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修车费超过保险公司定损额,法院怎么判?】
(一)裁判要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逐渐成为人们代步工具被广泛使用,然而与之结伴而生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加与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显著矛盾纠纷之一。机动车车主为了规避风险,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对其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等相关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肇事的车辆做出定损数额后,又出具拒赔通知单,但车主维修车辆时,维修费用高于定损金额。是否应参照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予以赔偿,成为审判实践中突出问题。
(二)基本案情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原告李某某将自有的蒙EBW828小型越野客车停放在扎赉诺尔区满达路西花园小区东门外,被告田某某驾驶蒙ED5557小型汽车在该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原告停放在该路段的蒙EBW828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某未保护现场、未报警、驾车驶离现场,原告李某某电话报的警,被告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此后原告维修车辆花费2895元。
另查,被告田某某驾驶的蒙ED5557小型汽车,由窦某在2018年6月29日在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接到报警后,在2019年7月25日与蒙ED5557小型汽车投保人窦某协商后做出了保险拒赔通知书,投保人窦某在拒赔通知书上签名并表示同意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拒赔该交通事故的损失。
(三)定案结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田某某驾驶的蒙ED5557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虽然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与投保人窦某在事故发生后签订了拒赔通知书,但该拒赔通知书违背了“行驶的汽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内,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修车费,虽然蒙ED5557小型汽车的投保人窦某与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签订拒赔通知书,只是放弃了该车商业险的索赔,所以被告田某某应承担剩余的修车款895元。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895元的主张,因上述原因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田某某赔偿剩余修车费89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提出本次事故定损852元的主张,因系单方自行制作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提出拒赔本次事故损失的主张,因损害原告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修车费2000元,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修车费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解说
我国是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用强制保险制度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从而确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修车费用大于保险公司定损额时,是否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数额进行赔偿,同时投保人放弃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是否适用交强险。通过案件的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侵权人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将受害人停放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接到保险通知之后作出了被损坏的车辆维修需花费定损数额。嗣后,保险公司得知事故真相后与侵权车辆的投保人签订了拒赔通知。而受害人维修汽车实际花费超过定损额的2倍之余。如何赔偿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单,那么定损单是否作为法院判定赔偿的依据呢?本案的定损单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肇事现场后,根据工作经验对损害的财产作出的评估,目的是为了便于自身工作单方制作的,没有相关的仪器,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可以作为法院判定赔偿的依据。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害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实践中,投保人(或保险人)会因为不懂法律,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本案中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拒赔通知书,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前提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人签订拒赔通知书的行为无法对抗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必须进行赔偿。至于超出交强险的限额部分,应由商业险补足。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拒赔通知书,本着诚信和契约精神,投保人应是放弃了该车的商业险的理赔。所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保险人自行承担剩余的损失,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整体社会公平正义。本案的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刘淑芹供稿
(一)裁判要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逐渐成为人们代步工具被广泛使用,然而与之结伴而生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加与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显著矛盾纠纷之一。机动车车主为了规避风险,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对其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等相关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肇事的车辆做出定损数额后,又出具拒赔通知单,但车主维修车辆时,维修费用高于定损金额。是否应参照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予以赔偿,成为审判实践中突出问题。
(二)基本案情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原告李某某将自有的蒙EBW828小型越野客车停放在扎赉诺尔区满达路西花园小区东门外,被告田某某驾驶蒙ED5557小型汽车在该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原告停放在该路段的蒙EBW828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某未保护现场、未报警、驾车驶离现场,原告李某某电话报的警,被告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此后原告维修车辆花费2895元。
另查,被告田某某驾驶的蒙ED5557小型汽车,由窦某在2018年6月29日在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接到报警后,在2019年7月25日与蒙ED5557小型汽车投保人窦某协商后做出了保险拒赔通知书,投保人窦某在拒赔通知书上签名并表示同意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拒赔该交通事故的损失。
(三)定案结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田某某驾驶的蒙ED5557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虽然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与投保人窦某在事故发生后签订了拒赔通知书,但该拒赔通知书违背了“行驶的汽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内,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修车费,虽然蒙ED5557小型汽车的投保人窦某与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签订拒赔通知书,只是放弃了该车商业险的索赔,所以被告田某某应承担剩余的修车款895元。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895元的主张,因上述原因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田某某赔偿剩余修车费89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提出本次事故定损852元的主张,因系单方自行制作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财险满市分公司提出拒赔本次事故损失的主张,因损害原告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修车费2000元,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修车费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解说
我国是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用强制保险制度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从而确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修车费用大于保险公司定损额时,是否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数额进行赔偿,同时投保人放弃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是否适用交强险。通过案件的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侵权人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将受害人停放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接到保险通知之后作出了被损坏的车辆维修需花费定损数额。嗣后,保险公司得知事故真相后与侵权车辆的投保人签订了拒赔通知。而受害人维修汽车实际花费超过定损额的2倍之余。如何赔偿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单,那么定损单是否作为法院判定赔偿的依据呢?本案的定损单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肇事现场后,根据工作经验对损害的财产作出的评估,目的是为了便于自身工作单方制作的,没有相关的仪器,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可以作为法院判定赔偿的依据。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害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实践中,投保人(或保险人)会因为不懂法律,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本案中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拒赔通知书,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前提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人签订拒赔通知书的行为无法对抗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必须进行赔偿。至于超出交强险的限额部分,应由商业险补足。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拒赔通知书,本着诚信和契约精神,投保人应是放弃了该车的商业险的理赔。所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保险人自行承担剩余的损失,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整体社会公平正义。本案的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刘淑芹供稿
#饕书客·日读# #十花记#
芍药是名花,众人耳熟能详,各地也都有能观赏芍药的地方,但其中以扬州芍药最出名。宋代时,扬州曾兴芍药花会,每年春末夏初的芍药花季,全民便迎来了一场花事狂欢。
人间花老,天涯春去,扬州别是风光。红药万株,佳名十种,天然浩态狂香。尊贵中衣黄,未便教西洛,独占花王。困倚东风,汉宫谁敢斗新妆。
你可以想象出那样的画面的,春日的扬州城中,浅碧轻红各色铺满人眼,每一品都有匹配的名字,每一品都是绝色。这种全城绚烂的存在感实在太强,俨然会被烙印成人们对扬州的印象。
这样的印象,在盛时是这座淮左名都风雅的象征,但这种绚烂一旦消逝,便立刻成为人们心中一道触目惊心的伤疤。1176年(南宋纯熙丙申)夏至日,南宋词人姜夔路过扬州,当时扬州城刚刚遭受战火荼毒。姜夔一行趁暮色入城,只见四顾萧条,寒水静碧,戍角悲吟,昔盛今衰的凄怆之情在他胸中激荡起来,他写道:
淮左名都,竹西佳处,解鞍少驻初程。过春风十里,尽荠麦青青。自胡马窥江去后;废池乔木,犹厌言兵。渐黄昏,清角吹寒,都在空城。 杜郎俊赏,算而今、重到须惊。纵豆蔻词工,青楼梦好,难赋深情。二十四桥仍在,波心荡、冷月无声。念桥边红药,年年知为谁生!
这首《扬州慢》写出来,与姜夔同行的千岩老人以为有“《黍离》之悲”。所谓《黍离》之悲,指的是国破山河碎、物是人已非的悲怆之情。此时姜夔才二十多岁,他看着眼前这座被战火荼毒后的古城,所有存在过的,能动的不能动的,如今尽在空城。但空城也不全是空城,处处残破的痕迹还记忆着往日的色彩。二十四桥边,兀然出现了一道意外的红色。繁华的时候,二十四桥边车水马龙,一定不缺少各种颜色,红芍药湮没其中,并不会有多亮眼。但当一切沉寂,天地间只余枯槁,那剩余的刺目的红便显示出来了。像是一种讽刺,曾经认为坚固的轻易灰飞烟灭,曾经认为柔弱的却得以在缝隙中侥幸存活。
人事代谢,花卉的生命亦有轮回。二十六年后,姜夔再访扬州城。二十多年的时间,昔日的少年已年至中年,当时被战火毁灭的城池也已重生。还是暮春时节,别的地方已经春意渐去,只有扬州,二十六年候的芍药依然满城盛放,全城春意仍浓。看着眼前的景色,姜夔的心情应该比上次要好许多,于是他信笔写道:
恨春易去,甚春却向扬州住。微雨,正茧栗稍头弄诗句。虹桥二十四,总是行云处。无语,渐半脱宫衣笑相顾。 金壶细叶,千朵围歌舞。谁念我,发成丝,来此共樽俎。后日西园,绿阴无数,寂寞刘郎,自修花谱。
姜夔笔意清空,笔下的芍药显得不那么具体,却十分灵动。茧栗,本指初生的牛角,这里指初生的花朵。二十四桥仍在,历劫重生的二十四桥,依然是扬州城中的风流名胜。桥边红药依然趁人不察悄然开放,人面花面相对。细密的枝叶支撑着硕大的花朵,美貌少女在花中歌舞。这样的画面不经意间又勾起词客的迟暮之感,年少伤春时,容易因花落叹息,而年老之时见到盛开的花朵,再想到自身不可重来的少年之时,很多人都不知道该如何来派遣这种寂寞。好在还有花,好在还有愿为名花修谱、来打发寂寥岁月的人。
芍药是名花,众人耳熟能详,各地也都有能观赏芍药的地方,但其中以扬州芍药最出名。宋代时,扬州曾兴芍药花会,每年春末夏初的芍药花季,全民便迎来了一场花事狂欢。
人间花老,天涯春去,扬州别是风光。红药万株,佳名十种,天然浩态狂香。尊贵中衣黄,未便教西洛,独占花王。困倚东风,汉宫谁敢斗新妆。
你可以想象出那样的画面的,春日的扬州城中,浅碧轻红各色铺满人眼,每一品都有匹配的名字,每一品都是绝色。这种全城绚烂的存在感实在太强,俨然会被烙印成人们对扬州的印象。
这样的印象,在盛时是这座淮左名都风雅的象征,但这种绚烂一旦消逝,便立刻成为人们心中一道触目惊心的伤疤。1176年(南宋纯熙丙申)夏至日,南宋词人姜夔路过扬州,当时扬州城刚刚遭受战火荼毒。姜夔一行趁暮色入城,只见四顾萧条,寒水静碧,戍角悲吟,昔盛今衰的凄怆之情在他胸中激荡起来,他写道:
淮左名都,竹西佳处,解鞍少驻初程。过春风十里,尽荠麦青青。自胡马窥江去后;废池乔木,犹厌言兵。渐黄昏,清角吹寒,都在空城。 杜郎俊赏,算而今、重到须惊。纵豆蔻词工,青楼梦好,难赋深情。二十四桥仍在,波心荡、冷月无声。念桥边红药,年年知为谁生!
这首《扬州慢》写出来,与姜夔同行的千岩老人以为有“《黍离》之悲”。所谓《黍离》之悲,指的是国破山河碎、物是人已非的悲怆之情。此时姜夔才二十多岁,他看着眼前这座被战火荼毒后的古城,所有存在过的,能动的不能动的,如今尽在空城。但空城也不全是空城,处处残破的痕迹还记忆着往日的色彩。二十四桥边,兀然出现了一道意外的红色。繁华的时候,二十四桥边车水马龙,一定不缺少各种颜色,红芍药湮没其中,并不会有多亮眼。但当一切沉寂,天地间只余枯槁,那剩余的刺目的红便显示出来了。像是一种讽刺,曾经认为坚固的轻易灰飞烟灭,曾经认为柔弱的却得以在缝隙中侥幸存活。
人事代谢,花卉的生命亦有轮回。二十六年后,姜夔再访扬州城。二十多年的时间,昔日的少年已年至中年,当时被战火毁灭的城池也已重生。还是暮春时节,别的地方已经春意渐去,只有扬州,二十六年候的芍药依然满城盛放,全城春意仍浓。看着眼前的景色,姜夔的心情应该比上次要好许多,于是他信笔写道:
恨春易去,甚春却向扬州住。微雨,正茧栗稍头弄诗句。虹桥二十四,总是行云处。无语,渐半脱宫衣笑相顾。 金壶细叶,千朵围歌舞。谁念我,发成丝,来此共樽俎。后日西园,绿阴无数,寂寞刘郎,自修花谱。
姜夔笔意清空,笔下的芍药显得不那么具体,却十分灵动。茧栗,本指初生的牛角,这里指初生的花朵。二十四桥仍在,历劫重生的二十四桥,依然是扬州城中的风流名胜。桥边红药依然趁人不察悄然开放,人面花面相对。细密的枝叶支撑着硕大的花朵,美貌少女在花中歌舞。这样的画面不经意间又勾起词客的迟暮之感,年少伤春时,容易因花落叹息,而年老之时见到盛开的花朵,再想到自身不可重来的少年之时,很多人都不知道该如何来派遣这种寂寞。好在还有花,好在还有愿为名花修谱、来打发寂寥岁月的人。
一些值得收藏的文艺句子[微风]
1. 万般皆苦,唯有自渡。
2. 倘若天下安乐,我等愿渔樵耕读,江湖浪迹。
倘若盛世将倾,深渊在侧,我辈当万死以赴。
3. 一叶浮萍归大海,人生何处不相逢?
4. 闲看花开,静待花落。冷暖自知,干净如始。
5. 我还是很喜欢你,像风走了八千里,不问归期。
我还是很喜欢你,像鲸沉于海底温柔呼吸,痴极嗔极。
我还是很喜欢你,柳动蝉鸣,日落潮汐,不能自己。
6. 可以一落千丈却偏要一鸣惊人。
7. 但见白驹过,岂有丹心同。
8. 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9. 三千丈清愁鬓发,五十年春梦繁华。
10. 我喜欢春天的樱花,夏天的矢车菊,秋天的百里香,冬天的腊梅,还有每天的你。
11. 你所在之处,是我不得不思念的天涯海角。
12. 思君令人老,岁月忽已晚。
13. 未闻花喜,但见己悲。
14. 人生一世,草生一春。来如风雨,去似微尘。
15. 雪泥鸿爪,细雨梅花。
16. 桓伊去后,知孤负,秋多少。
17. 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18. 无人与我立黄昏,无人问我粥可温。无人与我捻熄灯,无人共我书半生。
19. 终有一日,你我各自结亲。一妻二妾,三四儿女。五六年间,沧海桑田,历历过往七八皆成旧梦。剩余二三不过年少轻狂,老来相忆 只余一声轻叹。
20. 吾妹霓凰,见字如面。兄有三愿,一愿长安康,二愿常喜乐,三愿莫痴候。戎马倥偬,逝水如斯,不可彷徨独宿。今生奈何,情深缘浅。偷得朝夕已是奢,苍天怜我。承君一诺,来生必践。青青河畔,寻常人家,粗衣淡茶,共白头,长相守。
21. 人非木石皆有情,不如不遇倾城色。
22. 一蓑烟雨任平生。
23. 纵有万般非吾属,伴得白马啸西风。
24. 鸟儿愿为一朵云,云儿愿为一只鸟。
25. 热闹中着一冷眼,便省许多苦心思;
冷落处存一热心,便得许多真趣味。
26. 知世故而不世故,处江湖而远江湖。人情冷暖已看透,赤子之心远不丢。世事洞穿,天真不泯。
27. 雨水透过窗。思念传彼岸,你在我心房。
28. 千钟美酒,三万六千场,一曲满庭芳。
29. 怀旧空吟闻笛赋,到乡翻似烂柯人。
30. 去年相送,余杭门外,飞雪似杨花。今年春尽,杨花似雪,犹不见还家。 https://t.cn/E7VhNak
1. 万般皆苦,唯有自渡。
2. 倘若天下安乐,我等愿渔樵耕读,江湖浪迹。
倘若盛世将倾,深渊在侧,我辈当万死以赴。
3. 一叶浮萍归大海,人生何处不相逢?
4. 闲看花开,静待花落。冷暖自知,干净如始。
5. 我还是很喜欢你,像风走了八千里,不问归期。
我还是很喜欢你,像鲸沉于海底温柔呼吸,痴极嗔极。
我还是很喜欢你,柳动蝉鸣,日落潮汐,不能自己。
6. 可以一落千丈却偏要一鸣惊人。
7. 但见白驹过,岂有丹心同。
8. 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9. 三千丈清愁鬓发,五十年春梦繁华。
10. 我喜欢春天的樱花,夏天的矢车菊,秋天的百里香,冬天的腊梅,还有每天的你。
11. 你所在之处,是我不得不思念的天涯海角。
12. 思君令人老,岁月忽已晚。
13. 未闻花喜,但见己悲。
14. 人生一世,草生一春。来如风雨,去似微尘。
15. 雪泥鸿爪,细雨梅花。
16. 桓伊去后,知孤负,秋多少。
17. 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18. 无人与我立黄昏,无人问我粥可温。无人与我捻熄灯,无人共我书半生。
19. 终有一日,你我各自结亲。一妻二妾,三四儿女。五六年间,沧海桑田,历历过往七八皆成旧梦。剩余二三不过年少轻狂,老来相忆 只余一声轻叹。
20. 吾妹霓凰,见字如面。兄有三愿,一愿长安康,二愿常喜乐,三愿莫痴候。戎马倥偬,逝水如斯,不可彷徨独宿。今生奈何,情深缘浅。偷得朝夕已是奢,苍天怜我。承君一诺,来生必践。青青河畔,寻常人家,粗衣淡茶,共白头,长相守。
21. 人非木石皆有情,不如不遇倾城色。
22. 一蓑烟雨任平生。
23. 纵有万般非吾属,伴得白马啸西风。
24. 鸟儿愿为一朵云,云儿愿为一只鸟。
25. 热闹中着一冷眼,便省许多苦心思;
冷落处存一热心,便得许多真趣味。
26. 知世故而不世故,处江湖而远江湖。人情冷暖已看透,赤子之心远不丢。世事洞穿,天真不泯。
27. 雨水透过窗。思念传彼岸,你在我心房。
28. 千钟美酒,三万六千场,一曲满庭芳。
29. 怀旧空吟闻笛赋,到乡翻似烂柯人。
30. 去年相送,余杭门外,飞雪似杨花。今年春尽,杨花似雪,犹不见还家。 https://t.cn/E7VhN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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