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超话]#民政部,作何解释,我叫张峰山东省平邑县人,1996年入伍,2009年转业,在我的转业安置中,充满了传奇!2020年根据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答复,我向民政部实名举报,平邑县民政局财务科违法发放我自谋职业补助金一事,2020年11月20日,民政部发出不再受理告知书,原因是平邑县民政局己作处理意见,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面对此告知书,平邑县民政局在2021年6月23日在临涧镇政府与我沟通说,平邑县民政局没有向民政部提供,已作处理意见,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对民政部的答复不知情。那么民政部是根据什么?作出平邑县民政局己处理,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决定的!难道你们平时也都是这样工作的吗?
恳求各界领导及爱心人士帮助,我是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前卫镇古塔村村民,我叫董闯,2014年11月29日原告董闯乘坐董博驾驶的冀C99363号小型轿车沿102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349公里+900米路段时,与已发生交通事故后侧翻在道路上的高春刚驾驶的辽C71608、辽CE20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原告董闯住院治疗82天,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30427.3元,其中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共计赔偿78129.49元已执行,被告董子文、董艳、朱姝、董婉晴在继承董博遗产的限额内赔偿董闯经济损失152297.81元至今仍未执行。原告董闯有原来的健康开朗的小伙变成现在的反应迟钝,父母年纪以大,身体欠佳,为孩子治病欠债十几万,现全家无生活来源,2015年正月他家就把车卖了30万,后来又报案卖车钱丢失了,到执行局后提供了车牌号,执行人舒仁吉让提供卖给了哪里和卖给了谁,就知道卖给了葫芦岛,被告家写了一份意义书,卖的车钱给媳妇孩子做生活费,就一拖再拖,渺无音讯了三年多,去法院百于次,去回就让提供线索,提供了楼房也是不了了之,2020年去了北京高法信访,市法院给舒仁吉打电话让把卖车钱追回,从葫芦岛市回来已经黑了,第二天去法院执行局给舒仁吉打电话告诉我妈卖车钱还债,市法院打电话没说还债,我妈打电话说还债了,被告家有钱有权有势有背景,楼房查到说是董婉晴名,封了,被告家提出意义,又财产鉴定是母亲花钱买的,我是一农民,没钱没势的,我以求告无门,恳求各位领导及爱心人士帮帮我,谢谢大家。
事实来源于生活、把白变成黑。公司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没有股东会决议、决定文件。而且原法定代表人在新疆乌鲁木齐红旗路工商管理局备案登报声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公章丢失,还给原法定代表人补办了一套工商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营业执照现在还在原法定代表人手里)就这样新疆乌鲁木齐红旗路工商管理局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依法行政就把原法定代表人换了。国家没有法律管理了,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是在告诉老百姓法律是没有用的!!!把老百姓推向(原始社会)法律是用来去抢!去用武力解决问题的!!!
《国家法律规定在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一句空话、依法行政审理案件也是一句空话》《九品芝麻官》VS《新疆乌鲁木齐中极人民法院不依法行政开庭审判案件公然去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连检察院开庭宣读的行政抗诉书让依法行政,可是乌鲁木齐中极人民法院犯了错误不去改正审判错误,而且去包皮袒护他们中极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律错误。本案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时,其承认再审被申请人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但却以该条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为由,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原二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来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案件根本就不存在授权性或者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的问题,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就要依法行政,就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审理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而所谓授权性法律和任意性法律只能是在民事纠纷特别是在涉及合同有效和无效纠纷中所适用的法律。授权性和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是不能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而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9日当庭宣读了行政抗诉书,明确指明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新01行终 252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就这样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还以任意性规定审判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机关也能选择适用法律法规,那么,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是一句空话。我叫穆柄臻:15099166016我要报道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国家法律规定在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一句空话、依法行政审理案件也是一句空话》《九品芝麻官》VS《新疆乌鲁木齐中极人民法院不依法行政开庭审判案件公然去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连检察院开庭宣读的行政抗诉书让依法行政,可是乌鲁木齐中极人民法院犯了错误不去改正审判错误,而且去包皮袒护他们中极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律错误。本案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时,其承认再审被申请人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但却以该条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为由,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原二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来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案件根本就不存在授权性或者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的问题,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就要依法行政,就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审理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而所谓授权性法律和任意性法律只能是在民事纠纷特别是在涉及合同有效和无效纠纷中所适用的法律。授权性和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是不能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而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9日当庭宣读了行政抗诉书,明确指明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新01行终 252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就这样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还以任意性规定审判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机关也能选择适用法律法规,那么,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是一句空话。我叫穆柄臻:15099166016我要报道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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