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苟某聘请邓某等人为他人装修办公室,施工期间邓某摔伤昏迷、鼻孔流血。在送邓某就医途中,苟某擅自让邓某喝下藿香正气水,并将其丢靠至树下后,随即离去。邓某被群众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某工厂老板吴某委托苟某装修办公室,由苟某自行雇请工人施工。于是苟某找到了谢某、戴某,并要戴某再找一位工人。
戴某便找到了邓某,苟某也予以认可。但在施工期间,邓某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撞地受伤昏迷,鼻孔流血并伴有呕吐。
吴某、戴某等人见状后,便劝说苟某将邓某赶紧送医救治。于是苟某要求谢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搭载着邓某送医。
当行至某交叉路口时,苟某下车在路边的一个药店购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液,给仍在昏迷的邓某喝下,随后便把神志不清的邓某架下了车,并丢靠在一颗树下。
之后苟某让谢某驾车赶紧先回到工地上工,并嘱咐谢某,别把人家吴老板的活给耽误了!
谢某离开后,苟某竟将邓某丢弃在树下,自己步行离开了。当日16时许,群众发现了邓某并报了警。邓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公诉机关以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
苟某的辩护人认为,邓某的死因是其从脚手架上坠落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本案系意外事故,苟某对其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苟某对该辩护意见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苟某应当预见到将受伤昏迷的邓某遗弃,而未将其及时送医,可能造成其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造成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苟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因邓某的身份尚未能查实,故苟某未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而苟某雇请邓某施工,在邓某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后,苟某却将其弃之不管,对他人生命极其不负责任,应予严惩。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苟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1、案发时邓某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应对从脚手架上坠落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并未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事实。
2、苟某自愿认罪认罚。虽然苟某在一审期间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并非其否认其罪行,辩解的行为并不影响对认罪态度的认定。
3.、苟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因未查实被害人的身份,而无法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不是不愿赔偿,而是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
最后辩护人还提出,苟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苟某的家属代为向法院上交了6万元,用于赔偿邓某的家属。(但需由法院查明邓某的家属)
二审法院认为,苟某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庭审中也如实交待了案件事实,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不真诚悔罪,也不愿意接受处罚。
据此,公诉机关当庭撤回了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在自我辩护时,如果仅就行为定性(此罪还是彼罪)、主观动机、量刑轻重等方面做出辩解,但认可指控的罪名,并自愿接受处罚,一般不影响对其悔罪认罪态度的认定。
但苟某认可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故无法认定其自愿认罪,且其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处罚,亦无法认定其自愿认罚。故苟某不符合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条件。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问题,辩护人提出邓某系在醉酒状态下施工而发生事故。对此法院认为,邓某受邀进行施工,苟某对其表示认可。
苟某作为邓某的雇主,对其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负有法定责任。在邓某从脚手架上跌落后,苟某作为雇主,亦有义务将其送医救治。
但苟某在送医途中将处于昏迷状态的邓某遗弃在路边,应当预见到邓某可能会因无法及时接受救治而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邓某是否系因醉酒而从脚手架上跌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问题。但苟某的过失在于将邓某弃之树下不管,故并不影响对苟某犯罪行为的认定。
关于量刑方面,一审法院已就苟某具有自首、系过失犯罪等情节予以认定,在量刑时也予以了考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基本适当。
二审期间,苟某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积极赔偿,上交至法院的人民币六万元待被害人身份确定后,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
因此,该情节在二审中可作为新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基于新的量刑情节,将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
事发当日,某工厂老板吴某委托苟某装修办公室,由苟某自行雇请工人施工。于是苟某找到了谢某、戴某,并要戴某再找一位工人。
戴某便找到了邓某,苟某也予以认可。但在施工期间,邓某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撞地受伤昏迷,鼻孔流血并伴有呕吐。
吴某、戴某等人见状后,便劝说苟某将邓某赶紧送医救治。于是苟某要求谢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搭载着邓某送医。
当行至某交叉路口时,苟某下车在路边的一个药店购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液,给仍在昏迷的邓某喝下,随后便把神志不清的邓某架下了车,并丢靠在一颗树下。
之后苟某让谢某驾车赶紧先回到工地上工,并嘱咐谢某,别把人家吴老板的活给耽误了!
谢某离开后,苟某竟将邓某丢弃在树下,自己步行离开了。当日16时许,群众发现了邓某并报了警。邓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公诉机关以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
苟某的辩护人认为,邓某的死因是其从脚手架上坠落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本案系意外事故,苟某对其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苟某对该辩护意见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苟某应当预见到将受伤昏迷的邓某遗弃,而未将其及时送医,可能造成其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造成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苟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因邓某的身份尚未能查实,故苟某未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而苟某雇请邓某施工,在邓某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后,苟某却将其弃之不管,对他人生命极其不负责任,应予严惩。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苟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1、案发时邓某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应对从脚手架上坠落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并未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事实。
2、苟某自愿认罪认罚。虽然苟某在一审期间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并非其否认其罪行,辩解的行为并不影响对认罪态度的认定。
3.、苟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因未查实被害人的身份,而无法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不是不愿赔偿,而是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
最后辩护人还提出,苟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苟某的家属代为向法院上交了6万元,用于赔偿邓某的家属。(但需由法院查明邓某的家属)
二审法院认为,苟某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庭审中也如实交待了案件事实,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不真诚悔罪,也不愿意接受处罚。
据此,公诉机关当庭撤回了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在自我辩护时,如果仅就行为定性(此罪还是彼罪)、主观动机、量刑轻重等方面做出辩解,但认可指控的罪名,并自愿接受处罚,一般不影响对其悔罪认罪态度的认定。
但苟某认可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故无法认定其自愿认罪,且其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处罚,亦无法认定其自愿认罚。故苟某不符合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条件。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问题,辩护人提出邓某系在醉酒状态下施工而发生事故。对此法院认为,邓某受邀进行施工,苟某对其表示认可。
苟某作为邓某的雇主,对其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负有法定责任。在邓某从脚手架上跌落后,苟某作为雇主,亦有义务将其送医救治。
但苟某在送医途中将处于昏迷状态的邓某遗弃在路边,应当预见到邓某可能会因无法及时接受救治而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邓某是否系因醉酒而从脚手架上跌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问题。但苟某的过失在于将邓某弃之树下不管,故并不影响对苟某犯罪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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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情节在二审中可作为新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基于新的量刑情节,将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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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做到这几点,永远不会说分手】1、随时能联系到彼此;2、经常谈心,让彼此知道对方的想法;3、吵架要发泄出来,不能隔夜;4、互相尊重;5、不要跟异性朋友没完没了的联系;6、不要吝啬你的甜言蜜语;7、态度决定一切;8、两个人吵架,不管是谁的错,必须有人先低头道歉,哄对方~
#爱的100种样子##情感加油站##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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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朝雪俺仨想去逮麦吉niāo 俺妈不想去 在俺仨的软磨硬泡下 俺妈不耐烦得答应俺了哈哈哈
到地方先抢手电筒 因为就俩手电筒 郑朝雪没抢到
丹凤逮了5个 第6个太高被我用棍子打丢了
我emmm 0个 中间看见一个太高了够不到
临回家前 俺妈看不下去了 夺了我的手电筒 又逮了1个
我两手空空 沦落到干这个拿棍子的活儿 本来是郑朝雪拿棍子的
今年夏天想了好多星期的逮麦吉niāo 算是get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超级开心
掂着墩儿上楼 顺手放下坐那了 俺妈说恁俩这真是坐电梯[doge]
初中的学校 现在是高中了 不太理解
到地方先抢手电筒 因为就俩手电筒 郑朝雪没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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