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离婚时可获家务补偿 专家呼吁提高补偿标准】近日,浙江台州“全职妈妈”离婚时提出19万家务补偿的案件引发关注,法院审理认为,“全职妈妈”19万补偿款要求偏高,判决男方支付1.5万元家务补偿款。天台县法院审理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并非个例。自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家务补偿扩大适用范围,多地法院适用该制度判决的首案也纷纷“落槌”。从补偿金额来看,法院判决数额自1万元至12万元不等。广西柳州一起案件中,夫妻双方结婚8年,妻子起诉离婚时获得2.5万元家务补偿金。福建南安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结婚12年,女方最终获得10万余元家务补偿金。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相关规定。两部法律均将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大部分家庭还是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此外,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一方也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但有一些当事人因为证据意识不强,导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体现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得到普遍运用。
而民法典取消了这一前置条件。无论双方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在外界看来,这也是对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唤醒”。
但有不少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的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过少且标准不统一。浙江天台县法院表示,补偿金额应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重庆市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男方虽在外务工但并未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专家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难以量化,也不能完全与家政人员工资作类比。夫妻一方对子女、老人的照顾,或是进行家务劳动,有情感和家庭伦理义务因素,并不能完全和家政人员工资等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大幅提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标准。他建议,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额,要综合考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年龄、健康状况、离婚后可能的生活水平、就业能力,充分考虑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与对方据此获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资本减值(人力资本减损、缺乏就业竞争力、获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对方增值的比例、双方婚后的收入对比等因素,确定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的资金金额和方式。(南方都市报)https://t.cn/A6foGoFo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相关规定。两部法律均将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大部分家庭还是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此外,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一方也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但有一些当事人因为证据意识不强,导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体现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得到普遍运用。
而民法典取消了这一前置条件。无论双方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在外界看来,这也是对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唤醒”。
但有不少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的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过少且标准不统一。浙江天台县法院表示,补偿金额应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重庆市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男方虽在外务工但并未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专家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难以量化,也不能完全与家政人员工资作类比。夫妻一方对子女、老人的照顾,或是进行家务劳动,有情感和家庭伦理义务因素,并不能完全和家政人员工资等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大幅提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标准。他建议,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额,要综合考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年龄、健康状况、离婚后可能的生活水平、就业能力,充分考虑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与对方据此获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资本减值(人力资本减损、缺乏就业竞争力、获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对方增值的比例、双方婚后的收入对比等因素,确定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的资金金额和方式。(南方都市报)https://t.cn/A6foGoFo
一条离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微博在网上炸开了锅,势必引发众多夫妻吵架。
近日,浙江台州的全职太太齐女士离婚时以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为由,要求丈夫从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于是就有了这次广受争议的判决,法院判只给补1.5万。
这是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条款。补偿1.5万,分摊到每月是多少?不到400元。难怪不少人(估计女性居多)怀疑法官(估计是男性)偏袒男方。按齐女士三年零两个月婚期计,1.5万分到38个月,就是每月394块,每天就是13块——这就是送两单外卖的价格啊。不过,这条微博没有说全,完全的信息是这样的:1.5万是基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确定的补偿方案,男方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去除掉家庭共同支出剩余的积蓄是两个人共有的,这部分是一人一半,这1.5万仅是照顾到女方全职在家额外补偿的。况且,离婚财产分割的大头是房产和理财,但有关信息并未透露。
无论如何,家务量化补偿对全职太太离婚这是首例。那为啥会引发众多夫妻吵架呢?因为大家一看,纷纷回家跟自己的另一半计较做家务的得失。即便不做全职太太,“半职太太”牺牲也不少啊,不是吗?
要我说,夫妻生活糊糊涂涂才是福啊。亲兄弟明算账,好朋友勤算账,家庭幸福就是一笔糊涂账,就像生娃讲回报也是一笔糊涂账。本案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虽然家务是无酬劳动,但不代表它没有价值(或价格)。按《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核算家务方法主要有三种:综合替代法、行业替代法、机会成本法。在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该制度被激活。那么,非全职太太做家务怎么算价值(价格)呢?还没有这样的案例出现,但迟早会有的。因为做家务一方失去机会成本法,她或他原本可以发展自我或放飞自我的。
近日,浙江台州的全职太太齐女士离婚时以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为由,要求丈夫从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于是就有了这次广受争议的判决,法院判只给补1.5万。
这是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条款。补偿1.5万,分摊到每月是多少?不到400元。难怪不少人(估计女性居多)怀疑法官(估计是男性)偏袒男方。按齐女士三年零两个月婚期计,1.5万分到38个月,就是每月394块,每天就是13块——这就是送两单外卖的价格啊。不过,这条微博没有说全,完全的信息是这样的:1.5万是基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确定的补偿方案,男方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去除掉家庭共同支出剩余的积蓄是两个人共有的,这部分是一人一半,这1.5万仅是照顾到女方全职在家额外补偿的。况且,离婚财产分割的大头是房产和理财,但有关信息并未透露。
无论如何,家务量化补偿对全职太太离婚这是首例。那为啥会引发众多夫妻吵架呢?因为大家一看,纷纷回家跟自己的另一半计较做家务的得失。即便不做全职太太,“半职太太”牺牲也不少啊,不是吗?
要我说,夫妻生活糊糊涂涂才是福啊。亲兄弟明算账,好朋友勤算账,家庭幸福就是一笔糊涂账,就像生娃讲回报也是一笔糊涂账。本案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虽然家务是无酬劳动,但不代表它没有价值(或价格)。按《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核算家务方法主要有三种:综合替代法、行业替代法、机会成本法。在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该制度被激活。那么,非全职太太做家务怎么算价值(价格)呢?还没有这样的案例出现,但迟早会有的。因为做家务一方失去机会成本法,她或他原本可以发展自我或放飞自我的。
#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微博公开课#
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了上述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本案当中,很多人为齐女士鸣不平,但是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这对夫妻没有约定夫妻分别所有制,他们之间实行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
这也就意味着,男方在外打工、经商的所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婚以来,男方也为家庭提供了生活费用。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女方至少可以在离婚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这些财产,从形式上看,均为男方工作所得的收入转化而来。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已经体现了女方对家庭的付出的价值的承认和保护。这也就是原《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所有制的情形下,一方才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家务补偿的要求。
其次,家务补偿究竟是补偿的是什么。
有人说,男方工作可以获得工资,女方做家务为什么没有工资?不公平。实际上,这里的逻辑是不通的。男方为社会工作,社会给予他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男方为家庭的付出也是没有工资的。同样,女方做家务,为家庭付出是没有工资的,但如果女方为社会工作,例如做保姆、做保洁、做厨师,社会都是提供报酬的。
根本原因,这是家庭与社会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财产制度决定的。
那么,既然如此,家务补偿补偿的是什么?我认为,补偿的是女方再就业所需要的费用。一方回归家庭,最大的损失,是对职场的陌生、就业能力的降低。离婚意味着原来从事家务的一方需要就业以获得收入,家务补偿应该是对家庭主妇或者主男参加就业培训等获得再就业能力所需费用的补偿。
本案当中,二审法官表示,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该观点与我的观点是相似的。 https://t.cn/RuOpYxC
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了上述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本案当中,很多人为齐女士鸣不平,但是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这对夫妻没有约定夫妻分别所有制,他们之间实行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
这也就意味着,男方在外打工、经商的所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婚以来,男方也为家庭提供了生活费用。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女方至少可以在离婚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这些财产,从形式上看,均为男方工作所得的收入转化而来。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已经体现了女方对家庭的付出的价值的承认和保护。这也就是原《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所有制的情形下,一方才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家务补偿的要求。
其次,家务补偿究竟是补偿的是什么。
有人说,男方工作可以获得工资,女方做家务为什么没有工资?不公平。实际上,这里的逻辑是不通的。男方为社会工作,社会给予他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男方为家庭的付出也是没有工资的。同样,女方做家务,为家庭付出是没有工资的,但如果女方为社会工作,例如做保姆、做保洁、做厨师,社会都是提供报酬的。
根本原因,这是家庭与社会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财产制度决定的。
那么,既然如此,家务补偿补偿的是什么?我认为,补偿的是女方再就业所需要的费用。一方回归家庭,最大的损失,是对职场的陌生、就业能力的降低。离婚意味着原来从事家务的一方需要就业以获得收入,家务补偿应该是对家庭主妇或者主男参加就业培训等获得再就业能力所需费用的补偿。
本案当中,二审法官表示,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该观点与我的观点是相似的。 https://t.cn/RuOpY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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