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发生关系被羁押4年多获释”,男子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被驳回】我们发生了关系,她要求马上跟她结婚,我没答应她……”日前,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逼婚控告性侵,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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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一辈子不要生女儿。

【给曹丕“招黑”的两个传说】 因为“七步诗”上了热搜,曹植自然而然也被热搜了。前不久,《国家人文历史》杂志推出封面故事《曹操·缔造魏国》,并以系列文章介绍曹操纵横捭阖的故事。这中间,都绕不开曹丕。
  曹丕即魏文帝,在位七年。他的文治武功虽然并非特别出色,但也不能说平庸无为。那为什么对他的评价偏低呢?很显然,“七步诗”“心机男”抢甄氏的故事,都一直在给他“招黑”。尽管这两个故事或被证伪,或最多“莫须有”,但因流传太广,很多人仅凭朴素的满腔义愤,就恨起他来,曹丕确实有点冤。
  曹丕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传说往往“更让人相信”
  从两个故事说起。最为人熟悉的,莫过于他逼曹植写“七步诗”了。
  《世说新语·文学》篇记载了这件事:魏文帝曹丕命令曹植,七步以内写成一首诗,否则杀头。没想到,曹植七步之内,吟出那首流传至今的《煮豆诗》。
  虽然不少学者从各种角度论证,这个故事应不属实,但丝毫不影响其广泛流传,并为大家津津乐道。
  这个故事形成的效果,类似如今娱乐圈里那种“虐粉”套路带来的结果,粉丝们因为同情自己的“爱豆”受到打压,反而加倍支持。那么,曹丕不挨骂谁挨骂?
  娶到甄氏的故事里,曹丕妥妥地被塑造成了“心机男”,这对他又是一个大大的减分项。
  甄氏原本是袁绍儿子袁熙的夫人,才貌俱佳,家世也很显赫。按某些“趣历史”的表述,曹操攻打邺城,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想据甄氏为己有。意想不到的是,曹丕捷足先登。原来,曹丕也早已听闻甄氏貌美,借此机会率先冲进袁府,抓到甄氏,并大大方方地请求曹操,把她赐给自己为妻。事已至此,曹操也没办法了。曹丕计谋得逞,顺利抱得美人归。但是,“心机男”的称号也就坐实了。如此心机,岂能不令人鄙薄。
  围绕甄氏的故事至此并没结束。排在“建安七子”首位的孔融,因为曾拿这件事讽刺过曹操,引来杀身之祸。听说曹丕娶了甄氏一事后,孔融一本正经地对曹操说,这事再正常不过了,以前,武王伐纣,就把妲己赐给了周公。本来,曹操一直感觉此事有点夺人妻室之嫌,闻听有这样的历史掌故,非常高兴,于是,赶紧向孔融打听,语出何典?孔融回答,以今例古,应当如此。曹操这才明白,孔融是在讽刺自己,心里暗恨不已。在此之前,孔融经常对曹操傲慢无礼,早已惹得曹操大为不满,他这番“过嘴瘾”无异于火上浇油。最终,曹操借别人奏免之机,把孔融杀头了事。孔融作为一位名士,如此丧命还是引起很多人的惋惜与不平。尽管关系间接,这件事的一大块罪过,也被记到了曹丕头上。
  还有一个说法,曹植名作《洛神赋》,也与甄氏有关。据说,曹植也是非常倾慕甄氏,思慕而不得,于是以甄氏为“蓝本”,下笔千言,洋洋洒洒,写下了这篇辞采华茂、气度雍容的赋中名篇。当然,这也是无稽之谈,好事者附会而已。但是,那些相信这个故事而为曹植鸣不平的人,还是把责任追到曹丕那里。
  种种传说,虽不是事实,编造故事的人可能觉得有趣,像相声中甩了个“包袱”,但对于曹丕的名声来说,却极有杀伤力。这么多“黑料”,曹丕名声能好到哪里去?
选拔人才“勿拘老幼”
  按正史记载,曹丕在文治武功方面,都还能够称得上有所作为。
  曹丕去世后谥号“文”,当然与他好文、“文治”有关。《三国志·魏书》评价曹丕“天资文藻,下笔成章,博闻强识,才艺兼该”。
  曹丕之好文,一是诗文创作颇有成绩,二是在文学批评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简而言之,他留下了现存最早的完整的七言诗《燕歌行》,开七言诗创作风气之先。文学理论方面,写出了《典论·论文》,许多观点卓有见识,影响至今。
  在文治方面,他非常重视文化和选拔人才。《三国志·魏书》记载,黄初二年,曹丕即位后的第二年,因为注意到“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蒸尝之位”,遂下诏设宗圣侯,奉孔子祀,并命令鲁郡“修起旧庙,置百万户吏卒以守卫之,又于其外广为室屋,以居学者”。
  黄初三年,曹丕下诏选拔人才,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这个选拔人才的标准可谓不拘一格,明确要求选才不要受年龄等条件限制,真正有才华的人就要擢拔,而且明确命令政府部门对那些“不以实”取才,仍然机械呆板按条文操作的,进行监督和纠正。
  这些政策,对文化和文学的发展,都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文治方面的举措,曹魏政权也是一脉相承的。曹操生活的年代,鹿逸中原,群雄纷争。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最大可能地笼络人才,曹操主张“唯才是举”,提出“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都可以量才适用。提出这样的主张,可能也与曹操本人的经历有关。《三国志·魏书》记载,曹操“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可见,他虽然小时候很聪明,但并未走那条由学入仕之路,反而有点游手好闲、无所事事。
  据了解,东汉官僚选拔采取“察举制”,至汉顺帝阳嘉元年,尚书令左雄上书“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同时要求官员考察对象必须满足基层任职“满岁”的条件,朝廷同意并颁行。汉桓帝本初元年,对基层任职时间的要求进一步延长,必须满10年才可以。按专栏作家江上苇的说法,曹操举孝廉,“时年20岁不到——无论是按照阳嘉制的很年40岁,还是按本初诏的基层锻炼10年,他哪项都不满足。”更何况,他还“任侠放荡,不治行业”。
  各种条件都不具备,曹操仍然被成功荐举。这样一个特殊经历,可能让曹操认识到,如果严格按照那些条条框框,许多像自己一样的人才,会被拒之门外。这与现实需要严重不符。所以,他后来颁布《求贤令》,提出要“唯才是举”;后又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要求举荐“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者,而且强调“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至曹丕,如上所述,同样要求“以实”取才,起到了承上启下、延续文脉的作用。
  曹叡(魏明帝)做太子时,即“唯潜思书籍而已”。即位后,认为“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曾下诏要求各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他还认为,“世之质文,随教而变”,要求选拔任用有真才实学者,“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后来,还曾专门下诏,把曹丕所著《典论》刻石,“立于庙门之外”。
  可惜,魏明帝时,已经“大权偏据”,诏令也被臣僚们当成例行公事,还有谁愿意去推行落实呢。
厚葬都是“愚俗所为”
  此外,在军事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为政理念,也颇能显示曹丕与众不同的个性。
  追求不战而屈人之兵。即使当了皇帝后,曹丕仍然面对诸多军事行动,包括魏国内部发生的叛乱。或许是厌倦了刀兵生涯,或许是心存悲悯,他一直希望能够不战而屈人之兵。《魏书》中记载,山贼郑甘、王照及卢水胡率众投降,时已嗣位丞相、魏王的曹丕非常得意,在众多谋士臣僚面前,接连列举出历史上很多先例,证明自己力排众议、不必用兵而让对手来降的策略有效、有功。曹丕还特别表示,“吾今说此,非自是也,徒以为坐而降之,其功大于动兵革也。”能够运筹帷幄,尽最大努力避免刀兵相见,不战而屈人之兵,确实值得称道。
  主张简葬,并以身作则。按《三国志·魏书》,曹丕将陵地选在首阳山,对于身后事,通过“终制”作了详细交代。其中,明确提出,陵墓需“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即不封土,不种树,不建寝殿,不造园林,不修神道。曹丕认为,“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葬了,就要像藏起来一样,让别人找不到。那些大造陵墓,招摇厚葬的,纯粹是“愚俗所为”。此前已经有无数实际例子说明,厚葬更容易被盗墓。一旦陵墓被盗挖,对于逝者,无异于受刑,如同“戮而重戮,死而重死”。所以曹丕反复叮嘱,如果不按他所说的办,就是不忠不孝。曹丕去世后,他的丧葬事宜即按“终制”执行。
  曹丕主张简葬,并非突然异想天开。首先,是有思想基础的,这方面与曹操一脉相承。另外,应该也有多方面的现实考量。客观而言,他有为自己打算的因素,希望百年以后,能真正入土为安。更重要的,恐怕还是为治国算计。毕竟,长年不断的战争,给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破坏,如果再兴厚葬之风,必然会造成社会生产和财富的极大浪费,由此又会挤压其他需求。比如,军队筹集物资就会遇到更多难题。如果军队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战斗力又如何保障?倡导简葬,节约资源,类似一系列问题都能得到有效消除或缓解。事实也是如此。
  从这些政策来看,曹丕还是很有远虑的。有远虑,则大致能把握和顺应大势。但是,他当了七年皇帝就去世了,很多政策的效果可能才刚刚显现,有的甚至因为世乱而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这应该也是导致他在社会评价上拿“低分”的一个原因。如果他能多在位几年,又会是什么情形?有没有可能拿出一整套令人惊叹的治国良策,直接改变天下版图?这个问题肯定又是众说纷纭。怎么想象大可天马行空,也不必较真,因为历史都已经发生,再离谱的想象也不过是图个乐而已。总之,曹丕属于那些八卦传说的受害者,反过来说,正是凭借那些传说,曹丕才为更多人知晓,这也算历史的一个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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