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突发!警方通报:张陶被刑拘!航天科技集团回应
7月5日晚,针对“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陶谋求推荐院士不成,殴打国际宇航科学院王晋年院士和吴美蓉院士致重伤”一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张陶已被刑拘。
对此,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绝不姑息。此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已作出对张陶暂停履职、配合调查的决定。
朝阳警方通报称,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
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
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7月5日晚,针对“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陶谋求推荐院士不成,殴打国际宇航科学院王晋年院士和吴美蓉院士致重伤”一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张陶已被刑拘。
对此,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绝不姑息。此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已作出对张陶暂停履职、配合调查的决定。
朝阳警方通报称,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
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
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重磅——轻伤二级 张陶刑拘】
2021年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
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
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
鉴于本案中王某年先后于6月11日、6月14日到两家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就其肋骨损伤情况诊断结论存在差异。根据伤情鉴定有关规定,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在客观依据充分、伤情明确后方能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同时,案发后吴某蓉一直住院治疗,无法进行复查及提供完整病历材料,须待其出院后提交相关病历材料并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据此,警方持续与相关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会商,跟进伤情鉴定进展。根据身体恢复情况,7月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复诊结果经专家会商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综合事实认定和伤情鉴定情况,7月5日,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021年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
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
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
鉴于本案中王某年先后于6月11日、6月14日到两家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就其肋骨损伤情况诊断结论存在差异。根据伤情鉴定有关规定,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在客观依据充分、伤情明确后方能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同时,案发后吴某蓉一直住院治疗,无法进行复查及提供完整病历材料,须待其出院后提交相关病历材料并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据此,警方持续与相关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会商,跟进伤情鉴定进展。根据身体恢复情况,7月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复诊结果经专家会商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综合事实认定和伤情鉴定情况,7月5日,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为民办实事之救助系列] ——司法救助 解燃眉之急
2015年04月04日晚,救助申请人三某某被加害人才某某扔石头攻击到头部,救助申请人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经对救助申请人三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救助申请人三某某因案造成颅脑损伤,前期治疗费用花去40余万元,同年,列为国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因案致贫)。案发后加害人实际赔偿金未能全部履行,现三某某后遗症并发致下肢瘫痪,智力损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妻子因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三某某,家庭无经济收入,更无力承担后期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致使三某某病情一再恶化。发现线索后,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春辉、检委会专职委员叶丹加主动调查走访,同时与被害人所在地的村委会、相关部门主动沟通,迅速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三某某家庭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
我院积极履行职责,将解民忧、解民困作为为民服务的要旨,充分履行司法救助职责,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同时,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践行为民办实事的宗旨,真抓实干为民解忧,让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司法救助护“蕾”健康成长
2020年3月20日,在本院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承办检察官王韶山发现,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系在读初一学生,父亲因交通肇事头部受伤,致下半身及左上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仅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为低保补贴,远不能支付申请人父亲医药费,更无从谈起为涉案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未成年被害人在此次刑事案件中产生心理阴影,不愿上学。为及时缓解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帮助孩子尽快步入生活正轨,检察官多次到家中走访,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不幸,振作起来坚强生活,并告知和指导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核实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第一时间将3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了申请人手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我院联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鼓励其走出阴影,努力帮助度过困难期。
———司法救助跨越千里送温情
“真的无法用言语表达,很感谢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们对我娃的关心和帮助,感谢你们不辞辛苦,跑这么远的路程来给我们送司法救助金,让我们家庭感受到了国家的温暖……”救助申请人麻某某母亲接过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几度哽咽,表达她的感激之情。
2020年11月救助申请人麻某某跟随单位来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进行地质勘察,天有不测风云,凌晨下工后的麻某某乘车回驻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麻某某重伤二级,2021年该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经调查发现,麻某某系家中独子,父母无固定收入,只是靠打零工维持生计,麻某某受伤后父母辞去零工,全力在医院照顾,为其治病已倾尽所有,生活陷入困境。加之加害人父亲早世,与母亲、弟弟一起生活,家庭困难,麻某某与加害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属于急需救助人员,经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成功为麻某某申请到6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千里之外启动救助,我院办案人员跨省探望并将争取到的6万元司法救助金及时发放到麻某某手中,帮助其缓解困难,安抚救助人及家人的心灵创伤,使他们逐步走出生活困境,切实体会到司法救助带来的温暖。
上述案件只是我院办理众多司法救助案件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和效率,为实施司法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当事人的困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到公平正义的同时,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5年04月04日晚,救助申请人三某某被加害人才某某扔石头攻击到头部,救助申请人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经对救助申请人三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救助申请人三某某因案造成颅脑损伤,前期治疗费用花去40余万元,同年,列为国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因案致贫)。案发后加害人实际赔偿金未能全部履行,现三某某后遗症并发致下肢瘫痪,智力损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妻子因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三某某,家庭无经济收入,更无力承担后期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致使三某某病情一再恶化。发现线索后,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春辉、检委会专职委员叶丹加主动调查走访,同时与被害人所在地的村委会、相关部门主动沟通,迅速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三某某家庭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
我院积极履行职责,将解民忧、解民困作为为民服务的要旨,充分履行司法救助职责,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同时,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践行为民办实事的宗旨,真抓实干为民解忧,让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司法救助护“蕾”健康成长
2020年3月20日,在本院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承办检察官王韶山发现,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系在读初一学生,父亲因交通肇事头部受伤,致下半身及左上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仅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为低保补贴,远不能支付申请人父亲医药费,更无从谈起为涉案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未成年被害人在此次刑事案件中产生心理阴影,不愿上学。为及时缓解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帮助孩子尽快步入生活正轨,检察官多次到家中走访,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不幸,振作起来坚强生活,并告知和指导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核实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第一时间将3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了申请人手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我院联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鼓励其走出阴影,努力帮助度过困难期。
———司法救助跨越千里送温情
“真的无法用言语表达,很感谢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们对我娃的关心和帮助,感谢你们不辞辛苦,跑这么远的路程来给我们送司法救助金,让我们家庭感受到了国家的温暖……”救助申请人麻某某母亲接过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几度哽咽,表达她的感激之情。
2020年11月救助申请人麻某某跟随单位来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进行地质勘察,天有不测风云,凌晨下工后的麻某某乘车回驻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麻某某重伤二级,2021年该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经调查发现,麻某某系家中独子,父母无固定收入,只是靠打零工维持生计,麻某某受伤后父母辞去零工,全力在医院照顾,为其治病已倾尽所有,生活陷入困境。加之加害人父亲早世,与母亲、弟弟一起生活,家庭困难,麻某某与加害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属于急需救助人员,经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成功为麻某某申请到6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千里之外启动救助,我院办案人员跨省探望并将争取到的6万元司法救助金及时发放到麻某某手中,帮助其缓解困难,安抚救助人及家人的心灵创伤,使他们逐步走出生活困境,切实体会到司法救助带来的温暖。
上述案件只是我院办理众多司法救助案件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和效率,为实施司法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当事人的困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到公平正义的同时,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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