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青年五四奖章”评选结果揭晓】 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天津青年五四奖章”评选结果揭晓,60名 “天津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和10个“天津青年五四奖章集体”,是鼓舞广大青年争先创优、再建新功的一面旗帜。
作为天津市优秀青年的最高荣誉,此次“天津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的青年典型,以榜样为镜,激励全市广大青年踔厉奋发、砥砺笃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上再立新功,以优异成绩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评选活动启动后,经过基层推荐、考察审核、综合评审、公示等环节,最终,团市委决定,授予于翀等60名同志“天津青年五四奖章”称号,授予河北工业大学先进医用材料与创新器械研究团队等10个集体“天津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称号。(记者 韩雯)
“天津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于 翀(女)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检察员
于喜山 天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新闻宣传处三级主任科员
马 龙 天津科技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教授
马成彬 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技术部副经理
马 菁(女) 天津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十三支队一大队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王以智 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一支队三级警长
王 润 天津工业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员
王 黎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
王 蕾(女) 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
尤宏争 天津市水产研究所科研科科长
牛志强 物质绿色创造与制造海河实验室研究员;南开大学化学学院应用化学与工程研究所所长
毛福新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程实训中心讲师
朱 平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研究员
朱晓昊 天津耳朵眼炸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刘中宪 天津城建大学科技处副处长
刘 辉 天津职业大学旅游管理学院教师
孙志利 天津商业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副主任
孙 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大街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
孙 茜(女) 天津国能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热控一班副班长
孙 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天津总站记者
芮岐松 天津东疆海事局海上海巡执法大队副队长
李万超 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广丞 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副镇长
李月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精武法庭副庭长
李 惠(女)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副局长
李煦良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部班长
杨凯君(女)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士长
杨鹏宇 天津和平吉恩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建飞 天津先进技术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何 霜(女) 天津市河东区第二中心小学大队辅导员
沈亚文 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宋 凯 海油工程特种设备分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技能专家
张建芳(女) 天津小站香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恒 天津艾可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张 赫 天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陈 娜(女) 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
罗景山 南开大学电子信息与光学工程学院教授;光电子薄膜器件与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金慧琼(女) 天津滨海农商银行营城支行大堂经理
封 皓 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副教授;天津精仪精测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
赵秀宝(女)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科副主任医师
姜 磊 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八所党委委员、所长助理
姚立勇 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
贺 佳(女)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经济系主任
袁鸿飞 宝坻区一家亲青年志愿服务社理事长
徐申扬 天津市联大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 磊 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师
郭跃武 沂普光电(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 旭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运检部副主任兼计划技术室主任兼综合管理党支部书记
黄崇标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高级病房主任医师
崔 猛 天津市新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科长
韩国鸽 天津市眼科医院玻璃体视网膜一科主治医师
韩 野 天津昊野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
程 靓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第十四审查调查室一级主任科员
童 帅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
温思萌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
游 淳 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
谢爱华 国兴资本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规划设计七院总规划师
简志君 天津市北洋智能医学工程创新研究中心理事长
张马亮 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研究员
李 某 驻津某单位干部
“天津青年五四奖章集体”名单
河北工业大学先进医用材料与创新器械研究团队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年突击队
天津市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盘山消防救援站
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格桑花志愿服务队
天津市胸科医院急诊科
天津理工大学鲸言创益无障碍智能科技研发团队
中国天辰己二腈技术创新团队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马路大队海光寺岗组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青年志愿服务队
作为天津市优秀青年的最高荣誉,此次“天津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的青年典型,以榜样为镜,激励全市广大青年踔厉奋发、砥砺笃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上再立新功,以优异成绩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评选活动启动后,经过基层推荐、考察审核、综合评审、公示等环节,最终,团市委决定,授予于翀等60名同志“天津青年五四奖章”称号,授予河北工业大学先进医用材料与创新器械研究团队等10个集体“天津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称号。(记者 韩雯)
“天津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于 翀(女)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检察员
于喜山 天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新闻宣传处三级主任科员
马 龙 天津科技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教授
马成彬 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技术部副经理
马 菁(女) 天津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十三支队一大队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王以智 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一支队三级警长
王 润 天津工业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员
王 黎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
王 蕾(女) 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
尤宏争 天津市水产研究所科研科科长
牛志强 物质绿色创造与制造海河实验室研究员;南开大学化学学院应用化学与工程研究所所长
毛福新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程实训中心讲师
朱 平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研究员
朱晓昊 天津耳朵眼炸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刘中宪 天津城建大学科技处副处长
刘 辉 天津职业大学旅游管理学院教师
孙志利 天津商业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副主任
孙 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大街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
孙 茜(女) 天津国能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热控一班副班长
孙 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天津总站记者
芮岐松 天津东疆海事局海上海巡执法大队副队长
李万超 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广丞 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副镇长
李月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精武法庭副庭长
李 惠(女)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副局长
李煦良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部班长
杨凯君(女)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士长
杨鹏宇 天津和平吉恩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建飞 天津先进技术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何 霜(女) 天津市河东区第二中心小学大队辅导员
沈亚文 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宋 凯 海油工程特种设备分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技能专家
张建芳(女) 天津小站香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恒 天津艾可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张 赫 天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陈 娜(女) 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
罗景山 南开大学电子信息与光学工程学院教授;光电子薄膜器件与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金慧琼(女) 天津滨海农商银行营城支行大堂经理
封 皓 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副教授;天津精仪精测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
赵秀宝(女)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科副主任医师
姜 磊 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八所党委委员、所长助理
姚立勇 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
贺 佳(女)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经济系主任
袁鸿飞 宝坻区一家亲青年志愿服务社理事长
徐申扬 天津市联大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 磊 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师
郭跃武 沂普光电(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 旭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运检部副主任兼计划技术室主任兼综合管理党支部书记
黄崇标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高级病房主任医师
崔 猛 天津市新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科长
韩国鸽 天津市眼科医院玻璃体视网膜一科主治医师
韩 野 天津昊野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
程 靓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第十四审查调查室一级主任科员
童 帅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
温思萌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
游 淳 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
谢爱华 国兴资本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规划设计七院总规划师
简志君 天津市北洋智能医学工程创新研究中心理事长
张马亮 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研究员
李 某 驻津某单位干部
“天津青年五四奖章集体”名单
河北工业大学先进医用材料与创新器械研究团队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年突击队
天津市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盘山消防救援站
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格桑花志愿服务队
天津市胸科医院急诊科
天津理工大学鲸言创益无障碍智能科技研发团队
中国天辰己二腈技术创新团队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马路大队海光寺岗组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青年志愿服务队
良智普法||关于保证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赤峰# 【#高速公路这些行为违法要处罚#】
在不久前的清明节假期,高速公路车辆增多,许多驾驶人因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而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对此有人感觉很不理解:“我身体不舒服停下车,怎么就被记分罚款了呢?”“我内急需停车方便,咋也被拍了?执法也得讲点人情味吧?”对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驾驶人来说,这种行为还真不行,因为这是交通违法行为,要不得!
赤峰高速3天查处100起交通违法行为
清明节假期,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全警上路,严查各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据赤峰大队负责人介绍,这几天他们查处高速重点违法行为上百起,其中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97起、驾驶七座以下小型客车超员20%的2起、驾驶大客车大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起,实现同比去年降低事故发生率83%。
从上述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看,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居首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面对处罚,有的驾驶人表示不理解,而且有些人还认为停车理所应当,全然没有认识到这是交通违法行为。
其实,对于上述处罚表示不理解的驾驶人不在少数。前段时间,在高速公路二支队召开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座谈会上,就有人提出类似的问题:“手机掉到驾驶座底下,驾驶人就低头捡一下手机,这也不行吗?结果也被拍照处罚了!”他表达的意思就是:处罚过严,缺少了人情味。在座谈会上,高速公路二支队法制科负责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发,对此进行法律解释:“开车期间低头捡手机、随意停车等,这些都不是驾驶期间必须要做的事情,高速公路隔几十公里就有停车休息区,这是到休息区就能解决的事情,毕竟安全第一啊!”
针对上述问题,究其根本,还是驾驶人没有认识到占用应急车道、随意停车等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广大驾驶人进行一下这方面的法律宣传,让人们认识到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所在。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易引发交通事故
据事故深度调查分析:20%以上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成因系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引发。为此,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还举出了发生在辖区的两起案例。
一起是交通肇事逃逸案。此案发生在今年2月6日15时33分,当时一辆悬挂蒙D牌照的小型轿车在大广高速公路通辽至赤峰方向行驶途中,驾驶人违法在应急车道超车时,与前方由行车道向应急车道变更车道的一辆辽A牌照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后,后车驾驶人因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
另一起是占用应急车道停车发生事故致死的真实案例。此案发生在2021年1月10日14时05分,当时一轻型仓栅式货车在G45大广高速赤峰至通辽方向行驶途中,与前方停在应急车道内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在路面行走的前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前车一乘客受伤,双方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危害
一是延误紧急救援。占用应急车道,致使救援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受阻,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排险、疏导、抢救伤员,导致道路拥堵加剧,甚至造成伤员、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是加剧道路拥堵。当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遇到车多缓慢行驶时,部分驾驶人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内来回穿行、加塞,不断变线,干扰正常通行的交通流,增加了交通拥堵程度。
三是极易造成事故。部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没有按规定打开报警闪光灯并在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而是直接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维修;部分驾驶人疲劳时将车随意停在应急车道休息。上述行为极易使同向车辆不明前方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也会面临相应的处罚。若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驾驶证记6分,罚款100元。若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
那么,什么车可以占用应急车道,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应急车道呢?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生命通道”,根据有关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外,其他机动车除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紧急灯光示警,并在来车方向的150米之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提醒后来车辆注意安全。
高速违法停车易造成严重事故和人员伤亡
高速公路因车速快,车流量大,一旦突然出现违停车辆,将极易造成严重事故和人员伤亡。对此,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同样以发生在辖区的两起案例加以说明。
2020年12月9日18时24分,刘某超速驾驶一辆悬挂京A牌照的小型轿车沿G45大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一辆悬挂黑A牌照轻型厢式货车因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有积雪的应急车道,于是停在行车道上,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1月18日5时46分,刘某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45大广高速公路通辽至赤峰方向行驶时,与停在应急车道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其车上乘载者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进入高速公路严禁随意停车
我国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严禁随意停车。对于违法停车的,根据不同情况,会给予相应的处罚。针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的,驾驶证扣9分罚款200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驾驶证扣3分罚款200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驾驶证扣3分罚款200元。
疲劳驾驶最高可以扣9分
疲劳驾驶是很容易忽略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且出现这一行为的驾驶人,大多数是需要长途驾驶的客货车司机或危化品运输车司机。所以在新修订的法规中加大了对疲劳驾驶处罚的力度,一旦被查到,最高可以扣9分。
“一次记9分”是指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次记3分”是指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对此,人们不禁产生疑问,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有没有疲劳驾驶,交警怎能知道?不知道的话,又如何能实施处罚,上述规定不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
其实,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此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鉴定。据此,交管部门就可以随时查控司机的驾驶情况。司机如果长途开车犯困,应尽快前往就近的服务区休息,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占用应急车道的,否则违法占用将处以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记者:杨占文
(网络图片)
在不久前的清明节假期,高速公路车辆增多,许多驾驶人因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而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对此有人感觉很不理解:“我身体不舒服停下车,怎么就被记分罚款了呢?”“我内急需停车方便,咋也被拍了?执法也得讲点人情味吧?”对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驾驶人来说,这种行为还真不行,因为这是交通违法行为,要不得!
赤峰高速3天查处100起交通违法行为
清明节假期,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全警上路,严查各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据赤峰大队负责人介绍,这几天他们查处高速重点违法行为上百起,其中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97起、驾驶七座以下小型客车超员20%的2起、驾驶大客车大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起,实现同比去年降低事故发生率83%。
从上述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看,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居首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面对处罚,有的驾驶人表示不理解,而且有些人还认为停车理所应当,全然没有认识到这是交通违法行为。
其实,对于上述处罚表示不理解的驾驶人不在少数。前段时间,在高速公路二支队召开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座谈会上,就有人提出类似的问题:“手机掉到驾驶座底下,驾驶人就低头捡一下手机,这也不行吗?结果也被拍照处罚了!”他表达的意思就是:处罚过严,缺少了人情味。在座谈会上,高速公路二支队法制科负责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发,对此进行法律解释:“开车期间低头捡手机、随意停车等,这些都不是驾驶期间必须要做的事情,高速公路隔几十公里就有停车休息区,这是到休息区就能解决的事情,毕竟安全第一啊!”
针对上述问题,究其根本,还是驾驶人没有认识到占用应急车道、随意停车等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广大驾驶人进行一下这方面的法律宣传,让人们认识到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所在。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易引发交通事故
据事故深度调查分析:20%以上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成因系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引发。为此,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还举出了发生在辖区的两起案例。
一起是交通肇事逃逸案。此案发生在今年2月6日15时33分,当时一辆悬挂蒙D牌照的小型轿车在大广高速公路通辽至赤峰方向行驶途中,驾驶人违法在应急车道超车时,与前方由行车道向应急车道变更车道的一辆辽A牌照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后,后车驾驶人因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
另一起是占用应急车道停车发生事故致死的真实案例。此案发生在2021年1月10日14时05分,当时一轻型仓栅式货车在G45大广高速赤峰至通辽方向行驶途中,与前方停在应急车道内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在路面行走的前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前车一乘客受伤,双方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危害
一是延误紧急救援。占用应急车道,致使救援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受阻,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排险、疏导、抢救伤员,导致道路拥堵加剧,甚至造成伤员、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是加剧道路拥堵。当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遇到车多缓慢行驶时,部分驾驶人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内来回穿行、加塞,不断变线,干扰正常通行的交通流,增加了交通拥堵程度。
三是极易造成事故。部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没有按规定打开报警闪光灯并在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而是直接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维修;部分驾驶人疲劳时将车随意停在应急车道休息。上述行为极易使同向车辆不明前方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也会面临相应的处罚。若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驾驶证记6分,罚款100元。若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
那么,什么车可以占用应急车道,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应急车道呢?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生命通道”,根据有关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外,其他机动车除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紧急灯光示警,并在来车方向的150米之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提醒后来车辆注意安全。
高速违法停车易造成严重事故和人员伤亡
高速公路因车速快,车流量大,一旦突然出现违停车辆,将极易造成严重事故和人员伤亡。对此,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同样以发生在辖区的两起案例加以说明。
2020年12月9日18时24分,刘某超速驾驶一辆悬挂京A牌照的小型轿车沿G45大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一辆悬挂黑A牌照轻型厢式货车因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有积雪的应急车道,于是停在行车道上,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1月18日5时46分,刘某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45大广高速公路通辽至赤峰方向行驶时,与停在应急车道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其车上乘载者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进入高速公路严禁随意停车
我国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严禁随意停车。对于违法停车的,根据不同情况,会给予相应的处罚。针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的,驾驶证扣9分罚款200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驾驶证扣3分罚款200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驾驶证扣3分罚款200元。
疲劳驾驶最高可以扣9分
疲劳驾驶是很容易忽略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且出现这一行为的驾驶人,大多数是需要长途驾驶的客货车司机或危化品运输车司机。所以在新修订的法规中加大了对疲劳驾驶处罚的力度,一旦被查到,最高可以扣9分。
“一次记9分”是指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次记3分”是指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对此,人们不禁产生疑问,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有没有疲劳驾驶,交警怎能知道?不知道的话,又如何能实施处罚,上述规定不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
其实,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此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鉴定。据此,交管部门就可以随时查控司机的驾驶情况。司机如果长途开车犯困,应尽快前往就近的服务区休息,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占用应急车道的,否则违法占用将处以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记者:杨占文
(网络图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