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信用[超话]##阳光信用# #每日一善#
人人存善念,并能日行一善,则个人、家庭、社会一定安乐祥和。这世上,有时笑笑人家,有时给别人笑笑自己,放轻松,给自己快乐,也给别人快乐。
善良是一种修养,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要想得到别人的爱,首先要学会爱别人,一个善良的人一定是温暖的人,乐于助人的人,懂得珍惜和感恩的人。
人人存善念,并能日行一善,则个人、家庭、社会一定安乐祥和。这世上,有时笑笑人家,有时给别人笑笑自己,放轻松,给自己快乐,也给别人快乐。
善良是一种修养,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要想得到别人的爱,首先要学会爱别人,一个善良的人一定是温暖的人,乐于助人的人,懂得珍惜和感恩的人。
#每日一善[超话]##阳光信用# /#每日一善#
善让我们看到恶的可憎,从而弃恶从善。帮助别人是一种高尚的美,而一个大集体就是用这种美构成的。一个集体如果拥有这样的美,那它一定是一个强大的集体。人人存善念,并能日行一善,则个人、家庭、社会一定安乐祥和。这世上,有时笑笑人家,有时给别人笑笑自己,放轻松,给自己快乐,也给别人快乐。同学丢一张纸屑—那是制造恶业;我们捡起一张纸屑—这是累积善业
善让我们看到恶的可憎,从而弃恶从善。帮助别人是一种高尚的美,而一个大集体就是用这种美构成的。一个集体如果拥有这样的美,那它一定是一个强大的集体。人人存善念,并能日行一善,则个人、家庭、社会一定安乐祥和。这世上,有时笑笑人家,有时给别人笑笑自己,放轻松,给自己快乐,也给别人快乐。同学丢一张纸屑—那是制造恶业;我们捡起一张纸屑—这是累积善业
浙江杭州。刘女士的蒸箱坏了,联系了维修的罗师傅,在维修过程中罗师傅往出水口吹了一口气,刘女士看到后倍感嫌弃,表示以后再也不敢用蒸箱煮饭了,总觉得会有别人的口水味,要求罗师傅换一台新的。
刘女士是一位单身女士,她对生活的质量要求非常高,由于平时工作比较忙,她就买了一个煮饭煮菜很方便的蒸箱,这个蒸箱是一个大牌子,花了刘女士20000多元。
前几天刘女士在使用蒸箱的时候,发现系统一直提示缺水,下一秒就提示干烧,但蒸箱中却明明还存有不少水,因此给售后打了电话。
过了一会儿,维修师傅罗师傅就上门了。起初在维修的时候,刘女士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但罗师傅在检查蒸箱的时候,刘女士都在仔细地观看,这时候她发现罗师傅并没有带任何的工具,于是就想提醒罗师傅一下,可没有想到罗师傅的下一步动作,让刘女士非常反感。
只见罗师傅嘴巴靠近蒸箱出水口吹了一口气,随后可能觉得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接着又继续吹第二口气,刘女士看到这样的操作非常的不舒服。
她觉得罗师傅这样的操作非常恶心,表示以后都不敢再用这个蒸箱煮饭了,感觉会有别人的口水味,当场指责罗师傅,要求他更换一个新的给她。
罗师傅听到刘女士要求更换一个新蒸箱的理由,显得非常的无语。他称自己并没有把出水口塞到嘴巴里面,只是在外面往里面吹了一口气,如果刘女士非要纠结这些他也没有办法,自己做维修多年,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顾客。
刘女士只要一看到蒸箱,就会想起出水口被别人用嘴吹过,一直不敢用,刘女士都备受煎熬,希望能够换一台新的蒸箱。
随着调解员的到来,通过刘女士了解了大概的情况,于是拨通了罗师傅的电话,双方在一番沟通之后,罗师傅觉得刘女士太过在意,平时他也有过这样的操作,其他的客户并没有说什么,表示他无法满足刘女士的请求。
而刘女士对罗师傅的态度非常不满意,表示他修蒸箱的做法不妥,不但不道歉,还如此理直气壮,真的太过分了。
所以今天必须换一个心机 ,不然宁愿饿死也不吃蒸箱里面的一口饭 。见刘女士纠结着这件事不放,要求她联糸店家。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店家,他声称罗师傅上门是把电磁阀和注水速度调一下,这些只是小毛病,根本不能算质量问题,达不到换新机问题。
刘女士不乐意了,认为经理说的小毛病也属于质量问题,如果质量过关的话根本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刘女士的说辞让罗师傅和经理都表示无语,经过再三商量愿意给刘女士相应补偿,但对于这样的赔偿方案刘女士表示要考虑。
那么,刘女士因为维修师傅对蒸箱出水口吹了一口气,表示非常介意不敢再用蒸箱,因此要求换一台新的,她的要求合理吗?
一、家电的退换货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并不是说消费者想退换就能退换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同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中也有关于退换货的要求。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仍未修好,应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因此按照规定,刘女士要求换货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但确实是因为罗师傅的原因,导致了刘女士的心理存在不舒服,导致了她不敢用蒸箱,肯定是对她来说造成一定损失的,那么可以说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罗师傅在这件事情上是有一定的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同时,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的话,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事件中,按照常理来说,罗师傅的这操作基本上是没有人会计较的,而刘女士由于个人原因而在意,像这种情况应该事先和罗师傅说清楚,而其并没有表明,导致事情的发生,刘女士是有一定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罗先生可以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并不是刘女士所要求的承担换蒸箱的损失。
刘女士就因为维修师傅对蒸箱出水口吹了一口气,就要求更换一台新的,您怎么看待刘女士的行为?
刘女士是一位单身女士,她对生活的质量要求非常高,由于平时工作比较忙,她就买了一个煮饭煮菜很方便的蒸箱,这个蒸箱是一个大牌子,花了刘女士20000多元。
前几天刘女士在使用蒸箱的时候,发现系统一直提示缺水,下一秒就提示干烧,但蒸箱中却明明还存有不少水,因此给售后打了电话。
过了一会儿,维修师傅罗师傅就上门了。起初在维修的时候,刘女士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但罗师傅在检查蒸箱的时候,刘女士都在仔细地观看,这时候她发现罗师傅并没有带任何的工具,于是就想提醒罗师傅一下,可没有想到罗师傅的下一步动作,让刘女士非常反感。
只见罗师傅嘴巴靠近蒸箱出水口吹了一口气,随后可能觉得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接着又继续吹第二口气,刘女士看到这样的操作非常的不舒服。
她觉得罗师傅这样的操作非常恶心,表示以后都不敢再用这个蒸箱煮饭了,感觉会有别人的口水味,当场指责罗师傅,要求他更换一个新的给她。
罗师傅听到刘女士要求更换一个新蒸箱的理由,显得非常的无语。他称自己并没有把出水口塞到嘴巴里面,只是在外面往里面吹了一口气,如果刘女士非要纠结这些他也没有办法,自己做维修多年,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顾客。
刘女士只要一看到蒸箱,就会想起出水口被别人用嘴吹过,一直不敢用,刘女士都备受煎熬,希望能够换一台新的蒸箱。
随着调解员的到来,通过刘女士了解了大概的情况,于是拨通了罗师傅的电话,双方在一番沟通之后,罗师傅觉得刘女士太过在意,平时他也有过这样的操作,其他的客户并没有说什么,表示他无法满足刘女士的请求。
而刘女士对罗师傅的态度非常不满意,表示他修蒸箱的做法不妥,不但不道歉,还如此理直气壮,真的太过分了。
所以今天必须换一个心机 ,不然宁愿饿死也不吃蒸箱里面的一口饭 。见刘女士纠结着这件事不放,要求她联糸店家。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店家,他声称罗师傅上门是把电磁阀和注水速度调一下,这些只是小毛病,根本不能算质量问题,达不到换新机问题。
刘女士不乐意了,认为经理说的小毛病也属于质量问题,如果质量过关的话根本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刘女士的说辞让罗师傅和经理都表示无语,经过再三商量愿意给刘女士相应补偿,但对于这样的赔偿方案刘女士表示要考虑。
那么,刘女士因为维修师傅对蒸箱出水口吹了一口气,表示非常介意不敢再用蒸箱,因此要求换一台新的,她的要求合理吗?
一、家电的退换货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并不是说消费者想退换就能退换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同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中也有关于退换货的要求。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仍未修好,应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因此按照规定,刘女士要求换货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但确实是因为罗师傅的原因,导致了刘女士的心理存在不舒服,导致了她不敢用蒸箱,肯定是对她来说造成一定损失的,那么可以说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罗师傅在这件事情上是有一定的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同时,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的话,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事件中,按照常理来说,罗师傅的这操作基本上是没有人会计较的,而刘女士由于个人原因而在意,像这种情况应该事先和罗师傅说清楚,而其并没有表明,导致事情的发生,刘女士是有一定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罗先生可以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并不是刘女士所要求的承担换蒸箱的损失。
刘女士就因为维修师傅对蒸箱出水口吹了一口气,就要求更换一台新的,您怎么看待刘女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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