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 破谣言#【谣言!#3月16日辽宁居民出行正常化# 大连警方已查获造谣人员】3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辽宁省政府昨天(周一)会议精神:3月16日居民出行正常化,17日公交正常化,18日逐步企业生产和市场经营正常化,22日重点场所正常化,25日机场、高速、动车、国道正常化……”的涉疫谣言信息。3月11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将违法嫌疑人周某(男,59岁,大连人)抓获。经审查,周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虚假复工复产信息后,擅自添加“辽宁省政府昨天(周一)会议精神”名头,并在微信群内进行传播。目前,周某已被行政拘留处罚。全媒体记者 韩宇
【!大连提个醒这里新增区间测速及电警设备!】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规范我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现将我区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示如下↓
区间测速设备:石河街道—北乐市场路段,202国道K1682+30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82+300(由南向北)、202国道K1690+05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0+050(由南向北)。北乐市场—金州三院路段,202国道K1691+02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1+020(由南向北)、202国道K1692+50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2+500(由南向北)。三十里检车线—二十里黄毛鱼馆路段,202国道K1692+75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2+750(由南向北)、202国道K1698+75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8+750(由南向北)。
电子警察设备: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东向西)、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西向东)、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南向北)、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北向南)、202国道与申复线路口(由南向北)、202国道与申复线路口(由北向南)、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东向西)、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西向东)、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南向北)、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北向南)。
违停抓拍设备:202国道北乐市场路段(北)、202国道北乐市场路段(南)。(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
区间测速设备:石河街道—北乐市场路段,202国道K1682+30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82+300(由南向北)、202国道K1690+05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0+050(由南向北)。北乐市场—金州三院路段,202国道K1691+02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1+020(由南向北)、202国道K1692+50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2+500(由南向北)。三十里检车线—二十里黄毛鱼馆路段,202国道K1692+75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2+750(由南向北)、202国道K1698+750(由北向南)、202国道K1698+750(由南向北)。
电子警察设备: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东向西)、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西向东)、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南向北)、202国道与华北线路口(由北向南)、202国道与申复线路口(由南向北)、202国道与申复线路口(由北向南)、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东向西)、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西向东)、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南向北)、202国道与兴海路路口(由北向南)。
违停抓拍设备:202国道北乐市场路段(北)、202国道北乐市场路段(南)。(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
#以案释法# 【大连59岁男子造谣复工、开学信息被拘留!】近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辽宁省政府昨天(周一)会议精神:3月16日居民出行正常化,17日公交正常化,18日逐步企业生产和市场经营正常化,22日重点场所正常化,25日机场、高速、动车、国道正常化......”的涉疫谣言信息。
3月11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将违法嫌疑人周某(男,59岁,大连人)抓获。经审查,周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虚假复工复产信息后,擅自添加“辽宁省政府昨天(周一)会议精神”名头,并在微信群内进行传播。周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西岗分局依法给予周某行政拘留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公然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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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将违法嫌疑人周某(男,59岁,大连人)抓获。经审查,周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虚假复工复产信息后,擅自添加“辽宁省政府昨天(周一)会议精神”名头,并在微信群内进行传播。周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西岗分局依法给予周某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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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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