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亏掉115万 为何二审法院改判代销银行赔偿11.5万?
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的王某,在交行购买了1500万元代销的基金公司理财产品,不料一年内亏近115万元。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交行告上法庭,要求代销银行赔偿损失。
在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近期改判银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约11.5万元。改判的关键,在于银行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双录”资料,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相关风险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指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既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等均是法院进行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重要基本原则。
法院同时强调,本案裁判并非要求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或代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忽视投资主体的自由处分权利,而是希望金融机构作为更有能力提示消费者防范相应风险的主体,能够更加完善相关机制举措;同时,金融消费者亦更具风险意识,双方共同促进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和社会经济法治的进步。
买理财亏损115万
2020年8月,56岁的王某在交行岳阳巴陵支行先后办理了90万元的某存款产品业务和1500万元的基金申购业务,两笔业务的交易时间相差不到2分钟。
其中,基金申购业务为银华基金为资产管理人、交行上海分行为资产托管人的“银华乐享15号”理财产品。据了解,该产品属于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为R2,适合C2以上风险等级的投资者。
业务办理当日,交行岳阳巴陵支行从王某银行账户上分别扣除了1500万元和90万元,其中1500万元的银行回单显示交易地点为“业务处理中心”,交易渠道为“柜面”;90万元的交易地点、渠道为“手机银行”。
因“银华乐享15号理财产品”出现亏损,王某于2021年8月通过手机银行赎回款项,该笔投资最终亏损约114.6万元。
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代销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在赔偿其114.6万元投资损失,同时赔偿其因过错行为延误王某正常稳健理财所产生的损失72.6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某在2014年到2021年间在该行共计购买理财产品37次,其中2017年12月开始购买风险等级R1的理财产品11次、R2产品1次、R3产品3次,在购买“银华乐享15号”当日还申请认购了一只R3级理财产品。
此外,2019年3、2020年4月、2021年5月,王某分别进行了三次风险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均为“进取型”(即C5),评估机构显示为“电子渠道”。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无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代销银行有无违法适当性义务;二是否应当赔偿王某所受实际损失。
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精神,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负担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包括告知说明义务、适当推荐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代销银行对王某所做风险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而“银华乐享15号”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2,适合C2以上风险等级的投资者。
并且,在手机银行进行风险能力承受测试后点击提交即出现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果低于产品风险等级时无法进行交易,客户可以查看已登记的风险评估结果。
此外,客户登录该行手机银行APP需要登录密码及人脸识别,无论是通过柜面办理理财业务还是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业务,均会同步至手机银行中可进行查阅。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经举证证明其建立了金融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风险测试,履行了对王某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对案涉基金产品风险评估并分类、确保投资者与产品相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某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该笔投资发生前已经有长达6年、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在2019年及申购诉争理财产品同一日也有同风险等级产品的投资经历。因此银行关于王某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应当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关于代销银行存在侵权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讼。他在上诉请求中表示,银行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一审法院对代销银行销售产品的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银行方面则辩称,王某的三次风险等级测评结果均为进取型(C5),而本案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2,适合C2以上等级投资者。王某通过手机银行购买本案产品应自行输入密码,且银行提交了经公正的流程,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
二审改判:银行担责10%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代销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某因投资案涉理财产品亏损造成的损失。且该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应仅以消费者一方的单向举证为主,而应综合双方主要证据对关键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先后购买90万元和1500万元两笔理财产品,但两笔理财产品显示的交易地点和渠道明显不一致,其中1500万元申购显示交易地点为业务处理中心,交易渠道为柜面。
法院认为,银行称上述两笔业务均系王某自行在手机银行上购买显然不合常理,至于为何两笔理财产品显示不一致,银行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所购买的1500万元理财产品应该是在银行柜面办理。
而根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在销售专区对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即:专区“双录”。且须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银行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但本案中,银行方面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向王某推荐产品时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实该行已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并向王某说明产品内容、风险揭示等。
同时,银行在抗辩中也未举证证明王某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听取其作为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购买产品不适当,亦未能证明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王某做出自主决定,因此对其提出应完全由王某自负投资风险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厘清双方事实争议后,二审法院认为,对本案损失应考虑双方情况和过错后予以划分责任。其中,王某此前有过多次投资理财经验,考虑到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波动所致,并非银行代销行为导致,因此王某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及本案实际,二审法院判决,代销银行对王某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其损失11.5万元。至于王某所主张因银行延误其正常稳健理财所致损失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的王某,在交行购买了1500万元代销的基金公司理财产品,不料一年内亏近115万元。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交行告上法庭,要求代销银行赔偿损失。
在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近期改判银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约11.5万元。改判的关键,在于银行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双录”资料,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相关风险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指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既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等均是法院进行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重要基本原则。
法院同时强调,本案裁判并非要求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或代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忽视投资主体的自由处分权利,而是希望金融机构作为更有能力提示消费者防范相应风险的主体,能够更加完善相关机制举措;同时,金融消费者亦更具风险意识,双方共同促进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和社会经济法治的进步。
买理财亏损115万
2020年8月,56岁的王某在交行岳阳巴陵支行先后办理了90万元的某存款产品业务和1500万元的基金申购业务,两笔业务的交易时间相差不到2分钟。
其中,基金申购业务为银华基金为资产管理人、交行上海分行为资产托管人的“银华乐享15号”理财产品。据了解,该产品属于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为R2,适合C2以上风险等级的投资者。
业务办理当日,交行岳阳巴陵支行从王某银行账户上分别扣除了1500万元和90万元,其中1500万元的银行回单显示交易地点为“业务处理中心”,交易渠道为“柜面”;90万元的交易地点、渠道为“手机银行”。
因“银华乐享15号理财产品”出现亏损,王某于2021年8月通过手机银行赎回款项,该笔投资最终亏损约114.6万元。
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代销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在赔偿其114.6万元投资损失,同时赔偿其因过错行为延误王某正常稳健理财所产生的损失72.6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某在2014年到2021年间在该行共计购买理财产品37次,其中2017年12月开始购买风险等级R1的理财产品11次、R2产品1次、R3产品3次,在购买“银华乐享15号”当日还申请认购了一只R3级理财产品。
此外,2019年3、2020年4月、2021年5月,王某分别进行了三次风险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均为“进取型”(即C5),评估机构显示为“电子渠道”。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无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代销银行有无违法适当性义务;二是否应当赔偿王某所受实际损失。
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精神,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负担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包括告知说明义务、适当推荐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代销银行对王某所做风险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而“银华乐享15号”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2,适合C2以上风险等级的投资者。
并且,在手机银行进行风险能力承受测试后点击提交即出现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果低于产品风险等级时无法进行交易,客户可以查看已登记的风险评估结果。
此外,客户登录该行手机银行APP需要登录密码及人脸识别,无论是通过柜面办理理财业务还是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业务,均会同步至手机银行中可进行查阅。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经举证证明其建立了金融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风险测试,履行了对王某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对案涉基金产品风险评估并分类、确保投资者与产品相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某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该笔投资发生前已经有长达6年、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在2019年及申购诉争理财产品同一日也有同风险等级产品的投资经历。因此银行关于王某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应当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关于代销银行存在侵权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讼。他在上诉请求中表示,银行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一审法院对代销银行销售产品的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银行方面则辩称,王某的三次风险等级测评结果均为进取型(C5),而本案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2,适合C2以上等级投资者。王某通过手机银行购买本案产品应自行输入密码,且银行提交了经公正的流程,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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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先后购买90万元和1500万元两笔理财产品,但两笔理财产品显示的交易地点和渠道明显不一致,其中1500万元申购显示交易地点为业务处理中心,交易渠道为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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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推荐# #连环画推荐# 红色故事绘——“四史”上的今天
以史为镜、以史明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
学好“四史”,永葆初心、永担使命。
7.5(周二)
1950年7月5日,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联合总社,特别推荐连环画《山村小店》。
1950年7月5日—27日,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讨论通过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明确了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这次会议的胜利召开在中国合作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会后,农村供销合作事业快速发展,以镇为中心建立供销社,大力开展供销合作社业务,促进了不同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和商品流通。
《山村小店》是根据同名小说改编而成的一本精彩连环画,讲述了一个普通供销社积极推进改革的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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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资讯#李利剑当选“河南社会责任突出贡献企业家领军人物” 安钢集团公司荣获“河南社会责任企业”奖
7月2日,2021年度河南省“社会责任企业”暨“社会责任突出贡献企业家”颁奖仪式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迎宾馆隆重举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利剑当选“2021河南社会责任突出贡献企业家领军人物”奖,安钢集团公司荣获“2021河南社会责任企业”奖。
2021年,安钢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利剑提出的“大局意识、主动创新、主动担当、主动作为”“一大三主动”要求和“真敢想、真敢干、真会干、真能干”“四真”精神,全力打造绿色、高效、高质量“三大特色”,构建“一中心、四基地、多产业”发展新格局。2021年3月,安钢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长流程联合钢铁A级环境绩效企业,绿色发展继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之后,再次实现重大突破。2021年6月,安钢周口钢铁基地一期一步工程建成投产 ,高质量发展又添强劲新引擎。2021年9月,代表钢铁生产工艺最高水平的电磁新材料生产线开工建设,特钢转型按下快进键。安钢产品迈上中高端,广泛应用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AH60系列低合金高强度热轧钢板荣获冶金行业质量最高荣誉“金杯特优产品”,成为业内10项获此殊荣的产品之一。安钢集团2021年再次荣膺“中国卓越钢铁企业品牌”,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63亿元,再创历史新水平,利润持续保持历史高位,实现了“十四五”精彩开局。
在全面迈向绿色、高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安钢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持“创造财富、回报社会、造福员工”的企业宗旨,自觉把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的战略、文化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2021年,安钢面对复杂错综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特大暴雨灾害和新冠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不惧困难、扛稳责任、承担使命、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救灾捐款、抗击疫情、乡村振兴等,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展现国企担当。
发展惠及职工。2021年职工人均薪酬总额达到14.91万元,其中直接薪酬10.13万元,是安钢历史上人均收入最高的一年,较2016年实现了翻番。在缴纳“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安钢还为员工新增企业年金、误餐补助、取暖补贴、高温津贴、苦脏累特殊岗位津贴、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员工医疗互助保障等多项待遇。仅企业年金一项,2021年就投入1.46亿元,让职工实实在在分享到企业发展带来的红利。
助力乡村振兴。多年来,安钢积极承担国企的社会责任和担当,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振兴。安阳内黄李大晁村是安钢定点精准帮扶村,2021年安钢投入帮扶资金1148万元,帮助引进项目2个帮扶资金105万元。村民收入实现持续增长,普通村民和脱贫户收入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1.46%、24.8%。2021年安钢获得“省级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安钢消费帮扶典型案例入选河南省发改委和乡村振兴局发布的《河南省消费帮扶典型案例汇编》。
支援抗洪抗疫。2021年面对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安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全力以赴做好企业内部抗洪抢险、复工复产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分别向郑州、安阳慈善总会捐款2000万元、1000万元,用于郑州市、安阳市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组织救援力量,火速驰援河南省委党校、郑州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等单位抗洪救援。面对突发疫情,先后抽调7000多人(次)医护骨干驰援郑州、安阳、汤阴,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助力抗击疫情。向安阳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次性防护口罩51万只,并通过市慈善总会向殷都区定向捐款1000万元,以实际行动彰显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担当,连续两年荣获安阳市“慈善捐赠特别贡献奖”。
此次获奖,是对安钢长期以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充分肯定。以此荣誉为契机,安钢将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奋力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为实现“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河南贡献安钢力量。
据悉,此次评选活动由河南日报社、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工信厅等共同举办。自2月份活动启动以来,总计参与报名企业400多家,经过前期资料审核、网络投票媒体公示、专家评审等多个环节筛选,最终评选出87家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有担当、无私奉献的河南社会责任企业,32名坚韧不拔、勇于担当的河南社会责任突出贡献企业家。其中,包括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利剑在内的5名企业家当选2021年度“河南社会责任突出贡献企业家领军人物”,其余27名企业家当选2021年度“河南社会责任突出贡献企业家年度人物”。活动是对全省企业及企业家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一次检阅,通过活动开展,充分发挥社会责任企业对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头作用,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河南企业及企业家勇担社会责任,彰显应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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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钢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利剑提出的“大局意识、主动创新、主动担当、主动作为”“一大三主动”要求和“真敢想、真敢干、真会干、真能干”“四真”精神,全力打造绿色、高效、高质量“三大特色”,构建“一中心、四基地、多产业”发展新格局。2021年3月,安钢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长流程联合钢铁A级环境绩效企业,绿色发展继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之后,再次实现重大突破。2021年6月,安钢周口钢铁基地一期一步工程建成投产 ,高质量发展又添强劲新引擎。2021年9月,代表钢铁生产工艺最高水平的电磁新材料生产线开工建设,特钢转型按下快进键。安钢产品迈上中高端,广泛应用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AH60系列低合金高强度热轧钢板荣获冶金行业质量最高荣誉“金杯特优产品”,成为业内10项获此殊荣的产品之一。安钢集团2021年再次荣膺“中国卓越钢铁企业品牌”,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63亿元,再创历史新水平,利润持续保持历史高位,实现了“十四五”精彩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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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惠及职工。2021年职工人均薪酬总额达到14.91万元,其中直接薪酬10.13万元,是安钢历史上人均收入最高的一年,较2016年实现了翻番。在缴纳“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安钢还为员工新增企业年金、误餐补助、取暖补贴、高温津贴、苦脏累特殊岗位津贴、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员工医疗互助保障等多项待遇。仅企业年金一项,2021年就投入1.46亿元,让职工实实在在分享到企业发展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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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获奖,是对安钢长期以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充分肯定。以此荣誉为契机,安钢将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奋力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为实现“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河南贡献安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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