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画德兴】底蕴厚重的银山银矿遗址#德兴# 银山银矿遗址大事记
东汉建安八年(203年),孙权析余汗县东境乐安乡置乐安县,治银城堡(今新岗山银城畈)。
南朝,陈天嘉元年(560年),改乐安县为银城县,县治银冶堡(今德兴银城镇东部)。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撤银城县,并入鄱阳县,县地为鄱阳县东。
隋炀帝大业年间(605—618年),鄱阳郡都尉张蒙游猎至鄱口,见白鹿而逐之,至银山,遇神人得双银笋,因以名山。
唐太祖武德四年(621年),以鄱阳县银城故地置乐平县,县治仍设银城堡。九年(626年)撤乐平县,并入鄱阳县,县地属之。
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年),治书侍御史权万纪上言:“宣饶二州诸山大有银坑采之极是利益,每岁可得钱数万贯。”太宗以其不能进贤而专言利,黜罢之。
唐高宗总章二年(669年),邑人邓远奏立银冶,列陈取银之利,饶州刺史窦俨转奏之,获准。
唐高宗上元二年(675年),置邓公场冶银,令百姓任便采取,官司什二税之。其场以邓公为名,岁出银10万余两,隶江西盐铁都院。
唐高宗仪凤二年(677年),邓公祭山,山颓陷(公主穴倾),“一时民居其下皆怪之。久之,邓公亦亡,乃即其山立庙祀之。”
唐玄宗开元四年(716年)复置乐平县,移治长乐水口。
唐宪宗元和(806—820年)初年,天下银冶十八处,税银一万二千两。“饶州银山,每岁出银十余万两,收税山银七千两”。
唐哀帝天祐年间(904—907年)末,“山摧,入者尽压死。顷之,流血自涧出,数日不绝。自是无收入者。”
南唐昇元二年(938年),改县名曰德兴,析乐平之银山、乐平、南部三乡属之,县治银城,属饶州。
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大兴采银,德兴银场采冶规模冠于国内各场。
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年),于德兴县置市银院。
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德兴银场课税银14.5万余两。
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德兴县产银88.3万余两。
宋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年),“山穴倾摧,而银课未除”。
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饶州知州范仲淹上疏奏罢银场,获准。邑人感范公恩德,建范公祠祀之。
明世宗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创筑德兴城墙,周长3里余。北墙建于铁石山上,银山在其北,银井居域内。
清代“空山无复金银气”。
1938年11月,江西地质调查所夏湘蓉、刘辉泗在德兴境内进行为期19天的地质矿产调查,首次考察银山古矿遗迹,著有《德兴县矿产志》,书中指出:“银山位于德兴城东三里,有大路由县城达山麓,山高约130—150公尺,峰峦错出,期间古时之废井,虽历千年仍有遗迹可考,而废石沿山坡堆积,延长约二里,高达百公尺,犹可籍以推想昔日工程之伟大。银井位于县城东约半里,井旁为古时冶银处(昔称邓公场)炼渣堆积如山,遥望之一片黑色,面积约计达一方里以上。银山采掘之历史,亘四百余年,产量之丰,可以想见,今日银山附近仍可见显著之铁冠露头,更足为会有富矿体存在之佐证。
1954年4月,对银山矿区展开全面的地质勘探评价工作。江西409队进驻银山开始钻探,提出了《德兴铅锌矿地质勘探报告》。银山、九区和北山三个矿区均发现古人开采的老窿,共约300处,并在老窿中多次发现古人开采时使用过的工具,以银山区为最,老窿开采深度达侵蚀基准面100米以下,达到相当规模。
1990年,撤消德兴县,设立德兴市,仍治银城镇。
2008年3月,德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工作正式启动。为保护和利用好这座延续了一千多年的重要工业遗产,德兴市政府下拨银山银矿遗址调查专项经费16万元。3月12日,德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中抽调17人,组成银山银矿遗址勘探、调查队,开始了对银山银矿遗址约10平方公里的山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两个月发现,在10平方公里的矿山中遗存的横坑、平巷、斜巷、竖井等古矿井194处,废石堆积15处。并在废石堆积表面采集到唐宋时期器物标本600余件。
2008年5月2日至3日,应德兴市普查办邀请,由省普查办组织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樊昌生、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刘诗中、省博物馆副馆长李荣华、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肖发标、严振洪等五位专家前往银山银矿遗址实地勘察,并对其进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银山银矿遗址是迄今所见中国开采时间最早、面积最大、矿井数量最多、矿井形制最为复杂、延续开采时代最长的一处大型银矿矿冶遗址。
2008年12月银山银矿遗址被列入国家文物局编纂《2008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新发现》。
2010年5月17日,国土资源部授予“德兴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
2011年1月,德兴金银矿遗址入选江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百大新发现”。
2013年5月,银山银矿遗址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东汉建安八年(203年),孙权析余汗县东境乐安乡置乐安县,治银城堡(今新岗山银城畈)。
南朝,陈天嘉元年(560年),改乐安县为银城县,县治银冶堡(今德兴银城镇东部)。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撤银城县,并入鄱阳县,县地为鄱阳县东。
隋炀帝大业年间(605—618年),鄱阳郡都尉张蒙游猎至鄱口,见白鹿而逐之,至银山,遇神人得双银笋,因以名山。
唐太祖武德四年(621年),以鄱阳县银城故地置乐平县,县治仍设银城堡。九年(626年)撤乐平县,并入鄱阳县,县地属之。
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年),治书侍御史权万纪上言:“宣饶二州诸山大有银坑采之极是利益,每岁可得钱数万贯。”太宗以其不能进贤而专言利,黜罢之。
唐高宗总章二年(669年),邑人邓远奏立银冶,列陈取银之利,饶州刺史窦俨转奏之,获准。
唐高宗上元二年(675年),置邓公场冶银,令百姓任便采取,官司什二税之。其场以邓公为名,岁出银10万余两,隶江西盐铁都院。
唐高宗仪凤二年(677年),邓公祭山,山颓陷(公主穴倾),“一时民居其下皆怪之。久之,邓公亦亡,乃即其山立庙祀之。”
唐玄宗开元四年(716年)复置乐平县,移治长乐水口。
唐宪宗元和(806—820年)初年,天下银冶十八处,税银一万二千两。“饶州银山,每岁出银十余万两,收税山银七千两”。
唐哀帝天祐年间(904—907年)末,“山摧,入者尽压死。顷之,流血自涧出,数日不绝。自是无收入者。”
南唐昇元二年(938年),改县名曰德兴,析乐平之银山、乐平、南部三乡属之,县治银城,属饶州。
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大兴采银,德兴银场采冶规模冠于国内各场。
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年),于德兴县置市银院。
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德兴银场课税银14.5万余两。
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德兴县产银88.3万余两。
宋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年),“山穴倾摧,而银课未除”。
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饶州知州范仲淹上疏奏罢银场,获准。邑人感范公恩德,建范公祠祀之。
明世宗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创筑德兴城墙,周长3里余。北墙建于铁石山上,银山在其北,银井居域内。
清代“空山无复金银气”。
1938年11月,江西地质调查所夏湘蓉、刘辉泗在德兴境内进行为期19天的地质矿产调查,首次考察银山古矿遗迹,著有《德兴县矿产志》,书中指出:“银山位于德兴城东三里,有大路由县城达山麓,山高约130—150公尺,峰峦错出,期间古时之废井,虽历千年仍有遗迹可考,而废石沿山坡堆积,延长约二里,高达百公尺,犹可籍以推想昔日工程之伟大。银井位于县城东约半里,井旁为古时冶银处(昔称邓公场)炼渣堆积如山,遥望之一片黑色,面积约计达一方里以上。银山采掘之历史,亘四百余年,产量之丰,可以想见,今日银山附近仍可见显著之铁冠露头,更足为会有富矿体存在之佐证。
1954年4月,对银山矿区展开全面的地质勘探评价工作。江西409队进驻银山开始钻探,提出了《德兴铅锌矿地质勘探报告》。银山、九区和北山三个矿区均发现古人开采的老窿,共约300处,并在老窿中多次发现古人开采时使用过的工具,以银山区为最,老窿开采深度达侵蚀基准面100米以下,达到相当规模。
1990年,撤消德兴县,设立德兴市,仍治银城镇。
2008年3月,德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工作正式启动。为保护和利用好这座延续了一千多年的重要工业遗产,德兴市政府下拨银山银矿遗址调查专项经费16万元。3月12日,德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中抽调17人,组成银山银矿遗址勘探、调查队,开始了对银山银矿遗址约10平方公里的山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两个月发现,在10平方公里的矿山中遗存的横坑、平巷、斜巷、竖井等古矿井194处,废石堆积15处。并在废石堆积表面采集到唐宋时期器物标本600余件。
2008年5月2日至3日,应德兴市普查办邀请,由省普查办组织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樊昌生、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刘诗中、省博物馆副馆长李荣华、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肖发标、严振洪等五位专家前往银山银矿遗址实地勘察,并对其进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银山银矿遗址是迄今所见中国开采时间最早、面积最大、矿井数量最多、矿井形制最为复杂、延续开采时代最长的一处大型银矿矿冶遗址。
2008年12月银山银矿遗址被列入国家文物局编纂《2008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新发现》。
2010年5月17日,国土资源部授予“德兴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
2011年1月,德兴金银矿遗址入选江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百大新发现”。
2013年5月,银山银矿遗址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水泉煤业发生事故致矿工死亡 应急管理局不知情吗?
日前,接知情人爆料,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2021年6月20日,温州二井煤仓下口,工人操作给煤机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涉嫌瞒报。
死者姓名李广林,59岁,山西省山阴县下喇叭乡上喇叭村人,家住上喇叭村2区1排64号。身份证号为:1406211963XXXX2819
经了解村里人说李广林常年不在村里居住,在煤矿打工。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水泉煤业的工人说矿上有矿工李某林确已因矿上干活死亡,上喇叭村人,此事在水泉煤矿人尽皆知。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水泉煤业成立于2016年,其大股东为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的一家国有企业。瞒报的方式,表现出煤矿决策者和领导者的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的严重匮乏,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技能知识的掌握不足。
随后,将此事反映给山阴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说对此事毫不知情,表示会汇报领导及时安排相关科室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然而时间一晃发生事故至今已有3个多月之久,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稿前,未见任何核查回复。
望山阴县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能高度重视,尽快核查,排除安全隐患, 减少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使安全意识观念深入到每位矿工心里,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日前,接知情人爆料,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2021年6月20日,温州二井煤仓下口,工人操作给煤机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涉嫌瞒报。
死者姓名李广林,59岁,山西省山阴县下喇叭乡上喇叭村人,家住上喇叭村2区1排64号。身份证号为:1406211963XXXX2819
经了解村里人说李广林常年不在村里居住,在煤矿打工。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水泉煤业的工人说矿上有矿工李某林确已因矿上干活死亡,上喇叭村人,此事在水泉煤矿人尽皆知。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水泉煤业成立于2016年,其大股东为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的一家国有企业。瞒报的方式,表现出煤矿决策者和领导者的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的严重匮乏,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技能知识的掌握不足。
随后,将此事反映给山阴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说对此事毫不知情,表示会汇报领导及时安排相关科室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然而时间一晃发生事故至今已有3个多月之久,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稿前,未见任何核查回复。
望山阴县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能高度重视,尽快核查,排除安全隐患, 减少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使安全意识观念深入到每位矿工心里,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公检法办案人员无辜编造了一个完整的假案、冤案
一、案件事实没有查清:1、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有关人员的实力找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称: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见(东闸派出所报案登记表)和蔡玉良、王加东对孙海亚的询问笔录)
2、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并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见(扣押清单)蔡玉良、王加东在案情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使我无辜的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指控、起诉,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1997年12月5日我被亭湖法院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在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以故意伤害罪为由,无辜的判了我五年冤狱。
二、报案登记表与鉴定日期涉嫌造假:
1、公安机关“报案”“登记表”年、月、日都被改动。见(报案登记表)
2、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3、法医鉴定书自述95年4月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一4一3右眼外伤1小时、1小时前右眼被称砣碰伤,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一4一4 15:15右眼外伤20小时余、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仅在同一天、被同一人、仅在同一时间,仅用重物、称砣、铁链条碰伤他的同一个眼睛?难道有这样巧合?致他眼睛盲目构成重伤的重要物证在何处?法医鉴定书依据的相关医疗证据原始件在何处?法院卷宗只是一份手抄件病历,同时法医鉴定书应用的病历内容与手抄件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集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专家认定,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混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字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完全违背了医疗科学实际。
4、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称砣、铁链条都没有作出鉴定,并且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三、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而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见(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①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②判决书和裁定书显示孙海亚45岁。③法院卷宗中的手抄件病历显示,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④根据孙海亚实际身份年龄是1956年8月16日出生、很蹊跷、一案竟然出现多个年龄不同的孙海亚。 见(法院卷宗相关证据材料)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本案当事人身份、年龄和本案的有关相关证据材料都没有进行审查验证,
具一审法院卷宗材料显示,①96年5月10日在东闸派出所蔡玉良、王加东询问孙海亚的笔录中,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见询问笔录、公安卷宗20页)
②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见公安卷宗第24页)
③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见公安卷宗第27一28页)
④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见庭审笔录、刑事卷宗第27页,)。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有怀疑的太度。另,公诉人徐斌还称:“致人重伤的主要物证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有关医疗证据原件被公安侦查人员遗失”。孙海亚眼睛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孙海亚眼伤、当事人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怎么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无辜判了我五年冤狱?
综上:为了讨还我蒙冤数年的不白之冤,,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查清事实,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刘来付,联系13365199296,
一、案件事实没有查清:1、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有关人员的实力找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称: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见(东闸派出所报案登记表)和蔡玉良、王加东对孙海亚的询问笔录)
2、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并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见(扣押清单)蔡玉良、王加东在案情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使我无辜的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指控、起诉,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1997年12月5日我被亭湖法院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在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以故意伤害罪为由,无辜的判了我五年冤狱。
二、报案登记表与鉴定日期涉嫌造假:
1、公安机关“报案”“登记表”年、月、日都被改动。见(报案登记表)
2、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3、法医鉴定书自述95年4月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一4一3右眼外伤1小时、1小时前右眼被称砣碰伤,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一4一4 15:15右眼外伤20小时余、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仅在同一天、被同一人、仅在同一时间,仅用重物、称砣、铁链条碰伤他的同一个眼睛?难道有这样巧合?致他眼睛盲目构成重伤的重要物证在何处?法医鉴定书依据的相关医疗证据原始件在何处?法院卷宗只是一份手抄件病历,同时法医鉴定书应用的病历内容与手抄件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集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专家认定,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混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字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完全违背了医疗科学实际。
4、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称砣、铁链条都没有作出鉴定,并且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三、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而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见(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①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②判决书和裁定书显示孙海亚45岁。③法院卷宗中的手抄件病历显示,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④根据孙海亚实际身份年龄是1956年8月16日出生、很蹊跷、一案竟然出现多个年龄不同的孙海亚。 见(法院卷宗相关证据材料)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本案当事人身份、年龄和本案的有关相关证据材料都没有进行审查验证,
具一审法院卷宗材料显示,①96年5月10日在东闸派出所蔡玉良、王加东询问孙海亚的笔录中,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见询问笔录、公安卷宗20页)
②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见公安卷宗第24页)
③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见公安卷宗第27一28页)
④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见庭审笔录、刑事卷宗第27页,)。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有怀疑的太度。另,公诉人徐斌还称:“致人重伤的主要物证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有关医疗证据原件被公安侦查人员遗失”。孙海亚眼睛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孙海亚眼伤、当事人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怎么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无辜判了我五年冤狱?
综上:为了讨还我蒙冤数年的不白之冤,,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查清事实,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刘来付,联系1336519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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