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李七庄街道开展“宪法宣传周”普法活动】#各区风采# 12月2日,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第四个“宪法宣传周”来临之际,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法制办牵头组织街团委、妇联、武装部、宣传办、司法所、综治中心、环卫办、企服、劳服、环保办、计生办、安全办、退役军人服务站、创文办等部门在王兰庄温州国际商贸城联合开展“宪法宣传周”普法活动。https://t.cn/A6xNV32a
市领导督导东华街道创文工作!
2021年11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炜带队督导#东区#东华街道文华社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贺姿炜陪同督导。
督导组在文华社区党委书记张兰的引导下查看了创文宣传栏、志愿者服务站、公益广告、创文文化墙及7个功能室的打造情况,并详细询问了文明实践活动的开展、志愿服务的提供、功能室的实际运用情况,社区一一作了解答,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向督导组进行了汇报。
孔炜一行对东区文华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存在的不足:微型消防站属于应急设备,应能第一时间打开,须将钥匙配备在显眼位置。随后强调:下一步创文工作重点应放在小区,需格外注意停车位划线、不文明养犬、电瓶车牌照、环境卫生及小广告问题,要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对照创文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逐项落实到位。
下一步,街道、社区将根据督导组要求第一时间进行整改,积极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点击查看https://t.cn/A6x65SD1
2021年11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炜带队督导#东区#东华街道文华社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贺姿炜陪同督导。
督导组在文华社区党委书记张兰的引导下查看了创文宣传栏、志愿者服务站、公益广告、创文文化墙及7个功能室的打造情况,并详细询问了文明实践活动的开展、志愿服务的提供、功能室的实际运用情况,社区一一作了解答,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向督导组进行了汇报。
孔炜一行对东区文华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存在的不足:微型消防站属于应急设备,应能第一时间打开,须将钥匙配备在显眼位置。随后强调:下一步创文工作重点应放在小区,需格外注意停车位划线、不文明养犬、电瓶车牌照、环境卫生及小广告问题,要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对照创文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逐项落实到位。
下一步,街道、社区将根据督导组要求第一时间进行整改,积极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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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行使清创术时未将患者伤口清理干净,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经过:原告因左足被铁钉扎伤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予以输液等对症治疗,几日后未见好转,于3月24日进行彩超检查,检查报告提示:左足皮下软组织增厚,回声不均匀。当日,原告赴被告处就诊,病历记载“左足底铁钉扎伤6天”。
3月25日,原告在局麻下在被告处进行了左足底清创术,术后每日在被告处门诊进行输液治疗。
5月18日,原告因“左足刺伤后,疼痛2月余”入住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外伤、左足异物残留、左足软组织感染”。5月21日行足部肌腱松解术,术中分离显露异物组织,予以彻底清理取出,术中拍片显示异物取出完全。
6月5日原告从市中心医院出院,实际住院天数为18天。6月27日,原告因左足感染再次入住市中心医院治疗,予以活血化瘀、消肿止痛等药物治疗,于7月10日出院。
鉴定意见,认为被告违反清创术原则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再次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经庭审质证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的内容,被告给原告治疗的清创术与原告再次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且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结合本次庭审,被告当庭亦承认其诊疗活动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原告赔偿被告4万余元。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医生#
案情经过:原告因左足被铁钉扎伤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予以输液等对症治疗,几日后未见好转,于3月24日进行彩超检查,检查报告提示:左足皮下软组织增厚,回声不均匀。当日,原告赴被告处就诊,病历记载“左足底铁钉扎伤6天”。
3月25日,原告在局麻下在被告处进行了左足底清创术,术后每日在被告处门诊进行输液治疗。
5月18日,原告因“左足刺伤后,疼痛2月余”入住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外伤、左足异物残留、左足软组织感染”。5月21日行足部肌腱松解术,术中分离显露异物组织,予以彻底清理取出,术中拍片显示异物取出完全。
6月5日原告从市中心医院出院,实际住院天数为18天。6月27日,原告因左足感染再次入住市中心医院治疗,予以活血化瘀、消肿止痛等药物治疗,于7月10日出院。
鉴定意见,认为被告违反清创术原则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再次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经庭审质证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的内容,被告给原告治疗的清创术与原告再次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且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结合本次庭审,被告当庭亦承认其诊疗活动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原告赔偿被告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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