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开功的妻子虹//徇私枉法,国法难容;无辜受害,被迫抗争
──花开功的庭辩及陈述……。
[中风女子被警察送到精神病院后感染上了梅毒]
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女子阿花(化名)独自一人在租的房子里以光盘的形式观看佛教宣传片《超度亡魂》,由于没有思想准备画面比较恐怖,阿花原有心脏房颤病发作,并诱发了中风,最终至使阿花右胳膊突发性僵硬,阿花顿时乱了手脚,于是不得不向邻居求助。邻居见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房东,房东遂打电话给110,二十分钟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民警赶来后,阿花已能够与民警进行肢体上的交流,比如:在阿花房间里询问身份证事宜,阿花主动出示身份证领取凭证,并且阿花主动示意民警将光盘取走,拿出钥匙让民警帮忙锁门等。这几件事情充分证明,阿花确实因为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诱发中风失语,根本与精神病没有丝毫关系。并且,民警进到阿花房间时,房东向民警解释了阿花是因为害怕恐怖画面而犯心脏病。但是,民警置如罔闻,把阿花从家里用警车接出后,先是放到值班室,继而又把阿花扔在大街上,最后 ,在没有征求阿花意见的情况下,明知道阿花是因为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作的情况下,擅自将阿花送至青海省精神病院就医。医院医护人员在未诊断的情况下,并且未对阿花胳膊消毒的情况下,直接对阿花进行注射,具体药物也未向阿花说明。治疗完后医院从阿花的背包中的手机上联系到其亲戚,被亲戚接出院一个多月后,发现并查出患上了梅毒。阿花单身十几年了,没有性生活,并且可以排除母婴传播途径,也从未输血献血,唯一的血液传染源就是被精神病院注射的那一针。
阿花作为守法公民观看佛教光盘《超度亡魂》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时只是中风后失语,说不出话来,右胳膊麻痹写不了字,但神智很清楚,精神正常,根本不存在精神病情况。警察却滥用职权,违法地将阿花送到精神病院,导致阿花感染上了梅毒,使阿花的个人声誉严重受损,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压力不堪忍受。
发病后阿花边治病边向省公安厅打举报电话,并写了一份举报信,之后又写了情况反影的一份材料送到了城中公安分局督查处,一直没有结果。不得已,阿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的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给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法律依据阿花只好向所在的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立案后审判结果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阿花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判决结果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阿花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裁定结果是城中区公安分局将申诉人送往精神病院的处置方案,这一救助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城中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申申请。不久,阿花又在网上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材料审查通过后,网上显示的案子的进展状态是:审查中。之后,这案子如石沉大海没有了结果。
国家的宪法、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现在却专门制裁老百姓,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可另当别论,网开一面。法院可以包屁说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执法人员可以知法犯法,草菅人命。
古代还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可在当今的社会,执法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却有公安局这样一个强大的保护伞罩着,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正义得不到申张。试问,这样的见不得阳光的黑暗势力又该如何铲除呢?
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花开功的庭辩及陈述……。
[中风女子被警察送到精神病院后感染上了梅毒]
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女子阿花(化名)独自一人在租的房子里以光盘的形式观看佛教宣传片《超度亡魂》,由于没有思想准备画面比较恐怖,阿花原有心脏房颤病发作,并诱发了中风,最终至使阿花右胳膊突发性僵硬,阿花顿时乱了手脚,于是不得不向邻居求助。邻居见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房东,房东遂打电话给110,二十分钟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民警赶来后,阿花已能够与民警进行肢体上的交流,比如:在阿花房间里询问身份证事宜,阿花主动出示身份证领取凭证,并且阿花主动示意民警将光盘取走,拿出钥匙让民警帮忙锁门等。这几件事情充分证明,阿花确实因为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诱发中风失语,根本与精神病没有丝毫关系。并且,民警进到阿花房间时,房东向民警解释了阿花是因为害怕恐怖画面而犯心脏病。但是,民警置如罔闻,把阿花从家里用警车接出后,先是放到值班室,继而又把阿花扔在大街上,最后 ,在没有征求阿花意见的情况下,明知道阿花是因为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作的情况下,擅自将阿花送至青海省精神病院就医。医院医护人员在未诊断的情况下,并且未对阿花胳膊消毒的情况下,直接对阿花进行注射,具体药物也未向阿花说明。治疗完后医院从阿花的背包中的手机上联系到其亲戚,被亲戚接出院一个多月后,发现并查出患上了梅毒。阿花单身十几年了,没有性生活,并且可以排除母婴传播途径,也从未输血献血,唯一的血液传染源就是被精神病院注射的那一针。
阿花作为守法公民观看佛教光盘《超度亡魂》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时只是中风后失语,说不出话来,右胳膊麻痹写不了字,但神智很清楚,精神正常,根本不存在精神病情况。警察却滥用职权,违法地将阿花送到精神病院,导致阿花感染上了梅毒,使阿花的个人声誉严重受损,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压力不堪忍受。
发病后阿花边治病边向省公安厅打举报电话,并写了一份举报信,之后又写了情况反影的一份材料送到了城中公安分局督查处,一直没有结果。不得已,阿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的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给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法律依据阿花只好向所在的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立案后审判结果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阿花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判决结果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阿花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裁定结果是城中区公安分局将申诉人送往精神病院的处置方案,这一救助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城中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申申请。不久,阿花又在网上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材料审查通过后,网上显示的案子的进展状态是:审查中。之后,这案子如石沉大海没有了结果。
国家的宪法、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现在却专门制裁老百姓,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可另当别论,网开一面。法院可以包屁说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执法人员可以知法犯法,草菅人命。
古代还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可在当今的社会,执法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却有公安局这样一个强大的保护伞罩着,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正义得不到申张。试问,这样的见不得阳光的黑暗势力又该如何铲除呢?
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中风女子被警察送到精神病院后感染上了梅毒]
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女子阿花(化名)独自一人在租的房子里以光盘的形式观看佛教宣传片《超度亡魂》,由于没有思想准备画面比较恐怖,阿花原有心脏房颤病发作,并诱发了中风,最终至使阿花右胳膊突发性僵硬,阿花顿时乱了手脚,于是不得不向邻居求助。邻居见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房东,房东遂打电话给110,二十分钟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民警赶来后,阿花已能够与民警进行肢体上的交流,比如:在阿花房间里询问身份证事宜,阿花主动出示身份证领取凭证,并且阿花主动示意民警将光盘取走,拿出钥匙让民警帮忙锁门等。这几件事情充分证明,阿花确实因为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诱发中风失语,根本与精神病没有丝毫关系。并且,民警进到阿花房间时,房东向民警解释了阿花是因为害怕恐怖画面而犯心脏病。但是,民警置如罔闻,把阿花从家里用警车接出后,先是放到值班室,继而又把阿花扔在大街上,最后 ,在没有征求阿花意见的情况下,明知道阿花是因为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作的情况下,擅自将阿花送至青海省精神病院就医。医院医护人员在未诊断的情况下,并且未对阿花胳膊消毒的情况下,直接对阿花进行注射,具体药物也未向阿花说明。治疗完后医院从阿花的背包中的手机上联系到其亲戚,被亲戚接出院一个多月后,发现并查出患上了梅毒。阿花单身十几年了,没有性生活,并且可以排除母婴传播途径,也从未输血献血,唯一的血液传染源就是被精神病院注射的那一针。
阿花作为守法公民观看佛教光盘《超度亡魂》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时只是中风后失语,说不出话来,右胳膊麻痹写不了字,但神智很清楚,精神正常,根本不存在精神病情况。警察却滥用职权,违法地将阿花送到精神病院,导致阿花感染上了梅毒,使阿花的个人声誉严重受损,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压力不堪忍受。
发病后阿花边治病边向省公安厅打举报电话,并写了一份举报信,之后又写了情况反影的一份材料送到了城中公安分局督查处,一直没有结果。不得已,阿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的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给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法律依据阿花只好向所在的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立案后审判结果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阿花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判决结果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阿花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裁定结果是城中区公安分局将申诉人送往精神病院的处置方案,这一救助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城中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申申请。不久,阿花又在网上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材料审查通过后,网上显示的案子的进展状态是:审查中。之后,这案子如石沉大海没有了结果。
国家的宪法、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现在却专门制裁老百姓,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可另当别论,网开一面。法院可以包屁说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执法人员可以知法犯法,草菅人命。
古代还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可在当今的社会,执法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却有公安局这样一个强大的保护伞罩着,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正义得不到申张。试问,这样的见不得阳光的黑暗势力又该如何铲除呢?问仓天,公平正正义何在?
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女子阿花(化名)独自一人在租的房子里以光盘的形式观看佛教宣传片《超度亡魂》,由于没有思想准备画面比较恐怖,阿花原有心脏房颤病发作,并诱发了中风,最终至使阿花右胳膊突发性僵硬,阿花顿时乱了手脚,于是不得不向邻居求助。邻居见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房东,房东遂打电话给110,二十分钟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民警赶来后,阿花已能够与民警进行肢体上的交流,比如:在阿花房间里询问身份证事宜,阿花主动出示身份证领取凭证,并且阿花主动示意民警将光盘取走,拿出钥匙让民警帮忙锁门等。这几件事情充分证明,阿花确实因为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诱发中风失语,根本与精神病没有丝毫关系。并且,民警进到阿花房间时,房东向民警解释了阿花是因为害怕恐怖画面而犯心脏病。但是,民警置如罔闻,把阿花从家里用警车接出后,先是放到值班室,继而又把阿花扔在大街上,最后 ,在没有征求阿花意见的情况下,明知道阿花是因为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作的情况下,擅自将阿花送至青海省精神病院就医。医院医护人员在未诊断的情况下,并且未对阿花胳膊消毒的情况下,直接对阿花进行注射,具体药物也未向阿花说明。治疗完后医院从阿花的背包中的手机上联系到其亲戚,被亲戚接出院一个多月后,发现并查出患上了梅毒。阿花单身十几年了,没有性生活,并且可以排除母婴传播途径,也从未输血献血,唯一的血液传染源就是被精神病院注射的那一针。
阿花作为守法公民观看佛教光盘《超度亡魂》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时只是中风后失语,说不出话来,右胳膊麻痹写不了字,但神智很清楚,精神正常,根本不存在精神病情况。警察却滥用职权,违法地将阿花送到精神病院,导致阿花感染上了梅毒,使阿花的个人声誉严重受损,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压力不堪忍受。
发病后阿花边治病边向省公安厅打举报电话,并写了一份举报信,之后又写了情况反影的一份材料送到了城中公安分局督查处,一直没有结果。不得已,阿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的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给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法律依据阿花只好向所在的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立案后审判结果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阿花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判决结果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阿花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裁定结果是城中区公安分局将申诉人送往精神病院的处置方案,这一救助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城中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申申请。不久,阿花又在网上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材料审查通过后,网上显示的案子的进展状态是:审查中。之后,这案子如石沉大海没有了结果。
国家的宪法、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现在却专门制裁老百姓,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可另当别论,网开一面。法院可以包屁说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执法人员可以知法犯法,草菅人命。
古代还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可在当今的社会,执法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却有公安局这样一个强大的保护伞罩着,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正义得不到申张。试问,这样的见不得阳光的黑暗势力又该如何铲除呢?问仓天,公平正正义何在?
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坚持打击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等行为。
[中风女子被警察送往精神病院后感染上了梅毒]
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女子阿花(化名)独自一人在租的房子里以光盘的形式观看佛教宣传片《超度亡魂》,由于没有思想准备画面比较恐怖,阿花原有心脏房颤病发作,并诱发了中风,最终至使阿花右胳膊突发性僵硬,阿花顿时乱了手脚,于是不得不向邻居求助。邻居见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房东,房东遂打电话给110,二十分钟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民警赶来后,阿花已能够与民警进行肢体上的交流,比如:在阿花房间里询问身份证事宜,阿花主动出示身份证领取凭证,并且阿花主动示意民警将光盘取走,拿出钥匙让民警帮忙锁门等。这几件事情充分证明,阿花确实因为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诱发中风失语,根本与精神病没有丝毫关系。并且,民警进到阿花房间时,房东向民警解释了阿花是因为害怕恐怖画面而犯心脏病。但是,民警置如罔闻,把阿花从家里用警车接出后,先是放到值班室,继而又把阿花扔在大街上,最后 ,在没有征求阿花意见的情况下,明知道阿花是因为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作的情况下,擅自将阿花送至青海省精神病院就医。医院医护人员在未诊断的情况下,并且未对阿花胳膊消毒的情况下,直接对阿花进行注射,具体药物也未向阿花说明。治疗完后医院从阿花的背包中的手机上联系到其亲戚,被亲戚接出院一个多月后,发现并查出患上了梅毒。阿花单身十几年了,没有性生活,并且可以排除母婴传播途径,也从未输血献血,唯一的血液传染源就是被精神病院注射的那一针。
阿花作为守法公民观看佛教光盘《超度亡魂》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时只是中风后失语,说不出话来,右胳膊麻痹写不了字,但神智很清楚,精神正常,根本不存在精神病情况。警察却滥用职权,违法地将阿花送到精神病院,导致阿花感染上了梅毒,使阿花的个人声誉严重受损,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压力不堪忍受。
发病后阿花边治病边向省公安厅打举报电话,并写了一份举报信,之后又写了情况反影的一份材料送到了城中公安分局督查处,一直没有结果。不得已,阿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的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给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法律依据阿花只好向所在的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立案后审判结果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阿花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判决结果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阿花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裁定结果是城中区公安分局将申诉人送往精神病院的处置方案,这一救助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城中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申申请。不久,阿花又在网上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材料审查通过后,网上显示的案子的进展状态是:审查中。之后,这案子如石沉大海没有了结果。
国家的宪法、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现在却专门制裁老百姓,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可另当别论,网开一面。法院可以包屁说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执法人员可以知法犯法,草菅人命。
古代还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可在当今的社会,执法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却有公安局这样一个强大的保护伞罩着,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正义得不到申张。试问,这样的见不得阳光的黑暗势力又该如何铲除呢?问仓天!公平正义何在?
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中风女子被警察送往精神病院后感染上了梅毒]
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女子阿花(化名)独自一人在租的房子里以光盘的形式观看佛教宣传片《超度亡魂》,由于没有思想准备画面比较恐怖,阿花原有心脏房颤病发作,并诱发了中风,最终至使阿花右胳膊突发性僵硬,阿花顿时乱了手脚,于是不得不向邻居求助。邻居见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房东,房东遂打电话给110,二十分钟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民警赶来后,阿花已能够与民警进行肢体上的交流,比如:在阿花房间里询问身份证事宜,阿花主动出示身份证领取凭证,并且阿花主动示意民警将光盘取走,拿出钥匙让民警帮忙锁门等。这几件事情充分证明,阿花确实因为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诱发中风失语,根本与精神病没有丝毫关系。并且,民警进到阿花房间时,房东向民警解释了阿花是因为害怕恐怖画面而犯心脏病。但是,民警置如罔闻,把阿花从家里用警车接出后,先是放到值班室,继而又把阿花扔在大街上,最后 ,在没有征求阿花意见的情况下,明知道阿花是因为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作的情况下,擅自将阿花送至青海省精神病院就医。医院医护人员在未诊断的情况下,并且未对阿花胳膊消毒的情况下,直接对阿花进行注射,具体药物也未向阿花说明。治疗完后医院从阿花的背包中的手机上联系到其亲戚,被亲戚接出院一个多月后,发现并查出患上了梅毒。阿花单身十几年了,没有性生活,并且可以排除母婴传播途径,也从未输血献血,唯一的血液传染源就是被精神病院注射的那一针。
阿花作为守法公民观看佛教光盘《超度亡魂》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时只是中风后失语,说不出话来,右胳膊麻痹写不了字,但神智很清楚,精神正常,根本不存在精神病情况。警察却滥用职权,违法地将阿花送到精神病院,导致阿花感染上了梅毒,使阿花的个人声誉严重受损,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压力不堪忍受。
发病后阿花边治病边向省公安厅打举报电话,并写了一份举报信,之后又写了情况反影的一份材料送到了城中公安分局督查处,一直没有结果。不得已,阿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的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给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法律依据阿花只好向所在的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立案后审判结果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阿花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判决结果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阿花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裁定结果是城中区公安分局将申诉人送往精神病院的处置方案,这一救助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城中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申申请。不久,阿花又在网上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材料审查通过后,网上显示的案子的进展状态是:审查中。之后,这案子如石沉大海没有了结果。
国家的宪法、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现在却专门制裁老百姓,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可另当别论,网开一面。法院可以包屁说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未及时对在场人员制作笔录,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城中公安分局对申诉人救助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执法人员可以知法犯法,草菅人命。
古代还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可在当今的社会,执法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却有公安局这样一个强大的保护伞罩着,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正义得不到申张。试问,这样的见不得阳光的黑暗势力又该如何铲除呢?问仓天!公平正义何在?
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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