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药品挂网:最低价联动、“红黄”预警管理、1.8倍机制

江苏按8类药品进行挂网,并动态监测挂网价,设置“红、黄”等级标识。其中,对撤网后重新挂网的药品,同品种无已挂网产品的,以撤网前价格1.8倍为已挂网最高价进行价格预警管理。

9月1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药品特点分成8类制定挂网规则,面向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依据相应挂网规则在省平台公开挂网、应上尽上。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指出,对新增挂网药品,实行价格预警管理,明确价格预警的品种、“红、黄”等级标识和相应处置措施。对撤网后重新挂网的药品,同品种无已挂网产品的,以撤网前价格1.8倍为已挂网最高价进行价格预警管理。

此前,河北曾下发《化学药品挂网实施方案》,其中指出: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和河北省组织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及精麻、短缺等药品外,所有申请挂网的化学药都要按规定进行价格遴选。药价必须保持在1.8倍价价差内。价格差距高于1.8倍的,直接清退。

而8月30日山西发布的《关于开展规范平台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晋药招〔2021〕89号)也明确分为直接挂网和备选药品挂网,以同组挂网产品参考价经差比计算后的最低价做为基准价,不高于1.8倍基准价可入围直接挂网目录,超过的企业可重新报价入围,限价不高于1.8倍基准价。

不过,此次江苏方案中的1.8倍与河北、山西所指并非一回事。

以下为江苏方案重点内容:

8类品种分类挂网

1. 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价格 应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 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2. 创新药品。鼓励创新药品优先在省平台挂网,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

3. 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应不高于该产品在产地省及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挂 网价格中最低价和对应原研药价格。

4. 新批准注册的药品。近一年内批准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药品、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药品、 国内无仿制药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应满足挂网省份数量要求,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5. 短缺、急抢救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按省卫健部门与企业议定的供应价格挂网;列入国家和省短缺药品清单的其余短缺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

急抢救药品,在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前提下,按申报价格挂网;纳入急抢救药谈判范围的, 由省药品阳光采购评审专家组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谈判议定价格挂网。

6. 特殊管理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在申报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产地省及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基础上,按申报价格挂网。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和未中选药品,按有关规定挂网。

8. 其他药品。其他未挂网药品,应满足挂网省份数量要求,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推进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参照药品挂网管理,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市场最低销售价。

价格差异大,列入省级预警监控且同品挂网企业较多的将竞价挂网

对上述新增挂网的药品中价格差异较大、列入省级预警监控且同品种挂网企业较多的,省医保部门适时组织竞价挂网。

国谈、国家定点药、省定点储备药、集采中选药品不再议价

省平台挂网价为医疗机构议价的上限,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应在省平台与企业进行公开议价。

(一)自主议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采购量与企业自主议价,并按议定价格采购。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自主议价。

(二)联合议价。医疗机构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与企业进行联合议价,联合议价结果在联合议价范围内共享。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参加联合议价。

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等不再议价,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

应急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3%

对于临床诊疗特需或疫情防控急需但省平台同通用名同剂型下无企业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网下应急采购,并在药品入库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在省平台备案,同步报送上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每年度应急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 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

动态监测挂网价,设置“红、黄”等级标识

1. 挂网产品动态调整。对已挂网药品,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最低价并进行调整;对出现质量问题、停产、超过 1 年无销售的挂网药品,予以暂停或撤消挂网。

2. 挂网价格预警管理。对新增挂网药品,实行价格预警管理,明确价格预警的品种、“红、黄”等级标识和相应处置措施。

(1)价格高于阳光采购实施时已挂网同品种最高价(以下简 称“已挂网最高价”)10倍(含)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预警★★★,暂停该产品交易资格,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2)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 2倍(含)-5倍、5倍(含)-10 倍的,分别标记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约谈相关企业,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

(3)对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但不足2倍的,标记为黄色预警,提醒医疗机构。

(4)对撤网后重新挂网的药品,同品种无已挂网产品的,以撤网前价格1.8倍为已挂网最高价进行价格预警管理。

对撤网后重新挂网的药品,在撤网满3个月后可按阳光挂网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申报价应不高于产地省现执行(中标)价。

价格预警实行动态管理,预警标记每季度初更新一次,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药品,重点加强议价和采购监测;对采购预警药品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由医保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情形严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实施医保支付政策与阳光采购联动

医保总额管理与阳光采购联动。在医保总额预算中单列药品预算。将药品网上采购、议价、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挂钩,并在结算时予以单独考核。对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药品使用的医保基金,将按规定从年度医保基金结算中按比例扣除,符合要求的应急采购除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医保支付标准与阳光采购联动。对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综合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结果,合理制定阳光采购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议价和企业主动降价。同一药品在全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执行 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等药品,原则上以挂网价为支付标准,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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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征地维权 |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

01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玲,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文和,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黄玲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李文和、王秀容(甲方)与黄玲以及黄仕琳、周军(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仪陇县自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划出约26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6万元借款;根据借款数额,乙方黄玲占有面积90平方米;楼房抵给乙方后,其产权证暂时保留在甲方,乙方可随时搬入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居住;所抵偿楼房四至界限以墙体外边缘为界。2002年8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签属实。

2007年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需要,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文和抵给黄玲等三人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建筑面积244.79平方米,其中住宅砖混152.49平方米,土木92.30平方米,并在审核通知书上载明:经实地勘查,产权属实,可以发证。5月19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玲等3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松海路区域内进行安置,其中安置房水电气户表工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建房过渡期为一年半,过渡期间,乙方投亲靠友自找房屋暂住,由甲方按《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发给乙方搬家费734.37元/次和过渡费4406.22元/月等,四川省仪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甲方处盖章,黄仕琳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后附有两张表,附表一载明奖励补偿金额1468.37元,《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载明补偿4822元,同时黄玲等三人获取了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松海路还房安置区拆房顺序号0204。

因仪陇县政府发现黄玲和李文和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文和(乙方)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原《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乙方原房屋坐落在大东街1社,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拟安置在松海路安置区。附:原拆迁协议合户汇总表中载明房主李文和,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129.9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129.92平方米,出售黄玲等三人安置序号204号住宅244.79平方米。二、面积认定及处理(一)安置还房面积。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安置还房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认定汇总表:家庭成员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202.3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302.31平方米。三、原拆迁协议涉及违规交易的处理。在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包括违规修建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仕琳、周军、黄玲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并同意放弃安置还房,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的原拆迁协议作废,如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协议有困难的,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文和与黄玲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

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文和进行了安置还房,李文和在《松海路安置还房结算单》上签字。

该院另查明,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黄仕琳、周军解除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中关于黄仕琳和周军的权利义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玲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玲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玲的诉讼请求。

黄玲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玲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文和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玲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玲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玲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玲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黄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玲的再审申请。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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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战疫#【#扬州公布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据扬州发布,自疫情发生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 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 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十四批违法典型案例。

截至8月22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各类市场违法案件352件,其中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282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案件15件,产品质量违法案件3件,其他违法案件52件。

1、广陵区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1年8月2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扬州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2日当天生产的1560盒豆制品上虚假标注了8月23日的生产日期,销售了其中1190盒,剩余库存370盒。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剩余的370盒问题豆制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2、邗江区某经营部涉嫌经营无江苏省内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23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邗江北路的邗江区某水果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有原产国厄瓜多尔的冷冻生南美白虾预包装冷冻食品(净含量1.65Kg/盒,生产批号0210149)7盒。当事人无法提供扬州市或省内其他地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和扬州市《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3、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近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的食品专营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经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4、江都区悦辰园酒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对扬州市江都区悦辰园酒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部分蔬菜、水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元。

5、江都区浦头镇徐万宏蔬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浦头分局对江都区浦头镇徐万宏蔬菜店(居民区食品生鲜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在售的火腿肠、蔬菜等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江都区浦头镇徐汝春蔬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浦头分局对江都区浦头镇徐汝春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7、景区安东生鲜农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瘦西湖分局对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东生鲜农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8、仪征市十二圩某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1年8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仪征市十二圩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秤(标识:ACS-30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30kg,检定分度数3000,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最大皮重15kg,实际分度值10g,工作温度-10~+40℃,产品编号1876,制造日期2019年8月,浙制00000592号,上海星牛电子衡器有限公司)2公斤砝码秤上显示2.2公斤,5公斤砝码秤上显示5.5公斤,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子秤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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