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松江专利】松江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松江专利 松江专利代理
松江专利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发明)
一、专利申请信息表1、写明申请专利的类型(发明);2、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4、要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的申请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5、申请人对申请的其他要求。二、专利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章或签字(单位申请的,要盖单位章)。三、有关该发明的文件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2、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说明书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要点;4、说明书附图(如果有):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和形象地理解发明创造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5、摘要附图(如果有):**能说明该发明的一幅附图;6、要求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及其产品,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迟在申请日办理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
松江专利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实用)所需文件及资料一. 专利申请信息表1、写明申请专利的类型(实用新型);2、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4、要求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的申请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5. 申请人对申请的其他要求。二. 专利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章或签字(单位申请的要盖章)。三. 有关该实用新型的文件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2、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说明书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4、说明书附图(必须有):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和形象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5、摘要附图:**能说明该实用新型的一幅附图;6、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7、申请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应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关于一种方法或生产工艺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松江专利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外观)所需文件及资料一. 专利申请信息表1、写明申请专利的类型(外观设计);2、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4、要求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的申请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5、申请人对申请的其他要求。二. 专利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章或签字(单位申请的要盖章)。三. 有关该外观设计的文件1、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一式4份);2、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的类别;3、图片或照片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产品的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如果视图是对称的,可以省略一幅视图;4、简要说明要指出主要创作部位、是否保护色彩和省略视图的情况;5、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同时提交彩色和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两份;6、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公司介绍
“茸邦科技信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下设“上海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茸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从事商标事务、专利事务、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事务获权、维权服务,并为各类企业提供政府科技型项目咨询、政策解读、管理申报等服务。
我司代理人精通国内外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及侵权诉讼案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多年的商标和专利代理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已为国内外委托人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商标注册、异议和复审、无效宣告、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型和外观设计)、版权登记、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及互联网、侵权调查和诉讼等多方面的代理服务,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我们愿与各国各界人士及企业家们一起,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而携手共进!
联系人:陆女士
联系电话:13262763980
松江专利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发明)
一、专利申请信息表1、写明申请专利的类型(发明);2、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4、要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的申请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5、申请人对申请的其他要求。二、专利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章或签字(单位申请的,要盖单位章)。三、有关该发明的文件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2、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说明书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要点;4、说明书附图(如果有):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和形象地理解发明创造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5、摘要附图(如果有):**能说明该发明的一幅附图;6、要求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及其产品,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迟在申请日办理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
松江专利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实用)所需文件及资料一. 专利申请信息表1、写明申请专利的类型(实用新型);2、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4、要求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的申请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5. 申请人对申请的其他要求。二. 专利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章或签字(单位申请的要盖章)。三. 有关该实用新型的文件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2、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说明书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4、说明书附图(必须有):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和形象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5、摘要附图:**能说明该实用新型的一幅附图;6、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7、申请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应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关于一种方法或生产工艺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松江专利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外观)所需文件及资料一. 专利申请信息表1、写明申请专利的类型(外观设计);2、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4、要求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的申请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5、申请人对申请的其他要求。二. 专利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申请人签章或签字(单位申请的要盖章)。三. 有关该外观设计的文件1、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一式4份);2、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的类别;3、图片或照片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产品的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如果视图是对称的,可以省略一幅视图;4、简要说明要指出主要创作部位、是否保护色彩和省略视图的情况;5、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同时提交彩色和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两份;6、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公司介绍
“茸邦科技信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下设“上海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茸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从事商标事务、专利事务、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事务获权、维权服务,并为各类企业提供政府科技型项目咨询、政策解读、管理申报等服务。
我司代理人精通国内外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及侵权诉讼案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多年的商标和专利代理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已为国内外委托人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商标注册、异议和复审、无效宣告、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型和外观设计)、版权登记、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及互联网、侵权调查和诉讼等多方面的代理服务,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我们愿与各国各界人士及企业家们一起,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而携手共进!
联系人:陆女士
联系电话:13262763980
【河北唐山汉沽管理区私挖基本农田卖土遭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陈长英女士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原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将可种植的红线耕地好土陆续私自卖出,土方量为6万余立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约4万余平方米(60余亩)。卖出的耕地土方全部被运往天津市用于种植绿化。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河北唐山汉沽管理区私挖基本农田卖土遭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陈长英女士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原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将可种植的红线耕地好土陆续私自卖出,土方量为6万余立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约4万余平方米(60余亩)。卖出的耕地土方全部被运往天津市用于种植绿化。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