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江西赣州,女子刘某发现其儿子陈某明没有收完楼顶的衣服,其便用力踹了陈某明肚子一脚,致陈某明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下楼时,其小女儿又告诉刘某,陈某明偷吃了雪糕。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申请联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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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摸鱼)
“你好……”肖肖微笑点头。
王博上下扫了一眼肖肖,“住进来了?”
“嗯是,叔叔让我在这儿先住下。”肖肖看见王博鸭舌帽下露出的蓝色头发后低了低眉眼。他这些年一直在国外画画,把全部的心血都投入到了作品中。对王博这个小未婚夫了解甚少。只知道他年纪小,不服管教。
“叔叔?”王博摘掉帽子,嗤笑,“可真恶心。”他到沙发上坐下。
肖肖皱眉,他没想到王博这么没礼貌。
“你在等叔叔回来?”
“不然?”王博又看了一眼肖肖,“有结婚的打算?”他知道他爹这些年身边莺莺燕燕环绕,但他爹可从没把omega带回家。
“是啊。”肖肖知道自己迟早要结婚的,他对于另一半没有任何期待,只希望婚后各过各的互不干扰。嫁给谁都是嫁,所以干脆就听爸妈的,嫁给早有婚约的小未婚夫,也就是王博。
王博冷笑,“艳福不浅。”
“你说什么?”肖肖不确定自己是不是听错了。
“没什么。”王博只觉得嫌恶,眼前这个人比他大不了几岁。但是却要当他的“小妈”。亏得还一身不食人间烟火的艺术气息,结果也是个落俗的。
肖肖不喜欢王博的态度,“我先上楼了。”
王博也没理会肖肖,他这次回来是为了给他爹过生日。他爹一定要王博到场,还说有很重要的事情要说。
王博以为他爹口中的重要的事儿就是介绍新娇妻给他认识,不免心里窝火。越想越来气,干脆到楼上找肖肖。
门突然打开,肖肖吓了一跳。
“你怎么不敲门?”
“少摆架子,你转告我爸,我对你们的婚事没兴趣。我tm推了两个通告才赶过来,不是为了听你们说这种无关紧要的事儿。”王博说完就走。
肖肖抿着嘴唇,一副受到侮辱的样子,他愣了两秒,黑着脸追上去。
这婚不订了,他没办法和这种没礼貌的人结婚。
王博的车被爸爸的截住。
司机下来问王博为什么要走。
王博降下车窗,胳膊搭在外面,探出头冲他爸的车吼,“你知不知道我推了多重要的通告才赶过来?谁管你要娶谁?”
王爸爸下车,走到王博车窗边,“你疯了是不是?你丢不丢人?老子怎么会生出你这种儿子。”
“是你丢人还是我丢人?你那小老婆和我差几岁?你在外面乱搞我不管,你带回家结婚我也管不着,但别通知我。”王博最近为了他的演唱会着急上火,行程又满,每天只睡三四个小时。他都要忙疯了,哪有空管他的小妈是谁?
“什么小老婆?”王爸爸有种不好的预感。
“装什么糊涂?”王博向家的方向一指,“里面那个。”
王爸爸给王博的车门一脚,“你乱说什么了?那是你未婚妻。你忘了?我一年前就让你抓紧把婚事定了。”
王爸爸一直反对王博进乐圈发展,最后松口说先订婚。王博也退了一步,答应安定下来就订婚。
王博愣住了。
王爸爸几乎是在祈祷,“你没乱说话,对吧?”
王博:“……你不早说。”他懊恼地向后看了一眼,急忙下车,“算了,我去解释。”
肖肖目睹一切以后就返回去坐在院子里的秋千上等王博过来。
王博站在肖肖面前,嚣张气焰全无,他抓抓后脑勺,“我误会了。”
“你误会什么了?”肖肖笑着说,“你不记得我了?你小时候我还抱过你呢。”那年肖肖八岁,王博还只是个两岁的调皮鬼。肖肖故意说这种长辈会说的话来提醒王博刚才误会了什么。
肖肖真的很生气,居然把他错认成了小妈,他有那么老吗?
“不是,我……”王博想说都怪他爸情人太多,他才……他才先入为主。
“你刚才说通告,你是……明星?”
“算是吧。”王博想这个时候可以谦虚一下。
“那我们还是不要订婚了,我喜欢成熟稳重的,你看起来还没玩够。我也不想和明星结婚。”肖肖看到王爸爸怒气冲冲地进来,幸灾乐祸地说,“完蛋,小子,你爸爸要来揍你屁股了。”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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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摸鱼)
“你好……”肖肖微笑点头。
王博上下扫了一眼肖肖,“住进来了?”
“嗯是,叔叔让我在这儿先住下。”肖肖看见王博鸭舌帽下露出的蓝色头发后低了低眉眼。他这些年一直在国外画画,把全部的心血都投入到了作品中。对王博这个小未婚夫了解甚少。只知道他年纪小,不服管教。
“叔叔?”王博摘掉帽子,嗤笑,“可真恶心。”他到沙发上坐下。
肖肖皱眉,他没想到王博这么没礼貌。
“你在等叔叔回来?”
“不然?”王博又看了一眼肖肖,“有结婚的打算?”他知道他爹这些年身边莺莺燕燕环绕,但他爹可从没把omega带回家。
“是啊。”肖肖知道自己迟早要结婚的,他对于另一半没有任何期待,只希望婚后各过各的互不干扰。嫁给谁都是嫁,所以干脆就听爸妈的,嫁给早有婚约的小未婚夫,也就是王博。
王博冷笑,“艳福不浅。”
“你说什么?”肖肖不确定自己是不是听错了。
“没什么。”王博只觉得嫌恶,眼前这个人比他大不了几岁。但是却要当他的“小妈”。亏得还一身不食人间烟火的艺术气息,结果也是个落俗的。
肖肖不喜欢王博的态度,“我先上楼了。”
王博也没理会肖肖,他这次回来是为了给他爹过生日。他爹一定要王博到场,还说有很重要的事情要说。
王博以为他爹口中的重要的事儿就是介绍新娇妻给他认识,不免心里窝火。越想越来气,干脆到楼上找肖肖。
门突然打开,肖肖吓了一跳。
“你怎么不敲门?”
“少摆架子,你转告我爸,我对你们的婚事没兴趣。我tm推了两个通告才赶过来,不是为了听你们说这种无关紧要的事儿。”王博说完就走。
肖肖抿着嘴唇,一副受到侮辱的样子,他愣了两秒,黑着脸追上去。
这婚不订了,他没办法和这种没礼貌的人结婚。
王博的车被爸爸的截住。
司机下来问王博为什么要走。
王博降下车窗,胳膊搭在外面,探出头冲他爸的车吼,“你知不知道我推了多重要的通告才赶过来?谁管你要娶谁?”
王爸爸下车,走到王博车窗边,“你疯了是不是?你丢不丢人?老子怎么会生出你这种儿子。”
“是你丢人还是我丢人?你那小老婆和我差几岁?你在外面乱搞我不管,你带回家结婚我也管不着,但别通知我。”王博最近为了他的演唱会着急上火,行程又满,每天只睡三四个小时。他都要忙疯了,哪有空管他的小妈是谁?
“什么小老婆?”王爸爸有种不好的预感。
“装什么糊涂?”王博向家的方向一指,“里面那个。”
王爸爸给王博的车门一脚,“你乱说什么了?那是你未婚妻。你忘了?我一年前就让你抓紧把婚事定了。”
王爸爸一直反对王博进乐圈发展,最后松口说先订婚。王博也退了一步,答应安定下来就订婚。
王博愣住了。
王爸爸几乎是在祈祷,“你没乱说话,对吧?”
王博:“……你不早说。”他懊恼地向后看了一眼,急忙下车,“算了,我去解释。”
肖肖目睹一切以后就返回去坐在院子里的秋千上等王博过来。
王博站在肖肖面前,嚣张气焰全无,他抓抓后脑勺,“我误会了。”
“你误会什么了?”肖肖笑着说,“你不记得我了?你小时候我还抱过你呢。”那年肖肖八岁,王博还只是个两岁的调皮鬼。肖肖故意说这种长辈会说的话来提醒王博刚才误会了什么。
肖肖真的很生气,居然把他错认成了小妈,他有那么老吗?
“不是,我……”王博想说都怪他爸情人太多,他才……他才先入为主。
“你刚才说通告,你是……明星?”
“算是吧。”王博想这个时候可以谦虚一下。
“那我们还是不要订婚了,我喜欢成熟稳重的,你看起来还没玩够。我也不想和明星结婚。”肖肖看到王爸爸怒气冲冲地进来,幸灾乐祸地说,“完蛋,小子,你爸爸要来揍你屁股了。”
王博:“……”
丧心病狂!江西赣州,女子刘某发现其儿子陈某明没有收完楼顶的衣服,其便用力踹了陈某明肚子一脚,致陈某明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下楼时,其小女儿又告诉刘某,陈某明偷吃了雪糕。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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