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群众意见建议的通告】为深入推进公共利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各界对公益损害行为举报工作的认知度,动员全体市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建美好家园,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即日起至2022年8月2日,市民群众可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站、微信)、电子信箱(sjzgyjb2022@163.com)等方式参与意见建议征集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公共利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各界对公益损害行为的认知度,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按照市政府工作统一安排,建立公益损害举报制度。
一、举报原则
公益损害举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
二、举报途径
通过“掌上石家庄超级应用”微信小程序(即将上线)、“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公众号、市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电话等渠道,举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正在发生的公益损害行为线索。
三、举报情形
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当前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不易于发现的公益损害行为,便于群众举报的情形。后续根据市民举报实际情况,定期对举报内容进行充实完善。
(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1.利用废旧厂房、民房违法进行喷漆作业的;
2.使用简易库房贮存危险废物的;
3.私自将工业废水运输至厂区外违规处置的;
4.向市政排水管道内倾倒污泥、餐厨垃圾,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水的;
5.偷倒建筑垃圾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
1.涉疫风险地区来石返石人员和涉疫风险人员未按要求提前报备的;
2.大型聚集性活动未提前报备的;
3.刻意瞒报谎报涉疫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病例接触史,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的;
4.违反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药品的;
5.核酸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的。
(四)损害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的行为
1.偷盗水、电、暖资源和设施的;
2.偷窃井盖、线缆的;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4.道路停车位被私家车长期占用,并加罩车衣的;
5.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6.燃气管道、设施上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液体;燃气管道上方种植树木;沿街店面装修时将燃气管或设施包覆的(出地面的燃气管进户管、楼栋调压器)。
(五)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
1.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2.经营的食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
3.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
4.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
5.销售假药、劣药的;
6.未按要求妥善处理病死猪牛羊禽类、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的。
(六)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1.商家违规套用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的;
2.加油站非法售卖“散装汽油”的;
3.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山寨”商品的;
4.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向未成年人发布烟草广告、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布违法广告的。
(七)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
1.偷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
2.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3.违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
5.损毁公共绿地植物和设施的;
6.大面积占用、毁坏绿化带,毁坏树木的。
(八)社会不文明行为
1.摩托车、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的;
2.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任由宠物随处大小便的;
3.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随意穿插车流的;
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5.在城市河道(含水库、滹沱河、环城水系、民心河)用带电设备或撒网捕鱼的;
6.驾驶人或乘客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抛洒废弃物的;
7.渣土运输车23:00至6:00在市区主干道及生活区不遮盖、时速超40公里/小时通行的。
(九)其他行为
1.违规建设、改造、扩建自建房的;
2.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开启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
3.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
4.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5.出版物经营单位销售非法出版物的。
(十)部门现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涉及的行为
1.涉及妨害国(边)境管理及“三非”的;(市公安局)
2.涉及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的;(市公安局)
3.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的;(市生态环境局)
4.涉及“黑车”及出租车违规经营的;(市交通运输局)
5.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应急管理局)
6.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涉及非法集资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涉及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市医疗保障局)
9.涉及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市税务局)
四、举报办理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线索受理和查处过程要严格保密。
(一)办理流程
1.举报平台受理线索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2.涉及“举报情形”第一项至第九项的,相关部门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
3.涉及“举报情形”第十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同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诉求办结后,每月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办理时限
各相关承办部门要对举报的线索认真、及时办理。
1.对一般性举报事项,自收到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查处情况。
2.对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公共财产利益、污染面积较大等重大举报案件,相关承办部门在接到交办案件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处并反馈相关情况,同时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情况。
3.对复杂、疑难举报案件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延期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但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举报奖励
(一)举报奖励条件
1.石家庄市公益损害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匿名或个人信息不实的,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照片、音频、视频等)。
3.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未被其他同类平台受理。
4.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核实查处,确属公益损害行为的。
如系举报人故意实施公益损害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恶意举报的不予奖励,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额度
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损害行为,视其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1.举报案件危害程度较轻,给予被举报方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奖励举报人5-50元不等。
2.举报案件危害程度较重,给予被举报方处罚的,奖励举报人60-500元不等。
3.举报案件危害程度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奖励举报人600-1000元不等。
4.举报案件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被立案侦查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不等。
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十项,举报奖励额度以各部门奖励办法为准。
(三)举报奖励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银行账号,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未能联系到举报人,导致无法通知领奖信息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
(四)举报奖励支付
1.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至第九项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进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度预算。
2.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第十项内容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现行奖励办法进行审核及支付奖励资金。
3.同一公益损害行为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资金支付给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资金平均支付给联名举报人;同一公益损害行为线索不重复奖励。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即日起至2022年8月2日,市民群众可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站、微信)、电子信箱(sjzgyjb2022@163.com)等方式参与意见建议征集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公共利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各界对公益损害行为的认知度,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按照市政府工作统一安排,建立公益损害举报制度。
一、举报原则
公益损害举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
二、举报途径
通过“掌上石家庄超级应用”微信小程序(即将上线)、“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公众号、市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电话等渠道,举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正在发生的公益损害行为线索。
三、举报情形
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当前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不易于发现的公益损害行为,便于群众举报的情形。后续根据市民举报实际情况,定期对举报内容进行充实完善。
(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1.利用废旧厂房、民房违法进行喷漆作业的;
2.使用简易库房贮存危险废物的;
3.私自将工业废水运输至厂区外违规处置的;
4.向市政排水管道内倾倒污泥、餐厨垃圾,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水的;
5.偷倒建筑垃圾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
1.涉疫风险地区来石返石人员和涉疫风险人员未按要求提前报备的;
2.大型聚集性活动未提前报备的;
3.刻意瞒报谎报涉疫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病例接触史,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的;
4.违反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药品的;
5.核酸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的。
(四)损害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的行为
1.偷盗水、电、暖资源和设施的;
2.偷窃井盖、线缆的;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4.道路停车位被私家车长期占用,并加罩车衣的;
5.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6.燃气管道、设施上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液体;燃气管道上方种植树木;沿街店面装修时将燃气管或设施包覆的(出地面的燃气管进户管、楼栋调压器)。
(五)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
1.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2.经营的食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
3.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
4.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
5.销售假药、劣药的;
6.未按要求妥善处理病死猪牛羊禽类、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的。
(六)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1.商家违规套用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的;
2.加油站非法售卖“散装汽油”的;
3.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山寨”商品的;
4.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向未成年人发布烟草广告、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布违法广告的。
(七)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
1.偷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
2.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3.违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
5.损毁公共绿地植物和设施的;
6.大面积占用、毁坏绿化带,毁坏树木的。
(八)社会不文明行为
1.摩托车、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的;
2.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任由宠物随处大小便的;
3.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随意穿插车流的;
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5.在城市河道(含水库、滹沱河、环城水系、民心河)用带电设备或撒网捕鱼的;
6.驾驶人或乘客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抛洒废弃物的;
7.渣土运输车23:00至6:00在市区主干道及生活区不遮盖、时速超40公里/小时通行的。
(九)其他行为
1.违规建设、改造、扩建自建房的;
2.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开启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
3.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
4.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5.出版物经营单位销售非法出版物的。
(十)部门现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涉及的行为
1.涉及妨害国(边)境管理及“三非”的;(市公安局)
2.涉及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的;(市公安局)
3.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的;(市生态环境局)
4.涉及“黑车”及出租车违规经营的;(市交通运输局)
5.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应急管理局)
6.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涉及非法集资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涉及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市医疗保障局)
9.涉及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市税务局)
四、举报办理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线索受理和查处过程要严格保密。
(一)办理流程
1.举报平台受理线索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2.涉及“举报情形”第一项至第九项的,相关部门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
3.涉及“举报情形”第十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同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诉求办结后,每月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办理时限
各相关承办部门要对举报的线索认真、及时办理。
1.对一般性举报事项,自收到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查处情况。
2.对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公共财产利益、污染面积较大等重大举报案件,相关承办部门在接到交办案件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处并反馈相关情况,同时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情况。
3.对复杂、疑难举报案件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延期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但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举报奖励
(一)举报奖励条件
1.石家庄市公益损害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匿名或个人信息不实的,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照片、音频、视频等)。
3.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未被其他同类平台受理。
4.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核实查处,确属公益损害行为的。
如系举报人故意实施公益损害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恶意举报的不予奖励,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额度
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损害行为,视其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1.举报案件危害程度较轻,给予被举报方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奖励举报人5-50元不等。
2.举报案件危害程度较重,给予被举报方处罚的,奖励举报人60-500元不等。
3.举报案件危害程度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奖励举报人600-1000元不等。
4.举报案件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被立案侦查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不等。
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十项,举报奖励额度以各部门奖励办法为准。
(三)举报奖励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银行账号,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未能联系到举报人,导致无法通知领奖信息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
(四)举报奖励支付
1.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至第九项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进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度预算。
2.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第十项内容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现行奖励办法进行审核及支付奖励资金。
3.同一公益损害行为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资金支付给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资金平均支付给联名举报人;同一公益损害行为线索不重复奖励。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滴滴被处80.26亿元罚款#【存在16项违法事实 滴滴被罚80.26亿!】 日前,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和调查经过?
答:2021年7月,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公司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技术取证,责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证据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听取滴滴公司意见,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权利。经查实,滴滴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问:滴滴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此前,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
三、问: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滴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相关境内业务线主要包括网约车、顺风车、两轮车、造车等,相关产品包括滴滴出行App、滴滴车主App、滴滴顺风车App、滴滴企业版App等41款App。
滴滴公司对境内各业务线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境内各业务线全部适用,且对落实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该公司通过滴滴信息与数据安全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数据安全委员会,参与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线相关行为的决策指导、监督管理,各业务线违法行为是在该公司统一决策和部署下的具体落实。据此,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为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
四、问: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对滴滴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同,具有特殊性。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结合网络安全审查情况,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置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于不顾,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质极为恶劣。二是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看,滴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最早开始于2015年6月,持续至今,时间长达7年,持续违反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9月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是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相册中的截图信息、亲情关系信息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四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看,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达647.09亿条,数量巨大,其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身份证号等多类敏感个人信息。五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看,滴滴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多个App,涵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收集敏感个人信息、App频繁索权、未尽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义务、未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多种情形。
综合考虑滴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及情形,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五、问:下一步网络执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将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约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下架、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消息来源:网信中国)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和调查经过?
答:2021年7月,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公司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技术取证,责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证据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听取滴滴公司意见,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权利。经查实,滴滴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问:滴滴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此前,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
三、问: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滴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相关境内业务线主要包括网约车、顺风车、两轮车、造车等,相关产品包括滴滴出行App、滴滴车主App、滴滴顺风车App、滴滴企业版App等41款App。
滴滴公司对境内各业务线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境内各业务线全部适用,且对落实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该公司通过滴滴信息与数据安全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数据安全委员会,参与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线相关行为的决策指导、监督管理,各业务线违法行为是在该公司统一决策和部署下的具体落实。据此,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为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
四、问: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对滴滴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同,具有特殊性。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结合网络安全审查情况,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置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于不顾,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质极为恶劣。二是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看,滴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最早开始于2015年6月,持续至今,时间长达7年,持续违反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9月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是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相册中的截图信息、亲情关系信息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四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看,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达647.09亿条,数量巨大,其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身份证号等多类敏感个人信息。五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看,滴滴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多个App,涵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收集敏感个人信息、App频繁索权、未尽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义务、未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多种情形。
综合考虑滴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及情形,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五、问:下一步网络执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将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约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下架、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消息来源:网信中国)
【滴滴被罚80.26亿元!】#滴滴存在16项违法事实#
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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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和调查经过?
答:2021年7月,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公司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技术取证,责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证据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听取滴滴公司意见,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权利。经查实,滴滴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问:滴滴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
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
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
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
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
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
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
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
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此前,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
三、问: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滴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相关境内业务线主要包括网约车、顺风车、两轮车、造车等,相关产品包括滴滴出行App、滴滴车主App、滴滴顺风车App、滴滴企业版App等41款App。
滴滴公司对境内各业务线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境内各业务线全部适用,且对落实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该公司通过滴滴信息与数据安全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数据安全委员会,参与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线相关行为的决策指导、监督管理,各业务线违法行为是在该公司统一决策和部署下的具体落实。据此,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为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
四、问: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对滴滴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同,具有特殊性。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结合网络安全审查情况,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置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于不顾,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质极为恶劣。
二是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看,滴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最早开始于2015年6月,持续至今,时间长达7年,持续违反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9月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是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相册中的截图信息、亲情关系信息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四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看,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达647.09亿条,数量巨大,其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身份证号等多类敏感个人信息。
五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看,滴滴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多个App,涵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收集敏感个人信息、App频繁索权、未尽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义务、未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多种情形。
综合考虑滴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及情形,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五、问:下一步网络执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将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约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下架、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网信中国)#滴滴过度收集1.07亿条乘客人脸识别信息#
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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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和调查经过?
答:2021年7月,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公司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技术取证,责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证据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听取滴滴公司意见,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权利。经查实,滴滴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问:滴滴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
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
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
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
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
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
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
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
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此前,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
三、问: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滴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相关境内业务线主要包括网约车、顺风车、两轮车、造车等,相关产品包括滴滴出行App、滴滴车主App、滴滴顺风车App、滴滴企业版App等41款App。
滴滴公司对境内各业务线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境内各业务线全部适用,且对落实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该公司通过滴滴信息与数据安全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数据安全委员会,参与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线相关行为的决策指导、监督管理,各业务线违法行为是在该公司统一决策和部署下的具体落实。据此,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为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
四、问: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对滴滴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同,具有特殊性。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结合网络安全审查情况,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置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于不顾,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质极为恶劣。
二是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看,滴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最早开始于2015年6月,持续至今,时间长达7年,持续违反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9月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是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相册中的截图信息、亲情关系信息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四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看,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达647.09亿条,数量巨大,其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身份证号等多类敏感个人信息。
五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看,滴滴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多个App,涵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收集敏感个人信息、App频繁索权、未尽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义务、未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多种情形。
综合考虑滴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及情形,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五、问:下一步网络执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将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约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下架、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网信中国)#滴滴过度收集1.07亿条乘客人脸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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