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身边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符合共建共享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维护抢修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可能影响电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员进入他人场所,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场所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详见:https://t.cn/A6SAj1Jm
(来源:甘肃人大)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符合共建共享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维护抢修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可能影响电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员进入他人场所,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场所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详见:https://t.cn/A6SAj1Jm
(来源:甘肃人大)
1.0厘米处。
1.2厘米处。
3.心的体表投影
【右上点】在右侧第3肋软骨上缘。距胸骨右缘
【左上点】在左侧第2肋软骨下缘,距胸骨左缘 心表面有3条沟可作为4个心腔的表面分界。冠状沟
(房室沟)呈额状位,前方被肺动脉干所中断,该沟将心 房和心室分开。前室间沟和后室间沟分别在心室的胸肋面 和膈面,从冠状沟至心尖的右侧,它们与室间隔的方向基 本一致,是左、右心室在心表面的分界。左缘(饨缘)居胸肋面与肺面之间,绝大部分由左心 室构成,仅上方一小部分由左心耳参与。右缘(不明显)由右心房构成。心左、右缘形态圆钝,无明确的边缘线 心的下缘(锐缘)介于肠面与胸肋面之间,接近水平位,由右心室和心尖构成。心的胸肋面(前面),朝向前上方,大部分由右心房 和右心室构成。膈面(下面),几乎呈水平位,朝向下方 并略朝向后,大部分由左心室构成。心底朝向右后上方,主要由左心房构成。心尖圆钝、游离,由左心室构成,朝向左前下方,与 左胸前壁接近,位于左侧第5肋间隙锁骨中线内侧1~
2厘米处,体表可扣及心尖搏动。从左向右,2356,四点连线,形成拳头。
【左下点】在左侧第5肋间隙,距前正中线7~9厘米
(或锁骨中线内侧1~2厘米处),即心尖部位。
【右下点】在右侧第6胸肋关节处。
4.右心房 右心房上三入口,上下腔和冠状窦,迎来身心静脉血,体循终止在尽头,房间隔上卵圆孔,出生未闭成缺口,右心耳内疏状肌,心衰凝血易脱丢。右心房三个入口:上、下腔静脉口和冠状窦口。其中 冠状窦口位于下腔静脉口与右房室口之间。在右心房房间 隔右侧面中下部有一卵圆形凹陷,名卵圆窝,为胚胎时期 卵圆孔闭合后的遗迹。右心房有一个出口为右房室口,右 心房的血液由此流入右心室。
5.右心室 右房室口三瓣尖,导血入室回流限 瓣膜腱索乳头肌,原是功能一整体,右室左上反漏斗,动脉圆锥室出口,口周瓣膜半月状,肺循始血不回头。右心室有一个人口称右房室口,其周围附着有致密结 缔组织构成的三尖瓣。三尖瓣为3片近似三角形的瓣叶,三尖瓣的游离缘借腱索连于乳头肌。肺动脉口周缘有3个
彼此相连的半月形肺动脉瓣。
6.左心房、左心室 左房有四静脉口,肺循血流到尽头,体循开始左心室,入口是左房室口 二尖腱索肌乳头,引血入内限回流,左室伸出主动脉,主动脉瓣附出口。
【左心房】位于右心房的左后方,构成心底的大部。左心房有四个入口均为肺静脉口,开口处无静脉瓣,有一 个出口是前下方的左房室口,左心房的血液经此口流人左 心室。
【左心室】位于右心室的左后方,呈圆锥形,左室壁 厚约9~12mm,是右室壁厚度的3倍。左心室肉柱较右 心室细小,心尖处的心壁肌最薄。左心室有一个入口为左 房室口,口周围有致密结缔组织构成的二尖瓣。左心室有 一个出口为主动脉口,口周围附3个半月形的瓣膜,称主 动脉瓣。
7.心传导系 窦房梢圆起搏点,上腔静脉心耳边,兴奋先至左右房,同时传至房室间,房室结连房室束,束支分至隔两面 蒲肯野氏网纤维,心内膜下室肌连。
【窦房结】窦房结是心的正常起搏点。实房结多呈长 梭形(或半月形),位于上腔静脉与右心耳交界处的心外 膜深面(见图7-1)。突房结 房室束 结间束 蒲肯野纤维 房室结 图7-1心传导系
【房室结】房室结是心传导系在心房与心室互相连接 部位的特化心肌结构,房室结区将来自窦房结的兴奋延搁 下传至心室(见图7-1)。
【房室束】房室束,又称他束,起自房室结前端,房室束行于肌性室间隔上缘,以后经过室间隔膜部的后下 缘分为左、右束支(见图7-1)。
【蒲肯野(普金耶)纤维网】左、右束支的分支在 心内膜下交织成心内膜下蒲肯野纤维网,与普通心肌细胞 相连并使其收缩(见图7-1)。
【心兴奋的传导过程】窦房结 心房肌 心房肌收缩 心内膜下支 房室结 房室束 左右束支(普金耶纤维网)心房肌 心房肌
8.心的动脉 左和右侧冠状脉,主脉根部发出来,分支左右室间旋,营养分布全记载,右冠右房右室壁,左室后壁隔后带 实房房室两个结,血由右侧冠状来,左冠左房左室壁,右室前壁隔前带。
【左冠状动脉】起于主动脉起始部的左侧,向左行于 左心耳与肺动脉干之间,然后分为前室间支和旋支。前室 间支及其分支分布于左室前壁、心尖、右室前壁一小部 分、室间隔的前2/3以及心传导系的右束支和左束支的前 半。旋支及其分支分布于左房、左室前壁一小部分、左室 侧壁、左室后壁的一部分。
【右冠状动脉】起于主动脉起始部的右侧,行于右 心耳与肺动脉干之间,再沿冠状沟右行,经下缘至膈 面的冠状沟内,分为后室间支和左室后支。右冠状动 脉一般分布于右房、右室前壁大部分,右室侧壁和后 壁的全部,左室后壁的一部分和室间隔后1/3,窦房 结和房室结。
9.心的静脉 左房室后冠状沟,静脉膨大冠状窦 大左小右中右偏,汇流右房冠窦口。
【冠状窦】位于心膈面,左心房与左心室之间的冠状 沟内,注入右心房的冠状窦口。
【心的血管】左冠状动脉 前室间支 左旋支 动脉 后室间支 右冠状动脉 右旋支 心大静脉 静脉 心中静脉 心小静脉
10.心包 锥形纤维浆膜囊,包裹心脏限扩张,外层纤维内层浆,脏壁浆膜心包腔。
【纤维心包】由坚韧的纤维性结缔组织构成,上方包裹 出入心的升主动脉、肺动脉干、上腔静脉和肺静脉的根部 并与这些大血管的外膜相延续。下方与膈中心腱愈着。
【浆膜心包】位于心包囊的内层,分为脏、壁两层。壁层衬贴于纤维性心包的内面,与纤维心包紧密相贴。脏 层包于心肌的表面,称心外膜。脏壁两层在出入心的大血 管根部互相移行,两层之间的潜在腔隙称心包腔,内含少 量浆液起润滑作用。
11.主动脉 升到二胸肋,弓到四椎下,降部分胸腹,四腰左右骼。
1.2厘米处。
3.心的体表投影
【右上点】在右侧第3肋软骨上缘。距胸骨右缘
【左上点】在左侧第2肋软骨下缘,距胸骨左缘 心表面有3条沟可作为4个心腔的表面分界。冠状沟
(房室沟)呈额状位,前方被肺动脉干所中断,该沟将心 房和心室分开。前室间沟和后室间沟分别在心室的胸肋面 和膈面,从冠状沟至心尖的右侧,它们与室间隔的方向基 本一致,是左、右心室在心表面的分界。左缘(饨缘)居胸肋面与肺面之间,绝大部分由左心 室构成,仅上方一小部分由左心耳参与。右缘(不明显)由右心房构成。心左、右缘形态圆钝,无明确的边缘线 心的下缘(锐缘)介于肠面与胸肋面之间,接近水平位,由右心室和心尖构成。心的胸肋面(前面),朝向前上方,大部分由右心房 和右心室构成。膈面(下面),几乎呈水平位,朝向下方 并略朝向后,大部分由左心室构成。心底朝向右后上方,主要由左心房构成。心尖圆钝、游离,由左心室构成,朝向左前下方,与 左胸前壁接近,位于左侧第5肋间隙锁骨中线内侧1~
2厘米处,体表可扣及心尖搏动。从左向右,2356,四点连线,形成拳头。
【左下点】在左侧第5肋间隙,距前正中线7~9厘米
(或锁骨中线内侧1~2厘米处),即心尖部位。
【右下点】在右侧第6胸肋关节处。
4.右心房 右心房上三入口,上下腔和冠状窦,迎来身心静脉血,体循终止在尽头,房间隔上卵圆孔,出生未闭成缺口,右心耳内疏状肌,心衰凝血易脱丢。右心房三个入口:上、下腔静脉口和冠状窦口。其中 冠状窦口位于下腔静脉口与右房室口之间。在右心房房间 隔右侧面中下部有一卵圆形凹陷,名卵圆窝,为胚胎时期 卵圆孔闭合后的遗迹。右心房有一个出口为右房室口,右 心房的血液由此流入右心室。
5.右心室 右房室口三瓣尖,导血入室回流限 瓣膜腱索乳头肌,原是功能一整体,右室左上反漏斗,动脉圆锥室出口,口周瓣膜半月状,肺循始血不回头。右心室有一个人口称右房室口,其周围附着有致密结 缔组织构成的三尖瓣。三尖瓣为3片近似三角形的瓣叶,三尖瓣的游离缘借腱索连于乳头肌。肺动脉口周缘有3个
彼此相连的半月形肺动脉瓣。
6.左心房、左心室 左房有四静脉口,肺循血流到尽头,体循开始左心室,入口是左房室口 二尖腱索肌乳头,引血入内限回流,左室伸出主动脉,主动脉瓣附出口。
【左心房】位于右心房的左后方,构成心底的大部。左心房有四个入口均为肺静脉口,开口处无静脉瓣,有一 个出口是前下方的左房室口,左心房的血液经此口流人左 心室。
【左心室】位于右心室的左后方,呈圆锥形,左室壁 厚约9~12mm,是右室壁厚度的3倍。左心室肉柱较右 心室细小,心尖处的心壁肌最薄。左心室有一个入口为左 房室口,口周围有致密结缔组织构成的二尖瓣。左心室有 一个出口为主动脉口,口周围附3个半月形的瓣膜,称主 动脉瓣。
7.心传导系 窦房梢圆起搏点,上腔静脉心耳边,兴奋先至左右房,同时传至房室间,房室结连房室束,束支分至隔两面 蒲肯野氏网纤维,心内膜下室肌连。
【窦房结】窦房结是心的正常起搏点。实房结多呈长 梭形(或半月形),位于上腔静脉与右心耳交界处的心外 膜深面(见图7-1)。突房结 房室束 结间束 蒲肯野纤维 房室结 图7-1心传导系
【房室结】房室结是心传导系在心房与心室互相连接 部位的特化心肌结构,房室结区将来自窦房结的兴奋延搁 下传至心室(见图7-1)。
【房室束】房室束,又称他束,起自房室结前端,房室束行于肌性室间隔上缘,以后经过室间隔膜部的后下 缘分为左、右束支(见图7-1)。
【蒲肯野(普金耶)纤维网】左、右束支的分支在 心内膜下交织成心内膜下蒲肯野纤维网,与普通心肌细胞 相连并使其收缩(见图7-1)。
【心兴奋的传导过程】窦房结 心房肌 心房肌收缩 心内膜下支 房室结 房室束 左右束支(普金耶纤维网)心房肌 心房肌
8.心的动脉 左和右侧冠状脉,主脉根部发出来,分支左右室间旋,营养分布全记载,右冠右房右室壁,左室后壁隔后带 实房房室两个结,血由右侧冠状来,左冠左房左室壁,右室前壁隔前带。
【左冠状动脉】起于主动脉起始部的左侧,向左行于 左心耳与肺动脉干之间,然后分为前室间支和旋支。前室 间支及其分支分布于左室前壁、心尖、右室前壁一小部 分、室间隔的前2/3以及心传导系的右束支和左束支的前 半。旋支及其分支分布于左房、左室前壁一小部分、左室 侧壁、左室后壁的一部分。
【右冠状动脉】起于主动脉起始部的右侧,行于右 心耳与肺动脉干之间,再沿冠状沟右行,经下缘至膈 面的冠状沟内,分为后室间支和左室后支。右冠状动 脉一般分布于右房、右室前壁大部分,右室侧壁和后 壁的全部,左室后壁的一部分和室间隔后1/3,窦房 结和房室结。
9.心的静脉 左房室后冠状沟,静脉膨大冠状窦 大左小右中右偏,汇流右房冠窦口。
【冠状窦】位于心膈面,左心房与左心室之间的冠状 沟内,注入右心房的冠状窦口。
【心的血管】左冠状动脉 前室间支 左旋支 动脉 后室间支 右冠状动脉 右旋支 心大静脉 静脉 心中静脉 心小静脉
10.心包 锥形纤维浆膜囊,包裹心脏限扩张,外层纤维内层浆,脏壁浆膜心包腔。
【纤维心包】由坚韧的纤维性结缔组织构成,上方包裹 出入心的升主动脉、肺动脉干、上腔静脉和肺静脉的根部 并与这些大血管的外膜相延续。下方与膈中心腱愈着。
【浆膜心包】位于心包囊的内层,分为脏、壁两层。壁层衬贴于纤维性心包的内面,与纤维心包紧密相贴。脏 层包于心肌的表面,称心外膜。脏壁两层在出入心的大血 管根部互相移行,两层之间的潜在腔隙称心包腔,内含少 量浆液起润滑作用。
11.主动脉 升到二胸肋,弓到四椎下,降部分胸腹,四腰左右骼。
#成都考古新发现#红地对人兽树纹罽袍——东汉中晚期,1995年新疆尉犁营盘遗址墓地十五号墓出土,现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此系该墓男主人外袍面料。为双层两面纹毛织物。它是由红、黄两色经纬同时织出平纹组织的表里,开成重叠的上下两层,两层组织在花纹的边缘处接结换层,形成两面花纹相同但颜色互异的效果,表面以红色为地黄色显花。袍长110厘米,双袖展开长185厘米,袖口宽15厘米,下摆宽100厘米。交领,右衽,下摆两侧开叉至胯。用红地对人兽树纹罽作袍面,淡黄色绢作里衬,左下襟接缝一块狭长三角形“卷藤花树”纹罽,两袖下半截接缝彩条纹罽。
罽面纹样布局对称规整,每一区由上下六组以果实累累的石榴树为轴,两两相对的人物(四组)、动物(牛、羊各一组)组成,每一组图案均呈二方连续的形式横贯终幅。各区图案又以上下对称布局。每区图案中几组人物形象一致,均男性,裸体,卷发,高鼻,大眼。人体的结构比例有意作了夸张,特别是隆起的肌肉,以此表现形体的健壮有力。各组人物均手持兵器,形成不同的对练姿态。每两组人物间隔一组对牛或对羊。
这件罽袍,除后背局部损朽外,保存基本完好。其色彩鲜明,织工技艺高超。纹样带有明显的希腊化艺术风格,是迄今罕见的珍品。
罽面纹样布局对称规整,每一区由上下六组以果实累累的石榴树为轴,两两相对的人物(四组)、动物(牛、羊各一组)组成,每一组图案均呈二方连续的形式横贯终幅。各区图案又以上下对称布局。每区图案中几组人物形象一致,均男性,裸体,卷发,高鼻,大眼。人体的结构比例有意作了夸张,特别是隆起的肌肉,以此表现形体的健壮有力。各组人物均手持兵器,形成不同的对练姿态。每两组人物间隔一组对牛或对羊。
这件罽袍,除后背局部损朽外,保存基本完好。其色彩鲜明,织工技艺高超。纹样带有明显的希腊化艺术风格,是迄今罕见的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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