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一切心法的卷首语。作者:熊逸
1、信心是重要的,信什么反而无关紧要。极度自信会让你过关斩将,披荆斩棘。
2、摆脱焦虑。我们总会赋予世界秩序和意义,在今天这个多元的世界里,人们对确定性的渴望显然比生活在经典中的故人更加强烈,所以我们追求标准答案。
3、道义优先还是功利优先。孔子有言,“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朱熹为这句话做注解,为己是自己体认,为人是被人所知,自己去体认天大,如果生逢其时,副产品就是事业有成,而为了被人知道,或者是为了赢得世界认同,结果反而是迷失了自我。
4、王阳明一直强调平常心,但平常心往往会失效。养成良心的心态去应对险恶的竞争环境,往往很难行得通。
5、左手权谋右手鸡汤。这是王取得成功的另一个法宝。
6、小人之好议论,不乐成人之美,这是大众的心理状态。
7、你是愿意做一个自信心爆棚的人还是愿意做一个旁观者?一个自信心强的人,他活在一个充分自足的内心世界里,笃定平静而乐观,一切幸福皆不假外求。与天地精神独往来,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气魄。
8、做人要做狂者。中庸之道做好,其次是狂者和捐生。但不要做乡愿这类人,乡愿是想指责他,却挑不出太大的错误,想斥骂他,却也骂不出个所以然来。大家都觉得他是忠厚老实的好人,他也以正直廉洁自称,只有当你知道拿尧舜之道来衡量它的时候,才会发现他是何等的令人厌恶。
9、最后,自信心爆棚的人太多,对社会而言未必是件好事,一旦圣贤之道在每一个人的内心具足,全向个人心底去求,一切客观标准也就失去了意义。#书摘##王阳明#
1、信心是重要的,信什么反而无关紧要。极度自信会让你过关斩将,披荆斩棘。
2、摆脱焦虑。我们总会赋予世界秩序和意义,在今天这个多元的世界里,人们对确定性的渴望显然比生活在经典中的故人更加强烈,所以我们追求标准答案。
3、道义优先还是功利优先。孔子有言,“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朱熹为这句话做注解,为己是自己体认,为人是被人所知,自己去体认天大,如果生逢其时,副产品就是事业有成,而为了被人知道,或者是为了赢得世界认同,结果反而是迷失了自我。
4、王阳明一直强调平常心,但平常心往往会失效。养成良心的心态去应对险恶的竞争环境,往往很难行得通。
5、左手权谋右手鸡汤。这是王取得成功的另一个法宝。
6、小人之好议论,不乐成人之美,这是大众的心理状态。
7、你是愿意做一个自信心爆棚的人还是愿意做一个旁观者?一个自信心强的人,他活在一个充分自足的内心世界里,笃定平静而乐观,一切幸福皆不假外求。与天地精神独往来,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气魄。
8、做人要做狂者。中庸之道做好,其次是狂者和捐生。但不要做乡愿这类人,乡愿是想指责他,却挑不出太大的错误,想斥骂他,却也骂不出个所以然来。大家都觉得他是忠厚老实的好人,他也以正直廉洁自称,只有当你知道拿尧舜之道来衡量它的时候,才会发现他是何等的令人厌恶。
9、最后,自信心爆棚的人太多,对社会而言未必是件好事,一旦圣贤之道在每一个人的内心具足,全向个人心底去求,一切客观标准也就失去了意义。#书摘##王阳明#
“人类语言的主要特征不是可以表达主观情感,而是将一个具有特定现实的可表达的世界客观化,在这个世界中,他人可以和我们一块参与。语言的主要任务不是向世界揭示‘我’,而是帮助我理解这个世界,参与到这个世界中来。
由于语言的存在,我们人类就不再仅仅居住在一个生物环境中,而是居住在一个具有独立的、有意义的现实的世界中。
卡西尔所说的‘人类是一种使用符号的动物’显然是很有道理的。什么是符号?这是一种用来表达一种观念、一种情绪、一种欲望和一种社会形式的信号。”
——“我们何以为人”《哲学的邀请》费尔南多·萨瓦特尔
由于语言的存在,我们人类就不再仅仅居住在一个生物环境中,而是居住在一个具有独立的、有意义的现实的世界中。
卡西尔所说的‘人类是一种使用符号的动物’显然是很有道理的。什么是符号?这是一种用来表达一种观念、一种情绪、一种欲望和一种社会形式的信号。”
——“我们何以为人”《哲学的邀请》费尔南多·萨瓦特尔
【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贬值,出资人不承担不足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
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表现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9日,甲公司与赵某约定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乙方赵某以其所拥有的相关作品的完整版权评估作价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万元)出资(具体价值以评估值为准),占注册资本的30%。
2010年2月2日,A公司注册成立。2010年3月19日,乙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赵某的“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2月28日的价值为人民币600万元。该评估报告的有限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至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之前有效。
2011年1月12日,丙公司出具《“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A公司委托的十部“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陆拾贰万元。
2011年,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补足出资人民币53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A公司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A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乙公司出具的《“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表明赵某用于出资的著作权价值为600万元。评估机构乙公司系A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为赵某联系选定,评估报告的主要依据来源于《运营计划及财务数据预测》,而《运营计划及财务数据预测》中的基础信息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审查,且得到A公司的盖章认可。赵某用于出资的著作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乙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其关于赵某出资不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丙公司与乙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及数据不同,丙公司的评估报告不足以推翻乙公司的评估报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解析】
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中,房产、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均有可能随着市场的波动而出现较大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总体资本。本案中,两份评估报告的巨大差异也反映了涉案知识产权的价值在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因为第一份评估报告已为双方认可,后来的评估报告难以推翻前面的结论。
为更好地维护公司的资本稳定,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瑕疵或欺诈的情形,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技术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发生减值或失权的,不会对出资产生影响,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协议中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
二、对于非货币财产价值的认定常常需要依赖评估报告,建议在出资时,选择经过各方股东均认可的评估公司,并充分考虑到未来市场的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可能导致的公司资本的变化。
https://t.cn/A6S25JdD
【裁判要旨】
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表现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9日,甲公司与赵某约定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乙方赵某以其所拥有的相关作品的完整版权评估作价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万元)出资(具体价值以评估值为准),占注册资本的30%。
2010年2月2日,A公司注册成立。2010年3月19日,乙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赵某的“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2月28日的价值为人民币600万元。该评估报告的有限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至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之前有效。
2011年1月12日,丙公司出具《“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A公司委托的十部“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陆拾贰万元。
2011年,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补足出资人民币53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A公司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A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乙公司出具的《“人文手绘图系列”作品著作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表明赵某用于出资的著作权价值为600万元。评估机构乙公司系A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为赵某联系选定,评估报告的主要依据来源于《运营计划及财务数据预测》,而《运营计划及财务数据预测》中的基础信息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审查,且得到A公司的盖章认可。赵某用于出资的著作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乙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其关于赵某出资不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丙公司与乙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及数据不同,丙公司的评估报告不足以推翻乙公司的评估报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解析】
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中,房产、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均有可能随着市场的波动而出现较大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总体资本。本案中,两份评估报告的巨大差异也反映了涉案知识产权的价值在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因为第一份评估报告已为双方认可,后来的评估报告难以推翻前面的结论。
为更好地维护公司的资本稳定,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瑕疵或欺诈的情形,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技术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发生减值或失权的,不会对出资产生影响,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协议中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
二、对于非货币财产价值的认定常常需要依赖评估报告,建议在出资时,选择经过各方股东均认可的评估公司,并充分考虑到未来市场的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可能导致的公司资本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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