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法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权威发布##央视# 国家赋予司法依法依规秉持公平公正的权力,司法应不应該严纪律行?严己修身?要不要做人的基本原則?说句话丑法理正的话,是执法:就依法依规依事实为依据,是人:就有公信的干点人事,没有信誉公信公正!自身行为都是无效的还有什么人格法律?#微博监督员[超话]#
【切实维护!石家庄市人社局下发紧急通知】近期,石家庄市高温天气持续。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和劳动风险防范十分紧迫。为此,石家庄市人社局于8月1日下发紧急通知,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
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对确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规定,新业态企业应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各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
人社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露天岗位工作和有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温作业劳动者工作时间、休假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社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劳动监察局举报投诉电话:0311-89631890。
相关链接
从2017年开始,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这一标准延续至今,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
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对确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规定,新业态企业应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各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
人社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露天岗位工作和有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温作业劳动者工作时间、休假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社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劳动监察局举报投诉电话:0311-8963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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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开始,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这一标准延续至今,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
【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职能——我们用案例来说话】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叫“行政非诉执行”。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呢?今天小编就具体来给大家讲一讲。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案例一: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动巡中发现驾校、砂场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将到期需执行内容申请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共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96件,涉及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其他土地2.76亩,行政罚款总额300余万元。
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12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4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办理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机制,以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县人民法院回复,对建议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诉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时,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审。
保护耕地,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该案通过对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对后续案件依法立案、准予执行,并依法执行,不仅促进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还有力地促进了对国家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因环保违法,分别被环境保护局等3家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改正及2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因涉案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上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企业自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法院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双方就罚款数额进行和解,行政机关大幅度减少罚款本金与被处罚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结案。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执行和解后共违法减免罚款本金199.3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检察院对此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据法院卷宗记载,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经济困难,但调查发现,除极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不能对本金进行减免。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职权,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均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除1家企业破产外,其余减免的罚款本金已全部追回。行政机关还主动排查,追回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罚款本金。法院同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明的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解决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案通过监督纠正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和解,追回罚款本金,使环境违法者得到了应有处罚,震慑了其他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同时,通过对违法执行和解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三: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某公司一分厂制浆车间发生机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同日,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7万元,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8日,区安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13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罚款15万元的决定。同年3月17日,区法院执行立案,3月18日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先后采取了网络查询该公司财产情况、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手段。4月5日,该公司交纳罚款,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未采取查控财产措施,也未向被执行人发出任何有关信用惩戒措施风险提示通知前,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在该公司履行义务后,又未在案卷内附上删除失信信息的材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及时删除该公司的失信信息;2.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作出说明,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布。
征信记录是民营企业的软资产、软实力和“通行证”。民营企业一旦有不良征信记录,其在项目申报、融资、企业运行等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利于企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了法院规范司法,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既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叫“行政非诉执行”。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呢?今天小编就具体来给大家讲一讲。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案例一: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动巡中发现驾校、砂场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将到期需执行内容申请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共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96件,涉及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其他土地2.76亩,行政罚款总额300余万元。
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12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4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办理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机制,以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县人民法院回复,对建议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诉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时,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审。
保护耕地,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该案通过对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对后续案件依法立案、准予执行,并依法执行,不仅促进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还有力地促进了对国家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因环保违法,分别被环境保护局等3家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改正及2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因涉案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上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企业自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法院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双方就罚款数额进行和解,行政机关大幅度减少罚款本金与被处罚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结案。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执行和解后共违法减免罚款本金199.3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检察院对此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据法院卷宗记载,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经济困难,但调查发现,除极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不能对本金进行减免。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职权,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均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除1家企业破产外,其余减免的罚款本金已全部追回。行政机关还主动排查,追回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罚款本金。法院同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明的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解决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案通过监督纠正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和解,追回罚款本金,使环境违法者得到了应有处罚,震慑了其他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同时,通过对违法执行和解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三: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某公司一分厂制浆车间发生机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同日,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7万元,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8日,区安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13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罚款15万元的决定。同年3月17日,区法院执行立案,3月18日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先后采取了网络查询该公司财产情况、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手段。4月5日,该公司交纳罚款,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未采取查控财产措施,也未向被执行人发出任何有关信用惩戒措施风险提示通知前,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在该公司履行义务后,又未在案卷内附上删除失信信息的材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及时删除该公司的失信信息;2.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作出说明,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布。
征信记录是民营企业的软资产、软实力和“通行证”。民营企业一旦有不良征信记录,其在项目申报、融资、企业运行等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利于企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了法院规范司法,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既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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