狠戾,没有丁点金戈铁马的杀气。
高光时刻难以把握,那么日常她有表达准确了吗?答案依然是没有。
宋引章自获“风骨”二字赞誉后,平日的生活状态应该是“飘了”,可林允在剧中依然以嘴巴微张,眼神呆滞的方式表达,这分明“木傻”状态,和引章的现有状态和境遇根本不符合。
宋引章看到“火珊瑚簪子的眼神”,表达的更是让人惊讶,一看就是满满的嫉妒(按她的人设不应该是羡慕和自卑更恰当),对引章这个角色这时的表达已经完全背离了宋引章的(善良不谙世事)人设。
最新的预告里,赵盼儿受打击说要回钱塘,她蹲在岸边却又是一副小白兔般的表情,明明来东京又经历了那么多事,怎么表达上还和在钱塘刚出镜时一样!
宋引章明明是一个身世凄惨,技艺超群,单纯善良,内心自卑,心藏叛逆,分不清好坏,一次次因为“脱籍”被骗的才女。
如今观众看到、感觉到的,却是“呆木”、“傲娇”、“拜金”等让人生厌反感的元素,角色身上的“可怜、可悲、可惜”元素根本观众根本感觉不到。
反观和宋引章有相似之处的不讨好角色《甄嬛传》的“安陵容”,及明明对顾千帆做了亏心事的萧相,人家为什么就能演出“可恨行为”背后的元素,让观众觉的他们不易,并对他们产生怜悯之心?
所以,林允对宋引章的表达,算是合格的吗?
二、宋引章的剧情单薄,导致行为没有逻辑支撑?
宋引章专注于技艺,有“江南第一琵琶高手”美誉,美誉怎么来的?肯定来自于出演,既然出演肯定就会和人打交道。
钱塘时,说她年纪小,经历少,分不清好人坏人,真心和欺骗,轻信了周舍的甜言蜜语和许诺(对她好,帮她脱籍),这勉强可以理解。
和周舍私奔被骗之后,自己受尽了身心的双重折磨,心里留下严重阴影。赵盼儿和三娘为了救她,当时差点把命都丢了。按说结合出演的见识和周舍的经历,今后她应该不会再轻易相信男人,知道谁才是在危难时刻能拿命救她的人了。
到东京后,她前面倒是事事支撑盼儿,可见到张好好之后,她心气提起来了,这本是好事,但她却还是过于在意“脱籍”,并且被沈如琢看穿心思,抓住了这个弱点。
因为周舍的事,因为心中藏着“顾千帆”,她刚开始对沈如琢的表现是害怕、是躲避。
随着沈如琢的穷追猛打,以及他话语处处击中宋引章的心中所想,顾千帆和沈如琢开始来回在她的脑海闪现。
去萧相府献艺获“风骨”二字赞誉后,再加上沈如琢(满足好心理)的“捧话”,她更是飘到天上,再也看不上茶坊的工作。
和盼儿拌嘴后,又意外看到盼儿和顾千帆的举动,知道了原来自己心中“藏着的人”原来早就和盼儿好上了,冲突之下离家出走。
从这些可以看出,《梦华录》剧情对宋引章这个角色的心路历程,刻画的还是比较完整的。
要说剧情欠缺,那就是宋引章冲突出走之后,为什么不是去找张好好,或者找一个酒楼先住下,在下次再见到沈如琢之后,询问一下搬去沈府,看看沈如琢的意思之后,再搬去沈府。
毕竟,他被周舍欺骗才过去了半年左右,而且从她在萧相府弹琵琶回忆时可以看出,她对受伤害的事并没有放下,这种情况下直接去沈府那就显得有些突兀了。
:
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宋引章这个角色令观众生厌“跳过”,剧情上却有不妥之处。
但演员在对角色的把握上,明显起到作用更大。
剧情设置上,宋引章这个人物身上除了可恨,同样是有让人感到可怜、可悲、可惜等元素的。
但由于演员的表演问题,没有将这些元素很好的突显出现。
观众更多感受的是,宋引章的“呆木”和“傲娇”。
所以这才出现了无人怜悯她,只会对感到生厌的情况出现。
正如某些观众所说:“我并不讨厌林允,但她演的宋引章我的看不下去”!
希望看轻的她,能如“宋引章”一般好好磨炼一下技艺,争取早日用实力让观众让记住她、喜欢她。
要说最近的电视剧中,哪部剧的热度和关注度最高,那非《梦华录》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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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点就在于,宋引章这样一个身世凄惨,(和安陵容相似)可怜可悲又可惜的角色,为什么观众看了只会生厌,而激不起他们半点的怜悯。
一方认为是演员演技不行,导致宋引章这个角色的心理变化没有被演员准确把握和表达。
一方则认为剧情以赵盼儿为主,对宋引章的刻画的较少不完整,让宋引章许多行为没有站得住脚的逻辑支撑。
那么,情况到底是怎么的?
我们先不理论,先梳理分析一下关于她的剧情,然后我们再回头来看,自然就知道哪种观点更有道理了。
一、林允对宋引章这个角色的表达准备吗?
开播初期,由于宋引章在剧中的人设比较单一,她一心想要“脱籍”,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傻傻的有些叛逆;这时林允在表达这个角色上的演技的确还算过关,所以当时并没有人挑这个角色的刺。
可剧情来到中后期时,宋引章和周舍私奔受尽折磨之后,这个人物就开始变得立体复杂了,这个时的林允在对宋引章的把握和表达上,明显就已经拿捏不住了。
就拿她去萧相府献艺,为顾千帆仗义执言和弹奏《凉州》那段来说,按说这里是这个角色的高光片段。
结果她为顾千帆执言时,表情依旧生硬又呆板,生生把这段演的让观众觉得她那段直言有些多余。
弹奏琵琶那段,剧中对这个角色又是特写,又是回忆,她的表达方式却是从头到尾瞪大眼睛,目露凶光,眼神里只有狠戾,没有丁点金戈铁马的杀气。
高光时刻难以把握,那么日常她有表达准确了吗?答案依然是没有。
宋引章自获“风骨”二字赞誉后,平日的生活状态应该是“飘了”,可林允在剧中依然以嘴巴微张,眼神呆滞的方式表达,这分明“木傻”状态,和引章的现有状态和境遇根本不符合。
宋引章看到“火珊瑚簪子的眼神”,表达的更是让人惊讶,一看就是满满的嫉妒(按她的人设不应该是羡慕和自卑更恰当),对引章这个角色这时的表达已经完全背离了宋引章的(善良不谙世事)人设。
最新的预告里,赵盼儿受打击说要回钱塘,她蹲在岸边却又是一副小白兔般的表情,明明来东京又经历了那么多事,怎么表达上还和在钱塘刚出镜时一样!
宋引章明明是一个身世凄惨,技艺超群,单纯善良,内心自卑,心藏叛逆,分不清好坏,一次次因为“脱籍”被骗的才女。
如今观众看到、感觉到的,却是“呆木”、“傲娇”、“拜金”等让人生厌反感的元素,角色身上的“可怜、可悲、可惜”元素根本观众根本感觉不到。
反观和宋引章有相似之处的不讨好角色《甄嬛传》的“安陵容”,及明明对顾千帆做了亏心事的萧相,人家为什么就能演出“可恨行为”背后的元素,让观众觉的他们不易,并对他们产生怜悯之心?
所以,林允对宋引章的表达,算是合格的吗?
二、宋引章的剧情单薄,导致行为没有逻辑支撑?
宋引章专注于技艺,有“江南第一琵琶高手”美誉,美誉怎么来的?肯定来自于出演,既然出演肯定就会和人打交道。
钱塘时,说她年纪小,经历少,分不清好人坏人,真心和欺骗,轻信了周舍的甜言蜜语和许诺(对她好,帮她脱籍),这勉强可以理解。
和周舍私奔被骗之后,自己受尽了身心的双重折磨,心里留下严重阴影。赵盼儿和三娘为了救她,当时差点把命都丢了。按说结合出演的见识和周舍的经历,今后她应该不会再轻易相信男人,知道谁才是在危难时刻能拿命救她的人了。
到东京后,她前面倒是事事支撑盼儿,可见到张好好之后,她心气提起来了,这本是好事,但她却还是过于在意“脱籍”,并且被沈如琢看穿心思,抓住了这个弱点。
因为周舍的事,因为心中藏着“顾千帆”,她刚开始对沈如琢的表现是害怕、是躲避。
随着沈如琢的穷追猛打,以及他话语处处击中宋引章的心中所想,顾千帆和沈如琢开始来回在她的脑海闪现。
去萧相府献艺获“风骨”二字赞誉后,再加上沈如琢(满足好心理)的“捧话”,她更是飘到天上,再也看不上茶坊的工作。
和盼儿拌嘴后,又意外看到盼儿和顾千帆的举动,知道了原来自己心中“藏着的人”原来早就和盼儿好上了,冲突之下离家出走。
从这些可以看出,《梦华录》剧情对宋引章这个角色的心路历程,刻画的还是比较完整的。
要说剧情欠缺,那就是宋引章冲突出走之后,为什么不是去找张好好,或者找一个酒楼先住下,在下次再见到沈如琢之后,询问一下搬去沈府,看看沈如琢的意思之后,再搬去沈府。
毕竟,他被周舍欺骗才过去了半年左右,而且从她在萧相府弹琵琶回忆时可以看出,她对受伤害的事并没有放下,这种情况下直接去沈府那就显得有些突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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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宋引章这个角色令观众生厌“跳过”,剧情上却有不妥之处。
但演员在对角色的把握上,明显起到作用更大。
剧情设置上,宋引章这个人物身上除了可恨,同样是有让人感到可怜、可悲、可惜等元素的。
但由于演员的表演问题,没有将这些元素很好的突显出现。
观众更多感受的是,宋引章的“呆木”和“傲娇”。
所以这才出现了无人怜悯她,只会对感到生厌的情况出现。
正如某些观众所说:“我并不讨厌林允,但她演的宋引章我的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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