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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法规分享: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自项目竣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表。项目竣工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款所称工程竣工,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付、中国投资支出完成等。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境外企业负责人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商务办)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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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自项目竣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表。项目竣工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款所称工程竣工,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付、中国投资支出完成等。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境外企业负责人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商务办)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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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专业文章摘录:
具体条款差异
1.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
✔IFRS:开发成本满足要求必须进行资本化。
✔HGB: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对开发成本进行资本化,且另外资本化的资产金额不允许分红。
2. 固定资产重估值
✔IFRS: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者重估值模式。重估值模式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估值,超出历史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HGB:企业只能选择成本模式,即最高价为历史采购价减去折旧。
3. 无形资产
✔IFRS: 没有具体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进行摊销,但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HGB:不存在没有具体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按照计划进行,或者存在长期减值的迹象的无形资产采取非计划摊销。
4. 商誉
✔IFRS:企业对并购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
✔HGB:企业对并购商誉可以按照年限进行摊销;不能估计年限的按照十年进行摊销。
5. 作为金融投资持有房地产重估值
✔IFRS: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者重估值模式。重估值模式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估值;超出历史价值部分计入损益表。
✔HGB:企业只能选择成本模式,即最高价为历史采购价减去折旧。
https://t.cn/A6ac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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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差异
1.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
✔IFRS:开发成本满足要求必须进行资本化。
✔HGB: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对开发成本进行资本化,且另外资本化的资产金额不允许分红。
2. 固定资产重估值
✔IFRS: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者重估值模式。重估值模式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估值,超出历史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HGB:企业只能选择成本模式,即最高价为历史采购价减去折旧。
3. 无形资产
✔IFRS: 没有具体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进行摊销,但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HGB:不存在没有具体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按照计划进行,或者存在长期减值的迹象的无形资产采取非计划摊销。
4. 商誉
✔IFRS:企业对并购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
✔HGB:企业对并购商誉可以按照年限进行摊销;不能估计年限的按照十年进行摊销。
5. 作为金融投资持有房地产重估值
✔IFRS: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者重估值模式。重估值模式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估值;超出历史价值部分计入损益表。
✔HGB:企业只能选择成本模式,即最高价为历史采购价减去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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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专业文章摘录:
德国是目前中国企业发展欧洲市场的核心投资区域,且其具有优质的营商环境。但德国和中国之间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和不同的行事风格。我们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选择中西合璧的服务机构,并且详细了解德国当地的商业登记规则和实务操作经验。
中国企业在进入德国投资设立实体时有哪些可以选择的主体类型?本文针对中国企业在德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选择设立的四类主要组织形式进行了介绍。此外本文也描述了最常见的有限公司登记相关流程。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中国企业在注册德国公司时的选择决策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支持。
在德国注册公司的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由2个或2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中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德国开展业务。
有限公司是指由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有限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两种基本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中国的实业投资者在德国开展业务。
分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德国设立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需通过公证的书面形式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注册为非独立法人后方可获得自己的住所地、商业注册登记号和管辖法院地。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需缴纳的赋税及员工工资等开支统一由总公司支付。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相关手续责任与有限公司类似,但却不及有限公司便利,因此该组织形式在实务中很少被采用。
代表处:代表处也需登记注册为非独立法人;其能够从事的业务有限,只能进行客户联系、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活动,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直接活动,更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类合同;其优势之一在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赋税。中国总公司需为其代表处的义务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处的组织形式和相关功能可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来实现,因此该组织形式在实务中很少被采用。
https://t.cn/A6acL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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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目前中国企业发展欧洲市场的核心投资区域,且其具有优质的营商环境。但德国和中国之间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和不同的行事风格。我们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选择中西合璧的服务机构,并且详细了解德国当地的商业登记规则和实务操作经验。
中国企业在进入德国投资设立实体时有哪些可以选择的主体类型?本文针对中国企业在德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选择设立的四类主要组织形式进行了介绍。此外本文也描述了最常见的有限公司登记相关流程。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中国企业在注册德国公司时的选择决策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支持。
在德国注册公司的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由2个或2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中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德国开展业务。
有限公司是指由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有限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两种基本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中国的实业投资者在德国开展业务。
分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德国设立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需通过公证的书面形式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注册为非独立法人后方可获得自己的住所地、商业注册登记号和管辖法院地。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需缴纳的赋税及员工工资等开支统一由总公司支付。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相关手续责任与有限公司类似,但却不及有限公司便利,因此该组织形式在实务中很少被采用。
代表处:代表处也需登记注册为非独立法人;其能够从事的业务有限,只能进行客户联系、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活动,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直接活动,更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类合同;其优势之一在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赋税。中国总公司需为其代表处的义务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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