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同行,一路小牛。
2022年8月15日,小牛电动正式发布首份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向大家讲述我们在环保公益、绿色制造、科研创新、合规经营、员工关怀、商业诚信六个方面的成就与贡献。
感谢各位牛油的相伴,一起见证小牛电动的成长。小牛的社会贡献,离不开每一个有点小牛的你。
#这很小牛##你有点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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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陈女士在某店吃饭,点了四斤的鱼,上桌时陈女士感觉分量很少,于是把鱼肉挑出来称发现才两斤,向店主讨要说法,其声称鱼在煮过后会出水,重量少一半属正常,陈女士不赞同店主的说法,于是寻求了帮助。
事发当天,陈女士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某饭店吃饭,几人之前都没有来过这个店,对店里面的菜品并不熟悉,也不知道哪个是招牌菜,于是叫来店员,在店员的介绍下,几人点了不少的菜。
在等待菜品上桌的空挡,陈女士在店内闲逛,在点菜台上看到了样品鱼,鱼的介绍牌上有备注是有机鱼, 陈女士没有吃过所谓的有机鱼,于是就跟店员说要点像样品鱼一样分量的鱼。
很快的陈女士点的鱼上桌了,在大家还没有动筷前,陈女士感觉鱼的分量很少,按照她平常的生活经验,她觉得四斤的鱼不可能是这分量,于是就问了店员鱼的分量是否足够。
店员迟疑了一下,表示是足量的,陈女士一看店员犹豫的回答,再加上对鱼的重量产生质疑,就表示自己要现场称一下。
首先陈女士称了点菜台上的样品鱼,其重量显示是四斤多点,随后称了烧好的鱼,连汤带锅一起也才四斤多点,接着陈女士一块块的把鱼挑出来,上称显示是接近两斤,但是不足两斤。
陈女士很是疑惑,四斤的鱼煮熟了竟然少了一大半,于是质问店长是不是没有上够分量。而店长表示,他们的鱼是一整条分成两半,两半鱼作为两份鱼出售,看到点菜台上的鱼是四斤多,但是到了后台活鱼处理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由于重量存在差异,鱼有的8斤,有的7斤,甚至10斤也有,而鱼在分半的时候也存在偏差,因为鱼的肋骨比较大,分两半时就会不均匀,会导致存在着差异。
同时店长表示鱼在烧的时候会出水,最后剩下一半常理之中。对于店长的说辞,陈女士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于是提出现场测试称和样品鱼一样的分量来烧制,看烧好后做对比,验证一下是否也是重两斤左右,店主当场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表示这要市监局调查判定。
既然店主没有同意陈女士的要求,现场测试鱼在烹饪过程中会有多少损耗,但是陈女士坚持自己的想法,觉得该饭店就是缺斤少两,于是找了一家店做实验。
在这家店称了一条6斤2两的鱼,随后把这条鱼拿到后厨,经过处理这条鱼还有四斤四两,为了更接近陈女士在某店点要的鱼,于是减轻了一点重量 ,只称了4斤1两。
最后经过烧制,也一样把鱼肉挑了出来,发现是3斤8两,也就是说一条四斤多一点的鱼经过烧制后减少了三两,并不是像某饭店主说的少了一半。
不管是什么原因,该饭店确实是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1.从本事件当中 ,该饭店店主表示他家的鱼都是一条鱼分成两份,而且鱼的重量也不一,表示还会有7斤左右的鱼,在分的过程中又存在偏差 ,明显的是本身已经存在着不足量的可能,但是事先没有告知顾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在点鱼的过程中,该饭店并未告知陈女士,鱼在未烧制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着重量不足的情况,导致陈女士以为鱼是足量的,因此才选择了消费,如果知道自己花了4斤多的钱,得到的却是三斤多或者更少重量的鱼,我想她是不会买的。
2.该饭店在鱼未烧制前已经存在欺瞒顾客的行为 ,在烧制之后表示鱼会出水,重量减少一半是正常现象,但是陈女士做了验证,发现鱼在烧制前与烧制后重量只是减少了3两,明显的饭店店主欺骗了顾客,其行为已经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陈女士在该饭店消费,4斤多大的鱼烧制后只有不到两斤,按照常理来说一般只会减少两三两,因此该店欺骗了陈女士,陈女士要权要求三倍赔偿。
开门做生意都是为了盈利,但是不能不择手段,应该做到诚信经营,欺骗的手段也许能图的一时的便宜,但是一旦被发现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只有做到诚信才能走得更远。
您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受欺骗的质疑,您会去验证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杭州#
事发当天,陈女士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某饭店吃饭,几人之前都没有来过这个店,对店里面的菜品并不熟悉,也不知道哪个是招牌菜,于是叫来店员,在店员的介绍下,几人点了不少的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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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的陈女士点的鱼上桌了,在大家还没有动筷前,陈女士感觉鱼的分量很少,按照她平常的生活经验,她觉得四斤的鱼不可能是这分量,于是就问了店员鱼的分量是否足够。
店员迟疑了一下,表示是足量的,陈女士一看店员犹豫的回答,再加上对鱼的重量产生质疑,就表示自己要现场称一下。
首先陈女士称了点菜台上的样品鱼,其重量显示是四斤多点,随后称了烧好的鱼,连汤带锅一起也才四斤多点,接着陈女士一块块的把鱼挑出来,上称显示是接近两斤,但是不足两斤。
陈女士很是疑惑,四斤的鱼煮熟了竟然少了一大半,于是质问店长是不是没有上够分量。而店长表示,他们的鱼是一整条分成两半,两半鱼作为两份鱼出售,看到点菜台上的鱼是四斤多,但是到了后台活鱼处理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由于重量存在差异,鱼有的8斤,有的7斤,甚至10斤也有,而鱼在分半的时候也存在偏差,因为鱼的肋骨比较大,分两半时就会不均匀,会导致存在着差异。
同时店长表示鱼在烧的时候会出水,最后剩下一半常理之中。对于店长的说辞,陈女士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于是提出现场测试称和样品鱼一样的分量来烧制,看烧好后做对比,验证一下是否也是重两斤左右,店主当场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表示这要市监局调查判定。
既然店主没有同意陈女士的要求,现场测试鱼在烹饪过程中会有多少损耗,但是陈女士坚持自己的想法,觉得该饭店就是缺斤少两,于是找了一家店做实验。
在这家店称了一条6斤2两的鱼,随后把这条鱼拿到后厨,经过处理这条鱼还有四斤四两,为了更接近陈女士在某店点要的鱼,于是减轻了一点重量 ,只称了4斤1两。
最后经过烧制,也一样把鱼肉挑了出来,发现是3斤8两,也就是说一条四斤多一点的鱼经过烧制后减少了三两,并不是像某饭店主说的少了一半。
不管是什么原因,该饭店确实是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1.从本事件当中 ,该饭店店主表示他家的鱼都是一条鱼分成两份,而且鱼的重量也不一,表示还会有7斤左右的鱼,在分的过程中又存在偏差 ,明显的是本身已经存在着不足量的可能,但是事先没有告知顾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在点鱼的过程中,该饭店并未告知陈女士,鱼在未烧制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着重量不足的情况,导致陈女士以为鱼是足量的,因此才选择了消费,如果知道自己花了4斤多的钱,得到的却是三斤多或者更少重量的鱼,我想她是不会买的。
2.该饭店在鱼未烧制前已经存在欺瞒顾客的行为 ,在烧制之后表示鱼会出水,重量减少一半是正常现象,但是陈女士做了验证,发现鱼在烧制前与烧制后重量只是减少了3两,明显的饭店店主欺骗了顾客,其行为已经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陈女士在该饭店消费,4斤多大的鱼烧制后只有不到两斤,按照常理来说一般只会减少两三两,因此该店欺骗了陈女士,陈女士要权要求三倍赔偿。
开门做生意都是为了盈利,但是不能不择手段,应该做到诚信经营,欺骗的手段也许能图的一时的便宜,但是一旦被发现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只有做到诚信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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