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病从口入 | 道教真正的食养之法
道教的营养观是一种,重外养,更重“内养”:“养德”、“养气”、“养精”和“养神”的整体营养观。《长生诠经》:“去暴怒以养性,少思虑以养神,省言语以养气,絶嗜欲以养精。”去除狂暴愤怒可以修养心性,不过妄的思虑可以修养心神,简练语言可以修养心气,杜绝过度的嗜好和欲望可以修养精神。只有内外养结合,我们才能身心通泰,祛病延年。
饮食的利弊
俗语:“药补不如食补。”饮食营养是身健体康的根本,所以我们道教在养生方面认为人的机体需要得到补益、精气需要获得充实。
蒲虔贯《保生要录》说:“饮食者,所以资养人之血气。血则荣华形体,气则卫护四肢。精华者,为髓、为精;其次者,为肌、为肉。”饮食是人们生活中的营养的来源,可以滋养我们的血气,血可以滋养我们的形体,气可以护卫我们的四肢;髓和精是人体中的精华,其次是人体中的肌肉。孙思邈在《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卷七十九《食治》篇记载:“安身之本,必资于食;不知食宜者,不足以存生也。”饮食是安顿身体的根本,不知道如何适宜地饮食的人,是不足以合理的养生的。此外,孙思邈还认为食物带来的营养能够排邪、安腑脏、悦性爽志、调理气血,具有不可替代的治病功能。
另一方面,道教对不合理的饮食所带来的损害,也具有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陶弘景在《养性延命录》中痛陈:“百病横夭,多由饮食。饮食之患,过于声色。声色可绝之踰年,饮食不可废之一日,为益亦多,为患亦切。”人们得得各种疾病,大多是由饮食不合理引起的,不合理的饮食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了纵情声色所带来的危害;人们到了一定的年纪,对声色的欲望会降低,但饮食确实每天都需要的;饮食合理的话,久而久之,会带来很大的好处,不合理的话,日积月累就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具体而言,饮食损害功能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1.饮食导致丹田元气的散失。《云笈七签》:“始生之后则饮食。饮食之后即腑脏实。腑脏实即诸脏相隔。诸脏相隔即丹田气亡其本也。”人出生之后需要开始饮食,但饮食也会致使腑脏充塞,丹田之气仅在脏腑和心胸之间短短几寸的狭窄空间往来运行,这样一来,人不可避免地因元气的不足而加速衰老。
2.饮食滋养人的同时也在滋养体内的“三尸九虫”。“三尸九虫”有人认为是指体内的各种寄生虫,也有人认为是指人体内的各种,导致人走向毁灭的负面因素,包括贪欲、邪淫、不良的情绪等等。《云笈七签》称:“贪于饮食,尸(指三尸)乃千变万化,随欲而归,令人世患日深,多愚早亡。”对饮食有过多贪欲的人,身体内的三尸会跟随人们的各种欲望而千变万化,危害人们的健康,让人们的各种祸患日益加深,让人愚钝,甚至过早的死亡。
内养的重要性
龚廷贤在《寿世保元·饮食》里说:“善养生者养内,不善养生者养外。养内者以恬脏腑,调顺血脉,使一身之流行冲和,百病不作。养外者恣口腹之欲,极滋味之美,穷饮食之乐,虽肌体充腴,容色悦泽,而酷烈之气,内蚀脏腑,精神虚矣。安能保全太和,以臻遐龄。”擅长养生的人以“养内”为主,不擅长养生的人则以滋养形体为主;“养内”的人擅长使各脏腑大道和谐,使血脉顺畅,让一身的卫气营血的流行自然和谐,依此能百病不生。只知道“养外”的人,其实难免只是纵口腹之欲,贪恋各种滋味,追求饮食带来的身体愉悦;这样虽然能使得肌肤、形体丰腴,脸色光润、悦泽,其实在身体里面,酷烈之气灼伤、侵蚀着人的脏腑,使其精神虚弱。这样的情况是不能保全人们本来的和谐状态的,又何谈祛病延年呢。
“外养”和“内养”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外养”主要滋养肌和肉,不合理地偏重外形的滋养;“内养”则主要是填精补髓,使五脏盈溢,髓实血满,万神具足。
道教饮食“内养”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德
首先,道教的饮食不能伤害其他生命,强调“养德”。所以道教的饮食也是遵循着慈心于物、积善立功的教导的。《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说:“第一诫者,不得杀生,割断他命,煎煮美味,以饶一身。”第一条诫命是,不得故意追求美味去杀生,去割断其它动物的生命,用各种方式来烹煮成美味,来满足自己对味道的贪求。《抱朴子·内篇》说:“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恕己及人,仁逮昆虫。”追求长生久视的人,必须要有志于积善立功,要能慈心爱物,宽以待人,保护生态和谐。
其次,道教还主张少食为佳,强调“养气”、“养精”和“养神”。司马承祯在《坐忘论》里也说:“蔬食弊衣,足养性命,岂待酒肉罗绮,然后生全哉!是故于生无所要用者,并须去之;于生虽用有余者,亦须舍之。”
《云笈七签》中说:“启阴感阳,分布元气,乃孕中和,是为人矣”,意思是说,人的情性形命出自元气,元气是人生命的源泉和根本。所以,修炼培养元气,就是道教养生的基本理念和实践方法。
道教所说的“气”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它的理论直接源自于博大精深的“精气”学说:首先是指呼吸自然界的空气,这称为“清气”;其次是指先天父母雄精时的元气,这称为“先天之精气”;其三是指通过饮食物质所产生的能够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后天之精气”。在道教看来,人的活力源泉在于体内之气,因此,通过保持和充实体内元气的“养气之道”,就能达到祛病延年、长生久视的目的。
养精
《随机应化录》记载:“养精者,少淫寡听”,保养精气,需要减少不合适的欲望,降低不合适的声音的影响。
《云笈七签》记载:“含气养精,血脉丰盈,骨濡筋强,润滋皮肤”,涵养精气,可以使得血脉丰盈,胫骨强劲,皮肤细腻滋润。
养神
《淮南子》:“心者,神之主也,而神者心之宝也! 形劳而不休则蹶,精用而不已则竭。是故圣人贵而尊之,不敢越也!”心是精神的主宰,精神是心的,形体长时间的劳作而不休息,则会枯竭,精神长久的消耗而不停止则会竭尽,对作为生命之根的精神,不要让其过度劳碌,不过度劳碌的最好方法就是节制嗜欲,清静无过分的作为,克制欲念,只有这种以中致外的内修的养生方法才能真正达到养生的目的。
道教饮食思想的基本理论
饮食自然
道教思想家并不是局限于人类自身的生存活动境域中来谈“饮食”,而是把它归置在一个整体的自然、社会生态系统中来加以审视和认识。
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少胜于多:这是道教对饮食的量的基本规定。所谓“少胜于多”,并非是禁欲式的节制饮食,而是“节量饮食”,要求人们根据自身生命活动的能量需求状况,按一定的量和程序来合理地摄取饮食。
2.熟胜于生:陶弘景《养性延命录》指出:“凡食皆熟,胜于生”,这里的“熟”,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食物本身要烹制成熟;二是指作为食物的动植物资源,应是已经“成熟”的个体。
3、素胜于荤:总体来说,道教提倡以素食为主,慎用荤腥食物。道教对于饮食结构选择的倾向性:一是尽量降低自身的能量需求,从而减低饮食用量;二是在饮食过程中,尽量不伤及其他生命。
根据自然饮食的观念,道教饮食还提倡“三因制宜”,即因事因地因人制宜。
阴阳五行思想
阴阳五行的观念也是我们道教饮食理论的渊源之一。
《保生要录》论述五行、五味、五脏六腑调和论:“天有五行,人有五藏,食有五味。故肝法木,心法火,脾法土,肺法金,肾法水,酸纳肝,苦纳心,甘纳脾,辛纳肺,咸纳肾。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木制土,土制水,水制火,火制金,金制木。故四时无多食所王并所制之味,皆能伤所王之藏也。宜食相生之味,助王气也。”在挑选食物的时候应该多挑选与当时的季节的“五行”相生的属性的的食物,这样可以达到按时节养生的效果。为使阴阳平衡,则饮食上就需要“凡所好之物不可偏耽,偏耽则伤而生疾;所恶之味不可全弃,全弃则藏气不均。”自己喜欢的食物不能吃太多,不能太过偏食,否则会产生疾病;所讨厌的食物也不能全然的不吃,否则身体所藏的五行之气会配属不均匀。因此,在挑选食物的时候,除了要按照时节挑选之外,还需要注意营养的均衡搭配。
五脏学说
精气学说、四气五味学说、辨证论治、五脏六腑补养论,皆可从阴阳五行学说追溯理论基础。
《黄帝内经》奠定的五脏六腑食疗理论主要包括:饮食偏倚害五脏与五脏所欲五味理论;五味各归所喜理论;生、克、制、化关系与对应的补、泄、散、收、软、缓等食疗法;五脏应四时、五方、五色、五谷、五畜、五果、五菜理论。我们在选择食物的配属的时候可以多参照这样的配属体系。
此外,孙思邀还系统地归纳了“五味动病法”、“五味所配法”等有关饮食法则。各位在日常的食材挑选的过程中,也可以多加参照。
四气、五味与季节摄养论
四气(或四性)是指食物或药物的寒、热、温、凉,五味则是指辛、甘、酸、咸、苦。四气、五味搭配不同的季节,可以形成一个复杂的饮食养生系统,这样的摄养系统可以非常精致地知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食材的挑选,具体烹饪方法的择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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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的营养观是一种,重外养,更重“内养”:“养德”、“养气”、“养精”和“养神”的整体营养观。《长生诠经》:“去暴怒以养性,少思虑以养神,省言语以养气,絶嗜欲以养精。”去除狂暴愤怒可以修养心性,不过妄的思虑可以修养心神,简练语言可以修养心气,杜绝过度的嗜好和欲望可以修养精神。只有内外养结合,我们才能身心通泰,祛病延年。
饮食的利弊
俗语:“药补不如食补。”饮食营养是身健体康的根本,所以我们道教在养生方面认为人的机体需要得到补益、精气需要获得充实。
蒲虔贯《保生要录》说:“饮食者,所以资养人之血气。血则荣华形体,气则卫护四肢。精华者,为髓、为精;其次者,为肌、为肉。”饮食是人们生活中的营养的来源,可以滋养我们的血气,血可以滋养我们的形体,气可以护卫我们的四肢;髓和精是人体中的精华,其次是人体中的肌肉。孙思邈在《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卷七十九《食治》篇记载:“安身之本,必资于食;不知食宜者,不足以存生也。”饮食是安顿身体的根本,不知道如何适宜地饮食的人,是不足以合理的养生的。此外,孙思邈还认为食物带来的营养能够排邪、安腑脏、悦性爽志、调理气血,具有不可替代的治病功能。
另一方面,道教对不合理的饮食所带来的损害,也具有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陶弘景在《养性延命录》中痛陈:“百病横夭,多由饮食。饮食之患,过于声色。声色可绝之踰年,饮食不可废之一日,为益亦多,为患亦切。”人们得得各种疾病,大多是由饮食不合理引起的,不合理的饮食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了纵情声色所带来的危害;人们到了一定的年纪,对声色的欲望会降低,但饮食确实每天都需要的;饮食合理的话,久而久之,会带来很大的好处,不合理的话,日积月累就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具体而言,饮食损害功能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1.饮食导致丹田元气的散失。《云笈七签》:“始生之后则饮食。饮食之后即腑脏实。腑脏实即诸脏相隔。诸脏相隔即丹田气亡其本也。”人出生之后需要开始饮食,但饮食也会致使腑脏充塞,丹田之气仅在脏腑和心胸之间短短几寸的狭窄空间往来运行,这样一来,人不可避免地因元气的不足而加速衰老。
2.饮食滋养人的同时也在滋养体内的“三尸九虫”。“三尸九虫”有人认为是指体内的各种寄生虫,也有人认为是指人体内的各种,导致人走向毁灭的负面因素,包括贪欲、邪淫、不良的情绪等等。《云笈七签》称:“贪于饮食,尸(指三尸)乃千变万化,随欲而归,令人世患日深,多愚早亡。”对饮食有过多贪欲的人,身体内的三尸会跟随人们的各种欲望而千变万化,危害人们的健康,让人们的各种祸患日益加深,让人愚钝,甚至过早的死亡。
内养的重要性
龚廷贤在《寿世保元·饮食》里说:“善养生者养内,不善养生者养外。养内者以恬脏腑,调顺血脉,使一身之流行冲和,百病不作。养外者恣口腹之欲,极滋味之美,穷饮食之乐,虽肌体充腴,容色悦泽,而酷烈之气,内蚀脏腑,精神虚矣。安能保全太和,以臻遐龄。”擅长养生的人以“养内”为主,不擅长养生的人则以滋养形体为主;“养内”的人擅长使各脏腑大道和谐,使血脉顺畅,让一身的卫气营血的流行自然和谐,依此能百病不生。只知道“养外”的人,其实难免只是纵口腹之欲,贪恋各种滋味,追求饮食带来的身体愉悦;这样虽然能使得肌肤、形体丰腴,脸色光润、悦泽,其实在身体里面,酷烈之气灼伤、侵蚀着人的脏腑,使其精神虚弱。这样的情况是不能保全人们本来的和谐状态的,又何谈祛病延年呢。
“外养”和“内养”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外养”主要滋养肌和肉,不合理地偏重外形的滋养;“内养”则主要是填精补髓,使五脏盈溢,髓实血满,万神具足。
道教饮食“内养”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德
首先,道教的饮食不能伤害其他生命,强调“养德”。所以道教的饮食也是遵循着慈心于物、积善立功的教导的。《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说:“第一诫者,不得杀生,割断他命,煎煮美味,以饶一身。”第一条诫命是,不得故意追求美味去杀生,去割断其它动物的生命,用各种方式来烹煮成美味,来满足自己对味道的贪求。《抱朴子·内篇》说:“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恕己及人,仁逮昆虫。”追求长生久视的人,必须要有志于积善立功,要能慈心爱物,宽以待人,保护生态和谐。
其次,道教还主张少食为佳,强调“养气”、“养精”和“养神”。司马承祯在《坐忘论》里也说:“蔬食弊衣,足养性命,岂待酒肉罗绮,然后生全哉!是故于生无所要用者,并须去之;于生虽用有余者,亦须舍之。”
《云笈七签》中说:“启阴感阳,分布元气,乃孕中和,是为人矣”,意思是说,人的情性形命出自元气,元气是人生命的源泉和根本。所以,修炼培养元气,就是道教养生的基本理念和实践方法。
道教所说的“气”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它的理论直接源自于博大精深的“精气”学说:首先是指呼吸自然界的空气,这称为“清气”;其次是指先天父母雄精时的元气,这称为“先天之精气”;其三是指通过饮食物质所产生的能够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后天之精气”。在道教看来,人的活力源泉在于体内之气,因此,通过保持和充实体内元气的“养气之道”,就能达到祛病延年、长生久视的目的。
养精
《随机应化录》记载:“养精者,少淫寡听”,保养精气,需要减少不合适的欲望,降低不合适的声音的影响。
《云笈七签》记载:“含气养精,血脉丰盈,骨濡筋强,润滋皮肤”,涵养精气,可以使得血脉丰盈,胫骨强劲,皮肤细腻滋润。
养神
《淮南子》:“心者,神之主也,而神者心之宝也! 形劳而不休则蹶,精用而不已则竭。是故圣人贵而尊之,不敢越也!”心是精神的主宰,精神是心的,形体长时间的劳作而不休息,则会枯竭,精神长久的消耗而不停止则会竭尽,对作为生命之根的精神,不要让其过度劳碌,不过度劳碌的最好方法就是节制嗜欲,清静无过分的作为,克制欲念,只有这种以中致外的内修的养生方法才能真正达到养生的目的。
道教饮食思想的基本理论
饮食自然
道教思想家并不是局限于人类自身的生存活动境域中来谈“饮食”,而是把它归置在一个整体的自然、社会生态系统中来加以审视和认识。
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少胜于多:这是道教对饮食的量的基本规定。所谓“少胜于多”,并非是禁欲式的节制饮食,而是“节量饮食”,要求人们根据自身生命活动的能量需求状况,按一定的量和程序来合理地摄取饮食。
2.熟胜于生:陶弘景《养性延命录》指出:“凡食皆熟,胜于生”,这里的“熟”,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食物本身要烹制成熟;二是指作为食物的动植物资源,应是已经“成熟”的个体。
3、素胜于荤:总体来说,道教提倡以素食为主,慎用荤腥食物。道教对于饮食结构选择的倾向性:一是尽量降低自身的能量需求,从而减低饮食用量;二是在饮食过程中,尽量不伤及其他生命。
根据自然饮食的观念,道教饮食还提倡“三因制宜”,即因事因地因人制宜。
阴阳五行思想
阴阳五行的观念也是我们道教饮食理论的渊源之一。
《保生要录》论述五行、五味、五脏六腑调和论:“天有五行,人有五藏,食有五味。故肝法木,心法火,脾法土,肺法金,肾法水,酸纳肝,苦纳心,甘纳脾,辛纳肺,咸纳肾。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木制土,土制水,水制火,火制金,金制木。故四时无多食所王并所制之味,皆能伤所王之藏也。宜食相生之味,助王气也。”在挑选食物的时候应该多挑选与当时的季节的“五行”相生的属性的的食物,这样可以达到按时节养生的效果。为使阴阳平衡,则饮食上就需要“凡所好之物不可偏耽,偏耽则伤而生疾;所恶之味不可全弃,全弃则藏气不均。”自己喜欢的食物不能吃太多,不能太过偏食,否则会产生疾病;所讨厌的食物也不能全然的不吃,否则身体所藏的五行之气会配属不均匀。因此,在挑选食物的时候,除了要按照时节挑选之外,还需要注意营养的均衡搭配。
五脏学说
精气学说、四气五味学说、辨证论治、五脏六腑补养论,皆可从阴阳五行学说追溯理论基础。
《黄帝内经》奠定的五脏六腑食疗理论主要包括:饮食偏倚害五脏与五脏所欲五味理论;五味各归所喜理论;生、克、制、化关系与对应的补、泄、散、收、软、缓等食疗法;五脏应四时、五方、五色、五谷、五畜、五果、五菜理论。我们在选择食物的配属的时候可以多参照这样的配属体系。
此外,孙思邀还系统地归纳了“五味动病法”、“五味所配法”等有关饮食法则。各位在日常的食材挑选的过程中,也可以多加参照。
四气、五味与季节摄养论
四气(或四性)是指食物或药物的寒、热、温、凉,五味则是指辛、甘、酸、咸、苦。四气、五味搭配不同的季节,可以形成一个复杂的饮食养生系统,这样的摄养系统可以非常精致地知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食材的挑选,具体烹饪方法的择取,等等。
#崂山太清宫# #道教知识[超话]# #道教[超话]# #道教# #修行[超话]# #道家养生# #闻道行道# #道家# #崂山#
【“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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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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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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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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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略談
《八識規矩頌》
( 三 )
—— 第七識
第七識
頌文:
帶質有覆通情本,
隨緣執我量為非;
八大徧行別境慧,
貪癡我見慢相隨。
恆審思量我相隨,
有情日夜鎮昏迷;
四惑八大相應起,
六轉呼為染淨依。
極喜初心平等性,
無功用行我恆摧;
如來現起他受用,
十地菩薩所被機。
第七識又叫末那識
( 梵文
manas-vijñāna ),
意思是思量,
為了不和第六識
( 意識 )混淆,
所以用音譯。
如果用現代語言來說,
末那識相若於現今我們叫
「 自我 」
( ego )的東西。
「 自我 」
這個概念在哲學、
宗教和心理學都有略為不同的解說。
弗洛伊德認為自我除了能主宰我們日常行動的意識外,
還有一部分是潛意識;
在他的心理動力學分析中,
「 我 」
有自我、
本我和超我。
現在讓我們看看唯識家對此末那識的認知又是如何。
帶質有覆通情本,
隨緣執我量為非
此頌文開宗明義地說明第七識的性質是有覆無記性,
屬帶質境,
是「 我執 」的根源;
因為錯認有我,
所以是非量。
三性、
三量和三境已於前文中解釋過,
而末那識緣第八識的
「 見分 」
而執為內自我,
故為帶質境。
這裏將稍為解釋一下唯識家的
「 見、相 」二分說。
在唯識理論中有所謂的一分說、
二分說、
三分說和四分說。
所謂的一分二分等,
是指用多少分來表示心識的結構。
前文中介紹了心王和心所,
八識主體每個都是心王,
心所是隨心王引領而顯示出來的表現。
大部分唯識家都認同最基本的二分說,
即見分和相分此二分。
譬如眼識心王,
要能產生眼識就需要有能見的主體
( 即眼睛 ),
以及所見的物件;
前者是見分,
後者就是相分,
即物件的形相。
所有識都可分作此二分。
末那識的見分,
隨其所緣境
( 第八識的見分 )
辨析為其相分,
這就是我們現在稱之為自我的東西。
因為是以心緣心,
由推度計度而得,
所以是帶質境。
末那識的特性是執著自我,
因此覆障解脫,
但又因為沒有抉擇善惡的能力,
所以歸於無記性,
說之為有覆無記。
末那是第六識的根,
即意根,
一如眼睛是眼識的根一樣;
而第八識阿賴耶是生死根本輪迴的種子識,
故又稱為根本識。
第七識末那與第八識阿賴耶識互為依持,
故此末那勻為第六識及第八識所依,
所以說通情本。
《八識規矩補註證義》
如是解說:
「 通情本者,
釋帶質境;
第七見分是能緣心,
恆起執故,
故名為情。
第八見分是所緣境,
為本質故,
故名為本。
中間相分,
從兩頭生,
故名為通。」
末那恆起執我,
在佛教「 無我 」的教義下,
這當然是不正確的,
所以是非量,
是受污染的識。
八大徧行別境慧,
貪癡我見慢相隨
末那經常相隨的心所包括八大隨煩惱、
五遍行心所、
別境心所中的慧,
以及根本煩惱中的貪、
癡、
慢和惡見,
惡見又可稱為我見,
因這都是由我而來的計執,
總共十八個。
列出來就是:
掉舉、
昏沉、
不信、
懈怠、
放逸、
失念、
散亂、
不正知、
作意、
觸、
受、
想、
思、
慧、
貪、
癡、
慢和惡見。
或有讀者會問,
為甚麼沒有了根本煩惱中的疑和瞋呢?
這是因為末那執我,
愛之極深,
對自己不會生起疑惑和瞋恚,
所以不會與這兩心所相應。
又善心所是純淨的,
故與污染的末那識不相應。
至於其餘心所,
因為末那是無記性而又不造業,
所以中隨煩惱、
小隨煩惱和不定心所都與它無關。
又因末那唯緣現境,
故此無欲、
勝解、
念和定心所。
這些
《八識規矩補註》
都有解釋,
讀者可自行參考。
恆審思量我相隨,
有情日夜鎮昏迷
因為第七識不間斷地執賴耶識的見分為我相,
在未見道之前,
有情眾生日日夜夜都有如處於昏迷之中,
流轉生死,
不得出離。
末那識特別之處是恆審思量,
前五識不恆不審,
第六識審而不恆,
至於第八識則恆而無審。
第六識雖有我執,
但有間斷,
且與外境相連;
第七識則恆執我,
只緣賴耶,
以心緣心,
故稱為內自我。
與第六識比較,
末那只緣現境,
不似第六識能緣三世過、
未、
現,
加上相應心所較少,
所以是有限能力的計度分別。
以計度分別的強弱來說,
第六意識,
最為強盛;
但第七識則恆久不斷。
四惑八大相應起,
六轉呼為染淨依
四惑者,
即前頌
「貪癡我見慢相隨」
中的我貪、
我癡、
我見和我慢。
我貪相當於我愛,
我癡即無明,
我見是我執,
我慢即倨傲,
傲心高舉不下;
尤其是聰慧的人因比常人能力更强,
都容易起慢心,
十分難對治。
八大者,
八大隨煩惱心所是也。
此四惑八大與末那相應生起。
第七識又叫染淨依,
箇中原因是因為前六識縱然修善,
但在第七識轉識成智之前猶有我執,
不盡清靜,
是有漏善;
要待第七識轉依之後,
我執遣除,
前六識方得成為無漏,
此所以前六轉識呼末那為染淨之所依了。
轉識者,
是因為由前六識加末那都是依根本識賴耶而轉生,
故名為七轉識。
未得道前,
輪迴是由妄識轉妄識;
如果能轉識成智,
則是轉妄為真了。
當末那轉依,
是為出世末那,
雖然恆審思量,
但此時思量的就是無我。
據《唯識方隅》所言,
修行者於見道之後,
成佛之前,
在定中入觀時,
此前七識是無漏性,
但出觀後,
仍是有漏性,
因性有轉易,
故名轉識。
極喜初心平等性,
無功用行我恆摧
又是以聖者的角度來說第七識了,
極喜指歡喜地,
是十地菩薩中的第一地,
亦可叫極喜地。
十地菩薩,
地地皆有入、
住、
出的三個心位,
第一地的入心位名為初心,
末那識在此初得轉依,
轉為
「 平等性智 」。
一如第六識要修到十地中的第七地才能轉為純正無漏的
「 妙觀察智 」,
第七識也要在第八地才能轉為較高階的平等性智,
第八地的菩薩能任運自轉地以修行來的自然力永斷倶生我執,
稱之為無功用行。
此便是
《成唯識論》中所說的
「 六七因中轉,
五八果上圓 」的現象了。
六七兩識由初地發起道相,
分別要在第七地及第八地才能成就無漏的轉識成智和斷滅俱生我執。
至於五八兩識,
則要到佛果位才能圓滿。
由於第七識沒有聞思的加行力,
故不能自成無漏,
箇中原因是末那有覆無記,
唯具俱生惑,
不具分別惑,
緣境時心隨境轉,
無力斷惑。
而第六了別識受惑障,
故非具大決心力者,
不能斷惑;
此所以見道之難是在於人不能放棄貪瞋癡,
須以大願力行戒定慧,
才能出離生死流轉之流故。
第七識要借助強大的第六識修行,
到見道後才能轉依,
故意識於第七地先達無漏妙觀察智,
末那繼後在第八地達較高階的平等性智。
當污染末那轉為出世末那之後,
再無我執,
前五識和第八識就可往後臻至完滿了。
末那轉為平等性智後除了無我之外,
還視眾生一切平等,
諸法苦樂功德等一切平等,
故謂平等性智。
如來現起他受用,
十地菩薩所被機
上頌說末那在第八地轉為較高階的平等性智,
是為中品轉依;
但事實上末那的圓滿還是要在第十地才得成就。
所以嚴格地說,
六七雖然因中轉,
但五八果上圓之外,
還有第七識。
在第十地的第七識為上品轉依,
此時它就可以成就佛的
「 他受用身 」。
在論及前五識時,
曾經說過佛有三身,
他受用身屬於報身,
《八識規矩頌》
( 三 )
—— 第七識
第七識
頌文:
帶質有覆通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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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徧行別境慧,
貪癡我見慢相隨。
恆審思量我相隨,
有情日夜鎮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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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功用行我恆摧;
如來現起他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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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梵文
manas-vijñā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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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和第六識
( 意識 )混淆,
所以用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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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 」
( ego )的東西。
「 自我 」
這個概念在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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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部分是潛意識;
在他的心理動力學分析中,
「 我 」
有自我、
本我和超我。
現在讓我們看看唯識家對此末那識的認知又是如何。
帶質有覆通情本,
隨緣執我量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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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帶質境,
是「 我執 」的根源;
因為錯認有我,
所以是非量。
三性、
三量和三境已於前文中解釋過,
而末那識緣第八識的
「 見分 」
而執為內自我,
故為帶質境。
這裏將稍為解釋一下唯識家的
「 見、相 」二分說。
在唯識理論中有所謂的一分說、
二分說、
三分說和四分說。
所謂的一分二分等,
是指用多少分來表示心識的結構。
前文中介紹了心王和心所,
八識主體每個都是心王,
心所是隨心王引領而顯示出來的表現。
大部分唯識家都認同最基本的二分說,
即見分和相分此二分。
譬如眼識心王,
要能產生眼識就需要有能見的主體
( 即眼睛 ),
以及所見的物件;
前者是見分,
後者就是相分,
即物件的形相。
所有識都可分作此二分。
末那識的見分,
隨其所緣境
( 第八識的見分 )
辨析為其相分,
這就是我們現在稱之為自我的東西。
因為是以心緣心,
由推度計度而得,
所以是帶質境。
末那識的特性是執著自我,
因此覆障解脫,
但又因為沒有抉擇善惡的能力,
所以歸於無記性,
說之為有覆無記。
末那是第六識的根,
即意根,
一如眼睛是眼識的根一樣;
而第八識阿賴耶是生死根本輪迴的種子識,
故又稱為根本識。
第七識末那與第八識阿賴耶識互為依持,
故此末那勻為第六識及第八識所依,
所以說通情本。
《八識規矩補註證義》
如是解說:
「 通情本者,
釋帶質境;
第七見分是能緣心,
恆起執故,
故名為情。
第八見分是所緣境,
為本質故,
故名為本。
中間相分,
從兩頭生,
故名為通。」
末那恆起執我,
在佛教「 無我 」的教義下,
這當然是不正確的,
所以是非量,
是受污染的識。
八大徧行別境慧,
貪癡我見慢相隨
末那經常相隨的心所包括八大隨煩惱、
五遍行心所、
別境心所中的慧,
以及根本煩惱中的貪、
癡、
慢和惡見,
惡見又可稱為我見,
因這都是由我而來的計執,
總共十八個。
列出來就是:
掉舉、
昏沉、
不信、
懈怠、
放逸、
失念、
散亂、
不正知、
作意、
觸、
受、
想、
思、
慧、
貪、
癡、
慢和惡見。
或有讀者會問,
為甚麼沒有了根本煩惱中的疑和瞋呢?
這是因為末那執我,
愛之極深,
對自己不會生起疑惑和瞋恚,
所以不會與這兩心所相應。
又善心所是純淨的,
故與污染的末那識不相應。
至於其餘心所,
因為末那是無記性而又不造業,
所以中隨煩惱、
小隨煩惱和不定心所都與它無關。
又因末那唯緣現境,
故此無欲、
勝解、
念和定心所。
這些
《八識規矩補註》
都有解釋,
讀者可自行參考。
恆審思量我相隨,
有情日夜鎮昏迷
因為第七識不間斷地執賴耶識的見分為我相,
在未見道之前,
有情眾生日日夜夜都有如處於昏迷之中,
流轉生死,
不得出離。
末那識特別之處是恆審思量,
前五識不恆不審,
第六識審而不恆,
至於第八識則恆而無審。
第六識雖有我執,
但有間斷,
且與外境相連;
第七識則恆執我,
只緣賴耶,
以心緣心,
故稱為內自我。
與第六識比較,
末那只緣現境,
不似第六識能緣三世過、
未、
現,
加上相應心所較少,
所以是有限能力的計度分別。
以計度分別的強弱來說,
第六意識,
最為強盛;
但第七識則恆久不斷。
四惑八大相應起,
六轉呼為染淨依
四惑者,
即前頌
「貪癡我見慢相隨」
中的我貪、
我癡、
我見和我慢。
我貪相當於我愛,
我癡即無明,
我見是我執,
我慢即倨傲,
傲心高舉不下;
尤其是聰慧的人因比常人能力更强,
都容易起慢心,
十分難對治。
八大者,
八大隨煩惱心所是也。
此四惑八大與末那相應生起。
第七識又叫染淨依,
箇中原因是因為前六識縱然修善,
但在第七識轉識成智之前猶有我執,
不盡清靜,
是有漏善;
要待第七識轉依之後,
我執遣除,
前六識方得成為無漏,
此所以前六轉識呼末那為染淨之所依了。
轉識者,
是因為由前六識加末那都是依根本識賴耶而轉生,
故名為七轉識。
未得道前,
輪迴是由妄識轉妄識;
如果能轉識成智,
則是轉妄為真了。
當末那轉依,
是為出世末那,
雖然恆審思量,
但此時思量的就是無我。
據《唯識方隅》所言,
修行者於見道之後,
成佛之前,
在定中入觀時,
此前七識是無漏性,
但出觀後,
仍是有漏性,
因性有轉易,
故名轉識。
極喜初心平等性,
無功用行我恆摧
又是以聖者的角度來說第七識了,
極喜指歡喜地,
是十地菩薩中的第一地,
亦可叫極喜地。
十地菩薩,
地地皆有入、
住、
出的三個心位,
第一地的入心位名為初心,
末那識在此初得轉依,
轉為
「 平等性智 」。
一如第六識要修到十地中的第七地才能轉為純正無漏的
「 妙觀察智 」,
第七識也要在第八地才能轉為較高階的平等性智,
第八地的菩薩能任運自轉地以修行來的自然力永斷倶生我執,
稱之為無功用行。
此便是
《成唯識論》中所說的
「 六七因中轉,
五八果上圓 」的現象了。
六七兩識由初地發起道相,
分別要在第七地及第八地才能成就無漏的轉識成智和斷滅俱生我執。
至於五八兩識,
則要到佛果位才能圓滿。
由於第七識沒有聞思的加行力,
故不能自成無漏,
箇中原因是末那有覆無記,
唯具俱生惑,
不具分別惑,
緣境時心隨境轉,
無力斷惑。
而第六了別識受惑障,
故非具大決心力者,
不能斷惑;
此所以見道之難是在於人不能放棄貪瞋癡,
須以大願力行戒定慧,
才能出離生死流轉之流故。
第七識要借助強大的第六識修行,
到見道後才能轉依,
故意識於第七地先達無漏妙觀察智,
末那繼後在第八地達較高階的平等性智。
當污染末那轉為出世末那之後,
再無我執,
前五識和第八識就可往後臻至完滿了。
末那轉為平等性智後除了無我之外,
還視眾生一切平等,
諸法苦樂功德等一切平等,
故謂平等性智。
如來現起他受用,
十地菩薩所被機
上頌說末那在第八地轉為較高階的平等性智,
是為中品轉依;
但事實上末那的圓滿還是要在第十地才得成就。
所以嚴格地說,
六七雖然因中轉,
但五八果上圓之外,
還有第七識。
在第十地的第七識為上品轉依,
此時它就可以成就佛的
「 他受用身 」。
在論及前五識時,
曾經說過佛有三身,
他受用身屬於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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