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囊卵巢伴随胰岛素抵抗,是否可以直接补充肌醇和辅酶Q10?
这是以为读过的网友问的问题:博士,追看了您几篇多囊卵巢和胰岛素抵抗笔记,感谢您的讲解,我就是多囊卵巢伴随胰岛素抵抗,我是否可以吃肌醇搭配辅酶Q10?
你所说的问题存在一个问题,即你当希望用肌醇达到胰岛素抵抗控制时,可能会忽略多囊卵巢的其他问题。
或者我们换个说法,同样是胰岛素抵抗,不同个体背后的原因不尽相同,即原因即不是唯一的,也是各不相同的,有时候它们之间会互为因果。
胰岛素抵抗存在这样一个途径:高胰岛素血症—胰岛素抵抗—糖耐量受损—糖尿病,PCOS要想逆转必须控制与阻断胰岛素抵抗路径,在胰岛素抗敏剂机理上,肌醇在替代二甲双胍有着副反应少效果好的作用。但对多囊卵巢而言,除了胰岛素抵抗,还会有高雄、高LH、低雌等等一些列问题。
即当希望用肌醇达到胰岛素抵抗消除时,可能忽略了多囊卵巢的其他问题。
当你想起来辅酶Q10的时候,你又想到了什么?并用它解决什么问题?
这两个问题意在提示你注意,不能机械地拿某种营养素去解决某一种病理指标或症状,每种症状的背后都有不同的原因。举个例子,比如“失眠”并不是给一颗褪黑激素这么简单,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症状,失眠可能跟血清素不足有关,可能跟皮质醇过高有关,还有可能跟慢性食物敏感有关,只有找到个人失眠背后的靶点,再选择功能性营养素对症干预。
⭕️对营养素的使用,必须从个体的情况作出整体分析,找到个人症状背后的靶点再选择功能性营养素对症干预,此其一。
✅其次,营养素的作用机制是还原不同类型的生理代谢失衡,在人体复杂的生理代谢路径上,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营养物质作为支持,通过补充相应的营养素将已经失衡的代谢重新恢复正常。解决这些问题,成分很重要,但是成分之间的选择和搭配才是关键。#科学备孕##备孕##营养素##辅酶q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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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问题存在一个问题,即你当希望用肌醇达到胰岛素抵抗控制时,可能会忽略多囊卵巢的其他问题。
或者我们换个说法,同样是胰岛素抵抗,不同个体背后的原因不尽相同,即原因即不是唯一的,也是各不相同的,有时候它们之间会互为因果。
胰岛素抵抗存在这样一个途径:高胰岛素血症—胰岛素抵抗—糖耐量受损—糖尿病,PCOS要想逆转必须控制与阻断胰岛素抵抗路径,在胰岛素抗敏剂机理上,肌醇在替代二甲双胍有着副反应少效果好的作用。但对多囊卵巢而言,除了胰岛素抵抗,还会有高雄、高LH、低雌等等一些列问题。
即当希望用肌醇达到胰岛素抵抗消除时,可能忽略了多囊卵巢的其他问题。
当你想起来辅酶Q10的时候,你又想到了什么?并用它解决什么问题?
这两个问题意在提示你注意,不能机械地拿某种营养素去解决某一种病理指标或症状,每种症状的背后都有不同的原因。举个例子,比如“失眠”并不是给一颗褪黑激素这么简单,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症状,失眠可能跟血清素不足有关,可能跟皮质醇过高有关,还有可能跟慢性食物敏感有关,只有找到个人失眠背后的靶点,再选择功能性营养素对症干预。
⭕️对营养素的使用,必须从个体的情况作出整体分析,找到个人症状背后的靶点再选择功能性营养素对症干预,此其一。
✅其次,营养素的作用机制是还原不同类型的生理代谢失衡,在人体复杂的生理代谢路径上,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营养物质作为支持,通过补充相应的营养素将已经失衡的代谢重新恢复正常。解决这些问题,成分很重要,但是成分之间的选择和搭配才是关键。#科学备孕##备孕##营养素##辅酶q10#
保险事故争议中近因原则的认定与适用近因原则属于保险法上司法审判与合同行为实施过程中法理适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我国《保险法》上并未得到像《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的承认与规制,但一直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同时保险行业里,客观上时刻遵循着基本的几大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给付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但本文着重讲只讲“近因原则”。
在实操和指向上,一般从分析、判断、认定危险事故(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直接关系的基础上,共同甄别何为近因,从而确认该近因是否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以便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作为基本准则,主要关注造成事故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那个原因。
近因确定的意义在于,损失发生时可能伴随多种因素(该多因素包含近因),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因素均与事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为了排除一些似是而非的“致损原因”,以确定事故是否满足理赔要件。在多因一果之状态下,往往会有很多因素要么不是承保要素、要么属于免责要素。给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理赔频添障碍。导致“致损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的认定扑朔迷离。
近因要素的寻找与认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上通行、公认的主要有四大情形与途径。
第一种、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被保责任,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便不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般很少会因此引发争议或者触发免责条款。
第二种、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经过甄别均属于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损害毕竟是保险事故造成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3、多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均无近因关系,此种情形自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独立,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对属于保险事故的那些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5、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依存,没有其他原因的发生,任何一个原因都不可能单独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则属于除外责任的近因取得优先适用地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第三种、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在多个行为或事件连续发生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最近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原因为近因。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说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确定近因后,根据近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的,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
2、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种、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的认定
在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尽管发生了多个行为或事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但这些原因之间彼此没有关联,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即前、后因之间的联系发生中断。此时,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一个独立原因造成的,这个独立原因,或为前因,而后因的发生对其没有实质影响;或为后因,是新近产生的,则这个独立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借此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或为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近因的寻找及认定通常有“原因说”和“结果说”两个分支。
就比如,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一样。每天成千上万车主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有故意穿插、加塞、争先不让的行为,大家认为虽然驾驶车辆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积极主动追求的,但是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而为,通常均认定为意外事故给予理赔。对于这样司空见惯的事故确认为意外,是因为大众和司法机关(交警、法院)在事故“近因”寻找中采取的是“结果”说,即从导致事故发生的结果上去找“近因”,虽然驾车加塞、抢行是车主积极追求的,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却不是车主或者说驾驶人追求的结果。
又比如说乙醇中毒身故亦是如此。看我们是从“原因”上找事故的“近因”,还是按照交通事故的方法从“结果”上找“近因”。从“原因”上找,因为饮酒是原因,饮酒是自愿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从“结果”上找,中毒是“近因”,中毒肯定不是饮酒者追求的、想要的结果,因此中毒的“近因”属于意外定性的“非自愿的”标准,自然乙醇中毒身故必然属于意外身故。就比如游泳溺水身故、野生菌食用中毒身故等,是否属于意外那就要看评价者是从“原因”上找事故近因还是从“结果”上找事故近因。
同时对于近因的找寻与认定,同时优先查明近因是否在免责条款之中,且保险人是否已经就除外责任条款(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充分运用近因原则,准确判断引发事故的近因,进而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此过程中,若双方对事故产生的近因存在争议,该争议难以确定且直接决定事故是否系承保范围,则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按照适当比例判定理赔金额。
撰写: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部 刘志周、朱钇帆
同时保险行业里,客观上时刻遵循着基本的几大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给付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但本文着重讲只讲“近因原则”。
在实操和指向上,一般从分析、判断、认定危险事故(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直接关系的基础上,共同甄别何为近因,从而确认该近因是否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以便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作为基本准则,主要关注造成事故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那个原因。
近因确定的意义在于,损失发生时可能伴随多种因素(该多因素包含近因),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因素均与事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为了排除一些似是而非的“致损原因”,以确定事故是否满足理赔要件。在多因一果之状态下,往往会有很多因素要么不是承保要素、要么属于免责要素。给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理赔频添障碍。导致“致损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的认定扑朔迷离。
近因要素的寻找与认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上通行、公认的主要有四大情形与途径。
第一种、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被保责任,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便不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般很少会因此引发争议或者触发免责条款。
第二种、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经过甄别均属于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损害毕竟是保险事故造成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3、多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均无近因关系,此种情形自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独立,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对属于保险事故的那些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5、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依存,没有其他原因的发生,任何一个原因都不可能单独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则属于除外责任的近因取得优先适用地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第三种、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在多个行为或事件连续发生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最近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原因为近因。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说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确定近因后,根据近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的,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
2、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种、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的认定
在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尽管发生了多个行为或事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但这些原因之间彼此没有关联,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即前、后因之间的联系发生中断。此时,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一个独立原因造成的,这个独立原因,或为前因,而后因的发生对其没有实质影响;或为后因,是新近产生的,则这个独立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借此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或为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近因的寻找及认定通常有“原因说”和“结果说”两个分支。
就比如,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一样。每天成千上万车主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有故意穿插、加塞、争先不让的行为,大家认为虽然驾驶车辆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积极主动追求的,但是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而为,通常均认定为意外事故给予理赔。对于这样司空见惯的事故确认为意外,是因为大众和司法机关(交警、法院)在事故“近因”寻找中采取的是“结果”说,即从导致事故发生的结果上去找“近因”,虽然驾车加塞、抢行是车主积极追求的,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却不是车主或者说驾驶人追求的结果。
又比如说乙醇中毒身故亦是如此。看我们是从“原因”上找事故的“近因”,还是按照交通事故的方法从“结果”上找“近因”。从“原因”上找,因为饮酒是原因,饮酒是自愿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从“结果”上找,中毒是“近因”,中毒肯定不是饮酒者追求的、想要的结果,因此中毒的“近因”属于意外定性的“非自愿的”标准,自然乙醇中毒身故必然属于意外身故。就比如游泳溺水身故、野生菌食用中毒身故等,是否属于意外那就要看评价者是从“原因”上找事故近因还是从“结果”上找事故近因。
同时对于近因的找寻与认定,同时优先查明近因是否在免责条款之中,且保险人是否已经就除外责任条款(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充分运用近因原则,准确判断引发事故的近因,进而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此过程中,若双方对事故产生的近因存在争议,该争议难以确定且直接决定事故是否系承保范围,则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按照适当比例判定理赔金额。
撰写: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部 刘志周、朱钇帆
【人善人欺天不欺】
南无阿弥陀佛,古来各城市
都有城隍庙,檐下挂一个大算盘,
是要和人算善恶帐的。
有一匾额写道:“你又来了。”
两柱有一幅对联:
“人恶人怕天不怕,
人善人欺天不欺。”
又“天堂有路,人人不肯去;
地狱无门,个个要进来。”
凡人常动机谋、弄巧妙,
吃不得亏,事事都计较合算不合算。
恶人谁也不敢近,怕吃他的苦头,
让他忍他散场了。但因果报应,
天是不怕恶人的。
——虚云老和尚开示
南无阿弥陀佛,古来各城市
都有城隍庙,檐下挂一个大算盘,
是要和人算善恶帐的。
有一匾额写道:“你又来了。”
两柱有一幅对联:
“人恶人怕天不怕,
人善人欺天不欺。”
又“天堂有路,人人不肯去;
地狱无门,个个要进来。”
凡人常动机谋、弄巧妙,
吃不得亏,事事都计较合算不合算。
恶人谁也不敢近,怕吃他的苦头,
让他忍他散场了。但因果报应,
天是不怕恶人的。
——虚云老和尚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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