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成绩不够换不了无条件offer】
众所周知,英国研究生的offer是先给有条件offer,要求学生满足最终一个学位条件或者均分要求,才能换取无条件offer入学,6月底,英国本科学生就收到了自己最终学位和成绩了,在这个换无条件offer的季节,每年都有很多学生 距离梦校的差距只有一点点来问学姐可不可以argue。
- 说句实话,这个argue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还有一批学生在waitinglist上等着呢,你要是没达到,后面就会有学生能替上去,很难去要求学校只招收你,而且学校这个需要达到的条件,其实都已经给到一个底线了,在学校看来,你的学术 能力连底线都达不到,考虑其他人也是无可厚非的。
- 那遇到这个情况怎么办,几个建议:
1.申诉分数比较低的科目(或者挂科科目)无分数上限的重考机会,这种重考往往安排在暑期,大概9月出成绩,所以可能赶不上今年换offer,需要延期一年入学
2.找我们了解,因为有些情况可以帮忙和申请学校内部进行协调(不是你理解意义上的argue哦)
3.放弃offer,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学校offer或者重新申请低要求的学校(今年赶不上,明年也可以申请,中间gap一年用工作经验补充背景) 大家各取所需!#英国留学##留学申请#
众所周知,英国研究生的offer是先给有条件offer,要求学生满足最终一个学位条件或者均分要求,才能换取无条件offer入学,6月底,英国本科学生就收到了自己最终学位和成绩了,在这个换无条件offer的季节,每年都有很多学生 距离梦校的差距只有一点点来问学姐可不可以argue。
- 说句实话,这个argue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还有一批学生在waitinglist上等着呢,你要是没达到,后面就会有学生能替上去,很难去要求学校只招收你,而且学校这个需要达到的条件,其实都已经给到一个底线了,在学校看来,你的学术 能力连底线都达不到,考虑其他人也是无可厚非的。
- 那遇到这个情况怎么办,几个建议:
1.申诉分数比较低的科目(或者挂科科目)无分数上限的重考机会,这种重考往往安排在暑期,大概9月出成绩,所以可能赶不上今年换offer,需要延期一年入学
2.找我们了解,因为有些情况可以帮忙和申请学校内部进行协调(不是你理解意义上的argue哦)
3.放弃offer,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学校offer或者重新申请低要求的学校(今年赶不上,明年也可以申请,中间gap一年用工作经验补充背景) 大家各取所需!#英国留学##留学申请#
记我这慌乱的一整天,昨天做ppt凌晨两点睡的觉,然后一大早被告知要出差,然后做核酸,整理资料,回家收拾东西,订票订酒店,组织大家,下车后赶着去做核酸,折腾了一整天已经是过了12点,猛然想起今天晚饭没吃,竟然不觉得饿,可能领导觉得我是个汉子吧。[微笑]咱就是说领导下次可不可以提前那么一丢丢通知我出差,我真的有好多东西要整理啊,真的来不及啊啊啊啊啊啊。
“啪!我当时只是想亲热!”6月14日,湖南长沙,杨女士一大早接到母亲着急忙慌,打来的电话称,要她马上过去一趟。杨女士不敢怠慢,放下电话就立马就赶了过去。杨女士见到母亲被继父许先生打得浑身是伤后,赶紧将母亲余女士送到医院检查。
经医生诊断,余女士“额面部可见皮肤挫伤红肿区,触痛,未触及明显凹陷性骨折症”,诊断结果为“多处损伤(脑震荡?)”,并建议其住院观察治疗。许先生与前妻生的大儿子帮其交完住院费后,遂提前离开医院。
事后杨女士声称,继父许先生之前有过几次家暴行为,只是没那么严重,因此没放在心上。可是这次不一样,这次母亲准备要与许先生离婚。但条件是许先生必须赔偿损失或为余女士提供居住场所。
对于母女二人提出的条件,许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不仅如此,许先生还对事情有另外一个说法。许先生称,自己从来没有打过余女士。这次动手打人,也是对方先动手的。当天早上5时醒来后,其本来是想和余女士亲热一下,结果不曾想,刚碰了余女士的手,啪的一声!许先生就被扇了个耳光。
许先生说自己今年66岁,身高1米72,但体重只有100斤,腿因出过车祸有偬,所以自己根本不是妻子的对手,而且,自己身上的伤比妻子还重。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许先生还特意脱掉上衣,给记者展示其身上的伤。随后许先生还非常气愤地说,自己是以前没出车祸时,与早年丧夫的余女士再婚的,当时其还有能力外出打工赚钱时,都会给余女士寄钱。
许先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现在的房子是他儿子起的,没办法按杨女士的要求提供新住处。至于赔偿一事,许先生说,这个更加不可能,因为他也是被打的一方,伤情比妻子还要重些。
网友们质疑杨女士为什么不带母亲回家住时,杨女士则解释称,其与公公婆婆一起住,如果母亲住进来,不方便。
对于杨女士的解释,网友们却并不买账,网友们说,自己母亲没地方住,作为女儿,其他一切都是借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起事件呢?
1、打人方面的责任
通过许先生展示的伤情来看,如果其所言属实的话,那么双方之间就属于是互殴的行为。
所谓互殴,实际上就是指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升级为打架事件的。注意,一旦认定为互殴的,不论谁是谁非,先认定是双方同时动手的。当然,有证据证明是对方先动手的,那么对方的处罚会重一些,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会更多些。
互殴所造成一般为轻微伤icon的,即属于治安案件中殴打他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互殴先动手的违法恶意更大些,因此后面才还手的,一般将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换而言之,刘女士母女不想报警处理此事,大概率也会有这方面的考虑。
注意,由于双方属于互殴,即代表双方都有损伤,那么杨女士一方主张要继父许先生作出赔偿的诉求,就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与双方的损害结果,来综合判定了。
2、双方可以办理离婚么
目前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即代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意要离婚的话,那么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了。
《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共同财产来综合判定了。如果许先生说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儿子出资且系在儿子名下的话,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3、本案中,由于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分配,那么离婚后,杨女士住也没得住,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刚离婚时,妻子确实是生活困难的话,许先生有义务适当照顾妻子的生活。但这只是暂时的。说白了,妻子以后还是要靠自己为主。
那么大家认为,是谁先动的手呢?欢迎大家讨论!
经医生诊断,余女士“额面部可见皮肤挫伤红肿区,触痛,未触及明显凹陷性骨折症”,诊断结果为“多处损伤(脑震荡?)”,并建议其住院观察治疗。许先生与前妻生的大儿子帮其交完住院费后,遂提前离开医院。
事后杨女士声称,继父许先生之前有过几次家暴行为,只是没那么严重,因此没放在心上。可是这次不一样,这次母亲准备要与许先生离婚。但条件是许先生必须赔偿损失或为余女士提供居住场所。
对于母女二人提出的条件,许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不仅如此,许先生还对事情有另外一个说法。许先生称,自己从来没有打过余女士。这次动手打人,也是对方先动手的。当天早上5时醒来后,其本来是想和余女士亲热一下,结果不曾想,刚碰了余女士的手,啪的一声!许先生就被扇了个耳光。
许先生说自己今年66岁,身高1米72,但体重只有100斤,腿因出过车祸有偬,所以自己根本不是妻子的对手,而且,自己身上的伤比妻子还重。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许先生还特意脱掉上衣,给记者展示其身上的伤。随后许先生还非常气愤地说,自己是以前没出车祸时,与早年丧夫的余女士再婚的,当时其还有能力外出打工赚钱时,都会给余女士寄钱。
许先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现在的房子是他儿子起的,没办法按杨女士的要求提供新住处。至于赔偿一事,许先生说,这个更加不可能,因为他也是被打的一方,伤情比妻子还要重些。
网友们质疑杨女士为什么不带母亲回家住时,杨女士则解释称,其与公公婆婆一起住,如果母亲住进来,不方便。
对于杨女士的解释,网友们却并不买账,网友们说,自己母亲没地方住,作为女儿,其他一切都是借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起事件呢?
1、打人方面的责任
通过许先生展示的伤情来看,如果其所言属实的话,那么双方之间就属于是互殴的行为。
所谓互殴,实际上就是指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升级为打架事件的。注意,一旦认定为互殴的,不论谁是谁非,先认定是双方同时动手的。当然,有证据证明是对方先动手的,那么对方的处罚会重一些,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会更多些。
互殴所造成一般为轻微伤icon的,即属于治安案件中殴打他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互殴先动手的违法恶意更大些,因此后面才还手的,一般将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换而言之,刘女士母女不想报警处理此事,大概率也会有这方面的考虑。
注意,由于双方属于互殴,即代表双方都有损伤,那么杨女士一方主张要继父许先生作出赔偿的诉求,就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与双方的损害结果,来综合判定了。
2、双方可以办理离婚么
目前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即代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意要离婚的话,那么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了。
《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共同财产来综合判定了。如果许先生说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儿子出资且系在儿子名下的话,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3、本案中,由于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分配,那么离婚后,杨女士住也没得住,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刚离婚时,妻子确实是生活困难的话,许先生有义务适当照顾妻子的生活。但这只是暂时的。说白了,妻子以后还是要靠自己为主。
那么大家认为,是谁先动的手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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