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这个烂尾项目有了最新进展!开发企业破产重整…】
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凤区宝湖鑫都商业广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自2019年9月起停工至今,无法向数千名购房人按期交房,引发多方面问题,引起自治区和银川市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今年7月4日,银川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由银川市信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律师事务所组成的鑫源博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重整管理人,集中、专项处理矛盾纠纷。管理人依法、有序完成了接管债务人、启动债权申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等工作。
破产重整工作推进会上,管理人做了阶段性重点工作汇报,并就当前破产重整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内容,形成统一思路和方案。银川中院要求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严、从细、从快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参会的各成员单位均表示,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处理,确保所涉事务在各职能部门间不耽误、不受阻,高效运转,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重整成功的目标。
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凤区宝湖鑫都商业广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自2019年9月起停工至今,无法向数千名购房人按期交房,引发多方面问题,引起自治区和银川市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今年7月4日,银川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由银川市信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律师事务所组成的鑫源博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重整管理人,集中、专项处理矛盾纠纷。管理人依法、有序完成了接管债务人、启动债权申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等工作。
破产重整工作推进会上,管理人做了阶段性重点工作汇报,并就当前破产重整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内容,形成统一思路和方案。银川中院要求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严、从细、从快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参会的各成员单位均表示,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处理,确保所涉事务在各职能部门间不耽误、不受阻,高效运转,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重整成功的目标。
商经知:
破产;撤销权;
1.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优先受偿
2.清偿顺序:价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优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于职工债权优于拖欠的税款和罚金优于普通债权。
3.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承担了债务的(被债权人申报债权了),保证人的管理人,事后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4.保证人和债务人均破产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后不再享有追偿权。
5.债务人破产的,银行已经向其管理人申报过的,保证人无需再申报。
6.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和1年以内的欺诈债权,均可以撤销
7.1年内的欺诈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撤销之后的返还价款,会被列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破产;撤销权;
1.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优先受偿
2.清偿顺序:价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优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于职工债权优于拖欠的税款和罚金优于普通债权。
3.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承担了债务的(被债权人申报债权了),保证人的管理人,事后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4.保证人和债务人均破产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后不再享有追偿权。
5.债务人破产的,银行已经向其管理人申报过的,保证人无需再申报。
6.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和1年以内的欺诈债权,均可以撤销
7.1年内的欺诈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撤销之后的返还价款,会被列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商经知:
破产;
1.破产程序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但不得对抗仲裁条款。
2.管理人对双方均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决定解除或者是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或者收到对方催告之后30日内未表示的,视为解除。
3.公司法中的清算不可以继续营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是可以继续营业的。
4.分组表决:一般事项是1/2加1/2;重整方案和和解协议是1/2加2/3;对于重整方案中要有职工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涉及出资人利益的,应当设置出资人组。
5.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超过9人;要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参与(剩下的都是债权人代表),并经法院书面认定组成。
6.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制度,要由管理人制作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注意是债权人会议而非债权人委员会),然后管理人在此方案实施之前,提前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没有设立的报告法院)。
破产;
1.破产程序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但不得对抗仲裁条款。
2.管理人对双方均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决定解除或者是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或者收到对方催告之后30日内未表示的,视为解除。
3.公司法中的清算不可以继续营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是可以继续营业的。
4.分组表决:一般事项是1/2加1/2;重整方案和和解协议是1/2加2/3;对于重整方案中要有职工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涉及出资人利益的,应当设置出资人组。
5.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超过9人;要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参与(剩下的都是债权人代表),并经法院书面认定组成。
6.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制度,要由管理人制作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注意是债权人会议而非债权人委员会),然后管理人在此方案实施之前,提前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没有设立的报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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