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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林策发〔2022〕8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 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并经省林业局 2022 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2年5月18日
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不改变原有林地用途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等面积、不低于原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植被标准
植被恢复措施及施工工艺的选择应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和《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树种选择应当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采用与盗伐、滥伐和毁坏树种相同的树种或乡土树种种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以人工种植或者直播、撒播灌木树种。种植乔木树种应当优先使用容器苗,或使用Ⅰ、Ⅱ级苗。植物(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二级以上、苗木质量应当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DB61/T 378-2006)规定的标准,初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范》(DB61/T 142-2021)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寄主植物。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毁坏林地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恢复。
1.岩石裸露林地
由于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造成林地破坏,土壤损失而变为岩石裸露地的,应通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客土表土覆盖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覆土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应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2.受损林地
林地上有建(构)筑物、硬化路面、建筑地基、压占物等硬化层,底层土壤尚存在的,应当通过拆除建(构)筑物、清除硬化层、疏松土壤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土壤厚度不足30厘米的应采用客土恢复至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3.塌陷林地
挖塘养殖、开挖水库等造成林地塌陷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回填塌陷坑穴,进行土地平整。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4.污染林地
污染林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除治。无法消除污染物的,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应在50厘米以上。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5.其他
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执行。
(四)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施工。恢复植被养护期限为3年。养护期结束时,恢复植被质量以小班为单元进行评价。株数保存率应不低于80%,年均降水量400 mm以下地区不低于65%。
三、补种树木标准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以原地补种为原则,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补种标准
原地补种的,应当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应当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合树种。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二级以上、苗木质量应当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DB61/T 378-2006)等规定的标准,初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范》(DB61/T 142-2021)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寄主植物。
(四)补种期限
补种树木原则上应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补种完成后,植被养护期限为3年。养护期结束时,恢复植被株数保存率应不低于80%,年均降水量400 mm以下地区不低于65%。
四、费用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费用测算,也可以参考相关标准测算。
(一)按照实际成本测算。
1.测算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作业设计费用,林地地面清理费用,边坡、坡面平整费用以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
2.测算恢复植被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恢复植被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整地、造林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
3.测算补种树木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补种树木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林地清理、整地、造林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
上述人工费以本县(市、区)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进行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县(市、区)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进行计算,作业设计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按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二)参考相关标准测算。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参考我省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2.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标准,参考《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1〕10号)中规定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参考以上标准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实际成本的,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测算。
(三)违法者自行承担。
违法者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并承担所需费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五、代履行
(一)代履行的条件
违法者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补种树木,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
(二)代履行的程序
违法者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催告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决定书》,代为履行。
(三)代履行的费用
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其他要求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有新修订或新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陕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陕林策发〔2022〕8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 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并经省林业局 2022 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2年5月18日
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不改变原有林地用途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等面积、不低于原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植被标准
植被恢复措施及施工工艺的选择应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和《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树种选择应当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采用与盗伐、滥伐和毁坏树种相同的树种或乡土树种种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以人工种植或者直播、撒播灌木树种。种植乔木树种应当优先使用容器苗,或使用Ⅰ、Ⅱ级苗。植物(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二级以上、苗木质量应当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DB61/T 378-2006)规定的标准,初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范》(DB61/T 142-2021)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寄主植物。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毁坏林地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恢复。
1.岩石裸露林地
由于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造成林地破坏,土壤损失而变为岩石裸露地的,应通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客土表土覆盖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覆土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应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2.受损林地
林地上有建(构)筑物、硬化路面、建筑地基、压占物等硬化层,底层土壤尚存在的,应当通过拆除建(构)筑物、清除硬化层、疏松土壤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土壤厚度不足30厘米的应采用客土恢复至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3.塌陷林地
挖塘养殖、开挖水库等造成林地塌陷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回填塌陷坑穴,进行土地平整。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4.污染林地
污染林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除治。无法消除污染物的,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应在50厘米以上。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5.其他
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执行。
(四)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施工。恢复植被养护期限为3年。养护期结束时,恢复植被质量以小班为单元进行评价。株数保存率应不低于80%,年均降水量400 mm以下地区不低于65%。
三、补种树木标准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以原地补种为原则,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补种标准
原地补种的,应当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应当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合树种。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二级以上、苗木质量应当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DB61/T 378-2006)等规定的标准,初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范》(DB61/T 142-2021)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寄主植物。
(四)补种期限
补种树木原则上应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补种完成后,植被养护期限为3年。养护期结束时,恢复植被株数保存率应不低于80%,年均降水量400 mm以下地区不低于65%。
四、费用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费用测算,也可以参考相关标准测算。
(一)按照实际成本测算。
1.测算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作业设计费用,林地地面清理费用,边坡、坡面平整费用以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
2.测算恢复植被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恢复植被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整地、造林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
3.测算补种树木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补种树木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林地清理、整地、造林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
上述人工费以本县(市、区)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进行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县(市、区)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进行计算,作业设计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按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二)参考相关标准测算。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参考我省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2.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标准,参考《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1〕10号)中规定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参考以上标准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实际成本的,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测算。
(三)违法者自行承担。
违法者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并承担所需费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五、代履行
(一)代履行的条件
违法者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补种树木,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
(二)代履行的程序
违法者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催告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决定书》,代为履行。
(三)代履行的费用
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其他要求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有新修订或新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陕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转发给需要的大学生家庭!株洲市正式开始办理2022年生源地贷款】近日,根据《2022年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我市各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正式开始启动2022年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工作,预计至9月30日结束。
一、政策介绍
01、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学生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2、贷款额度及用途是?
答: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就学期间每年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贷,不会自动续贷。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03、最长贷款期限是多少年?
答:贷款期限由学生自行选择,不能超过“剩余在校时间 +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源地贷款不得延长合同年限,请同学们根据自身升学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04、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借款学生,需持书面证明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和就学信息变更,可以继续在就读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贷款到期日期不变。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学生毕业后剩余还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内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第六年开始按年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当年为第一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05、共同借款人的要求是?
答: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06、首次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怎么做?
答:首次申请办理贷款学生须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t.cn/hg3WCZ),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所在高中未进行预申请的学生还要打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表》)并填报。网上申报后,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各自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表》、《困难学生认定表》,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在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前往株洲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在渌口区、茶陵县、炎陵县、攸县、醴陵市,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首贷办理还需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现场拍照完成身份认证。县资助中心对贷款材料审查通过后,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签署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为学生打印加盖电子公章的《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学生持《受理证明》赴高校资助中心,于10月10日前录入回执。《借款合同》待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07、续贷学生应怎么做?
答:受疫情影响,建议续贷学生非必要原因(如支付宝不能刷脸)不要选择现场办理,尽可能选择远程办理。续贷远程办理目前仅适用于续贷学生,不适用于首贷学生。远程续贷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下方图片进行了解:(戳图)
确认提交申请信息办理续贷时,需要变更身份信息和关键就学信息的、需要新增共同借款人的,仍须携带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①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②借款学生应认真阅读借款合同,切实履行借款学生各项义务。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学生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③由第三方代理机构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第三方代理机构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学生可以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进度。
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理由来要求转账汇款或窃取个人信息,如收到此类邮件、电话或短信,请勿轻信。如有疑问请电话、QQ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呼叫中心95593咨询再操作。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咨询热线:95593
株洲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2663761
渌口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7286809
攸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4215227
茶陵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2063838
炎陵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6220832
醴陵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3250092
VIA株洲教育
一、政策介绍
01、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学生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2、贷款额度及用途是?
答: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就学期间每年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贷,不会自动续贷。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03、最长贷款期限是多少年?
答:贷款期限由学生自行选择,不能超过“剩余在校时间 +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源地贷款不得延长合同年限,请同学们根据自身升学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04、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借款学生,需持书面证明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和就学信息变更,可以继续在就读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贷款到期日期不变。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学生毕业后剩余还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内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第六年开始按年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当年为第一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05、共同借款人的要求是?
答: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06、首次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怎么做?
答:首次申请办理贷款学生须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t.cn/hg3WCZ),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所在高中未进行预申请的学生还要打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表》)并填报。网上申报后,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各自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表》、《困难学生认定表》,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在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前往株洲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在渌口区、茶陵县、炎陵县、攸县、醴陵市,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首贷办理还需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现场拍照完成身份认证。县资助中心对贷款材料审查通过后,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签署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为学生打印加盖电子公章的《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学生持《受理证明》赴高校资助中心,于10月10日前录入回执。《借款合同》待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07、续贷学生应怎么做?
答:受疫情影响,建议续贷学生非必要原因(如支付宝不能刷脸)不要选择现场办理,尽可能选择远程办理。续贷远程办理目前仅适用于续贷学生,不适用于首贷学生。远程续贷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下方图片进行了解:(戳图)
确认提交申请信息办理续贷时,需要变更身份信息和关键就学信息的、需要新增共同借款人的,仍须携带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①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②借款学生应认真阅读借款合同,切实履行借款学生各项义务。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学生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③由第三方代理机构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第三方代理机构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学生可以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进度。
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理由来要求转账汇款或窃取个人信息,如收到此类邮件、电话或短信,请勿轻信。如有疑问请电话、QQ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呼叫中心95593咨询再操作。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咨询热线:95593
株洲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2663761
渌口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7286809
攸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4215227
茶陵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2063838
炎陵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6220832
醴陵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31-23250092
VIA株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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