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隐瞒武汉接触史致37人被隔离,他被判刑10个月】#山东抗击新型肺炎# 3月1日,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忠占乘坐T179次火车从济宁前往武昌打工。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忠占乘坐D3084次火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后乘坐T182次火车从汉口至河南商丘,同日从商丘返回家中。
1月20日,被告人田忠占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
1月22日,被告人田忠占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接触史,田忠占隐瞒其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
1月23日,被告人田忠占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多名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武昌、汉口接触史,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接触史再次对其询问时,被告人田忠占仍予以否认,当日下午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被告人田忠占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被告人田忠占违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37人被隔离观察。
最后,审判员宣读判决结果被告人田忠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田忠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忠占乘坐T179次火车从济宁前往武昌打工。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忠占乘坐D3084次火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后乘坐T182次火车从汉口至河南商丘,同日从商丘返回家中。
1月20日,被告人田忠占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
1月22日,被告人田忠占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接触史,田忠占隐瞒其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
1月23日,被告人田忠占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多名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武昌、汉口接触史,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接触史再次对其询问时,被告人田忠占仍予以否认,当日下午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被告人田忠占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被告人田忠占违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37人被隔离观察。
最后,审判员宣读判决结果被告人田忠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田忠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直击】全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宣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3月1日上午,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光辉出庭支持公诉,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员。据了解,该案是全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D3084次列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T182次列车从汉口至商丘,并于同日从商丘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田塔村的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接触史,田某某予以否认;1月23日,田某某被收治于成武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治疗史、武汉接触史、发热史,随即被安排入住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追查到其从湖北回成武的行程,被告人和其家属仍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当日下午田某某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月8日,田某某经治疗病愈,当日,成武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4日,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田某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严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提前介入
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办案专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召开联席会、电子阅卷,对案件定性、证据搜集、固定提出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期间,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靠案指导,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出庭公诉、认罪认罚等环节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2月26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3月1日上午,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光辉出庭支持公诉,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员。据了解,该案是全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D3084次列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T182次列车从汉口至商丘,并于同日从商丘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田塔村的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接触史,田某某予以否认;1月23日,田某某被收治于成武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治疗史、武汉接触史、发热史,随即被安排入住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追查到其从湖北回成武的行程,被告人和其家属仍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当日下午田某某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月8日,田某某经治疗病愈,当日,成武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4日,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田某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严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提前介入
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办案专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召开联席会、电子阅卷,对案件定性、证据搜集、固定提出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期间,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靠案指导,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出庭公诉、认罪认罚等环节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2月26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关于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车辆限速限行的通告】
为加强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枣庄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通行车辆实施限速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路段为G3京台高速公路泰山枢纽至枣庄(鲁苏界)省际收费站,里程桩号K470+166至K659+659,途径泰安、济宁、枣庄三市。
二、交通管制时间自2019年9月1日0时至2022年2月28日24时。
三、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限速80km/h,且禁止危化品运输车、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5轴及以上货车通行。
四、为服务区运送石化油气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临近收费站进出京台高速公路。
五、因施工活动需进一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信息。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七、请驾驶人及运输企业根据交通管制规定,妥善调整出行计划及路线。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0时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为加强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枣庄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通行车辆实施限速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路段为G3京台高速公路泰山枢纽至枣庄(鲁苏界)省际收费站,里程桩号K470+166至K659+659,途径泰安、济宁、枣庄三市。
二、交通管制时间自2019年9月1日0时至2022年2月28日24时。
三、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限速80km/h,且禁止危化品运输车、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5轴及以上货车通行。
四、为服务区运送石化油气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临近收费站进出京台高速公路。
五、因施工活动需进一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信息。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七、请驾驶人及运输企业根据交通管制规定,妥善调整出行计划及路线。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0时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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