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第24、25、26、27、28、29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通告】刚刚,据微信公众号“宝坻融媒”消息,宝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宝坻区第24、25、26、27、28、29例确诊病例活动轨迹通告,通告如下:
关于我区第24、25、26、27、28、29例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通告
2月8日上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我区第24、第25、第26、第27、第28、第29例新冠肺炎患者。
患者徐某某,男,47岁,宝平街道凯旋家园小区居住。1月22日,家中休息,中午到钰华街道泰富裕园小区其岳父家用餐,后返回家中未外出;1月23日10时30分,到八门城镇张头窝村其哥哥家用餐,并接其母亲回家,17时返回家中;1月24日11时,与其哥哥一家到宝平街道馨逸家园小区西门对面大厨小灶餐馆用餐,后返回家中;1月25日,到其岳父家用餐,15时到其工作单位杨家口中学(其为校领导班子成员),17时返回家中;1月26日上午,家中休息,14时到单位值班,17时返回家中;1月27日8时—17时,单位值班,下班回家后未外出;1月28日8时,到单位值班,14时与同事到城区购买体温枪,16时返回学校;1月29日,单位值班;1月30日中午,到其岳父家用餐,13时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31日—2月2日,自述均在家休息;2月3日9时,出现发热症状,自行服药后家中休息;2月4日,继续服药,症状未缓解;2月5日下午,出现咳嗽症状;2月6日11时,再次出现发热症状,20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2例确诊病例。
患者陈某某,女,42岁,钰华街道顺驰小区居住,区百货大楼服装和鞋区销售管理人员,为我区第1例确诊病例患者张某某同事。1月20日—24日,自述每日7时30分—18时30分均在区百货大楼上班,期间多次到服装区与鞋区驻留,其他时间在家休息;1月25日—2月2日白天,自述均在家休息;2月2日23时,到区医学观察隔离所留观;2月3日15时30分,出现发热症状,21时30分转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3例确诊病例。
患者杨某,男,36岁,钰华街道凯瑞国际小区居住,系我区第4例确诊病例患者白某某之夫。1月21日20时15分,陪妻子到顺驰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1月22日8时30分—23日8时30分,在位于大口屯镇工业园的天津力升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上班;1月23日10时,到老家霍各庄镇北八间房村用餐,15时返回家中;1月24日6时30分,陪妻子到海滨医院就诊,7时30分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25 日,家中休息,16时陪妻子到顺驰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17时50分返回家中;1月26日,家中休息;1月27日14时,陪妻子到区人民医院就诊,22时返回家中;1月28日10时20分—1月30日11时,陪妻子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时50分陪妻子到天津市胸科医院就诊,23时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其妻子转至该医院就诊)陪护;1月31日2时,返回家中,9时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陪护,18时返回家中;2月1日8时30分,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陪护;2月2日0时,到海河医院(其妻子转至该医院就诊)陪护,10时返回家中,后一直在区医学观察隔离所留观;2月4日20时,出现发热、头疼等症状,23时转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4例确诊病例。
患者邹某某,女,56岁,宝平街道蝶恋新园小区居住,系我区第17例确诊病例患者郑某某之姑妹。1月23日11时,到区百货大楼购物,后到区百货大楼对面卖袜子店铺购物,然后到海滨街道石幢南云路街其婆婆家用餐,13时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24日10时30分,到其婆婆家用餐,20时30分返回家中;1月25日11时,到其婆婆家用餐,13时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26日11时,到宝平街道宝境檀香小区其哥哥家用餐,22时返回家中;1月27日,家中休息;1月28日20时,出现发热症状,自行服药后在家休息;1月29日15时30分,出现咳嗽症状,19时到景苑街扶元堂药店买药,返回家中自行服药后未外出;1月30日—2月4日白天,自述每日自行服药后均在家休息;2月4日21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5例确诊病例。
患者邹某某,男,65岁,宝平街道河景馨园小区居住,系我区第17例确诊病例患者郑某某之夫、第27例确诊病例患者邹某某之兄。1月20日9时30分,与其父及其妻到宝平街道宝境檀香小区家中居住;1月21日—25日,自述均在家休息;1月26日7时30分,到政远路菜市场买菜,中午、晚上均与其儿子和妹妹一家在家中用餐;1月27日—28日,家中休息;1月29日,家中休息,13时出现咳嗽症状;1月30日,家中休息;1月31日6时,出现干咳、发热等症状,自行服药后家中休息;2月1日—4日,家中休息;2月5日4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6例确诊病例。
患者陈某,女,43岁,口东镇前齐各庄村居住,系我区第20例确诊病例患者周某某之妻。1月20日15时—17时,先后到区百货大楼、富达商城(区百货大楼斜对面)、劝宝超市(南关大街店)购物,17时40分返回家中;1月21日,家中休息;1月22日14时,到口东镇集贸市场购物,16时15分返回家中;1月23日—24日,家中休息;1月25日,在村内;1月26日—2月1日,自述均在家休息;2月2日12时,出现流鼻涕、打喷嚏等症状,自行服药后症状有所缓解;2月3日—4日,自行服药后家中休息,4日10时出现发热症状;2月5日10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7例确诊病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现紧急寻找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接触者,请相关人员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1、与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者,看到此通告后,不要再接触任何人,第一时间拨打区疾控中心或区防控指挥部电话登记备案,听取专业人员安排。
2、1月19日至25日到过区百货大楼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告,自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日期自到百货大楼的次日算起。
3、与确诊患者在同一场所有过交集的人员,也要自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日期自交集日的次日算起。
4、居家隔离期间如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请立即拨打区疾控中心或区防控指挥部电话,听从专业人员安排,等待专用车辆接诊到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严禁私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宝坻区疾控中心电话:2924186429241062
区防控指挥部咨询电话:59211085 59211086
宝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关于我区第24、25、26、27、28、29例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通告
2月8日上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我区第24、第25、第26、第27、第28、第29例新冠肺炎患者。
患者徐某某,男,47岁,宝平街道凯旋家园小区居住。1月22日,家中休息,中午到钰华街道泰富裕园小区其岳父家用餐,后返回家中未外出;1月23日10时30分,到八门城镇张头窝村其哥哥家用餐,并接其母亲回家,17时返回家中;1月24日11时,与其哥哥一家到宝平街道馨逸家园小区西门对面大厨小灶餐馆用餐,后返回家中;1月25日,到其岳父家用餐,15时到其工作单位杨家口中学(其为校领导班子成员),17时返回家中;1月26日上午,家中休息,14时到单位值班,17时返回家中;1月27日8时—17时,单位值班,下班回家后未外出;1月28日8时,到单位值班,14时与同事到城区购买体温枪,16时返回学校;1月29日,单位值班;1月30日中午,到其岳父家用餐,13时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31日—2月2日,自述均在家休息;2月3日9时,出现发热症状,自行服药后家中休息;2月4日,继续服药,症状未缓解;2月5日下午,出现咳嗽症状;2月6日11时,再次出现发热症状,20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2例确诊病例。
患者陈某某,女,42岁,钰华街道顺驰小区居住,区百货大楼服装和鞋区销售管理人员,为我区第1例确诊病例患者张某某同事。1月20日—24日,自述每日7时30分—18时30分均在区百货大楼上班,期间多次到服装区与鞋区驻留,其他时间在家休息;1月25日—2月2日白天,自述均在家休息;2月2日23时,到区医学观察隔离所留观;2月3日15时30分,出现发热症状,21时30分转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3例确诊病例。
患者杨某,男,36岁,钰华街道凯瑞国际小区居住,系我区第4例确诊病例患者白某某之夫。1月21日20时15分,陪妻子到顺驰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1月22日8时30分—23日8时30分,在位于大口屯镇工业园的天津力升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上班;1月23日10时,到老家霍各庄镇北八间房村用餐,15时返回家中;1月24日6时30分,陪妻子到海滨医院就诊,7时30分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25 日,家中休息,16时陪妻子到顺驰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17时50分返回家中;1月26日,家中休息;1月27日14时,陪妻子到区人民医院就诊,22时返回家中;1月28日10时20分—1月30日11时,陪妻子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时50分陪妻子到天津市胸科医院就诊,23时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其妻子转至该医院就诊)陪护;1月31日2时,返回家中,9时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陪护,18时返回家中;2月1日8时30分,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陪护;2月2日0时,到海河医院(其妻子转至该医院就诊)陪护,10时返回家中,后一直在区医学观察隔离所留观;2月4日20时,出现发热、头疼等症状,23时转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4例确诊病例。
患者邹某某,女,56岁,宝平街道蝶恋新园小区居住,系我区第17例确诊病例患者郑某某之姑妹。1月23日11时,到区百货大楼购物,后到区百货大楼对面卖袜子店铺购物,然后到海滨街道石幢南云路街其婆婆家用餐,13时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24日10时30分,到其婆婆家用餐,20时30分返回家中;1月25日11时,到其婆婆家用餐,13时返回家中后未外出;1月26日11时,到宝平街道宝境檀香小区其哥哥家用餐,22时返回家中;1月27日,家中休息;1月28日20时,出现发热症状,自行服药后在家休息;1月29日15时30分,出现咳嗽症状,19时到景苑街扶元堂药店买药,返回家中自行服药后未外出;1月30日—2月4日白天,自述每日自行服药后均在家休息;2月4日21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5例确诊病例。
患者邹某某,男,65岁,宝平街道河景馨园小区居住,系我区第17例确诊病例患者郑某某之夫、第27例确诊病例患者邹某某之兄。1月20日9时30分,与其父及其妻到宝平街道宝境檀香小区家中居住;1月21日—25日,自述均在家休息;1月26日7时30分,到政远路菜市场买菜,中午、晚上均与其儿子和妹妹一家在家中用餐;1月27日—28日,家中休息;1月29日,家中休息,13时出现咳嗽症状;1月30日,家中休息;1月31日6时,出现干咳、发热等症状,自行服药后家中休息;2月1日—4日,家中休息;2月5日4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6例确诊病例。
患者陈某,女,43岁,口东镇前齐各庄村居住,系我区第20例确诊病例患者周某某之妻。1月20日15时—17时,先后到区百货大楼、富达商城(区百货大楼斜对面)、劝宝超市(南关大街店)购物,17时40分返回家中;1月21日,家中休息;1月22日14时,到口东镇集贸市场购物,16时15分返回家中;1月23日—24日,家中休息;1月25日,在村内;1月26日—2月1日,自述均在家休息;2月2日12时,出现流鼻涕、打喷嚏等症状,自行服药后症状有所缓解;2月3日—4日,自行服药后家中休息,4日10时出现发热症状;2月5日10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经院内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市专家组确认为我市第87例确诊病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现紧急寻找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接触者,请相关人员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1、与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者,看到此通告后,不要再接触任何人,第一时间拨打区疾控中心或区防控指挥部电话登记备案,听取专业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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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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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身边事# 【合肥市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最严格的要求、最有力的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全面开展以口罩为代表的疫情防护用品质量、价格监管,制定巡查方案、突出疫情商品、创新办案举措,立案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省城市场秩序。
案例一: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捏造涨价信息案
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位于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一)虚构购进成本的”所规定的情形。该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靳某等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3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一公寓楼内有人通过网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无生产厂名和产地、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日期的口罩,且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靳某等3人于1月26日、1月29日先后两次从肥东县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口罩约10万只,并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进行销售,单只售价1.7元至2元不等。至案发时止,已售出 6万余只,报损约1万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21800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三: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月3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撮镇镇义和家园的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三店正在销售涉嫌假冒的口罩。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共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40袋,共计6800只,除现场查获的5只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经查证,此批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1月31日,该局对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肥东的另外7家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家分店有销售涉案口罩记录。目前该局已对上述涉案的3家分店进行立案调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至该公司肥东相关分店。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案例四: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该局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的移送线索,查获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执法人员在其公司仓库未发现库存涉案产品。在现场,通过调取该公司入库、出库记录,发现该公司从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1500袋生产厂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牌口罩。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以16500元的购货款,从王某处购得“飘安”牌口罩1500袋。王某未向当事人提供相关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且未能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另经查明,因当事人相关商品入库需要供货商名称,但是王某无法及时提供,当事人出入库管理员遂将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录入系统。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货值金额共计2985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对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共计29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销伪造产地口罩案
1月28日,该局执法稽查处根据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监测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华顺九狮水岸小区内的合肥春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委托异地厂家代加工生产“萌宝”口罩,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地:安徽合肥”。该局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经营假冒“飘安”牌口罩案
根据网络舆情,2020年1月30日,该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及其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存放有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324袋(20只/袋),其中标示生产日期在2020年1月30日之后的有399袋。现场库存的一次性口罩的货值金额共计121432.8元。执法人员对仓库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从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0袋(20只/袋),共计60万只,购进价格14.3元/袋;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该公司将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2.8元/袋的价格分别配送至该公司的210家门店,共计配送29079袋。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为假冒产品。
2020年1月27日,该公司在收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后,启动了产品召回,并发出了产品下架的通知,现门店的上述产品已全部下架。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七: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伪造厂名厂址消毒液案
2月1日,该局在组织开展辖区批发市场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时查获此案。
执法人员在长江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商户正在销售的桶装消毒液外包装粗糙,且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场发现,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上海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7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1桶桶装消毒液,并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https://t.cn/A6PQUKvS
案例一: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捏造涨价信息案
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位于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一)虚构购进成本的”所规定的情形。该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靳某等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3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一公寓楼内有人通过网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无生产厂名和产地、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日期的口罩,且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靳某等3人于1月26日、1月29日先后两次从肥东县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口罩约10万只,并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进行销售,单只售价1.7元至2元不等。至案发时止,已售出 6万余只,报损约1万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21800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三: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月3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撮镇镇义和家园的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三店正在销售涉嫌假冒的口罩。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共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40袋,共计6800只,除现场查获的5只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经查证,此批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1月31日,该局对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肥东的另外7家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家分店有销售涉案口罩记录。目前该局已对上述涉案的3家分店进行立案调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至该公司肥东相关分店。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案例四: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该局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的移送线索,查获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执法人员在其公司仓库未发现库存涉案产品。在现场,通过调取该公司入库、出库记录,发现该公司从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1500袋生产厂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牌口罩。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以16500元的购货款,从王某处购得“飘安”牌口罩1500袋。王某未向当事人提供相关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且未能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另经查明,因当事人相关商品入库需要供货商名称,但是王某无法及时提供,当事人出入库管理员遂将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录入系统。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货值金额共计2985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对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共计29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销伪造产地口罩案
1月28日,该局执法稽查处根据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监测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华顺九狮水岸小区内的合肥春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委托异地厂家代加工生产“萌宝”口罩,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地:安徽合肥”。该局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经营假冒“飘安”牌口罩案
根据网络舆情,2020年1月30日,该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及其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存放有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324袋(20只/袋),其中标示生产日期在2020年1月30日之后的有399袋。现场库存的一次性口罩的货值金额共计121432.8元。执法人员对仓库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从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0袋(20只/袋),共计60万只,购进价格14.3元/袋;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该公司将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2.8元/袋的价格分别配送至该公司的210家门店,共计配送29079袋。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为假冒产品。
2020年1月27日,该公司在收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后,启动了产品召回,并发出了产品下架的通知,现门店的上述产品已全部下架。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七: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伪造厂名厂址消毒液案
2月1日,该局在组织开展辖区批发市场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时查获此案。
执法人员在长江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商户正在销售的桶装消毒液外包装粗糙,且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场发现,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上海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7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1桶桶装消毒液,并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https://t.cn/A6PQUK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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