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发布# 【快看,事关社保缓缴!】
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市人社局近期陆续落地了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和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怎么申请,一起了解一下。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摘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注意: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个人可以申请吗?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如何认定缓缴资格?
(一)以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二)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如何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填写《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请扫下方二维码获取表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
六、结束缓缴和补缴如何操作?
(一)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参保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束缓缴,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四)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的月度之外,可继续申请享受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
七、申请办理地点在哪里?
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管理科(长江路188号3楼304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12333或88027362。
温馨提醒
1.缓缴期间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须进行个人账户到账处理,以便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2.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不属于特困行业的困难企业怎么办?也能申请缓缴吗?别急,接着往下看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政策摘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为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且申请前企业无欠缴社保费(不含经批准缓缴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上年度末净利润亏损,且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净利润亏损(当年新成立企业不考虑上年亏损,经营时间不满三个月的亏损月数按实际经营月数)。
(二)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申请缓缴月份参保缴费人数与申请前6个月参保缴费人数相比减员10%以内且减员20人以内的)。
(三)企业申请缓缴前三个月货币资金月均余额小于企业申请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倍,可能导致难以及时或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
注意: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外包企业不得申请缓缴。
二、申请缓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线下报送一式两份);
(二)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申请缓缴前6个月工资发放、职工在岗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缓缴前3个月银行对账单;
(五)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资料,范围如下:
由申请企业提供资产担保的,应提供本企业拥有权属且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房产、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应提供银行保函原件。
由担保人提供资产担保的,应提供缴费担保人(法人代表、股东)拥有权属且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房产、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缴费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注明提供社保费缴费担保用途)。
上述担保的资产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的费款总额,并由企业提供资产价值相关证明材料。缓缴期间担保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提供担保资产材料。
(六)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
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市人社局近期陆续落地了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和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怎么申请,一起了解一下。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摘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注意: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个人可以申请吗?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如何认定缓缴资格?
(一)以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二)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如何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填写《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请扫下方二维码获取表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
六、结束缓缴和补缴如何操作?
(一)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参保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束缓缴,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四)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的月度之外,可继续申请享受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
七、申请办理地点在哪里?
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管理科(长江路188号3楼304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12333或88027362。
温馨提醒
1.缓缴期间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须进行个人账户到账处理,以便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2.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不属于特困行业的困难企业怎么办?也能申请缓缴吗?别急,接着往下看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政策摘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为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且申请前企业无欠缴社保费(不含经批准缓缴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上年度末净利润亏损,且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净利润亏损(当年新成立企业不考虑上年亏损,经营时间不满三个月的亏损月数按实际经营月数)。
(二)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申请缓缴月份参保缴费人数与申请前6个月参保缴费人数相比减员10%以内且减员20人以内的)。
(三)企业申请缓缴前三个月货币资金月均余额小于企业申请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倍,可能导致难以及时或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
注意: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外包企业不得申请缓缴。
二、申请缓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线下报送一式两份);
(二)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申请缓缴前6个月工资发放、职工在岗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缓缴前3个月银行对账单;
(五)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资料,范围如下:
由申请企业提供资产担保的,应提供本企业拥有权属且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房产、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应提供银行保函原件。
由担保人提供资产担保的,应提供缴费担保人(法人代表、股东)拥有权属且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房产、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缴费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注明提供社保费缴费担保用途)。
上述担保的资产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的费款总额,并由企业提供资产价值相关证明材料。缓缴期间担保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提供担保资产材料。
(六)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
#最新政策# 【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点击链接→https://t.cn/A6XcOTxN 查看通知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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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社保政策第0412期】围观围观 #四川人社辟谣社保婚假等谣言#
再婚职工不享有婚假?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自愿放弃社保?……NO!NO!NO!以上这些谣言,你可千万别信。近日,四川人社对此进行了辟谣,一起来看看。 #四川#
[话筒]壹人事目前可提供全国中小微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
再婚职工不享有婚假?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自愿放弃社保?……NO!NO!NO!以上这些谣言,你可千万别信。近日,四川人社对此进行了辟谣,一起来看看。 #四川#
[话筒]壹人事目前可提供全国中小微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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