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认识的房大爷去世了,前些日子还来我家串门儿来着,去年我还和我爸调侃他家的狗来着,以前的每年回家都能在大街上看到他骑着个电动车出来遛弯儿来着,初中毕业我们家盖房还在他们家住了好几个月来着,小时候总是老三老三地叫着我爸来着,他就这样走了。。。。。。感觉童年记忆里的那些人都在一个个离去。不知道是因为离得近感觉更熟悉还是因为和我爸有关联,听到这个消息,我还挺伤心的,眼泪止不住地流,想到了以前,想到了爸爸,想到童年时期他们年轻的面庞,从前以为这些事情离我很远很远,可实际上我在这个年纪就已经经历了人生最大的痛苦。
#网警说案# 【警惕“免费领手机”陷阱,已有未成年人“入坑”!】
#台州警讯# 8月2日,椒江的灿灿(化名)在QQ聊天时收到陌生人E的留言,对方称现在免费赠送苹果13手机,想要的人可私聊详谈。心动的灿灿随即添加对方咨询申领流程,并根据E的要求提供了个人及亲属的隐私信息。
过了一会儿,E联系灿灿称手机虽然是免费的,但需缴纳50元的手续费。灿灿一听要手续费就准备放弃,谁知,E声称手机已出货,无法放弃,如不支付可能会连累其父母被起诉或拘留。灿灿一听吓坏了,求助E怎么解决,E便要求与其视频通话,称自己会“耐心”帮其解决。
就这样,单纯的灿灿在之后的视频通话中被对方所诱导,拿母亲的手机输入支付密码向指定账户转了50元。接着,灿灿发现母亲的手机陆续收到4条转账短信,数额为2万多元,慌了神的灿灿连忙询问E这是什么情况,对方声称相关钱款用在交易验证环节,等验证结束会自动退还,灿灿信以为真,便选择了等待。直到数小时后钱仍未到账,当灿灿再次联系E时却发现已被其拉黑。无奈,灿灿只能告知父母,经父母科普后才知道自己被骗了,遂报案,共计损失20006元。
#台州网警•网络安全天天学# 警方提醒:广大家长要管理好自己的手机,不要轻易交予未成年子女,要为手机设置多重支付保护,及时关注银行扣款通知,加强未成年人的日常防骗教育,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骗子们的花言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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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会儿,E联系灿灿称手机虽然是免费的,但需缴纳50元的手续费。灿灿一听要手续费就准备放弃,谁知,E声称手机已出货,无法放弃,如不支付可能会连累其父母被起诉或拘留。灿灿一听吓坏了,求助E怎么解决,E便要求与其视频通话,称自己会“耐心”帮其解决。
就这样,单纯的灿灿在之后的视频通话中被对方所诱导,拿母亲的手机输入支付密码向指定账户转了50元。接着,灿灿发现母亲的手机陆续收到4条转账短信,数额为2万多元,慌了神的灿灿连忙询问E这是什么情况,对方声称相关钱款用在交易验证环节,等验证结束会自动退还,灿灿信以为真,便选择了等待。直到数小时后钱仍未到账,当灿灿再次联系E时却发现已被其拉黑。无奈,灿灿只能告知父母,经父母科普后才知道自己被骗了,遂报案,共计损失20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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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这样了,他们还没错?”广西南丹县,怀孕40周的韦女士到中医院待产。经检查,医院认为她各项状况良好,完全可以顺产。但在此期间,韦女士疼了三天三夜,于是提出想剖宫产。
不过,医院并未同意她的请求。就这样,她顺产生出了女儿小佳。但由于分娩时肩难产,小佳出生时就重度窒息,后被送入院儿科救治。随着病情加重,小佳被转到市医院继续治疗。
最终,小佳出院,但也被诊断为脑性瘫痪。韦女士带孩子四处投医,但也是收效甚微。她认为:自己明明在待产入院时,胎儿还显示很健康。如今小佳成了这个样子,和县中医院icon的作为脱不了干系!
于是,韦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130万余元。而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小佳的伤残等级已属于“一、二级残疾”。
1.诚然,我们都能理解韦女士心疼孩子,想为她讨个公道的心态。不过,此案由于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介入,所以谁该负责,负多少责的事不是我们能靠常识推断的,这需要鉴定结构的明确结论。
此外,这起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医疗侵权,而它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也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均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原告必须就自己的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反之,这个道理对被告来说也同样如此:即被告要想反驳原告的诉求,也必须拿出证据,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程度。
不过,有一般那就有意外。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看 ,在八种特殊情形下,针对侵权事实的各项要件,要采用“一方主张、对方举证”的规则。
在这八种情形当中,就有一种情形可以适用于韦女士的案子。
3.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由上述规定来看,作为原告的韦女士就只需要证明医院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女儿因此受到的伤害结果。其余的要件就由医院证明。
在诉讼结果上,如果被告医院无法证明院方行为同小佳脑瘫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院方就要对小佳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4.接着,法院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结论后认定:在韦女士分娩期间,被告医院存在未进行电子胎心监护、人员配备不齐、未对新生儿及时采取复苏措施等消极行为。
也就是说,医院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行为同小佳受伤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这也意味着他们存在一定的业务过错。
最终,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应承担小佳所受伤害60%的责任,折合人民币61.9万余元。后经双方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不过,医院并未同意她的请求。就这样,她顺产生出了女儿小佳。但由于分娩时肩难产,小佳出生时就重度窒息,后被送入院儿科救治。随着病情加重,小佳被转到市医院继续治疗。
最终,小佳出院,但也被诊断为脑性瘫痪。韦女士带孩子四处投医,但也是收效甚微。她认为:自己明明在待产入院时,胎儿还显示很健康。如今小佳成了这个样子,和县中医院icon的作为脱不了干系!
于是,韦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130万余元。而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小佳的伤残等级已属于“一、二级残疾”。
1.诚然,我们都能理解韦女士心疼孩子,想为她讨个公道的心态。不过,此案由于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介入,所以谁该负责,负多少责的事不是我们能靠常识推断的,这需要鉴定结构的明确结论。
此外,这起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医疗侵权,而它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也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均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原告必须就自己的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反之,这个道理对被告来说也同样如此:即被告要想反驳原告的诉求,也必须拿出证据,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程度。
不过,有一般那就有意外。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看 ,在八种特殊情形下,针对侵权事实的各项要件,要采用“一方主张、对方举证”的规则。
在这八种情形当中,就有一种情形可以适用于韦女士的案子。
3.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由上述规定来看,作为原告的韦女士就只需要证明医院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女儿因此受到的伤害结果。其余的要件就由医院证明。
在诉讼结果上,如果被告医院无法证明院方行为同小佳脑瘫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院方就要对小佳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4.接着,法院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结论后认定:在韦女士分娩期间,被告医院存在未进行电子胎心监护、人员配备不齐、未对新生儿及时采取复苏措施等消极行为。
也就是说,医院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行为同小佳受伤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这也意味着他们存在一定的业务过错。
最终,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应承担小佳所受伤害60%的责任,折合人民币61.9万余元。后经双方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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