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调查】4千到8万,动力电池回收生意太抢手!原料涨价引爆动力电池回收产业,新一轮洗牌后谁将胜出?
近一年来,新能源汽车产销量持续创下新高,原材料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涨价压力下,“变废为宝”的动力电池回收行业价值链获得重估,景气度开始攀升,引来产业资本竞相入局。
在原材料看涨行情下,废旧电池回收价格也水涨船高,目前三元材料回收折扣系数已经从去年年中的7折左右跳涨至140%,磷酸铁锂正极废粉更是在一个月内实现翻涨。动力电池回收企业的利润空间虽然得以提升,但过高的价格将带来库存和现金流等一系列风险。
行业长期发展不能仅凭原材料涨价一时助阵。大潮褪去后,新一轮行业洗牌必然来袭,拥有渠道和技术优势的回收企业将在竞争中胜出。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回收链条上的权责关系有待理顺,以解决无序竞争及其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以此来迎接更大规模的退役潮到来。
回收价格水涨船高
“价格涨得太快了!现在整个回收市场的价格体系是错乱的。”湖南顺华锂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卫夺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去年1月份,磷酸铁锂正极废粉才4000元/吨,今年1月份涨到4万元/吨,更夸张的是,2月份直接翻番,现在的价格已达8万元/吨左右。”
回收端价格上升源自于以镍、钴、锂为代表的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的飙涨。近一年来,电池级碳酸锂从5万元/吨一路狂奔,目前报价突破50万元/吨,达去年同期的10倍;国内电解钴、电解镍当前报价达57万元/吨、22万元/吨,同比涨幅分别约60%、80%。“原材料资源紧缺,叠加双碳目标,明显感觉到产业链对锂电池回收端的关注度提升了。” 赵卫夺表示。
目前市面上主流的废旧电池分为三元锂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两种,三元锂电池一般用于再生利用,将废旧电池中有价值的金属材料提取出来,产成品包括硫酸镍、硫酸钴、碳酸锂等,磷酸铁锂电池主要用于储能电站、低速电动车、电动工具等梯次利用场景,而随着碳酸锂价格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回收来的磷酸铁锂电池直接用于再生提锂。
据介绍,三元电池的回收定价以上海有色网的钴、镍价格为参照,并在此基础上乘以一定的系数,锂元素在回收过程中虽不参与计价,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数;磷酸铁锂电池因为主要提炼锂元素,其回收价格则按锂点计价,以金属锂的价格为参照,目前的采购系数大概为6-7折。“去年8月份的时候,三元锂电池回收整体的折扣系数还在65%~75%,去年年底达到100%以上,出现倒挂,现在平均水平已经攀升到120%-130%了,如果是三元正极片,因为碳酸锂的含量更高,采购系数甚至可以达到140%。”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购系数的变化实际上体现了整个市场的供需关系,以及除了钴、镍之外其他金属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
回收企业70%成本来自于原材料,目前采购系数严重倒挂显然会增加运营成本。但即便是这样,依然难以阻挡行业“抢电池”的热情。“按照现在的市场需求和产能释放情况,我们预计今年碳酸锂价格应该不会大幅下降,还会维持在高位。”华东地区一位锂电产业链投资人士表示,电池回收企业依然有利可图。
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回收端因为原材料采购成本上涨,毛利率可能会有所下滑,但碳酸锂等产成品价格也在同步上涨,整体的盈利空间有所提升。
“在碳酸锂价格上行的过程当中,回收企业普遍都有钱赚,无非就是赚多赚少。”赵卫夺坦言,但因为市场景气度较高,目前抢货的氛围比较浓烈,电池回收价格被哄抬,专业回收企业因为固定成本较高,反而会有“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
心态浮躁埋下风险慌
动力电池回收行业的高景气度从一组数据可见一斑。企查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现存动力电池回收企业3.85万家,其中2020年新增动力电池回收相关企业3321家,同比增长142.94%;2021年新增2.44万家,同比增长635.17%。
据赵卫夺介绍,2021年新增的2万多家回收企业中,有大批量的中间贸易商,他们并不做加工冶炼,只在电池的流通过程中赚取差价。
天奇股份也曾在接待投资者调研中表示,根据公司采购情况初步统计,约70%的原料来自社会贸易商,30%来自电池厂。
赵卫夺指出,价格看涨的情况下,有的中间贸易商会囤积大量的电池或者废料,甚至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价格垄断优势,还有的电池厂或者材料厂存在捂货不出的情况,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回收市场的恐慌情绪,拉升电池回收的市场价格和预期。
据前述投资人士观察,现在电池回收行业整体心态比较浮躁。“有些企业在去年低位的时候买进原材料,短期内价格猛涨,轻轻松松就能赚一大笔差价,比辛辛苦苦赚加工费强多了,无形中消磨了从事冶炼加工实业的斗志;还有之前主营做梯次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企业,看到废旧电池价格高涨,甚至会单独成立贸易公司,直接低进高出赚贸易的差价。”
“目前动力电池回收行业水够大够深,入局者大多都有钱赚,但一旦材料和电池价格降下来,一定会有一批不够扎实,企图赚快钱的企业被清洗出去。” 高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梁坦言,回收企业维持稳定的生产经营需要固定资产和团队,这些都属于固定开支,另外还需要保持连续生产的最低库存。镍、钴、锂都属于小金属,市场行情波动比较大,价格一旦开始掉头向下,回收企业手中的库存会急速下跌,但产线又不能不开工,生产越多可能意味着亏得越多,而倘若不生产,库存贬值的风险会更高。
“一般来说,回收企业在回收电池或废料时,都要求现款现货,而在出售产成品时,面对大型材料厂或电池厂,因话语权不够强通常会有一定的账期,对于规模不是很大的回收企业来说,回收电池的价格上涨意味着更大的资金占用。”赵卫夺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而从废料或退役电池采购,到生成硫酸镍、硫酸钴、碳酸锂等产成品的出货周期是一到两周,一旦碳酸锂价格出现下滑,这将给回收企业带来巨大的现金流风险。
“当前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正规回收企业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快进快出,以销定产,以在手订单为导向采购上游原材料,这样虽然未必能赚到库存差价,但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前述投资人士表示。
技术为主
电池回收领域引来各路玩家,几乎贯通了新能源汽车的产业链条,涉及整车厂、电池厂、材料厂和第三方回收企业等不同背景。其中整车厂和电池厂掌握资源,是材料厂和回收企业争相绑定的对象。
材料厂最有动力做回收业务,因为提取的金属可以直接作为原材料,进而带来成本优势。一个可供对比的案例是,主营回收业务的格林美将硫酸镍、硫酸钴等资源用于生产正极材料,2021年中报显示,其三元前驱体和四氧化三钴毛利率分别达到25.63%和20.66%,而同期正极厂商中伟股份两种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2.45%和12.01%。
在原材料涨价的背景下,保供的紧迫性更加促使材料厂下场回收。其中一种方式是自建回收产线,例如三元材料厂华友钴业旗下有循环科技和再生资源两家回收企业,目前具备年处理废旧电池料6.5万吨产能;另一种是以投资或战略合作等方式绑定第三方回收企业的资源,例如容百科技近期与格林美达成协议,将投资格林美旗下电池回收公司动力再生,并在未来5年内向后者采购前驱体不低于30万吨。
电池厂涉足的方式与材料厂类似,头部企业都在斥重金培育自己的回收板块。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广东邦普负责电池循环业务,位于宜昌的邦普一体化新能源产业项目去年底开工建设,总投资达320亿元。国轩高科也将120亿元的项目落地合肥,包括动力锂电池上游原材料及电池回收等项目生产基地。此外,孚能科技、蜂巢能源等电池厂则通过与投资合作等方式切入回收产业链。
第三方回收企业背景多元,除了上述专门从事资源循环利用的格林美,还有主营PCB等化学品的光华科技、汽车智能装备提供商天奇股份、环保企业高能环境和旺能环境等。
不同行业的公司与回收链条的联系紧密程度有所差异。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光华科技本身有一块三元正极材料业务,且近期在与奥动新能源、松下、力神电池等公司建立合作;天奇股份依托主业与车企联系密切,长期覆盖汽车拆解、再制造等后市场业务;环保企业多以收购方式切入电池回收,且相对入局较晚。
“第三方回收企业虽然具备专业能力,但是缺少回收渠道,需要和电池厂、整车厂谈合作,还需要为回收出来的资源或梯次利用的电池寻找出路,要做的工作很多。”真锂研究创始人墨柯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供应渠道和下游销路要靠着一边,回收业务的发展前景才会更好。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电池厂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回收资源更受市场欢迎,因为这些材料品质和一致性相对较高,为回收企业省去了拆解成本,能产生更高的收益率。
在技术方面,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在于降低成本和提高回收率。一位锂电行业分析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目前镍、钴的回收率比较高,难点在锂的提取。
据赵卫夺介绍,目前主流的湿法冶炼工艺,三元材料中提锂顺序一般在钴、镍之后,锂的回收率平均为70~75%,工艺好一些的能超80%,但纯度只有80~85%,若产出电池级碳酸锂,还需要经过一道加工工序;而如果采用湿法优先提锂工艺,三元材料中锂的回收率能达到95%,磷酸铁锂材料锂的回收率也能达到92%,且纯度更高,产出的碳酸锂和磷酸铁可直接返回至电池生产系统。”在原材料成本接近的情况下,回收率越高、产成品附加值越高,就意味着更大的利润空间。”
如何应对市场不同需求进行柔性化生产也是回收企业重要的技术能力。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举例称,如在电池行业景气度高时可生产应用于电池材料的硫酸钴,在电池行业景气度下降时可以转产应用于磁性材料行业、陶瓷色釉料行业、橡胶或合金粘结剂行业等不同行业的产品。此外,电池回收的原料端都是多种类电池混合的非标品,如何生产出与新料产品品质一致的标准品,这也是回收行业重要的技术壁垒。
“工厂能力和渠道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结合才能实现整体企业经营的价值最大化。现阶段来讲,我们觉得工厂能力是基础,在回收渠道的市场竞争中,只有工艺水平足够成熟,才有确保在渠道方面赢得足够的合作伙伴。”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
“从投资的角度看,正极材料厂商不会受到太多关注,因为回收业务只是作为它们原材料来源的一个补充。第三方回收企业中,一些公司原本主业利润比较低,回收作为一个单独的板块,能够贡献较大的业绩弹性,就会被资金热炒。但总体来说,现在回收行业都是当作半个周期股在炒,对金属价格走势的依赖比较强。”上述锂电行业分析师表示。
详情可见:https://t.cn/A666bHC8
近一年来,新能源汽车产销量持续创下新高,原材料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涨价压力下,“变废为宝”的动力电池回收行业价值链获得重估,景气度开始攀升,引来产业资本竞相入局。
在原材料看涨行情下,废旧电池回收价格也水涨船高,目前三元材料回收折扣系数已经从去年年中的7折左右跳涨至140%,磷酸铁锂正极废粉更是在一个月内实现翻涨。动力电池回收企业的利润空间虽然得以提升,但过高的价格将带来库存和现金流等一系列风险。
行业长期发展不能仅凭原材料涨价一时助阵。大潮褪去后,新一轮行业洗牌必然来袭,拥有渠道和技术优势的回收企业将在竞争中胜出。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回收链条上的权责关系有待理顺,以解决无序竞争及其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以此来迎接更大规模的退役潮到来。
回收价格水涨船高
“价格涨得太快了!现在整个回收市场的价格体系是错乱的。”湖南顺华锂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卫夺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去年1月份,磷酸铁锂正极废粉才4000元/吨,今年1月份涨到4万元/吨,更夸张的是,2月份直接翻番,现在的价格已达8万元/吨左右。”
回收端价格上升源自于以镍、钴、锂为代表的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的飙涨。近一年来,电池级碳酸锂从5万元/吨一路狂奔,目前报价突破50万元/吨,达去年同期的10倍;国内电解钴、电解镍当前报价达57万元/吨、22万元/吨,同比涨幅分别约60%、80%。“原材料资源紧缺,叠加双碳目标,明显感觉到产业链对锂电池回收端的关注度提升了。” 赵卫夺表示。
目前市面上主流的废旧电池分为三元锂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两种,三元锂电池一般用于再生利用,将废旧电池中有价值的金属材料提取出来,产成品包括硫酸镍、硫酸钴、碳酸锂等,磷酸铁锂电池主要用于储能电站、低速电动车、电动工具等梯次利用场景,而随着碳酸锂价格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回收来的磷酸铁锂电池直接用于再生提锂。
据介绍,三元电池的回收定价以上海有色网的钴、镍价格为参照,并在此基础上乘以一定的系数,锂元素在回收过程中虽不参与计价,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数;磷酸铁锂电池因为主要提炼锂元素,其回收价格则按锂点计价,以金属锂的价格为参照,目前的采购系数大概为6-7折。“去年8月份的时候,三元锂电池回收整体的折扣系数还在65%~75%,去年年底达到100%以上,出现倒挂,现在平均水平已经攀升到120%-130%了,如果是三元正极片,因为碳酸锂的含量更高,采购系数甚至可以达到140%。”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购系数的变化实际上体现了整个市场的供需关系,以及除了钴、镍之外其他金属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
回收企业70%成本来自于原材料,目前采购系数严重倒挂显然会增加运营成本。但即便是这样,依然难以阻挡行业“抢电池”的热情。“按照现在的市场需求和产能释放情况,我们预计今年碳酸锂价格应该不会大幅下降,还会维持在高位。”华东地区一位锂电产业链投资人士表示,电池回收企业依然有利可图。
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回收端因为原材料采购成本上涨,毛利率可能会有所下滑,但碳酸锂等产成品价格也在同步上涨,整体的盈利空间有所提升。
“在碳酸锂价格上行的过程当中,回收企业普遍都有钱赚,无非就是赚多赚少。”赵卫夺坦言,但因为市场景气度较高,目前抢货的氛围比较浓烈,电池回收价格被哄抬,专业回收企业因为固定成本较高,反而会有“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
心态浮躁埋下风险慌
动力电池回收行业的高景气度从一组数据可见一斑。企查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现存动力电池回收企业3.85万家,其中2020年新增动力电池回收相关企业3321家,同比增长142.94%;2021年新增2.44万家,同比增长635.17%。
据赵卫夺介绍,2021年新增的2万多家回收企业中,有大批量的中间贸易商,他们并不做加工冶炼,只在电池的流通过程中赚取差价。
天奇股份也曾在接待投资者调研中表示,根据公司采购情况初步统计,约70%的原料来自社会贸易商,30%来自电池厂。
赵卫夺指出,价格看涨的情况下,有的中间贸易商会囤积大量的电池或者废料,甚至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价格垄断优势,还有的电池厂或者材料厂存在捂货不出的情况,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回收市场的恐慌情绪,拉升电池回收的市场价格和预期。
据前述投资人士观察,现在电池回收行业整体心态比较浮躁。“有些企业在去年低位的时候买进原材料,短期内价格猛涨,轻轻松松就能赚一大笔差价,比辛辛苦苦赚加工费强多了,无形中消磨了从事冶炼加工实业的斗志;还有之前主营做梯次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企业,看到废旧电池价格高涨,甚至会单独成立贸易公司,直接低进高出赚贸易的差价。”
“目前动力电池回收行业水够大够深,入局者大多都有钱赚,但一旦材料和电池价格降下来,一定会有一批不够扎实,企图赚快钱的企业被清洗出去。” 高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梁坦言,回收企业维持稳定的生产经营需要固定资产和团队,这些都属于固定开支,另外还需要保持连续生产的最低库存。镍、钴、锂都属于小金属,市场行情波动比较大,价格一旦开始掉头向下,回收企业手中的库存会急速下跌,但产线又不能不开工,生产越多可能意味着亏得越多,而倘若不生产,库存贬值的风险会更高。
“一般来说,回收企业在回收电池或废料时,都要求现款现货,而在出售产成品时,面对大型材料厂或电池厂,因话语权不够强通常会有一定的账期,对于规模不是很大的回收企业来说,回收电池的价格上涨意味着更大的资金占用。”赵卫夺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而从废料或退役电池采购,到生成硫酸镍、硫酸钴、碳酸锂等产成品的出货周期是一到两周,一旦碳酸锂价格出现下滑,这将给回收企业带来巨大的现金流风险。
“当前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正规回收企业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快进快出,以销定产,以在手订单为导向采购上游原材料,这样虽然未必能赚到库存差价,但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前述投资人士表示。
技术为主
电池回收领域引来各路玩家,几乎贯通了新能源汽车的产业链条,涉及整车厂、电池厂、材料厂和第三方回收企业等不同背景。其中整车厂和电池厂掌握资源,是材料厂和回收企业争相绑定的对象。
材料厂最有动力做回收业务,因为提取的金属可以直接作为原材料,进而带来成本优势。一个可供对比的案例是,主营回收业务的格林美将硫酸镍、硫酸钴等资源用于生产正极材料,2021年中报显示,其三元前驱体和四氧化三钴毛利率分别达到25.63%和20.66%,而同期正极厂商中伟股份两种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2.45%和12.01%。
在原材料涨价的背景下,保供的紧迫性更加促使材料厂下场回收。其中一种方式是自建回收产线,例如三元材料厂华友钴业旗下有循环科技和再生资源两家回收企业,目前具备年处理废旧电池料6.5万吨产能;另一种是以投资或战略合作等方式绑定第三方回收企业的资源,例如容百科技近期与格林美达成协议,将投资格林美旗下电池回收公司动力再生,并在未来5年内向后者采购前驱体不低于30万吨。
电池厂涉足的方式与材料厂类似,头部企业都在斥重金培育自己的回收板块。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广东邦普负责电池循环业务,位于宜昌的邦普一体化新能源产业项目去年底开工建设,总投资达320亿元。国轩高科也将120亿元的项目落地合肥,包括动力锂电池上游原材料及电池回收等项目生产基地。此外,孚能科技、蜂巢能源等电池厂则通过与投资合作等方式切入回收产业链。
第三方回收企业背景多元,除了上述专门从事资源循环利用的格林美,还有主营PCB等化学品的光华科技、汽车智能装备提供商天奇股份、环保企业高能环境和旺能环境等。
不同行业的公司与回收链条的联系紧密程度有所差异。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光华科技本身有一块三元正极材料业务,且近期在与奥动新能源、松下、力神电池等公司建立合作;天奇股份依托主业与车企联系密切,长期覆盖汽车拆解、再制造等后市场业务;环保企业多以收购方式切入电池回收,且相对入局较晚。
“第三方回收企业虽然具备专业能力,但是缺少回收渠道,需要和电池厂、整车厂谈合作,还需要为回收出来的资源或梯次利用的电池寻找出路,要做的工作很多。”真锂研究创始人墨柯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供应渠道和下游销路要靠着一边,回收业务的发展前景才会更好。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电池厂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回收资源更受市场欢迎,因为这些材料品质和一致性相对较高,为回收企业省去了拆解成本,能产生更高的收益率。
在技术方面,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在于降低成本和提高回收率。一位锂电行业分析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目前镍、钴的回收率比较高,难点在锂的提取。
据赵卫夺介绍,目前主流的湿法冶炼工艺,三元材料中提锂顺序一般在钴、镍之后,锂的回收率平均为70~75%,工艺好一些的能超80%,但纯度只有80~85%,若产出电池级碳酸锂,还需要经过一道加工工序;而如果采用湿法优先提锂工艺,三元材料中锂的回收率能达到95%,磷酸铁锂材料锂的回收率也能达到92%,且纯度更高,产出的碳酸锂和磷酸铁可直接返回至电池生产系统。”在原材料成本接近的情况下,回收率越高、产成品附加值越高,就意味着更大的利润空间。”
如何应对市场不同需求进行柔性化生产也是回收企业重要的技术能力。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举例称,如在电池行业景气度高时可生产应用于电池材料的硫酸钴,在电池行业景气度下降时可以转产应用于磁性材料行业、陶瓷色釉料行业、橡胶或合金粘结剂行业等不同行业的产品。此外,电池回收的原料端都是多种类电池混合的非标品,如何生产出与新料产品品质一致的标准品,这也是回收行业重要的技术壁垒。
“工厂能力和渠道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结合才能实现整体企业经营的价值最大化。现阶段来讲,我们觉得工厂能力是基础,在回收渠道的市场竞争中,只有工艺水平足够成熟,才有确保在渠道方面赢得足够的合作伙伴。”天奇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
“从投资的角度看,正极材料厂商不会受到太多关注,因为回收业务只是作为它们原材料来源的一个补充。第三方回收企业中,一些公司原本主业利润比较低,回收作为一个单独的板块,能够贡献较大的业绩弹性,就会被资金热炒。但总体来说,现在回收行业都是当作半个周期股在炒,对金属价格走势的依赖比较强。”上述锂电行业分析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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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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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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