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人再审后判无罪,11人已申请国家赔偿[2022] 澎湃新闻发布时间: 2022-04-20 20:3613名被告人的无罪判决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日前,梁明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该案经再审程序后,梁明等13人均被判无罪。目前,除梁明梁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均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梁明是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此后,梁明的多名亲属、下属作为梁明恶势力团伙成员先后到案。该团伙成员被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梁明等人不服并上诉,黑河中院二审后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一审、二审,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并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前述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名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讨要工程款牵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鑫公司)开始开发黑河市北国明珠房地产项目,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这一工程的施工。据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在鸿鑫公司和五龙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因五龙公司讨要工程款等事项,“被告人梁明、曲东洋等人恶势力团伙,针对鸿鑫公司实施多起犯罪”。
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龙、曲东洋、刘百成、车爱勇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抓;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刚、梁淑玲、梁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张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15日,席志丽被抓。
据梁明的一位亲属介绍,梁明的同案犯包括他的6名亲属,梁成龙是梁明的儿子(五龙公司出纳),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丽是梁明的弟妹,梁柱是梁明的哥哥,张伟是梁明的妹夫,曲东洋是梁明的外甥。
2018年11月28日,新华社报道称,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被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上述报道称,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并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申诉后获再审一审宣判后,梁明等13人不服并上诉。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作出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年12月6日,爱辉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成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爱辉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梁明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限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万元。第二被告人梁成龙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魏欣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爱辉区法院重审一审时还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本案为恶势力犯罪的指控不当。
宣判后,爱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而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相比重审一审判决,梁明、梁成龙、魏欣的罪名均多了一项虚假诉讼罪,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仍是十八年,梁成龙仍是九年八个月,魏欣仍为六年。席志丽犯虚假诉讼罪,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六个月。其余9人罪名及刑期未变。
之后,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分别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别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大庆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9月3日,大庆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重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
13人全部改判无罪
2021年12月28日,龙凤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凤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龙凤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罪名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不构成犯罪。13名被告人也均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人亦全部做无罪辩护。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针对原公诉机关爱辉区检察院的指控,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结合龙凤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评判。
其中,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凤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明与鸿鑫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梁明授意魏欣将债权转让给席志丽,鸿鑫公司方以出借据的形式确认了上述债权。梁明以席志丽的名义起诉鸿鑫公司要求偿还欠款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此外,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成龙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龙凤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刘百成、梁柱、曲东洋、辛洪波、王力平、车爱勇、梁淑玲、张伟、宋超刚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月19日,梁明告诉澎湃新闻,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梁柱因为疫情困在外地,还没申请国家赔偿。梁明说:“当初要钱没要到,结果吃了官司。鸿鑫公司至今还欠我2000多万元,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着很多外债。”
2018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梁明等人不服并上诉,黑河中院二审后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一审、二审,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并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前述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名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讨要工程款牵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鑫公司)开始开发黑河市北国明珠房地产项目,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这一工程的施工。据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在鸿鑫公司和五龙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因五龙公司讨要工程款等事项,“被告人梁明、曲东洋等人恶势力团伙,针对鸿鑫公司实施多起犯罪”。
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龙、曲东洋、刘百成、车爱勇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抓;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刚、梁淑玲、梁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张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15日,席志丽被抓。
据梁明的一位亲属介绍,梁明的同案犯包括他的6名亲属,梁成龙是梁明的儿子(五龙公司出纳),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丽是梁明的弟妹,梁柱是梁明的哥哥,张伟是梁明的妹夫,曲东洋是梁明的外甥。
2018年11月28日,新华社报道称,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被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上述报道称,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并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申诉后获再审一审宣判后,梁明等13人不服并上诉。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作出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年12月6日,爱辉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成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爱辉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梁明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限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万元。第二被告人梁成龙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魏欣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爱辉区法院重审一审时还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本案为恶势力犯罪的指控不当。
宣判后,爱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而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相比重审一审判决,梁明、梁成龙、魏欣的罪名均多了一项虚假诉讼罪,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仍是十八年,梁成龙仍是九年八个月,魏欣仍为六年。席志丽犯虚假诉讼罪,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六个月。其余9人罪名及刑期未变。
之后,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分别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别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大庆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9月3日,大庆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重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
13人全部改判无罪
2021年12月28日,龙凤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凤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龙凤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罪名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不构成犯罪。13名被告人也均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人亦全部做无罪辩护。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针对原公诉机关爱辉区检察院的指控,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结合龙凤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评判。
其中,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凤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明与鸿鑫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梁明授意魏欣将债权转让给席志丽,鸿鑫公司方以出借据的形式确认了上述债权。梁明以席志丽的名义起诉鸿鑫公司要求偿还欠款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此外,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成龙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龙凤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刘百成、梁柱、曲东洋、辛洪波、王力平、车爱勇、梁淑玲、张伟、宋超刚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月19日,梁明告诉澎湃新闻,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梁柱因为疫情困在外地,还没申请国家赔偿。梁明说:“当初要钱没要到,结果吃了官司。鸿鑫公司至今还欠我2000多万元,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着很多外债。”
【黑龙江黑河首起恶势力案再审13人均判无罪!11人已经申请国家赔偿】
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前述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名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13名被告人的无罪判决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日前,梁明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该案经再审程序后,梁明等13人均被判无罪。目前,除梁明梁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外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均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梁明是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此后,梁明的多名亲属、下属作为梁明恶势力团伙成员先后到案。该团伙成员被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梁明等人不服并上诉,黑河中院二审后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一审、二审,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并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前述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名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讨要工程款牵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鑫公司)开始开发黑河市北国明珠房地产项目,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这一工程的施工。据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在鸿鑫公司和五龙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因五龙公司讨要工程款等事项,“被告人梁明、曲东洋等人恶势力团伙,针对鸿鑫公司实施多起犯罪”。
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龙、曲东洋、刘百成、车爱勇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抓;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刚、梁淑玲、梁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张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15日,席志丽被抓。
据梁明的一位亲属介绍,梁明的同案犯包括他的6名亲属,梁成龙是梁明的儿子(五龙公司出纳),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丽是梁明的弟妹,梁柱是梁明的哥哥,张伟是梁明的妹夫,曲东洋是梁明的外甥。
2018年11月28日,新华社报道称,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被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上述报道称,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并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申诉后获再审
一审宣判后,梁明等13人不服并上诉。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作出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年12月6日,爱辉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成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爱辉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梁明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限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万元。第二被告人梁成龙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魏欣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爱辉区法院重审一审时还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本案为恶势力犯罪的指控不当。
宣判后,爱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而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相比重审一审判决,梁明、梁成龙、魏欣的罪名均多了一项虚假诉讼罪,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仍是十八年,梁成龙仍是九年八个月,魏欣仍为六年。席志丽犯虚假诉讼罪,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六个月。其余9人罪名及刑期未变。
之后,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分别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别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大庆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9月3日,大庆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重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
13人全部改判无罪
2021年12月28日,龙凤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凤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龙凤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罪名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不构成犯罪。13名被告人也均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人亦全部做无罪辩护。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针对原公诉机关爱辉区检察院的指控,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结合龙凤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评判。
其中,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凤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明与鸿鑫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梁明授意魏欣将债权转让给席志丽,鸿鑫公司方以出借据的形式确认了上述债权。梁明以席志丽的名义起诉鸿鑫公司要求偿还欠款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此外,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成龙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龙凤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刘百成、梁柱、曲东洋、辛洪波、王力平、车爱勇、梁淑玲、张伟、宋超刚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月19日,梁明告诉澎湃新闻,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梁柱因为疫情困在外地,还没申请国家赔偿。梁明说:“当初要钱没要到,结果吃了官司。鸿鑫公司至今还欠我2000多万元,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着很多外债。”
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前述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名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13名被告人的无罪判决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日前,梁明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该案经再审程序后,梁明等13人均被判无罪。目前,除梁明梁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外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均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梁明是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此后,梁明的多名亲属、下属作为梁明恶势力团伙成员先后到案。该团伙成员被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梁明等人不服并上诉,黑河中院二审后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一审、二审,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并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前述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名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讨要工程款牵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鑫公司)开始开发黑河市北国明珠房地产项目,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这一工程的施工。据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在鸿鑫公司和五龙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因五龙公司讨要工程款等事项,“被告人梁明、曲东洋等人恶势力团伙,针对鸿鑫公司实施多起犯罪”。
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龙、曲东洋、刘百成、车爱勇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抓;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刚、梁淑玲、梁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张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15日,席志丽被抓。
据梁明的一位亲属介绍,梁明的同案犯包括他的6名亲属,梁成龙是梁明的儿子(五龙公司出纳),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丽是梁明的弟妹,梁柱是梁明的哥哥,张伟是梁明的妹夫,曲东洋是梁明的外甥。
2018年11月28日,新华社报道称,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被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上述报道称,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并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申诉后获再审
一审宣判后,梁明等13人不服并上诉。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作出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年12月6日,爱辉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成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爱辉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梁明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限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万元。第二被告人梁成龙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魏欣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爱辉区法院重审一审时还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本案为恶势力犯罪的指控不当。
宣判后,爱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而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相比重审一审判决,梁明、梁成龙、魏欣的罪名均多了一项虚假诉讼罪,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仍是十八年,梁成龙仍是九年八个月,魏欣仍为六年。席志丽犯虚假诉讼罪,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六个月。其余9人罪名及刑期未变。
之后,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分别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别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大庆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9月3日,大庆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重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
13人全部改判无罪
2021年12月28日,龙凤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凤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龙凤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罪名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不构成犯罪。13名被告人也均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人亦全部做无罪辩护。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针对原公诉机关爱辉区检察院的指控,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结合龙凤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评判。
其中,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凤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明与鸿鑫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梁明授意魏欣将债权转让给席志丽,鸿鑫公司方以出借据的形式确认了上述债权。梁明以席志丽的名义起诉鸿鑫公司要求偿还欠款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此外,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成龙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龙凤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刘百成、梁柱、曲东洋、辛洪波、王力平、车爱勇、梁淑玲、张伟、宋超刚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月19日,梁明告诉澎湃新闻,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梁柱因为疫情困在外地,还没申请国家赔偿。梁明说:“当初要钱没要到,结果吃了官司。鸿鑫公司至今还欠我2000多万元,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着很多外债。”
谁说道教没有劝善书?原来我们曾耳闻目染的那些人与事都源于此!
人心不古,其不但不趋善,反更推崇害人利己的事情。圣人之教不得延续,文明之命脉也必将受到压制。基于此,以倡导人们从善抑恶为母题的劝善书才需流传于世,希望世人读后可以真正迷途觉醒。
大道初始,阴阳首判,人世间的善恶本是相互依存。先圣老子曾经给我们描述过一个有道之世界,但随着“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紧接着以是非、荣辱为典型代表的贪念和欲望开始侵占人们的思想。
一旦缺失了道与德的约束,人类社会不复三代之清明,整个社会状况开始急转直下,以致于社会难以清明,人心不再澄静。
劝善书:倡导人们从善抑恶
人心不古,其不但不趋善,反更推崇害人利己的事情。圣人之教不得延续,文明之命脉也必将受到压制。基于此,以倡导人们从善抑恶为母题的劝善书才需流传于世,希望世人读后可以真正迷途觉醒。
劝善,顾名思义是要教人行善,首先要明辨究竟什么是善。以《关圣帝君觉世宝训》为例,文中共提到了38善、46恶事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参考对照。经中曰:“凡人心即神,神即心,无愧心,无愧神。若是欺心,便是欺神。”心是善之源、恶之根,人们为善为恶都源于一个心字。不论有没有行善恶之事,但凡起心动念便
道教早期的劝善书《赤松子中诫经》的序言中曾记录了一则故事,说的是当初宋国大夫薛瑷曾有十子,其中六人瘸跛,一人狱死,三人盲聋生疮毒。有一人名曰子皋与薛瑷相熟,见其家境如此,便问薛瑷,究竟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才招致了今日的罪状。薛瑷痛心疾首,如实回答说,自己贵为一国宰相,在位之时不曾为国家举荐贤才,这是不尽责;路上见人遗失财物自己却心中暗喜,这是不为德。人生天地之间,唯德是立身之本,唯善是处事之道,薛瑷在这两点上都没有尽到为人的根本,所以才招致如此人祸。
子皋闻言不禁大惊,对薛瑷说,按照天道之法,他这样的作为必定是要背诛灭全族的,甚至还要殃及子孙。但“天虽高而察其下”,只要懂得“改往修来,转败为成,不患晚矣”。于是子皋把自己当初所得一卷劝人行善之书传给薛瑷,叮嘱其日日行之。薛瑷跪捧而受。
数年后,子皋又见薛瑷,发现他的几个儿子的病全好了。子皋惊问缘由,薛瑷回答说,并未曾请过医生看病,只因日日按照善书上的训诫行事,见人危难便与之方便,奉行如同己处,没想竟得此大果报。子皋叹曰:“天之报善也,过于响应声、影应形。”并大呼两遍“速哉”。
经文所记载的事例恰恰说明了“善恶之报,如影随形”的圣言。为善,必有善果;为恶,必有恶报。倘若能放下昔日之恶而从今行善,更是无上功德。
《无上玉皇心印妙经》中又言:“诵持万遍,妙理自明。”劝善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教人要明辨善恶,更要让每一个人能亲身去行善事,要把经文上的文字变成生活中具体的事,把涤恶扬善之心用行动表达出来,最终才能达到圣人对世人的期许。
日常生活中怎么做?
那么,凡是有心悔过向善之人,以及愿意恭敬诵持之徒,日常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呢?
1诵经礼忏
首要一点,欲有修持,先要诵经礼忏,以明圣人之意。以圣人的言行教训为指路明灯,才可以使人生之舟稳渡迷津
诵经必当虔诚,不可起怀疑诽谤之心。以清净身心读诵经文,不但是在求得神灵护佑,更是通过此方式来涤除自己心中的恶念。时时以经文之中的善意做导引,才更可以明辨自我之迷津。凡是向善之人,必定先要对自己的恶进行忏悔。对外,需要静室明堂;对内,则要内观清净。这是道教自古以来便有的传统。陆修静先师便曾要求道民家中设立靖室、清静别居,不与杂物混淆,只用作礼拜神明或因病因事做忏悔。
道教修行本讲求清净,早晚功课经的第一篇经文便是《清静经》。内心清静,是却恶为善的第一法则。要达到内心清静的途径有很多,除了以静坐内参等修行方式外,最便易行持的方式是诵经礼忏。欲求善果之人,平时可多读诵如《觉世宝训》、《赤松子中诫经》、《太上感应篇》等具有导引作用的善书真经,亦可《清静经》、《救苦经》、《三官经》等太上经典作为修持法门。凡是经文密语,悟一字便可得一字之功,尚需日日持诵,寒暑不殆,时缘即到必证其妙果。
2行持
其二,读诵之后,行持才是把善心转化为善事的最直接方式。把为善之念行持于日常生活,才是圣人教训的本意。
圣人有垂训,世人依所行。把圣人书于经书自上的训诫依条奉行于日常生活之中,先莫起求功求德之念。为善应出于每个人的本心,而不是以行善的方式为自己求得福禄果报。如果以这样的心念去行善,从源头上便已经是错了。如果水在源头已经被污染,下游的江河也必定不会清澈如许。
圣人朱熹曾作诗曰:“问君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善应该是出于自我的随手功德,是不掺杂任何个人情感和私利的,是属于率真而为的。经云:日行一善,三年得其果。每日按照圣人训诫去做事,不苛求,也不强求,善缘到时自然有天曹记录功德果报。
又有人说,虽然圣人教训鲜明,自己也有心为善,无奈总是被俗事缠身,或者在善恶之辨上会产生迷惘。如有此疑问,不妨用“功过格”来作为自己日行善恶的记录。每日记录自己所行善恶之事,然后再三省己身,由此才能得以日日精进,不负祖师宏愿。
据传,“功过格”乃许真君为了解除信徒苦难,托梦传万寿宫又玄子这一纪录善恶之行的方式,并由此传世。仙经《太微仙君功过格》中详细记载了功过格的作用和使用方式,其要求人们把《功过格》放置在床头,每天睡前记录自己当天积功累行的过程,并且一定要保持记录的真实有效。凡是对功德进行夸大、对罪恶进行隐瞒的行为不但不会获得上天的福报,还会因为这种行为而获得罪过。经中倡导人们要有“旦夕朝礼,为国为众焚修”、“为国为民,或尊亲先亡,或无主孤魂,诵大经”等弘扬大善的行为,一人为善,便要利益十类众生。足可见行善本身便是一件大功德事。
又有人自我约束的能力欠缺,此时更彰显出道德、风俗甚至于法律的重要性。人能为善,不仅可以证得自己功德,更可以福荫子孙后代和亲戚朋友。若是为恶,在自我遭殃的同时,还会祸及旁人。由此来讲,劝善的意义已经超脱了单纯监督万民成为一个好人、善人的概念,而是以道德来约束民众,反之又以民众的言行为他人和后人树立起更高的道德标杆。
在人生历程中,后来者总是需要前人的榜样力量做指引的。正如生前以自己的亲身行为验证着忠孝节义的关圣帝君已成为世人效法的楷模一般,每个人在自我为善的同时,其实更能够激励亲朋子孙,让身边的每一个人都能有成为善之榜样。当世人都知善、行善,于自己可得内心澄净,于社会可得政治清明。人人如此,便可证得道祖所谓无为而治的大道之景。这岂不才是民心所归?
人心不古,其不但不趋善,反更推崇害人利己的事情。圣人之教不得延续,文明之命脉也必将受到压制。基于此,以倡导人们从善抑恶为母题的劝善书才需流传于世,希望世人读后可以真正迷途觉醒。
大道初始,阴阳首判,人世间的善恶本是相互依存。先圣老子曾经给我们描述过一个有道之世界,但随着“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紧接着以是非、荣辱为典型代表的贪念和欲望开始侵占人们的思想。
一旦缺失了道与德的约束,人类社会不复三代之清明,整个社会状况开始急转直下,以致于社会难以清明,人心不再澄静。
劝善书:倡导人们从善抑恶
人心不古,其不但不趋善,反更推崇害人利己的事情。圣人之教不得延续,文明之命脉也必将受到压制。基于此,以倡导人们从善抑恶为母题的劝善书才需流传于世,希望世人读后可以真正迷途觉醒。
劝善,顾名思义是要教人行善,首先要明辨究竟什么是善。以《关圣帝君觉世宝训》为例,文中共提到了38善、46恶事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参考对照。经中曰:“凡人心即神,神即心,无愧心,无愧神。若是欺心,便是欺神。”心是善之源、恶之根,人们为善为恶都源于一个心字。不论有没有行善恶之事,但凡起心动念便
道教早期的劝善书《赤松子中诫经》的序言中曾记录了一则故事,说的是当初宋国大夫薛瑷曾有十子,其中六人瘸跛,一人狱死,三人盲聋生疮毒。有一人名曰子皋与薛瑷相熟,见其家境如此,便问薛瑷,究竟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才招致了今日的罪状。薛瑷痛心疾首,如实回答说,自己贵为一国宰相,在位之时不曾为国家举荐贤才,这是不尽责;路上见人遗失财物自己却心中暗喜,这是不为德。人生天地之间,唯德是立身之本,唯善是处事之道,薛瑷在这两点上都没有尽到为人的根本,所以才招致如此人祸。
子皋闻言不禁大惊,对薛瑷说,按照天道之法,他这样的作为必定是要背诛灭全族的,甚至还要殃及子孙。但“天虽高而察其下”,只要懂得“改往修来,转败为成,不患晚矣”。于是子皋把自己当初所得一卷劝人行善之书传给薛瑷,叮嘱其日日行之。薛瑷跪捧而受。
数年后,子皋又见薛瑷,发现他的几个儿子的病全好了。子皋惊问缘由,薛瑷回答说,并未曾请过医生看病,只因日日按照善书上的训诫行事,见人危难便与之方便,奉行如同己处,没想竟得此大果报。子皋叹曰:“天之报善也,过于响应声、影应形。”并大呼两遍“速哉”。
经文所记载的事例恰恰说明了“善恶之报,如影随形”的圣言。为善,必有善果;为恶,必有恶报。倘若能放下昔日之恶而从今行善,更是无上功德。
《无上玉皇心印妙经》中又言:“诵持万遍,妙理自明。”劝善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教人要明辨善恶,更要让每一个人能亲身去行善事,要把经文上的文字变成生活中具体的事,把涤恶扬善之心用行动表达出来,最终才能达到圣人对世人的期许。
日常生活中怎么做?
那么,凡是有心悔过向善之人,以及愿意恭敬诵持之徒,日常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呢?
1诵经礼忏
首要一点,欲有修持,先要诵经礼忏,以明圣人之意。以圣人的言行教训为指路明灯,才可以使人生之舟稳渡迷津
诵经必当虔诚,不可起怀疑诽谤之心。以清净身心读诵经文,不但是在求得神灵护佑,更是通过此方式来涤除自己心中的恶念。时时以经文之中的善意做导引,才更可以明辨自我之迷津。凡是向善之人,必定先要对自己的恶进行忏悔。对外,需要静室明堂;对内,则要内观清净。这是道教自古以来便有的传统。陆修静先师便曾要求道民家中设立靖室、清静别居,不与杂物混淆,只用作礼拜神明或因病因事做忏悔。
道教修行本讲求清净,早晚功课经的第一篇经文便是《清静经》。内心清静,是却恶为善的第一法则。要达到内心清静的途径有很多,除了以静坐内参等修行方式外,最便易行持的方式是诵经礼忏。欲求善果之人,平时可多读诵如《觉世宝训》、《赤松子中诫经》、《太上感应篇》等具有导引作用的善书真经,亦可《清静经》、《救苦经》、《三官经》等太上经典作为修持法门。凡是经文密语,悟一字便可得一字之功,尚需日日持诵,寒暑不殆,时缘即到必证其妙果。
2行持
其二,读诵之后,行持才是把善心转化为善事的最直接方式。把为善之念行持于日常生活,才是圣人教训的本意。
圣人有垂训,世人依所行。把圣人书于经书自上的训诫依条奉行于日常生活之中,先莫起求功求德之念。为善应出于每个人的本心,而不是以行善的方式为自己求得福禄果报。如果以这样的心念去行善,从源头上便已经是错了。如果水在源头已经被污染,下游的江河也必定不会清澈如许。
圣人朱熹曾作诗曰:“问君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善应该是出于自我的随手功德,是不掺杂任何个人情感和私利的,是属于率真而为的。经云:日行一善,三年得其果。每日按照圣人训诫去做事,不苛求,也不强求,善缘到时自然有天曹记录功德果报。
又有人说,虽然圣人教训鲜明,自己也有心为善,无奈总是被俗事缠身,或者在善恶之辨上会产生迷惘。如有此疑问,不妨用“功过格”来作为自己日行善恶的记录。每日记录自己所行善恶之事,然后再三省己身,由此才能得以日日精进,不负祖师宏愿。
据传,“功过格”乃许真君为了解除信徒苦难,托梦传万寿宫又玄子这一纪录善恶之行的方式,并由此传世。仙经《太微仙君功过格》中详细记载了功过格的作用和使用方式,其要求人们把《功过格》放置在床头,每天睡前记录自己当天积功累行的过程,并且一定要保持记录的真实有效。凡是对功德进行夸大、对罪恶进行隐瞒的行为不但不会获得上天的福报,还会因为这种行为而获得罪过。经中倡导人们要有“旦夕朝礼,为国为众焚修”、“为国为民,或尊亲先亡,或无主孤魂,诵大经”等弘扬大善的行为,一人为善,便要利益十类众生。足可见行善本身便是一件大功德事。
又有人自我约束的能力欠缺,此时更彰显出道德、风俗甚至于法律的重要性。人能为善,不仅可以证得自己功德,更可以福荫子孙后代和亲戚朋友。若是为恶,在自我遭殃的同时,还会祸及旁人。由此来讲,劝善的意义已经超脱了单纯监督万民成为一个好人、善人的概念,而是以道德来约束民众,反之又以民众的言行为他人和后人树立起更高的道德标杆。
在人生历程中,后来者总是需要前人的榜样力量做指引的。正如生前以自己的亲身行为验证着忠孝节义的关圣帝君已成为世人效法的楷模一般,每个人在自我为善的同时,其实更能够激励亲朋子孙,让身边的每一个人都能有成为善之榜样。当世人都知善、行善,于自己可得内心澄净,于社会可得政治清明。人人如此,便可证得道祖所谓无为而治的大道之景。这岂不才是民心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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