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需要你20块钱小费,你离我远一点,我看不起你!”近日,在湖南张家界,75岁的老人报团旅游时,因没有购买导游推销的土特产,遭到导游的辱骂,导致在争吵的过程中,不幸猝死,其家属向旅行社索赔100万元,但遭到了旅行社的拒绝。
据公开的内容显示,今年7月初的时候,戴女士想着带父母散散心,便报了一个旅游团,当时旅游团的宣传上写着“0自费0购物”。
这一点是戴女士特别满意的地方,毕竟父母的年龄也大了,外出旅游更多的是散散心,而非找个地方购物。
可令戴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这个自称全程不安排购物的旅行团,却被导游特意安排了三次购物。
第一次是去了一家卖银饰的店,但戴女士一家没有购买;
第二次去了一家土特产超市,导游直接堵在了超市门口,不买东西就不让离开,戴女士最终不得已买了600多元的当地特产;
第三次,也是让戴女士最后悔的一次,正是这次的争吵,让戴女士的老父亲失去了生命。
据戴女士称,事发当时,导游肖某在返程的途中,在车上向游客推销土特产,每盒100块钱,其中的17元钱给司机师傅,戴女士的父亲因为确实不需要,便提出直接给司机师傅20元钱的消费。
可万万没想到,就是这20元钱,引来了导游肖某的辱骂,戴女士的父亲也在这个过程中,突然猝死。
事后,戴女士打110电话报警,警方经过立案调查,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并未立案。
民事赔偿方面,戴女士提出100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旅行社认为老人正常死亡,与旅行社、肖某没有关系,故只愿意保险赔偿10万,在出于人道主义,另外赔偿几万,但戴女士不同意,只能建议戴女士走司法程序。
而值得一提的是,导游肖某根本没有导游资质,其身上佩戴的导游证也是找朋友伪造的。
1.戴女士原本是想带年迈的父亲放松放松,可没想到却让父亲突然疾病身亡,戴女士悲伤的心情难以言语。
从刑事构罪的角度来看,刑事犯罪要求具有因果关系,戴女士的父亲因为疾病突发死亡,所以肖某确实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在民事方面,因为旅行社的一系列不合规操作,其必须对戴女士父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首先,旅行社带游客购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单中,明确表示此次旅行时“0自费0购物”,这个宣传在《民法典》上视为要约。
戴女士奔着这个要约而去,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要约就已经发生效力。
从合同的诚实有信原则出发,旅行社在旅游的途中,就应当保障“0自费0购物”,可现实的情况是,旅行社在这次旅游途中,三次带游客去购物地点,甚至发生了导游强迫购物的情形。
基于此,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基本违约,戴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侵权。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原因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导游肖某是否存在过错,双方有不一样的说法,戴女士一方认为肖某在强买强卖的前提下,不该辱骂老人;旅行社和肖某则辩解称,肖某并非辱骂,而是在给老人讲道理。
事实上,抛开肖某是否辱骂老人不谈,《民法典》中的这种过错,就包括行为人是否遵循了行业的基本惯例,行业的法律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本案中,肖某未取得导游证,便带团旅游,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所以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明知肖某没有导游资格证,却依然纵容这种行为,致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肖某未能顾及乘客的安全问题,所以履行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迫交易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因为肖某的强迫行为,导致了游客突发疾病猝死的情况,所以肖某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强迫交易严重的,还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经过相关部门、媒体的协商处理,旅行社愿意赔付29万元,导游肖某的事情将另案处理。
最后,抱团旅行中,变相强迫购物的情况很常见,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换一辆留言、评论、交流。
据公开的内容显示,今年7月初的时候,戴女士想着带父母散散心,便报了一个旅游团,当时旅游团的宣传上写着“0自费0购物”。
这一点是戴女士特别满意的地方,毕竟父母的年龄也大了,外出旅游更多的是散散心,而非找个地方购物。
可令戴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这个自称全程不安排购物的旅行团,却被导游特意安排了三次购物。
第一次是去了一家卖银饰的店,但戴女士一家没有购买;
第二次去了一家土特产超市,导游直接堵在了超市门口,不买东西就不让离开,戴女士最终不得已买了600多元的当地特产;
第三次,也是让戴女士最后悔的一次,正是这次的争吵,让戴女士的老父亲失去了生命。
据戴女士称,事发当时,导游肖某在返程的途中,在车上向游客推销土特产,每盒100块钱,其中的17元钱给司机师傅,戴女士的父亲因为确实不需要,便提出直接给司机师傅20元钱的消费。
可万万没想到,就是这20元钱,引来了导游肖某的辱骂,戴女士的父亲也在这个过程中,突然猝死。
事后,戴女士打110电话报警,警方经过立案调查,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并未立案。
民事赔偿方面,戴女士提出100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旅行社认为老人正常死亡,与旅行社、肖某没有关系,故只愿意保险赔偿10万,在出于人道主义,另外赔偿几万,但戴女士不同意,只能建议戴女士走司法程序。
而值得一提的是,导游肖某根本没有导游资质,其身上佩戴的导游证也是找朋友伪造的。
1.戴女士原本是想带年迈的父亲放松放松,可没想到却让父亲突然疾病身亡,戴女士悲伤的心情难以言语。
从刑事构罪的角度来看,刑事犯罪要求具有因果关系,戴女士的父亲因为疾病突发死亡,所以肖某确实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在民事方面,因为旅行社的一系列不合规操作,其必须对戴女士父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首先,旅行社带游客购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单中,明确表示此次旅行时“0自费0购物”,这个宣传在《民法典》上视为要约。
戴女士奔着这个要约而去,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要约就已经发生效力。
从合同的诚实有信原则出发,旅行社在旅游的途中,就应当保障“0自费0购物”,可现实的情况是,旅行社在这次旅游途中,三次带游客去购物地点,甚至发生了导游强迫购物的情形。
基于此,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基本违约,戴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侵权。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原因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导游肖某是否存在过错,双方有不一样的说法,戴女士一方认为肖某在强买强卖的前提下,不该辱骂老人;旅行社和肖某则辩解称,肖某并非辱骂,而是在给老人讲道理。
事实上,抛开肖某是否辱骂老人不谈,《民法典》中的这种过错,就包括行为人是否遵循了行业的基本惯例,行业的法律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本案中,肖某未取得导游证,便带团旅游,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所以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明知肖某没有导游资格证,却依然纵容这种行为,致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肖某未能顾及乘客的安全问题,所以履行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迫交易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因为肖某的强迫行为,导致了游客突发疾病猝死的情况,所以肖某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强迫交易严重的,还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经过相关部门、媒体的协商处理,旅行社愿意赔付29万元,导游肖某的事情将另案处理。
最后,抱团旅行中,变相强迫购物的情况很常见,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换一辆留言、评论、交流。
我知道我维护她,定会引起某些人不高兴,但是再怎么不高兴你都得给我憋着,不要来我这里自取其辱不要妄想换几个小号,来挑衅我或者向我打听她的任何事情,我这个人啊,天生脾气就不好这一点我事先说明,如果有人再敢艾特我之类的,别怪我不给你们留面子反正你们脸皮已经不要了!听明白了没有?这条微博我置顶了再有哪个不长眼的 想不开的,想来挑衅我,睁大你们的眼睛给我仔细看看这条微博
下图这个人你是谁,你我心知肚明,我也不怕你们来找我,我要看看你们那层人皮下到底是什么肮脏面目
下图这个人你是谁,你我心知肚明,我也不怕你们来找我,我要看看你们那层人皮下到底是什么肮脏面目
超超超级开心,不得不说从到surprise的反差感绝了(偷偷摸摸准备惊喜的你们太棒了),还有期待已久的深夜海底捞以及大概率不会有下次的被人围观的社死现场(但是还是期待有下次的哈哈哈),还有就是向我不熬夜的朋友们salute哈哈哈太难了吧(补觉补觉补觉),总之就是,辛苦!非常完美!!爱你们!!!
(ps:补觉完成的我终于有时间写小作文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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