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宣判!隐瞒接触史致37人被隔离,获刑10个月】3月1日上午,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
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
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6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由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主持审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
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
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
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6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由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主持审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
【山东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宣判】3月1日上午,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https://t.cn/A67xSA7I
【关于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车辆限速限行的通告】
为加强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枣庄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通行车辆实施限速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路段为G3京台高速公路泰山枢纽至枣庄(鲁苏界)省际收费站,里程桩号K470+166至K659+659,途径泰安、济宁、枣庄三市。
二、交通管制时间自2019年9月1日0时至2022年2月28日24时。
三、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限速80km/h,且禁止危化品运输车、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5轴及以上货车通行。
四、为服务区运送石化油气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临近收费站进出京台高速公路。
五、因施工活动需进一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信息。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七、请驾驶人及运输企业根据交通管制规定,妥善调整出行计划及路线。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0时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为加强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枣庄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通行车辆实施限速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路段为G3京台高速公路泰山枢纽至枣庄(鲁苏界)省际收费站,里程桩号K470+166至K659+659,途径泰安、济宁、枣庄三市。
二、交通管制时间自2019年9月1日0时至2022年2月28日24时。
三、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限速80km/h,且禁止危化品运输车、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5轴及以上货车通行。
四、为服务区运送石化油气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临近收费站进出京台高速公路。
五、因施工活动需进一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信息。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七、请驾驶人及运输企业根据交通管制规定,妥善调整出行计划及路线。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0时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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