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份政策指引请收好!】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支出实际发生数额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允许税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就可以依法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六、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药品制造,占全公司销售额九成以上。2019年以来,我公司享受了增量留抵退还60%的政策。我们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力度更大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你公司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医药”的销售额占比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且同时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退税条件,比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等等,可以按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2.我关注到国家近期出台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其中主要的适用条件是一定时间内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是指上述单项产品销售额占比超过50%还是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例如,某制造企业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用设备”的销售额占比为30%,“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0%,“非金属矿物制品”销售额占比为15%,生产其他产品销售额占比为25%,还有转让不动产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1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通用设备”“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三类产品合计销售额占比为65%(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此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有什么影响吗?
答:与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当于扩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其他的退税条件和退税额等未发生变化。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这一适用主体的判断,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在原来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四类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类产品。
因此,如果你公司生产并销售“专用设备”销售额就已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那么,在符合退税条件的产品种类更多的情况下,你公司将更容易满足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即使你公司不生产销售其他15号公告列明的产品,也不会因此影响你公司享受留抵退税的政策条件和退税力度。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限制类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六、简并申报措施
1.我公司看到税务推出了简并税费申报的公告,请问公告中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是强制要求还是可以选择不简并申报?如果选择简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是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的全面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6月1日后,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将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一个或多个财行税税种,并不要求必须一次将该征期涉及的全部税种申报完。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开具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不受影响。

【#北京推出史上最严限塑令#,#北京督促宾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除了推出“史上最严限塑令”,北京也划定好每年“限塑”的逐条任务。25日,市发改委发布2021年“限塑”工作要点,其中明确年内本市将启动多项试点措施,包括初步建立重点用塑单位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减塑、限塑行业领跑者制度,选取部分连锁超市门店以试点形式实施对塑料连卷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单独收取塑料连卷袋价款。

尤其针对六大重点行业,监督管理的力度也将加大:对餐饮企业、外卖平台、商超等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减量替代、简化包装等鼓励措施;指导部分有条件的集贸市场率先实施塑料购物袋集中购销;针对全市快递网点“瘦身胶带”、循环中转袋,以及快递包装袋、中转袋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研究电商平台、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方案,推广可循环包装,引导包装减量和重复使用;督促宾馆落实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要求,指导落实鼓励措施;监督指导各类展览展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鼓励绿色办展;加大对农林业投入品中地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力度,继续开展农膜和农药废弃物回收专项工作。

记者了解到,今年的要点提出,到2021年底,建成区20%集贸市场不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指导部分有条件的集贸市场率先实施塑料购物袋集中购销,到2021年建成区40%以上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实现集中购销。(北京日报 图燕翔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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