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画的,毕业回国以后更新缓慢谨慎关注
cn绯樂
cn毬八仙@毬八仙 原神专号(新号完全没有人)
老福特: 绯月之狼/毬八仙
推: 緋樂/毬八仙
P:緋樂(不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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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漫画:绯樂_嗷呜逗(漫画停更很少营业)
半次元:不会画画的绯樂是只狼(不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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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号不仅画画还会发生活,谨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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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些乐器,主要是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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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绫人阿贝多心海老婆
主推cp:宗咪宗,赤柏。不挑食无雷区[爱你]
cp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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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修订老年人免费乘车办法!征集意见→
7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发布公告,对《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方便广大老年群体乘坐公共汽车,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市民群众意见。
公示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dlysjgjc@tj.gov.cn。
征求意见稿将新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埠老年人纳入了免费乘车范围,同时提出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老年人除敬老卡外,还可凭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第三代社保卡乘车。具体内容——
免费人群拟扩大
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常住本市的外埠老年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免费乘坐本市全程票价在2元以下(含2元)的公共汽车。在本市新落户或新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需待落户或持居住证满1个月后申领免费乘车卡。
拟鼓励错峰出行
在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出行需要的基础上,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提升早晚高峰公交运行效率。
免费乘车凭证
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的老年人应持有免费乘车卡,包括已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和敬老卡。离休干部、残疾老人等已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老年人,仍可使用原免费乘车凭证乘车。
征求意见稿全文▼
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便利老年人在智能化服务时代下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常住本市的外埠老年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
第三条 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的老年人应持有免费乘车卡,包括已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和敬老卡。离休干部、残疾老人等已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老年人,仍可使用原免费乘车凭证乘车。
第四条 持有免费乘车卡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范围:本市全程票价在2元以下(含2元)的公共汽车线路。
第五条 有本市社保卡、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全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免费申领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并申请开通免费乘车功能(已有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的老年人可直接申请开通,无需换卡)。
无本市社保卡、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可持本人身份证通过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指定服务网点或网络方式免费申领敬老卡。
第六条 在本市新落户或新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需待落户或持居住证满1个月后方可申领免费乘车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和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对老年人申请资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应在审核通过后现场开通第三代社保卡免费乘车功能。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应于老年人申请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卡片的制作和发放。
第八条 免费乘车卡损坏或遗失的,可向发卡单位进行挂失和补办。第三代社保卡免费补换,敬老卡因丢失或非质量原因人为造成不能使用需要补办的,应缴纳磁卡工本费。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取得敬老卡的老年人可自愿办理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并开通免费乘车功能,免费乘车功能开通后原有敬老卡做锁卡处理。
第十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刷卡,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自觉遵守乘车秩序。
第十一条 免费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十二条 老年人乘车应注意安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乘车,应有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乘车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热情周到地为老年人乘车提供服务,不得拒载和有意刁难。
第十四条 在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出行需要的基础上,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提升早晚高峰公交运行效率。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每年11月30日前负责提供下一年度年满65周岁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基础信息,每月末提供当月新增落户年满65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和持居住证年满65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对外开展老年人免费乘车经办服务,确保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免费乘车工作管理,杜绝一人持多张免费乘车卡和无效卡的使用。
第十八条 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负责老年人免费乘车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运营维护,数据统计和持卡信息筛查,负责根据持卡信息筛查结果,对无效卡进行锁卡。公交企业配合锁卡。
第十九条 免费乘车卡锁卡的条件
本市户籍老年人亡故或户籍迁出的;
外埠老年人亡故或居住证未在有效期内的;
已持有免费乘车卡,新申领免费乘车卡或补换卡片的,对原卡片进行锁卡;
申领第三代残疾人证等其它免费乘车凭证后,对已有免费乘车卡锁卡。
第二十条 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事权和支出责任承担。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每季度将老年人免费乘车统计数据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每季度财政部门将财政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各公交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0〕3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
7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发布公告,对《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方便广大老年群体乘坐公共汽车,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市民群众意见。
公示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dlysjgjc@tj.gov.cn。
征求意见稿将新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埠老年人纳入了免费乘车范围,同时提出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老年人除敬老卡外,还可凭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第三代社保卡乘车。具体内容——
免费人群拟扩大
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常住本市的外埠老年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免费乘坐本市全程票价在2元以下(含2元)的公共汽车。在本市新落户或新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需待落户或持居住证满1个月后申领免费乘车卡。
拟鼓励错峰出行
在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出行需要的基础上,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提升早晚高峰公交运行效率。
免费乘车凭证
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的老年人应持有免费乘车卡,包括已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和敬老卡。离休干部、残疾老人等已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老年人,仍可使用原免费乘车凭证乘车。
征求意见稿全文▼
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便利老年人在智能化服务时代下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常住本市的外埠老年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
第三条 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的老年人应持有免费乘车卡,包括已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和敬老卡。离休干部、残疾老人等已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老年人,仍可使用原免费乘车凭证乘车。
第四条 持有免费乘车卡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范围:本市全程票价在2元以下(含2元)的公共汽车线路。
第五条 有本市社保卡、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全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免费申领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并申请开通免费乘车功能(已有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的老年人可直接申请开通,无需换卡)。
无本市社保卡、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可持本人身份证通过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指定服务网点或网络方式免费申领敬老卡。
第六条 在本市新落户或新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需待落户或持居住证满1个月后方可申领免费乘车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和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对老年人申请资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应在审核通过后现场开通第三代社保卡免费乘车功能。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应于老年人申请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卡片的制作和发放。
第八条 免费乘车卡损坏或遗失的,可向发卡单位进行挂失和补办。第三代社保卡免费补换,敬老卡因丢失或非质量原因人为造成不能使用需要补办的,应缴纳磁卡工本费。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取得敬老卡的老年人可自愿办理天津市第三代社保卡并开通免费乘车功能,免费乘车功能开通后原有敬老卡做锁卡处理。
第十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刷卡,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自觉遵守乘车秩序。
第十一条 免费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十二条 老年人乘车应注意安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乘车,应有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乘车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热情周到地为老年人乘车提供服务,不得拒载和有意刁难。
第十四条 在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出行需要的基础上,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提升早晚高峰公交运行效率。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每年11月30日前负责提供下一年度年满65周岁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基础信息,每月末提供当月新增落户年满65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和持居住证年满65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对外开展老年人免费乘车经办服务,确保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免费乘车工作管理,杜绝一人持多张免费乘车卡和无效卡的使用。
第十八条 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负责老年人免费乘车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运营维护,数据统计和持卡信息筛查,负责根据持卡信息筛查结果,对无效卡进行锁卡。公交企业配合锁卡。
第十九条 免费乘车卡锁卡的条件
本市户籍老年人亡故或户籍迁出的;
外埠老年人亡故或居住证未在有效期内的;
已持有免费乘车卡,新申领免费乘车卡或补换卡片的,对原卡片进行锁卡;
申领第三代残疾人证等其它免费乘车凭证后,对已有免费乘车卡锁卡。
第二十条 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事权和支出责任承担。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每季度将老年人免费乘车统计数据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每季度财政部门将财政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各公交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0〕3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
【国家网信办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新闻网)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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