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吴女士买房时买了两个车位,但家里只有一辆车,因此空置的车位让邻居张大妈免费停车,一停就是8年。因吴女士又买了一辆车要车位,却没想张大妈坚决不让出车位,吴女士很气愤,就报了案。
当时,吴女士买房的时候,家里已经有了一辆车,考虑到还要买一辆车,于是就一下子买了两个车位。可是买房之后,家里不需要再买一辆车了,因此他们只用了一个车位,另外一个车位便闲置着。
很快,邻居张大妈也搬进了新家,但是他们没有买车位,正好吴女士空置的车位又在张大妈家的窗户下面,于是张大妈便把车停在吴女士车位上。
吴女士看见后,就跟张大妈说,这个车位反正空着也空着,毕竟远亲不如近邻,就让他们先停着,等另外一辆车买回来之后,再让出来。张大妈当时也是答应得好好的。
可没想到,吴女士搬进新家之后,家里的计划就变了,另一辆车迟迟没有买,于是张大妈停那个空置的车位,一停就停了八年。而八年之后,吴女士家也终于又买了一辆车。
他们开开心心地把车开回家,准备把车停到另一个空置的车位上,可当时张大妈家的车还在那个车位上。于是,吴女士就联系张大妈,希望张大妈能把车开出来,把车位让给她。
本以为这是一个打招呼的事情,可没想到张大妈却骂了吴女士一顿。她说,凭什么要把车开出来,把车位让给吴女士,这是他们的车位。吴女士一听傻眼了,怎么自己家的车位,让邻居停了8年之后,就变成她家的车位了?
吴女士觉得不可思议,于是就和张大妈理论起来。吴女士说,当时买房的时候,自己就买了这两个车位,而且张大妈当时停车的时候,吴女士也是说好的,等他们买车了,张大妈就得把车位让出来。
可是现在,张大妈觉得,这个车位自己已经停了八年,那么车位就是他们的,吴女士没有权利把车位再要回去。于是不管吴女士怎么说,她坚决不让出车位。吴女士很气愤,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样,于是一气之下,就报了案。
面对警方的到来,张大妈说,这个车位就在自己家窗户的下面,那么这个就是自己家的车位。她说,吴女士就是无理取闹,欺负她一个老人家 ,想强占她家的车位。
面对张大妈那说辞,吴女士感到很委屈,没想到,这八年来让张大妈免费停车位,张大妈不仅不感激,还想占为己有,实在有点不可理喻。于是,吴女士拿出了当时买房的协议,上面清楚地写着买了两个车位。
于是警方为了说服张大妈,让张大妈也出示当时买房和买车位的协议。可这下子,张大妈说话开始支支吾吾了,她说过了这么多年,买车位的手续已经找不到了,可她很确定自己买的车位,就是自己窗户底下的车位。
面对吴大妈这些无理取闹,吴女士很气愤 ,她表示要告张大妈,但是警方觉得,张大妈年龄大了,要是气出病来,那可不是一件小事。他们表示愿意进一步地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让吴女士告张大妈。
在这件事中,吴女士让张大妈无偿停车八年,张大妈却把车位占为己有,不愿让出,实际上就是强占他人车位的行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这种行为?
1.由于车位是吴女士买房时买下来的,因此她拥有车位的所有权,车位就属于她的私有财产,张大妈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占用吴女士的车位,实际上也是强拿硬要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强占他人车位,从轻一点的角度来说,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的治安处罚,但是如果达到立案的标准,那么就会构成犯罪。
2.由于车位是吴女士的个人财产,在吴女士要求让出车位的情况下,张大妈并没有让出车位,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吴女士的民事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也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即使车位被张大妈占用了八年,但吴女士依然有权要求张大妈归还车位,如果张大妈不愿意归还,吴女士可以把张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张大妈赔偿损害。
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吴女士好心把车位让张大妈免费停了八年,而张大妈不但不感激,还想占为己有,实在是让人很气愤。因此,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有时候就应该说清楚,不能一味地包容贪心的邻居。
对于张大妈想强行占有吴女士车位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当时,吴女士买房的时候,家里已经有了一辆车,考虑到还要买一辆车,于是就一下子买了两个车位。可是买房之后,家里不需要再买一辆车了,因此他们只用了一个车位,另外一个车位便闲置着。
很快,邻居张大妈也搬进了新家,但是他们没有买车位,正好吴女士空置的车位又在张大妈家的窗户下面,于是张大妈便把车停在吴女士车位上。
吴女士看见后,就跟张大妈说,这个车位反正空着也空着,毕竟远亲不如近邻,就让他们先停着,等另外一辆车买回来之后,再让出来。张大妈当时也是答应得好好的。
可没想到,吴女士搬进新家之后,家里的计划就变了,另一辆车迟迟没有买,于是张大妈停那个空置的车位,一停就停了八年。而八年之后,吴女士家也终于又买了一辆车。
他们开开心心地把车开回家,准备把车停到另一个空置的车位上,可当时张大妈家的车还在那个车位上。于是,吴女士就联系张大妈,希望张大妈能把车开出来,把车位让给她。
本以为这是一个打招呼的事情,可没想到张大妈却骂了吴女士一顿。她说,凭什么要把车开出来,把车位让给吴女士,这是他们的车位。吴女士一听傻眼了,怎么自己家的车位,让邻居停了8年之后,就变成她家的车位了?
吴女士觉得不可思议,于是就和张大妈理论起来。吴女士说,当时买房的时候,自己就买了这两个车位,而且张大妈当时停车的时候,吴女士也是说好的,等他们买车了,张大妈就得把车位让出来。
可是现在,张大妈觉得,这个车位自己已经停了八年,那么车位就是他们的,吴女士没有权利把车位再要回去。于是不管吴女士怎么说,她坚决不让出车位。吴女士很气愤,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样,于是一气之下,就报了案。
面对警方的到来,张大妈说,这个车位就在自己家窗户的下面,那么这个就是自己家的车位。她说,吴女士就是无理取闹,欺负她一个老人家 ,想强占她家的车位。
面对张大妈那说辞,吴女士感到很委屈,没想到,这八年来让张大妈免费停车位,张大妈不仅不感激,还想占为己有,实在有点不可理喻。于是,吴女士拿出了当时买房的协议,上面清楚地写着买了两个车位。
于是警方为了说服张大妈,让张大妈也出示当时买房和买车位的协议。可这下子,张大妈说话开始支支吾吾了,她说过了这么多年,买车位的手续已经找不到了,可她很确定自己买的车位,就是自己窗户底下的车位。
面对吴大妈这些无理取闹,吴女士很气愤 ,她表示要告张大妈,但是警方觉得,张大妈年龄大了,要是气出病来,那可不是一件小事。他们表示愿意进一步地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让吴女士告张大妈。
在这件事中,吴女士让张大妈无偿停车八年,张大妈却把车位占为己有,不愿让出,实际上就是强占他人车位的行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这种行为?
1.由于车位是吴女士买房时买下来的,因此她拥有车位的所有权,车位就属于她的私有财产,张大妈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占用吴女士的车位,实际上也是强拿硬要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强占他人车位,从轻一点的角度来说,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的治安处罚,但是如果达到立案的标准,那么就会构成犯罪。
2.由于车位是吴女士的个人财产,在吴女士要求让出车位的情况下,张大妈并没有让出车位,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吴女士的民事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也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即使车位被张大妈占用了八年,但吴女士依然有权要求张大妈归还车位,如果张大妈不愿意归还,吴女士可以把张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张大妈赔偿损害。
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吴女士好心把车位让张大妈免费停了八年,而张大妈不但不感激,还想占为己有,实在是让人很气愤。因此,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有时候就应该说清楚,不能一味地包容贪心的邻居。
对于张大妈想强行占有吴女士车位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鲜花]#黄景瑜[超话]#
[鲜花]坐标辽宁抚顺,打卡皇家海洋乐园。
[鲜花]昨天在高速上看到“丹东”两个字,就兴奋的大声喊“啊,丹东”。户主笑着说:得回没用你开车,要不然,旅行计划都得改[挤眼]
[鲜花]感谢生活中的小胖哥哥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和所有的包容,但是仍然阻止不了我喜欢黄景瑜的那份热情。没办法,谁让景瑜那么有魅力了呢[酷][挤眼]
[鲜花]坐标辽宁抚顺,打卡皇家海洋乐园。
[鲜花]昨天在高速上看到“丹东”两个字,就兴奋的大声喊“啊,丹东”。户主笑着说:得回没用你开车,要不然,旅行计划都得改[挤眼]
[鲜花]感谢生活中的小胖哥哥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和所有的包容,但是仍然阻止不了我喜欢黄景瑜的那份热情。没办法,谁让景瑜那么有魅力了呢[酷][挤眼]
嘿嘿最近好长时间没有更新了 原因最大的是一直在调整自己的心情,这段时间心情挺复杂的很心累很疲惫却不知道什么原因 前几天会因为济南突然下雨大哭一场 走在搬砖路上会觉得自己跟小木头一样麻木 但是多亏了我的好朋友还有我的家人 不会过多或问我原因 会在我需要他们的时候谈一下家常琐事来调动我对生活的积极性 我脾气很怪很感谢会包容我的好朋友们嘿嘿 下一步计划要回家啦 很感谢这段时间所经历和成长 项项又回来啦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