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民法典施行后广州首例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宣判:熊孩子35楼扔矿泉水瓶家长被判赔9万余元】#民法典施行后首播案宣判#1月4日上午,#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件。案发时,一名儿童将一个矿泉水瓶从35楼家里的阳台扔下,楼下散步的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阿婆为此将儿童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0万余元。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阿婆损失共计9万余元。此案也是民法典施行后首场网络直播庭审的案件。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受到惊吓,就摔倒,可能这超过一般人的认知意识。”面对控诉,今日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当庭辩称,事发时,矿泉水瓶并没有砸中阿婆,且和阿婆存在一段距离,而且矿泉水瓶是否装满水存在疑问,至于阿婆受伤是否和高空抛物有因果关系,由法院判定,“不过如果确实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被告方代理人还指出,阿婆主张的医疗费用中部分是治疗自身疾病,“我们要尊老还要爱幼,这个案件要理性分析,不应超出事实角度苛责未成年人。”
“我们提交的鉴定书已经详细分析说明了,原告造成伤残十级是外伤造成的,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方代理人强调,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原告损失。
庭审现场,法院当庭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2,512.29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各种因投掷物或抛掷物导致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如何守护头顶安全?高空抛物谁来担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民法典第1254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吸收民众意见从而凝聚社会力量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修改,将禁止与惩戒结合,从行为的根源着手,通过多方面措施以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广州日报)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受到惊吓,就摔倒,可能这超过一般人的认知意识。”面对控诉,今日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当庭辩称,事发时,矿泉水瓶并没有砸中阿婆,且和阿婆存在一段距离,而且矿泉水瓶是否装满水存在疑问,至于阿婆受伤是否和高空抛物有因果关系,由法院判定,“不过如果确实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被告方代理人还指出,阿婆主张的医疗费用中部分是治疗自身疾病,“我们要尊老还要爱幼,这个案件要理性分析,不应超出事实角度苛责未成年人。”
“我们提交的鉴定书已经详细分析说明了,原告造成伤残十级是外伤造成的,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方代理人强调,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原告损失。
庭审现场,法院当庭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2,512.29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各种因投掷物或抛掷物导致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如何守护头顶安全?高空抛物谁来担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民法典第1254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吸收民众意见从而凝聚社会力量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修改,将禁止与惩戒结合,从行为的根源着手,通过多方面措施以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广州日报)
【民法典施行后广州首例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宣判:熊孩子35楼扔矿泉水瓶家长被判赔9万余元】#民法典施行后首播案宣判#1月4日上午,#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件。案发时,一名儿童将一个矿泉水瓶从35楼家里的阳台扔下,楼下散步的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阿婆为此将儿童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0万余元。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阿婆损失共计9万余元。此案也是民法典施行后首场网络直播庭审的案件。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受到惊吓,就摔倒,可能这超过一般人的认知意识。”面对控诉,今日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当庭辩称,事发时,矿泉水瓶并没有砸中阿婆,且和阿婆存在一段距离,而且矿泉水瓶是否装满水存在疑问,至于阿婆受伤是否和高空抛物有因果关系,由法院判定,“不过如果确实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被告方代理人还指出,阿婆主张的医疗费用中部分是治疗自身疾病,“我们要尊老还要爱幼,这个案件要理性分析,不应超出事实角度苛责未成年人。”
“我们提交的鉴定书已经详细分析说明了,原告造成伤残十级是外伤造成的,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方代理人强调,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原告损失。
庭审现场,法院当庭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2,512.29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各种因投掷物或抛掷物导致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如何守护头顶安全?高空抛物谁来担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民法典第1254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吸收民众意见从而凝聚社会力量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修改,将禁止与惩戒结合,从行为的根源着手,通过多方面措施以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广州日报)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受到惊吓,就摔倒,可能这超过一般人的认知意识。”面对控诉,今日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当庭辩称,事发时,矿泉水瓶并没有砸中阿婆,且和阿婆存在一段距离,而且矿泉水瓶是否装满水存在疑问,至于阿婆受伤是否和高空抛物有因果关系,由法院判定,“不过如果确实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被告方代理人还指出,阿婆主张的医疗费用中部分是治疗自身疾病,“我们要尊老还要爱幼,这个案件要理性分析,不应超出事实角度苛责未成年人。”
“我们提交的鉴定书已经详细分析说明了,原告造成伤残十级是外伤造成的,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方代理人强调,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原告损失。
庭审现场,法院当庭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2,512.29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各种因投掷物或抛掷物导致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如何守护头顶安全?高空抛物谁来担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民法典第1254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吸收民众意见从而凝聚社会力量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修改,将禁止与惩戒结合,从行为的根源着手,通过多方面措施以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广州日报)
新貌新颜迎开学 团结奋进创和谐 ——市机关幼儿园举行新学期第一次升旗活动
新学期的乐章已经奏响,新学期的蓝图已经绘就,辽阳市机关幼儿园经过一个月的室外操场大改造,幼儿园整体环境焕然一新,迸发出勃勃生机。
2020年10月12日,辽阳市机关幼儿园全体师幼,整齐有序地列队在操场上举行新学期第一次升旗仪式。上午八点半,由全体教师担任的升旗护旗方队,将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小朋友们唱着国歌,个个神情庄重向着国旗行注目礼。曹璐璐老师代表全体教师在国旗下献词。
接着,副园长姜丽代表领导班子为本次升旗活动致词。她高度赞扬了全园教师无私奉献、钻研业务、勇攀高峰的优良作风,肯定了教师们在疫情期间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的巨大的努力!同时,也向小朋友们送来了新学期的祝福与期望,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机关幼儿园这个温馨的大家庭里快乐自信的成长!
在今后的工作中,机关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将携手并进,怀揣着对幼儿教育的执着之心,秉持初心再进发!
新学期的乐章已经奏响,新学期的蓝图已经绘就,辽阳市机关幼儿园经过一个月的室外操场大改造,幼儿园整体环境焕然一新,迸发出勃勃生机。
2020年10月12日,辽阳市机关幼儿园全体师幼,整齐有序地列队在操场上举行新学期第一次升旗仪式。上午八点半,由全体教师担任的升旗护旗方队,将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小朋友们唱着国歌,个个神情庄重向着国旗行注目礼。曹璐璐老师代表全体教师在国旗下献词。
接着,副园长姜丽代表领导班子为本次升旗活动致词。她高度赞扬了全园教师无私奉献、钻研业务、勇攀高峰的优良作风,肯定了教师们在疫情期间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的巨大的努力!同时,也向小朋友们送来了新学期的祝福与期望,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机关幼儿园这个温馨的大家庭里快乐自信的成长!
在今后的工作中,机关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将携手并进,怀揣着对幼儿教育的执着之心,秉持初心再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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