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6天的“教师核心能力深度训练营”的研修进入尾声了。
余老丰美脱俗的课堂和容量极大的高质量报告,全国各地优秀老师们在各方面体现出的综合能力,每一天完成有难度的余老报告的同题作业,以及自己上台分享的经历,这些都让我深感不虚此行,收获颇丰。
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愿做有情有悟有所感的智慧语文人,而非不感不思不创新的无味教书匠。
路很长,油加满。
余老丰美脱俗的课堂和容量极大的高质量报告,全国各地优秀老师们在各方面体现出的综合能力,每一天完成有难度的余老报告的同题作业,以及自己上台分享的经历,这些都让我深感不虚此行,收获颇丰。
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愿做有情有悟有所感的智慧语文人,而非不感不思不创新的无味教书匠。
路很长,油加满。
百度上看到截图的这篇文字,截下来表达一下我的感慨。
我认识一个教书匠,他下班后,就喜欢读《红楼梦》,读了无数次,读成红楼梦专家,也写了许多读红楼梦的心得论述。他不在乎考职称,不在乎社交人际关系。很多人批评他不做正事,不务正业。临终时,他说他一辈子没有做坏事,他教书育人,养家活口,完成了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此外他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读了一本红楼梦,心里因此很充实,很快乐。“我不求成就,但求心满意足。”——反而那些当面或背后批评过他的人,都有点惭愧了。
各有各的价值观。人一生,除了活着,还有什么比活得心安更有价值?为什么偏要给别人的人生设定价值标准,要别人按你的蓝图做人做事?
批评别人的时候,扪心自问,有几个人做自己喜欢做的,说自己想说的?没有损人利己,就做喜欢做的吧
我认识一个教书匠,他下班后,就喜欢读《红楼梦》,读了无数次,读成红楼梦专家,也写了许多读红楼梦的心得论述。他不在乎考职称,不在乎社交人际关系。很多人批评他不做正事,不务正业。临终时,他说他一辈子没有做坏事,他教书育人,养家活口,完成了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此外他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读了一本红楼梦,心里因此很充实,很快乐。“我不求成就,但求心满意足。”——反而那些当面或背后批评过他的人,都有点惭愧了。
各有各的价值观。人一生,除了活着,还有什么比活得心安更有价值?为什么偏要给别人的人生设定价值标准,要别人按你的蓝图做人做事?
批评别人的时候,扪心自问,有几个人做自己喜欢做的,说自己想说的?没有损人利己,就做喜欢做的吧
“愧为人师!”湖北荆门,一中学教师被指街头猥亵醉酒女子。网传视频显示,一女子疑似醉酒,趴在桌子上休息,一名男子多次尝试抱起女子未果后,先是趴在女子背后对女子上下其手,随后更是直接将女子抱坐在大腿上进行猥亵。
网传信息称男子为当地某中学教师,9日晚,该校工作人员回应称,教育局已经成立专班调查。
1、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不只是简单的教书匠,还要教授学生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此三观不正、下流龌龊的教师,留在教师队伍中,岂不是误人子弟?
2、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经调查,男子的下流行为确实违背了醉酒女子的意愿,那这名男子对女子所实施的下流行为就是猥亵。
而应当注意的是,猥亵有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之分,前者属于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处5-10日拘留。
而后者则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法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区分是前者还是后者,一方面要看是否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采取了令受害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年龄、侵害手段、隐私受害的程度等因素。
拿本案来说,从手段上来讲,男子利用了女子醉酒无反抗能力的状态,属于强制方式,从侵害手段来看,男子不只是亲吻、搂抱,还包含更加恶劣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男子已然涉嫌强制猥亵罪。严格意义上来说已然构成犯罪。而同时是在街头实施的,还有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犯”,面临更加严重的刑法。
还值得一提到的是,男子如果确实还是一名教师,其还受《教师法》等约束,男子违法犯罪的,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依法还应当进行处分。
3、那如果男子没有违背醉酒女子的意愿,还有没有责任?如果男子没有违背追究女子的意愿,又不是教师身份,这种行为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但是还谈不上违法。
但是男子如果是教师身份,身负教书育人使命,大街上不顾形象,如此作为,同样需要依据《教师法》等规定进行处分。
4、最后,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是学生的楷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在此希望教师朋友们,私下生活中也要多注意自己的言行,莫要因为一时的“没忍住”,害人害己!
网传信息称男子为当地某中学教师,9日晚,该校工作人员回应称,教育局已经成立专班调查。
1、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不只是简单的教书匠,还要教授学生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此三观不正、下流龌龊的教师,留在教师队伍中,岂不是误人子弟?
2、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经调查,男子的下流行为确实违背了醉酒女子的意愿,那这名男子对女子所实施的下流行为就是猥亵。
而应当注意的是,猥亵有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之分,前者属于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处5-10日拘留。
而后者则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法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区分是前者还是后者,一方面要看是否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采取了令受害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年龄、侵害手段、隐私受害的程度等因素。
拿本案来说,从手段上来讲,男子利用了女子醉酒无反抗能力的状态,属于强制方式,从侵害手段来看,男子不只是亲吻、搂抱,还包含更加恶劣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男子已然涉嫌强制猥亵罪。严格意义上来说已然构成犯罪。而同时是在街头实施的,还有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犯”,面临更加严重的刑法。
还值得一提到的是,男子如果确实还是一名教师,其还受《教师法》等约束,男子违法犯罪的,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依法还应当进行处分。
3、那如果男子没有违背醉酒女子的意愿,还有没有责任?如果男子没有违背追究女子的意愿,又不是教师身份,这种行为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但是还谈不上违法。
但是男子如果是教师身份,身负教书育人使命,大街上不顾形象,如此作为,同样需要依据《教师法》等规定进行处分。
4、最后,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是学生的楷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在此希望教师朋友们,私下生活中也要多注意自己的言行,莫要因为一时的“没忍住”,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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