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厚道了 !”广东一女子在菜市场精心挑选了两根前排,让摊主帮剁块,谁知道,回家拼起来一看,排骨段刚好拼成一条,另一条排骨全是杂肉碎骨,女子很是气愤。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广东, 广州。陈先生请朋友吃饭,在海鲜摊买了一只龙虾拿到酒楼做菜,为了防止店家掉包,陈先生把龙虾的胡子掰掉了。店家端上来的龙虾又长出了两条胡子,陈先生知道龙虾被掉包了,于是要店家给个说法。

为了让大家吃上新鲜的大龙虾,陈先生决定花高价在外面买一只活龙虾,他挑了一只动作灵敏的,爬来爬去的生猛龙虾。

然后让摊主打包,当他准备付钱的时候,他发现摊主装好的龙虾安静得出奇,刚才还在爬来爬去,现在在袋子里一动不动。

于是他打开一看,竟然发现龙虾是死的,摸上去还冰凉冰凉的。陈先生知道这肯定是摊主掉包了,把生猛的大龙虾换成了冰冻的大龙虾。由于当时朋友在场,陈先生不想坏了雅兴,不想和摊主争论太多。

于是多掏出了40块钱,告诉摊主不要和他玩套路,让他把冰冻的大龙虾换回原来那只生猛的龙虾。

摊主看到事情败露,只好当着陈先生的面,把那只生猛的大龙虾装进袋子里。陈先生和朋友们拎着那只大龙虾,走进了一家酒楼,让他们帮忙加工。

由于在摊主这里,已经被掉包一次,陈先生担心该店在加工的时候,也掉包,于是他把大龙虾的两根胡子掰掉做记号。然后还点了一些家常菜,等待店家上菜。

菜陆陆续续地端上来,陈先生和朋友们一边吃一边聊,很是开心。然而等龙虾端上来的时候,陈先生竟然发现,龙虾的胡子又长出来了。

看到自己千防万防,还是防不了被掉包的局面,陈先生很是气愤,于是要店家过来给他说法。

店家了解情况之后,却对陈先生说,这只大龙虾肯定是陈先生拿过来的那只大龙虾,他们没有掉包,因为他们厨房里没有海鲜池,也没有龙虾,根本无法掉包,并且店家表示可以提供厨房拍的画面证明他们的清白。

可是陈先生不认可店家的说法,因为自己提供的龙虾是没有胡子的,现在端上来的龙虾却有胡子,肯定是被掉包了的,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

谁知道,这时卖龙虾的摊主也跑了进来,她还拿着那只没有了胡子大龙虾进来。她跟陈先生解释,这是酒楼上错了菜,陈先生买的龙虾还没有做。

看到这一幕,陈先生傻眼了,因为吃饭的时候,还没有别的客人,就他们一桌人,怎么会上错菜呢?并且,买龙虾的摊主,怎么知道店家上错了菜?

陈先生已经没有了吃饭的雅兴,他觉得这件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于是他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了市监局。

面对市监局的到来,店家不得不提供厨房的监控画面。当大家看到当时的画面时,大家都惊呆了。

大家看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子,从厨房的后门走了进去,手里拿着一个篮子,进去就把死龙虾放在桌上,拿起那只没有胡子的大龙虾,放进篮子里,又从后门走了出去,厨房里的人却司空见惯,就像没事发生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店家和摊主早已经串通,并且他们如此作案,已经配合了很长时间,才能如此默契。市监局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也对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龙虾的店家进行了罚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为何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楼下的店家要受到罚款,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去认定?

从卖龙虾的摊主和店家的配合程度来看,可以看出其实他们是一家的,对于他们调包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他们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的店家,他们的行为涉嫌了盗窃。

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会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对方虽受骗,但并未基于受骗而处分财物。

龙虾的价钱并不便宜,并且从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店家的默契程度来看,他们作案肯定不止一次,涉及金额应该已达到盗窃罪10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服务员将顾客的龙虾调包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调包属于什么刑事犯罪,调包达到一定数额的话,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调包可能会构成盗窃罪,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此规定,如果涉案的金额不是很大,那么是可以单处罚金的。因此市监局对他们进行了罚款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买东西遇到掉包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以防掉包。当然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掉包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新密市市直第三小学2022年一年级招生简章】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为了严格落实新密市教文【2022】64号文件《新密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密市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落实“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新密市市直第三小学2022年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名及资格审查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招生对象
2022年新密市市直第三小学招生区域内年满6周岁以上(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招生区域
嵩山大道→长乐路→青屏大街西段→开阳路“沿线以内区域”。(长乐路以西原非我校招生区域,现调整为长乐路以西至大鸿路之间为政通路小学和我校共同招生区域。)

报名时间
2022年8月1日—8月4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8:00
8月1日:第一类报名,即城区户口有房产证件,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城区固定房产;
8月2日:第二类报名,即城区户口无房产证件,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城区长期稳定居住,有固定住所,原则上以户口本地址为准;
8月3日:第三类报名,即非城区户口有房产证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城区固定房产;
8月4日:第四、五类报名,即进城务工(新密市内乡镇户口)和外来务工(新密市外户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之解释参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其他之规定。

资格审查说明
第一类:学生户口在城区派出所(新华路、青屏、西大街、矿区西街),2022年5月31号前落户,且父母具有新密市市直第三小学招生区域内的城区固定房产(有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房管局盖章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

第二类:学生户口在城区派出所(新华路、青屏、西大街、矿区西街)2022年5月31号前落户,且户口地址显示属于新密市市直第三小学招生区域,并且在城区长期稳定居住(城区原住居民,无房产、不动产证或房管局盖章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但有其他法定的家庭住址证件);
第三类:学生户口不在城区派出所,但父母具有新密市市直第三小学招生区域的城区固定房产(有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房管局盖章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
第四类:新密市内非城区户籍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新密市户籍所在乡镇无学生入学监护条件,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保部门备案的劳务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有合法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经调查属实;
第五类:非新密市户籍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学生入学监护条件,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保部门备案的劳务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新密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公安部门开具有新密市居住证(办理时间不能超过7月31日)。

报名审查程序
(一)家长按以下顺序准备相关证件,并装入纸质档案袋。


1.《2022年新密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生基本信息登记卡》原件);
2.学生和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复印户主页、房产所有人页和学生页);
3.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只留复印件;


4.父母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网签购房合同且已入住)(原件、复印件)、宅基地证(学生户口与房屋产权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另提交佐证来证明学生与产权人的关系,如学生出生证明等);
5.学生预防接种证或防疫证(原件、复印件首页);


6.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外来务工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提供);


7.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据(原件、复印件,外来务工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提供);


8.乡镇中心校出具《2022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调查审核表》(原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提供);


9.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提供),时间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
10.家长签订《学生不寄住托部及其他地方协议书》,一式3份。
注:前三类备1-5及第10项材料,第四类备齐1、2、3、5、6、7、8、10项材料,第五类备齐1、2、3、5、6、7、9、10项材料按顺序装入自备纸质档案袋内,依据资格审查类别规定日期内到相应审查组接受审查。
(二)使用自备的黑色水笔将以下内容填写在档案袋封面上方。
1.学生姓名、性别;


2.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

招生程序
1.信息采集
于所在幼儿园已经完成;
2.报名、资格审核
8月1日至5日,带齐相关材料,到新密市市直第三小学报名,接受审核;
3.招生录取
通知书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见学校公众号)。

报名要求
1.家长根据学校招生规定,持入学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符合条件的学校报名,做到“一生一档”。
2.到学校报名时,由1名家长前往。
3.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亮绿码、48小时核酸证明、戴口罩、测体温、消毒、间隔1米距离。
4.家长报名时,需在手机上进行现场报名确认,请提前记好账号密码。
5.严格按照日程规定的类别和时间报名,不按照要求执行的,不接受报名。
6.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发生人群聚集,听从招生学校有关安排。

重要说明
1.凡是已被乡(镇)、办事处中心校辖区学校录取报到的学生,不予录取;
2.招生报名结束后,学校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入学法定证件的真实性,凡是证件造假的,一律取消本校入学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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