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激活人类长寿密码?这些诈骗套路专盯老年患者】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矫某霄、孙某鹏等人成立公司,通过非法购买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冒充北京慢性病普查中心专家拨打上述老年人电话,利用没有任何出版号的随赠书《激活人类长寿密码》使老人相信“专家”的专业性,随后诱骗老年人缴纳建档费、解冻费、公证费等虚构的费用,共诈骗全国25个省份的1000余名老年人290余万元。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矫某霄、孙某鹏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打击养老诈骗 守护百姓养老钱# https://t.cn/A6XsKkuT
【#唐山打人案嫌犯被抓时疑是逃犯#?廊坊广阳刑警:专案组正调查】据@齐鲁晚报 报道,唐山打人事件中多名嫌犯有前科,其中主嫌犯陈继志涉及2015年的一起刑事案件,涉嫌“刑拘在逃”。此次陈继志被抓时,是否仍是逃犯?6月14日上午,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表示,专案组正在调查中。
根据唐山警方发出的相关通报显示,打人案件中,主犯为陈继志和刘某。
记者检索发现,在一个名为“路北巡控”的美篇账号上,曾在2019年7月发布过标题为“110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网上逃犯”的文章。在该文章提及了一起发生在2015年12月13日的案件,该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名为刘某和陈继志。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12月12日18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闻新园小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讨索要抵押车辆的债务为由,被告人刘某使用方向盘锁对被害人商某的头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其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额顶部跨发际瘢痕按“系数相加”办法计算后所得数值大于1。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将其强行带上车牌号为×××的黑色帕萨特离开,将被害人商某带到陈继志(刑拘在逃)位于开平东外环的厂房大院内。至次日12时许,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备逃脱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商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8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批准逮捕。之后,2018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事后,刘某提起上诉,2019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5年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中,两份判决书中均提到陈继志,并且标注“刑拘在逃”。
所谓的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机关经查证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经下达《刑事拘留证》,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潜逃,公安机关对于这种人员通常会进行网上追逃。
如此一来,2019年3月11日终审判决时,陈继志依旧处于刑拘在逃。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陈继志以及唐山之后,发现自2019年3月11日终审判决后,并不存在对陈继志的刑事诉讼。
难道2019年3月11日之后,陈继志的“逃犯”之名被撤销?又或者是2019年3月11日至今,逃犯陈继志就未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果逃犯陈继志一直未被抓获的话,那么,此次唐山打人案件,警方抓获陈继志时,他不仅是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是一名在逃逃犯?
对此,6月14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大队,值班民警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是归该刑警大队管,专案组正在调查具体情况,随着该案件的调查,相关情况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唐山警方发出的相关通报显示,打人案件中,主犯为陈继志和刘某。
记者检索发现,在一个名为“路北巡控”的美篇账号上,曾在2019年7月发布过标题为“110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网上逃犯”的文章。在该文章提及了一起发生在2015年12月13日的案件,该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名为刘某和陈继志。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12月12日18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闻新园小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讨索要抵押车辆的债务为由,被告人刘某使用方向盘锁对被害人商某的头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其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额顶部跨发际瘢痕按“系数相加”办法计算后所得数值大于1。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将其强行带上车牌号为×××的黑色帕萨特离开,将被害人商某带到陈继志(刑拘在逃)位于开平东外环的厂房大院内。至次日12时许,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备逃脱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商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8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批准逮捕。之后,2018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事后,刘某提起上诉,2019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5年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中,两份判决书中均提到陈继志,并且标注“刑拘在逃”。
所谓的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机关经查证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经下达《刑事拘留证》,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潜逃,公安机关对于这种人员通常会进行网上追逃。
如此一来,2019年3月11日终审判决时,陈继志依旧处于刑拘在逃。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陈继志以及唐山之后,发现自2019年3月11日终审判决后,并不存在对陈继志的刑事诉讼。
难道2019年3月11日之后,陈继志的“逃犯”之名被撤销?又或者是2019年3月11日至今,逃犯陈继志就未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果逃犯陈继志一直未被抓获的话,那么,此次唐山打人案件,警方抓获陈继志时,他不仅是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是一名在逃逃犯?
对此,6月14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大队,值班民警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是归该刑警大队管,专案组正在调查具体情况,随着该案件的调查,相关情况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女子非婚生子后8万元将2岁儿子卖掉# ,被判五年二个月】都说父母是孩子最安全的港湾,可湖南郴州一女子却在与男友分手后,将2岁的儿子卖给他人,还在抖音发布视频。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郴州女子王某与男子谢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非婚生育儿子小天。 2018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2019年,谢某与女子小丹结婚。
在抚养过程中,王某多次向谢某要取小孩子的抚养费用,后 自认为生活困难产生了将小天卖给他人抚养的想法。
2020年6月10日中午,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收养人的方式,在汝城县某酒店房间与来自岳阳平江的收养人何某夫妇等人商量收养小天一事,最终 何某等人给了王某人民币8万元及小天的外婆一个红包。
在离开酒店后,王某因为心情不好发了一条抖音:“不知道这个决定是对还是错,为了能让你过的幸福”。
谢某的现任妻子小丹刷到了这条视频,便通过微信和王某联系询问,王某承认把孩子卖了。小丹和谢某 到派出所报案。
6月12日,王某前往平江县将小天带回,并将收取的8万元和一个红包退还给了何某。
7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经王某与谢某协商,小天由谢某抚养,谢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被害人小天带回且将收取他人的8万元及红包退还给了收养人,并得到了小天父亲谢某的书面谅解,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王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系民间送养行为,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不属于出卖亲生子女的四种法定情形,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为由提起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在未经被害人父亲同意或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以送养名义将被害人以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王某在出卖儿子时, 名下有高消费物品小轿车一辆,并非迫于生活困难才将子女送养,且未考察收养方是否具备抚养条件,仅为收取钱财而将儿子卖予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终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文中均为化名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郴州女子王某与男子谢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非婚生育儿子小天。 2018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2019年,谢某与女子小丹结婚。
在抚养过程中,王某多次向谢某要取小孩子的抚养费用,后 自认为生活困难产生了将小天卖给他人抚养的想法。
2020年6月10日中午,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收养人的方式,在汝城县某酒店房间与来自岳阳平江的收养人何某夫妇等人商量收养小天一事,最终 何某等人给了王某人民币8万元及小天的外婆一个红包。
在离开酒店后,王某因为心情不好发了一条抖音:“不知道这个决定是对还是错,为了能让你过的幸福”。
谢某的现任妻子小丹刷到了这条视频,便通过微信和王某联系询问,王某承认把孩子卖了。小丹和谢某 到派出所报案。
6月12日,王某前往平江县将小天带回,并将收取的8万元和一个红包退还给了何某。
7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经王某与谢某协商,小天由谢某抚养,谢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被害人小天带回且将收取他人的8万元及红包退还给了收养人,并得到了小天父亲谢某的书面谅解,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王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系民间送养行为,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不属于出卖亲生子女的四种法定情形,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为由提起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在未经被害人父亲同意或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以送养名义将被害人以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王某在出卖儿子时, 名下有高消费物品小轿车一辆,并非迫于生活困难才将子女送养,且未考察收养方是否具备抚养条件,仅为收取钱财而将儿子卖予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终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文中均为化名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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